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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气汇流排,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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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气汇流排,技术规范氮气汇流排,技术规范 篇一:管道技术规定 目 录 1 通用规定 ........................................... 2 2 管道材料 .......................................... 11 3 设计计算 .......................................... 25 4 管道标记和颜色 .................................... 35 5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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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气汇流排,技术规范 篇一:管道技术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目 录 1 通用规定 ........................................... 2 2 管道材料 .......................................... 11 3 设计计算 .......................................... 25 4 管道标记和颜色 .................................... 35 5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 37 6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 ..... ....................... 45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公司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保证建设质量, 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运行与管理维护方便的目标,制订本设计技术 规定。 1.2 本设计技术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承担的医疗机构集中供 气和真空系统工程的管道 设计。不适用于医用气体生产装置的工程设计。 1.3 本设计技术规定是公司为医疗机构中医用气体管道的 1 设计通则。各工程项目的 医用气体管道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 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1.5 遵循主要的标准规范: 1.5.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 国务院令 第549号 1.5.2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 TSG D0001-2009 1.5.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TSG R1001-2008 1.5.4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YY/T 0187-94 1.5.5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 50751-2012 1.5.6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1991 1.5.7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29-2003 1.5.8 《压力容器》 GB 150-2011 1.5.9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 50316-2008 1.5.10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GB/T 20801-2006 1.5.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35-2010 1.5.12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GB 9706.1-2007 2 1.5.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1 通用规定 2 设计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医用氧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机组、医疗空气供应源,应设置急备用电源。 2.1.2 医用氧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机组、医疗空气供应源、器械空气供应源,在单 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2.1.3 各种气体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保证连续供气。 2.1.4 除医用空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机组外,医用气体供应源均不应设置在地下空 间或半地下空间。 2.1.5 医用气体的排气放散管均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2.1.6 生命支持区域的医用气体管道宜从医用气源处单独接出。 2.1.7 医用气体气源站、医用气体储存库的房间内宜设置相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次/小时,或平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3次/小时,事故状态时不应少于12次/小时。 2.1.8 医用气体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 3 2.2 医用氧气供应源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2.2.1 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氧气供应情况,设置医用氧气供应源。可采用医用液 氧贮罐、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等供应方式的气源。 2.2.2 医用氧气供应源应由医用氧气气源、止回阀、过滤器、减压装置,及压力监 视报警装置等组成。 2.2.3 医用氧气气源应由主气源、备用气源和应急备用气源组成。备用气源应能自 动投入使用,应急备用气源应设置自动或手动切换装置。 2.2.4 医用氧气主气源宜设置或储备能满足一周及以上用气量,应至少不低于3天 的用氧量;备用气源应设置或储备24小时以上用气量;应急备用气源应保证生命支持区域4小时以上的用气量。 2.2.5 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应由医用液氧贮罐、汽化器、减压装置等组成。医用液 氧贮罐供应源的贮罐不宜少于两个,并应能切换使用。 2.2.6 汽化器应设置为两组且应能相互切换,每组均应能满足最大供氧流量。 2.2.7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宜由空气压缩机、空气储罐、干燥设备、分子筛吸附 器、缓冲罐等组成。必要时应包括增压机组。 4 2.2.8 医用氧气供应源过滤器的精度应为100μm。 2.2.9 应急备用气源的医用氧气不得由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或医用液氧系统供应, 宜为氧气钢瓶汇流排方式供应。 2.3 医用空气供应源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2.3.1 医疗空气供应源: 2.3.1.1 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用途。 2.3.1.2 医疗空气压缩机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活性炭过滤器。 2.3.1.3 医疗空气供气源应由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 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 2.3.1.4 空气压缩机组应设置至少一台备用空压机,机组中的每台空压机均应能逐 台自动投入运行,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空压机出现故障或维修时,运行的其余空压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以保证系统连续工作。 2.3.1.5 医疗空气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医疗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 ? 应设置不少于两级的空气过滤器,每级过滤器均应设置备用。系统的过滤精 度不应低于1μm,且过滤效率应大于99.9%; 5 ? 过滤系统的末级可设置细菌过滤器,过滤精度应为0.01μm,0.2μm,效率 应达到99.995%; ? 医疗空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 2.3.1.6 空压机进、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 2.3.1.7 储气罐等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排水阀门。 2.3.1.8 气源出口应设置气体取样口。 2.3.2 器械空气供应源: 2.3.2.1 非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或吹扫, 以及非医疗气动工具或密封门等的驱动用途。 2.3.2.2 器械空气同时用于牙科(宜设置为独立系统)时,不得与医疗空气共用空 气压缩机组。 2.3.2.3 应设置不少于两级的空气过滤器,每级过滤器均应设置备用。系统的过滤 精度不应低于0.01μm,且过滤效率应大于98%。 2.3.3 牙科空气供应源: 2.3.3.1 牙科空气供应源宜设置为独立的系统,且不得与医疗空气供应源共用空气 压缩机。 6 2.3.3.2 牙科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不得小于0.6MPa。 2.3.3.3 当牙椅超过5台时,空压机不宜少于2台。 2.3.3.4 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系统时,牙科供气总管处应安装止回阀。 2.4 医用真空供应源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2.4.1 医用真空供应源: 2.4.1.1 医用真空不得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放射性沾染场所。 2.4.1.2 医用真空系统应至少设置一台备用真空泵,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故障 时,其余真空泵仍应能满足设计流量,以保证系统连续工作。 2.4.1.3 独立传染病科医疗建筑物的医用真空系统宜独立设置。 2.4.1.4 多台真空泵合用排气管时,每台真空泵排气应采取隔离措施;排气管口应 使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采取防护措施;排气管道的最底部应设置排污阀。 2.4.1.5 医用真空汇控制面板应设置每台真空泵运行状态指示及运行时间显示。 2.4.1.6 医用真空机组宜设置除菌过滤器或采取其他灭菌消毒措施。 7 2.4.1.7 医用真空除污罐应设置在医用真空管段的最低点 或缓冲罐入口侧,并应有 旁路或备用。 2.4.1.8 医用真空除污罐的设计压力应取0.1MPa。除污罐 应有液位指示,并应能通 过简单操作排除内部积液。 篇二:GB16912-1997氧气与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基本要求 5 生产运行和设备的一般要求 6 氧气生产和设备 7 相关气体生产和设备 8 氧气管道 9 检修维修 10 氧气使用 11 劳动卫生 前 言 为了确保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安全, 8 本标准对氧气厂(站、车间)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等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能源总厂、武钢能源总厂氧气厂、武钢钢铁设计研究院、天津钢厂氧气厂、攀钢氧气厂、新余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鞍钢氧气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维发、马大方、靳瑞安、蔡令放、郭玉玲、赵雅泉、王旭、吴用明、庄胜强、王大忱、黄小武。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企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本标准未被引用的相关标准亦应视之有效。GB 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4053.1-93 固定式钢直梯 9 GB 4053.2-93 固定式钢斜梯 GB 4053.3-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GB 4053.4-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4962-85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 7144-86 气瓶颜色标记 GB 7231-87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 8336-87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 8958-8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9251-89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 10877-89 氧气瓶阀 GB 12135-89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 12137-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 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3004-91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14194-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 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 GBJ 11-8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 GBJ 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 52-83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J 61-83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J 122-8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 GBJ 235-82 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36-82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氧气厂 air seperation plant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不同情况至少组合有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 3.2 制氧站房 air seperation station 以布置制取氧气及其他空分产品工艺设备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3.3 灌氧站房 oxygen pouring station 以布置充灌并储存输送或只压缩输送氧气及其他空分产品工艺设备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3.4 氮气压缩站 nitrogen compressor station 以布置压缩、输送氮气的工艺设备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 11 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3.5 气化站房 gasification station 以布置输送氧、氮、氩等气体给用户的低温液体系统设施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3.6 稀有气体间 rare gas room 以布置稀有气体净化、提纯工艺设备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3.7 氢气站 hydrogen station 氧气厂(站、车间)内为氩气生产所需氢气而配套的,以布置水电解制氢设备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3.8 汇流排间 converge-row room 以布置输送氧、氮、氩等气体给用户的汇流排或气体集装瓶或集装车为主的, 其中也可存放适当数量气瓶的建筑物。 3.9 主要生产间 principal production shop 制氧间、储气囊间、储罐间(区)、低温液体储槽间(区)、净化间、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汇流排间、气化器间、阀门操作间、空分装置、主控室、稀有气体间、氢气站、氮压站、储罐区等。 3.10 辅助生产间 auxiliary production shop 维修间、加工间、化验间、变配电间、气瓶检验间、水泵 12 房、水处理设施、仓库、车库等。 3.11 空分装置 air separation unit 集精馏塔、换热器、吸附器、循环液氧泵等于一冷箱中,包括各类阀门、仪表等的总称。 3.12 自清除 self-cleaning 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和水分被冻结在切换式换热器(蓄冷器)通道表面,下一周期里由返流气体把被冻结的二氧化碳和水分反吹带出设备的过程。它包括冻结和清除两个阶段。 3.13 空分净化装置 air purifying equipment 去除空气中机械杂质、水分、二氧化碳、乙炔、机械油等碳氢化合物的各类过滤器、吸附器、洗涤塔、可逆式换热器等装置 3.14 氧气压力调节阀组 valve group for oxyegn pressure regulating根据工艺需要,调节降低氧气压力,包括气动或电动调节阀,及其前、后、旁通截止阀和仪控系统的阀门组合。 3.15 氧(氮、氩等)气充装台 oxygen(nitrogen、argon etc)filling bench充装氧(氮、氩等)气体,包括充装接头(卡具)、卡具吊装器、气水分离器、充装管道、阀门、气瓶防倒链、压力表、安全阀等整套设施。 3.16 氧气压缩机氮气灭火系统 nitrogen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oxygen compressor 13 为透平氧压机配套的,包括可熔探针、各级吸排气温度监测、减压阀、压力监测、压力氮气管道、快开阀等,在事故状态下,自动向透平氧压机内部充氮灭火的系统。 3.17 集散控制系统 collecting and distributing control system 通过微机实现的,集中管理显示,集中、分散(就地)均能控制的系统。 3.18 相关气体 relative gases 与氧气生产相关联的氮气、稀有气体和氢气等。 3.19 氧气使用 application of oxygen 钢瓶装氧气、管道氧气和液氧气化等方式为气源的使用。 3.20 低温液体 cryogenic liquid 液态氧、液态氮、液态氩、液态空气等。 3.21 空投试验 imitative start 主机启动前,断开动力电源,按正常启动程序模拟启动,检验启动条件和保护装置的试验。 4 基本要求 4.1 总原则 4.1.1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生产、储运、使用中的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与健康,促进氧气行业的发展,特制定 本规程。 14 4.1.2 氧气设备专业制造厂须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应对其出厂氧气设备、零部件的质量与安全负责,须出具安全、质量保证书和产品合格证。并出具安装、操作、维修等完整的技术文件。 4.1.3 氧气设备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履行设计资格的认可手续,按有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设计证书。 4.1.4 施工、安装、检修单位必须履行氧气设备、设施的施工、检修资格的认可手续,经上级主和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施工、安装、检修完毕,应做好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交接。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遇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安装及生产单位三方商定。重要变更,须报上级批准。 4.1.5 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站、车间)时,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措施和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安装和同时投产运行”的安全“三同时”规定。 4.1.6 本规程所有规定应严格执行。对现有企业的设备、设施不符合本规程规定者,应限期整改。在未经整改达标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安全。 4.2 总图布置 4.2.1 厂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应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带来的影响。宜远离住宅区和铁 15 路。 4.2.2 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的距离,应按环境质量和空分装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虑,其间距宜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1要求时,应符合表2的要求。 4.2.3 空分装置吸风口处空气中的含尘量,应不大于30mg/m3。 表1 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最小水平间距 表2 吸风口处空气中烃类等杂质的允许极限含量 4.3 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 各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建、构筑物与其他工业、民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 4.3.1 生产车间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和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2 各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4的规定。表3 各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表4 氧气厂内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4.3.3 下述地点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下: ——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宜分开设置,必须相邻时, 16 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较大罐的直径。 ——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槽中较大槽半径;卧式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氢气储罐间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卧式、球形氢气储罐与湿式氢气储槽间防火间距,应按上述规定中的较大值确定。 ——氧气管道口径大于和等于150mm的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应设置独立阀门室(氧气厂、站的应设在主厂房外),其防火间距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手动阀门的阀杆应伸出防护墙外操作。 ——氧气管道口径小于150mm的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宜设置独立阀门室,其要求同上。若不单独设置阀门室时,节流阀前后应设安全铜管段,其长度为五倍管道直径且不小于1.5m,安装铜基或不锈钢阀门。 ——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依据工艺配管和方便操作来确定。 4.4 一般防护设施 4.4.1 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4.4.2 各种带压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储罐本体应有色标。 4.4.3 厂内制氢间和氢储罐应设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17 4.4.4 厂区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逻检查运转设备的路线,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并符合GB 50034的有关规定。 4.4.5 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其规格应符合GB 4053.1、GB 4053.2、GB 4053.3、GB 4053.4的规定。 4.5 消防设施 4.5.1 厂内应按GBJ 16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措施。 还应根据GBJ 140的要求,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相应灭火器材。 4.5.2 润滑油库的配置,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 4.5.3 透平氧压机宜设氮气灭火系统。 4.5.4 计算机室、主控制室内宜设置烟、温探测报警装置。 4.6 防火、防爆 4.6.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造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护墙。 4.6.2 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 18 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4.6.3 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4.6.4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护墙相互隔开。 4.6.5 灌氧站房充装台应设高不低于2m、厚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篇三:GB 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乙炔站(含乙炔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利用电石生产乙炔的乙炔站的设计; 二、乙炔汇流排间的设计; 三、厂区和车间乙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站和乙炔管道的 19 设计。 第1.0.3条 扩建或改建的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和乙炔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 乙炔站制气站房、灌瓶站房、电石渣处理站房、电石库和电石破碎、电石渣坑,以及乙炔瓶库、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第1.0.5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乙炔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乙炔站的布置 第2.0.1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比较后确定: 一、乙炔站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点; 二、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三、气态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宜靠近乙炔主要用户处; 四、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五、应有近期扩建的可能性; 第2.0.2条 乙炔站应布置在氧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乙炔站与氧气站的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0 第2.0.3条 电石库与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电石库与制气站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应小于6m。 第2.0.4条 总容积不超过5m3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湿式贮罐的外壁,与制气站房或灌瓶站房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 第2.0.5条 总安装容量或总输气量不超过10m3/h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其它生产厂房毗连建造,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在靠近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的生产厂房外墙的门、窗、洞边缘,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外墙上的门、窗、洞边缘、电石渣坑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二、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与生产厂房相毗连的防火墙上,严禁穿过任何管线。 第2.0.6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它建筑物和屋外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6的规定。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达式 表2.0.6 第2.0.7条 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氧气汇流排间布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 21 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第2.0.8条 电石库、乙炔瓶库可以与氧气瓶库、可燃或易燃物品仓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第2.0.9条 乙炔站应设置围墙或栅栏。围墙或栅栏至乙炔站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电石渣坑的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为3.5m; 二、空花围墙或栅栏为5m; 注:气态乙炔站与其它生产厂房毗连时,如布置有困难,以上的净距可适当缩小。 第三章 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3.0.1条 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气态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最大小时消耗量,并乘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二、溶解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昼夜消耗量和溶解乙炔站的昼夜生产时间确定。溶解乙炔站宜为两班生产。 第3.0.2条 乙炔发生器及其主要工艺附属设备,严禁使用非专业生产设计单位的产品。 在一个乙炔站内宜选用同一型号的乙炔发生器,并不宜超过4台。 22 第3.0.3条 乙炔压缩机的型号和台数,应根据乙炔的输送方式或乙炔站的设计容量确定,但不宜少于2台。 第3.0.4条 低压乙炔发生器和乙炔压缩机之间,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压缩机10min的排气量。 在无压缩机的情况下,低压乙炔发生器与乙炔用户之间,也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户的乙炔负荷情况确定。 第3.0.5条 乙炔瓶的数量,不宜少于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5倍计算。 第3.0.6条 乙炔净化或干燥设备的设置,应根据乙炔质量的要求确定。 乙炔压缩机与乙炔充灌台之间,必须设置干燥装置。 第3.0.7条 除采用强制冷却工艺的充灌台外,乙炔充灌台和乙炔汇流排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灌台可由三组充灌排组成,每组充灌排连接的气瓶数,应按下列式计算: (12.3.0.7) 式中:N — 连接气瓶数(个); Q — 压缩机排气量(m3/h); — 充灌容积流速(m3/h?瓶)。间断充灌不宜超过0.8m3/h?瓶;一次充灌不 23 宜超过0.6m3/h?瓶。 二、乙炔汇流排气瓶的输气容积流速,不应超过2m3/h?瓶。 第3.0.8条 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工艺流程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装置: 一、多台乙炔发生器的汇气总管与每台乙炔发生器之间,必须设置安全水封; 二、接至厂区或用户的乙炔输气总管上,必须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三、电石入水式低压乙炔发生器,应有防真空措施; 四、高压干燥装置出口管路处,应设置阻火器; 五、高压乙炔放回低压贮罐或低压设备的管路上,应设置阻火器; 六、乙炔充灌台或乙炔汇流排各部位的阻火器和阀件等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标准《溶解乙炔设备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乙炔汇流排通向用户的输气总管上,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第3.0.9条 乙炔的分散或排放应引至室外,引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 第3.0.10条 乙炔设备的排污管,应接至室外。 第3.0.11条 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含氧量不 24 超过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装置。 第四章 工艺布置 第4.0.1条 乙炔发生器、乙炔压缩机等设备,必须采用适用于乙炔d?Ct2(B4b)(B4b)级的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不适用于乙炔的或非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时,应将其布置在单独的电气设备间内或室外。 电气设备间与发生器间或乙炔压缩机间之间,应以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当工艺需要时,可设窥视窗,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0.9条的要求。 电动机传动轴的穿墙部分,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密封装置或用气体正压密封装置。 布置在室外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的措施。 第4.0.2条 乙炔贮罐应布置在室外。当容积不超过5m3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湿式贮罐,可布置在室内单独的房间内。 在寒冷地区,贮罐的水槽和排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4.0.3条 乙炔站的乙炔实瓶数量,不宜超过三昼夜的灌瓶量。 乙炔汇流排间的乙炔实瓶贮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用量。 第4.0.4条 乙炔实瓶贮量不超过500个时,灌瓶站房和制 25 气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防火墙隔开。 灌瓶站房的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m2。 灌瓶站房的乙炔实瓶贮量超过500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应为两座独立的建筑物。 灌瓶站房中实瓶的最大贮量,不应超过1000个,并且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400m2。 第4.0.5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生产需要量、气瓶周转和运输等条件确定,但实瓶库或空瓶、实瓶库的气瓶贮量不应超过300个,且其中应以防火墙分隔;每个隔间的气瓶贮量不应超过1000个。 第4.0.6条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灌瓶间或汇流排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的实瓶间相通,各自应设独立的出入口。 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个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空、实瓶应分别存放;空瓶、实瓶与汇流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 第4.0.7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防止倒瓶的措施。 第12.4.0.8条 乙炔站的设备或乙炔汇流排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与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但水环式乙炔压缩机、水泵、水封 26 等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适当缩小。 二、灌瓶乙炔压缩机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通道净宽度和发生器间的主要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2m。 三、乙炔汇流排应直线布置,不得拐角布置;双排布置时,其净距不宜小于2m。 注:电动机隔墙传动灌瓶乙炔压缩机时,其与墙之间的净距,按工艺需要确定。 第4.0.9条 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的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 第4.0.10条 制气站房的中间电石库的电石贮量,不应超过三昼夜的设计消耗量,且不应超过5t。 第4.0.11条 在乙炔瓶充灌丙酮处,丙酮的存放量,不应超过一个包装桶的量。 第4.0.12条 气瓶修理间应为单独的房间,除与空瓶间直接相通外,不应与其它房间直接相通。 第4.0.13条 溶解乙炔站应设化验室,化验室应为单独的房间。 第4.0.14条 空瓶间、实瓶间、电石库和乙炔汇流排间应设置气瓶或电石桶的装卸平台。平台的高度应根据气瓶或电石桶的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1m;平台的宽度不宜超过3m。 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的地坪,应采取相同的标高。 27 中间电石库的地坪,应比发生器间的地坪高出0.1m。 电石库的室内地坪,应比装卸平台的台面高出0.05m。 电石库如不设装卸平台时,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出0.25m。 第4.0.15条 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和乙炔发生器的操作平台,应有安全出口。 第4.0.16条 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严禁敷设蒸汽、凝结水和给水、排水等管道。 第4.0.17条 灌瓶乙炔压缩机间应有检修用的起重措施。 第五章 建筑和结构 第5.0.1条 乙炔站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应为单层建筑物;当工艺需要时,其发生器间可设计成多层建筑物。 第5.0.2条 固定式乙炔发生器及其辅助设备或灌瓶乙炔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应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 第5.0.3条 电石破碎与电石库毗连建造时,其毗连处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当工艺要求设门时,可设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第5.0.4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4m。 第5.0.5条 除电石等库房外,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应设置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容积的比值,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且宜为0.22。泄压设施 28 宜采用轻质屋盖或屋盖上开口作为泄压面积。 第5.0.6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有防火保护层的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并宜采用敞开式的建筑。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 第5.0.7条 有电石粉尘房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5.0.8条 的爆炸危险生产间之间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门为丙级防火门。 第5.0.9条 无爆炸危险的生产间或房间、办公室、休息室等,宜独立设置。当贴邻站房布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且与有爆炸危险生产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并设有独立的出入口。 当需连通时,应设乙级防火门的双门斗,通过走道相通。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与值班室之间的窥视窗,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密闭玻璃窗。 第5.0.10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与无爆炸危险的生产间或房间的隔墙上,有管道穿时,应在穿墙处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第5.0.11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和实瓶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第5.0.12条 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 29 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第六章 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 第6.0.1条 乙炔站的供电,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分级,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为三级负荷。 第6.0.2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的爆炸危险性的分区,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灌瓶间、电石渣坑、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贮罐间、电石库、中间电石库、电石渣泵间、乙炔瓶库、露天设置的贮罐、电石渣处理间、净化器间,应为1区。 二、气瓶修理间、干渣堆场,应为2区。 三、机修间、电气设备间、化验室、澄清水泵间、生活间、应为非爆炸危险区。 第6.0.3条 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爆炸危险场所通风机等设备,当采用皮带传动时,皮带应有导除静电的措施。 乙炔设备、乙炔管、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4条 凡与乙炔接触的计器、测温筒、自动控制设备等,严禁选用含铜量70%以上的铜合金,以及银、汞、锌、镉及其合金材料制造的产品。 30 第6.0.5条 湿式贮罐的钟罩,应设置上、下限位的控制信号和压缩机的联锁装置。信号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 第6.0.6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照明,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不设置继续工作用的的事故照明。 第6.0.7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和露天设置的贮罐的防雷,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6.0.8条 乙炔站的1区爆炸危险区,应设乙炔可燃气体测爆仪,并与通风机联锁。 第6.0.9条 乙炔站应设集中式或分散式气体流量计。 第七章 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 第7.0.1条 乙炔站给水的水压,应经常保持高出设备最高用水水压。乙炔压缩机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7.0.2条 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的给水总管上,应装设压力表。当每台发生器、水环式乙炔压缩机直接由自来水供水时,在给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在充灌台上应设置喷淋气瓶的冷却水管,并应设置紧急喷淋水管装置。 第7.0.3条 电石渣澄清水、冷却水应循环使用。电石渣应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江、河、湖、海、农田、工厂区和城市排水管(沟)。 第7.0.4条 发生器间内发生器的排渣,宜采用排渣管或有 31 盖板的排渣沟。 第7.0.5条 电石渣坑宜为开敞式,并严禁做成渗坑。 第7.0.6条 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的加料口,应设有防止扬尘的措施,电石破碎处及放料口应设有防尘设备。室内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的要求。除尘器排放口的排防量以及乙炔净化剂废料的处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7.0.7条 对有噪声的生产厂房及作业场所,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并应符合该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 第8.0.1条 有爆炸危险性的生产间,严禁明火采暖。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不应采暖。 第8.0.2条 集中采暖时,室内的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灌瓶间、电石渣处理间、汇流排间等生产间为+15?; 二、空瓶间、实瓶间为+10?; 三、贮罐间、电气设备间、通风机间为+5?; 四、值班室、办公室、生活间、化验室,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8.0.3条 发 32 生器间、电石渣处理间应选用易于清除灰尘的散热器。 第8.0.4条 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8.0.5条 有爆炸危险生产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3次;事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7次。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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