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doc】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doc】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举报
开通vip

【doc】查士丁尼法典评析【doc】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历史教学问题2010年第4期 ?世界古代着名法典讲座 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陈勇 传统上,历史学家一般都把查士丁尼统治时期 视为拜占庭帝国的"黄金时代".原因主要在于查士 丁尼皇帝前所未有的文治和武功.军事方面,这一 时期拜占庭帝国不仅从蛮族入侵的浪潮中得以复 苏,而且开始了"再征服运动",收复了许多过去原 属罗马帝国的领土,大有重建罗马帝国的势头;文 治来说,圣索菲亚大教堂的修建和查士丁尼法典的 编纂可以说是两个具有标志性的事件,而且这两大 纪念...

【doc】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doc】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历史教学问题2010年第4期 ?世界古代着名法典讲座 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陈勇 传统上,历史学家一般都把查士丁尼统治时期 视为拜占庭帝国的"黄金时代".原因主要在于查士 丁尼皇帝前所未有的文治和武功.军事方面,这一 时期拜占庭帝国不仅从蛮族入侵的浪潮中得以复 苏,而且开始了"再征服运动",收复了许多过去原 属罗马帝国的领土,大有重建罗马帝国的势头;文 治来说,圣索菲亚大教堂的修建和查士丁尼法典的 编纂可以说是两个具有标志性的事件,而且这两大 纪念物至今犹存. 然而,在查土丁尼所有的这些成就里面,可 以说只有查士丁尼法典的编纂才真正对后世的历 史具有深远的影响.正如着名历史学家爱德华?吉 本在其《罗马帝国衰亡史》中所说,"查士丁尼的胜 利所获致的虚衔早已化为尘土,然而他作为立法者 的名声却镌刻在一个公正而又持久的纪念物之 上."I1】这里所说的"公共而又持久的纪念物"毫 无疑问指的就是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其他方面 的功绩与之相比,则相形见绌.例如,他的"再征服 运动"甚至在其统治的后期,便因为旷日持久,耗费 巨大而成为帝国的灾难而不是什么荣耀;至于圣索 菲亚大教堂,在拜占庭帝国为阿拉伯人所征服之 后,更是由一个原来是基督教的圣地转变为阿拉伯 人的清真寺.而查士丁尼法典则在11世纪中叶,随 着罗马法的复苏,逐渐发展成为除英国而外的大部 分欧洲国家的法律基础,其影响及于今日.正是因 为查士丁尼法典所具有的如此重要的影响力,引起 了我们对于该项历史事件的关注.那么,查士丁尼 是在怎样的环境下决定编纂法典的?法典又具有哪 些与众不同的特点使得其战胜其他类似的法典而 成为后世的经典?法典对于后世的历史究竟具有那 些影响?这些问题自然成为本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考察的核心问 题 一 ,查士丁尼法典编纂的背景 查士丁尼统治初期,拜占庭帝国所承袭的罗马 法体系已经经历了约一千三百年的发展史.在长期 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罗马法不仅在内容和性质方面 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而且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些 特点.其中一个最显着的特点就是罗马法的创制渊 源逐渐扩大,由之而形成了一整套汗牛充栋的法律 条款和数以千计的司法文件,创制了恢宏的罗马法 学体系.罗马法的创制渊源之多,对查土丁尼进行 法典的编纂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至查士丁尼统治 时期,罗马法的创制渊源主要包括:首先,部落的习 惯法.在公元前450年之前,即《十二铜表法》制定 之前,罗马尚不存在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主要是以 部落的习惯法作为基础.但是,随着《十二铜表法》 的制定,罗马法开始由习惯法阶段过渡到成文法的 阶段,因而,习惯法在罗马法中的影响力逐渐式微. 至查士丁尼统治时期,已经不构成法律的渊源了. 其次,由议会制定的法律.议会立法主要在罗 马共和国时期发挥着主导作用,其立法的主体随着 罗马共和国行政机构的变化和权力重心的转移而 逐渐经历了部落会议,森都里亚大会和平民会议三 个阶段.公元3世纪中叶,平民势力的鼎盛时期,平 民会议的决议也逐渐取得了与法律同等的效力,适 用于所有罗马公民.但是至公元前后,由于平民势 力的衰微和罗马的政体由共和向帝制方向的转变, 国家立法的主体也随之发生变化,从平民转移到上 层贵族的手中: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平民会议的 决议而取得了法律的效力. 再者,元老院的决议.它之具有法律的效力,并 不是猝然完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 程."早在共和国时代,……元老院就在以各种方式 介入到创造法的活动之中.一方面它参加民众会议 47 的立法活动,……另一方面它还指导裁判官采用自 己的手段去实施法.但是,元老院的决议本身在 当时不被视为法的渊源,因为当时赋予制定法律 的活动以正式性的是民众大会或者裁判官的治 权."翻(0.344)然而,罗马步人帝制时代以后,形势开始 朝着有利于元老院的方向发展.皇帝试图在各个领 域加强自己的权威,而"六万个平民立法者,人数真 是势不可挡,而且确实很难掌握,就用六百个元老 院的议员来取代……"llI(0.235)与此同时,裁判官的治 权也逐渐衰退,"元老院开始直接颁布有关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而且这些规范逐渐被承认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 力."闭 第四,国家高级官员的谕令.对此,吉本曾评论 说,"授与国家最高职位的官员,有时会颁布谕令以 补充法律的沉默或暖昧不明之处.罗马国王的古老 特权依据个别的职务,转移给执政官,独裁官,检察 官和法务官,其他像护民官,市政官和以执政官头 衔代行总督,同样赋予类似的权力."ll_236)在罗马进 入帝制时代以后,由于皇帝权力日隆,官员的权力 受到限制,沦为顺从皇帝意旨,照章办事的"听差", 他们的谕令也没有什么大的发展.哈德良皇帝统治 时期,曾命人对历代大法官的谕令进行编纂,制成 《永久谕令》,并规定自此之后,法官判案必须依照 《永久谕令》处理,从而正式剥夺了大法官颁发谕令 的权力.l3l8) 第五,皇帝敕令.根据公元2世纪,罗马着名法 学家盖尤斯(Gaius)的定义,所谓皇帝的敕令指"皇 帝通过裁决,告示或书信作出的规定."圆(0.345)"它们 可以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告示(edictum),训示 (mandata),批复(rescriptum或epistula)和裁决(de— cretum)."圜(0.346)其中,告示和训示都是皇帝在正式场 合发布的一般性的决定,因而其适用的范围较为 普遍.而批复和裁定所涉及和解决的都是一些比 较具体的案件,因而其适用范围具有很强的条件 限制.嘲由此,后来因为担心某些为照顾具体 情况而作出的批复和裁决可能被用来推导一般原 则,所以5世纪时,逐渐形成一项原则,即批复和裁 决的效力只以所涉及的具体案件为限.嘲 皇帝的敕令发展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也经历了一定的演变过程.帝制初期,皇帝的谕令 并没有如后世那样取得直接的法律效力.从奥古斯 都至图拉真皇帝时期,大部分皇帝都遵循传统,要 么是以罗马官员的身份,要么是通过提交元老院表 决的方式,获得形式上的通过而转变为具有效力的 48 历史教学问题2010年第4期 法令.至哈德良皇帝统治时期(公元117—138年), 情况开始发生转变:皇帝发布的谕令不再需要经过 元老院的议决即取得直接的法律效力.因而,从哈 德良至查士丁尼统治时期,这四百年的时间里,皇 帝的敕令开始与普通法律一样发生同等的效力,构 成罗马公法和私法的最主要的源泉.[1](0.237) 最后,法学家的解答和着作,尤其是那些经君 主批准有权力发表权威公告的法学家."这是一种 授予那些有名望和才华的法学家的特权."圆法 学家的学说和见解之所以受到重视,与皇帝权力的 上升和君主的敕令逐渐取得法律效力的过程密不 可分.一方面,皇帝的立法和司法行为,大部分都是 在法学家的协助之下完成的;另一方面,在具体的 法律实务方面,执法官或者裁判官也常常面临解决 不了的困境.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家以其卓越的 理论水平自然成为皇帝和达官显贵求助的对象.这 些法学家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以独立自主的 法理,解释疑难,这些传统也逐渐发展成为罗马法 的一大渊源之一. 随着法学家的解答和着作之发展成为罗马法 的另一种独特的渊源,法学研究以及律师等职业也 逐渐取得日益重要的地位.法律教育也因此发展兴 盛起来,并逐渐组织化和规则化.当时,一个人要想 成为一名律师,必须在历经初级教育阶段之后,再 接受四年系统的法律学习.法律课程教育的体系也 建立起来.这样,在长期的教育活动和学术研究的 过程中,法学派系开始出现.其中,最着名的两大学 派即萨宾学派和普罗库勒学派.两个学派之间因为 其创始人的政治立场和法学观点的差异而逐渐形 成各自的特点.萨宾学派的创始人阿特尤?卡比多 (AteioCapitone)因为在政治方面比较遵从君主的意 愿,导致他的法学观点更倾向于传统,显得有些因 循守旧;而普罗库勒学派的创始人安第斯蒂?拉贝 奥(M.AntistioLabeone)则对君主专制持反对的态 度,其在法学领域因而有许多创新,并且态度相对 独立.[21(0.352) 在上述所有罗马法的创制渊源之中,至查士丁 尼时代,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明显的趋势,即皇帝的 谕令在法的渊源之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甚至可以说 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并不是说罗马法的其他渊源在 此时期已经不再创制法律,其已经创制的法律不再 具有法律效力了.与此相反的是,一方面,它们仍然 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罗马公法和私法的一大源泉,只 不过在权威和地位方面逐渐减损而退居次要位置. 历史教学问题2010年第4期 另一方面,那些已经创制出来的法律也并没有因为 其权威和地位的降低而失去法律效力,它们依然对 后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历代皇帝的谕令也是一 样.它们一经颁布即成为法律,成为后世历代遵循 的规则.经过年深日久的发展,这些谕令的数量不 断增加.在谕令的基础上,另外还出现了许多对这 些谕令进行解释和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的法学家的着作,它们也一 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此发展的结果就是需要遵守的 条款越来越多,甚至发展成为公众的负担.据说仅 元老院和人民的法案就多达三千块铜板,全部存放 于卡庇特神庙之中._1】(p.234) 法律条款的众多以及历史的悠久难免会导致 一 些滥用和腐败的现象.首要的困难在于法律条款 太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论着可以说是汗牛充栋, 以致于一般人既没有能力也没有财力去消化它们. 正如吉本所评论的那样,"法官就像目不识丁的人 只有任意处置,如同空有万贯家财的富翁,需要花 钱时仍然一穷二白."【这也为善于钻营的律师 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法庭一筹莫展之机,聪明的律 师时常把自己埋入故纸堆之中,把不知道从哪里找 来的,数个世纪之前颁发的,几乎被人遗忘然而却 对自己有利的谕令拿出来重见天日,从而帮助他们 打赢官司.因为即便是400年前形成的法案在当时 仍然具有法律效力.(pp.22-23)其次,在构成罗马法的所 有法案和律令之中,其中有不少都已经历经了几百 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在这期间,罗马的政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生活习惯,社会组织以及经济环境等都发生了巨大 的变化.法律也是时代背景的产物,因应社会的需 要.所以罗马法的内容也经历了复杂,多样的变化. 而所有这些条令,一经制定而成为法律,便超脱了 其所制定时期的社会背景而具有了对后世的普遍 约束力.这难免会导致罗马法体系之中不乏相互矛 盾和冲突之处,为法庭的判案和官员执行法令带来 许多困惑和不便.因为一旦法令之间发生矛盾的时 候,究竟应该遵循哪项法令方为正当呢?再者,由于 法学家的解释和论着也具有法的效力,但是如前所 述,法学家之间的意见也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他们 也分为不同的派别.这样导致的结果便是:"相互抵 触的证词不仅繁多而且各有分量,法官要凭良心做 事也会受到困扰,每件判决可能不是出于情感作用 就是利害关系,都有德高望重的人物认可."川(p.246)于 是,当法学家之间就同一问题出现意见分歧的时 候,法令的实际执行者应该何去何从呢? 当然,这些问题并不是只在查士丁尼统治时期 方才出现的.其实,早在查士丁尼之前,这些矛盾和 问题便早已经暴露出来,而且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 问题,也曾作过一些努力,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 解决之道.这些方法和原则后来也为查士丁尼所吸 纳.首次尝试的方向是对那些数量庞大的法律,依 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整理和简化.在查士丁尼法典之 前,罗马帝国其实已经有过三次编纂法典的努力, 出现了三部法典,即《格雷哥里安法典》,《赫尔莫杰 尼安法典》和《狄奥多西法典》.前面两部法典都是 私人的作品,内容主要包括自哈德良皇帝到君士坦 丁大帝统治时期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条文.与前面 两部法典不同,第三部法典是由皇帝狄奥多西二世 下令编纂的,属于第一部官方的法律汇编,内容包 括从君士坦丁统治以降至他本人统治期间的御法. 在这三部法律汇编完成以后,为了杜绝前述腐败和 滥用,曾颁布法令规定:"这三部法典具有同等的权 威,任何引用的法条和判例,要是没有包括在这几 部神圣作品之中,法官就会将它当成伪造或作废, 根本不予理会."【]硎 另外,对于法律解释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问 题,在查士丁尼之前,一些皇帝也曾制定法令,严格 规定了那些其着作和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学家 的人数,力图通过减少法律解释者的数量来对解释 加以限制.这种努力最明显地体现在"关于援引的 法律"的规定之中.公元426年,狄奥多西二世和瓦 伦丁尼安三世联合发布了一篇名为《致罗马元老 院》的谕令,此即所谓"关于援引的法律":"这项谕 令承认帕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和莫德斯 汀的论着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由以上五人援引的 其他法学家也受到同样的承认,但必须与原着进行 核对.在发生歧义的情况下,多数人的观点有效;如 果持不同意见的双方人数相等,帕比尼安的观点处 于优势地位;如果找不到后者的观点,审判员可以 根据自己的裁量做出决定.该谕令还重申了君士坦 丁关于禁止使用保罗和乌尔比安对帕比尼安论着 所作的注释的规定."[21.99--400) 二,查士丁尼法典的编纂及其特点 尽管在查士丁尼之前,有过三次编纂法典的尝 试,但是这些法典的内容依然过于庞杂,且部头太 大,使用起来仍然很不方便,实际上并未完全解决 问题.此外,三部法典的内容也不完全:只囊括了从 哈德良皇帝(在位时间:公元117年一l38年)至狄 49 奥多西二世(在位时间:公元408年_450年)时期 的法令,而在此之后直至查士丁尼统治时期(公元 527—565年)的法令则付之阙如.再者,对于查士丁 尼来说,统一法典的编纂与帝国其他的措施,如再 征服运动与宗教方面的政策一样,都是其重新恢复 和统一罗马帝国政策的一部分,因为统一的帝国需 要统一的法律.因而,查士丁尼上台伊始,便立即着 手法典的编纂工作. 公元528年2月,查士丁尼颁发谕令,任命了 一 个由前司法大臣领衔的十人委员会,其成员包括 着名法学家特里波尼安(Triboniano)以及君士坦丁 堡的法学教授狄奥菲尔(Teofilo)等人,命令他们负 责根据以前的三部法典以及后来一些皇帝的谕令, 编辑一部新法典要求他们删繁就简,剔除已经过 时或矛盾的地方,并使之系统化.529年4月,法典 编纂完成,并以皇帝的名字命名为《查士丁尼法 典》,它主要包括从哈德良皇帝至查士丁尼统治时 期历代皇帝的谕令集.法典一经公布实施,以前的 三部法典和狄奥多西之后历代皇帝颁发的谕令便 被禁止使用.在完成对历代皇帝谕令的编纂工作之 后,在特里波尼安的倡导之下,查士丁尼很快便开 始了对罗马法的另一项重要的渊源,即法学家的解 释和着作的编纂.此项工作异常艰巨,查士丁尼原 计划需要花费十年的时间方才可以完成这项工作, 不过工作的进展却超出了查士丁尼的预期,委员会 只花了三年的时间便完成了编纂工作.在编纂的过 程中,"编纂者必须从那些拥有'解答权'的法学家 的着作中摘取必要的材料,不吸收已废弃不用的规 则,清除重复和不协调之处,避免遗漏,承认所有这 些法学家都出于平等的地位…….[21?"公元533 年l2月,《学说汇纂>>(Digest)编辑完成.为了避免法 律文献再次出现相互混淆的情况,在《学说汇纂》颁 布之后,查士丁尼颁发谕令,规定不但禁止使用以 前的文献,而且还禁止任何人对《学说汇纂》进行解 释或摘编,只允许进行希腊文的字面翻译或通过只 援引书名和索引的方式使其效力得以体现.[21(p.455) 在《学说汇纂》的编辑工作尚未完成之前,鉴于 当时学校所使用的盖尤斯编纂的法学 教材 民兵爆破地雷教材pdf初中剪纸校本课程教材衍纸校本课程教材排球校本教材中国舞蹈家协会第四版四级教材 ,其内容 已经严重滞后,不再适合新形势下学校法学教育的 需要,查士丁尼遂命令特里波尼安等人另外编辑一 部教材,以取代盖尤斯的老教材.533年11月,教材 编写完成,命名为《法学阶梯》,其内容以阐明法学 原理为主.与以往教材不同的是,《法学阶梯》不仅 仅只是一部学校使用的教科书,它同时也具有法律 50 历史教学问题2010年第4期 效力.圈(0.2o4~ 《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的编纂完成,大大丰 富了法学家们的视野.编纂《查士丁尼法典》时期所 拟定的篇章结构和内容排列,在后来的两部法典编 纂完成之后已经开始显得陈旧过时了,因而有了重 新修订的必要.为此,查士丁尼命令特里波尼安等 人,在《查士丁尼法典》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534 年11月,重新修订完成的法典即《新查士丁尼法 典》发布实施.它开始逐渐取代529年的旧法典,并 一 直流传至今.随着534年新法典的颁布,查士丁 尼时代大规模的编纂活动基本上完成了,但是并没 有因此而终止.从534年新编查士丁尼法典的出版 至565年查士丁尼逝世期间,他又颁布了许多谕 令.这些谕令的编辑工作一直持续到皇帝逝世时为 止,后世称之为《新律》.它与前面三部法典有着明 显的区别:后三者都是用拉丁文写成的,而前者使 用的则是希腊文.这样的作法实则是对东罗马帝国 日益希腊化,希腊语逐渐成为拜占庭帝国绝大部分 臣民所使用的语言这种趋势的反应.查士丁尼的 《新律》正式对该趋势妥协的产物. 综上所述,查士丁尼统治时期法律编纂的主要 成果包括《查士丁尼法典》(主要是324年重新修订 过的新法典),《法学汇纂》,《法学阶梯》和《新律》 后世将这些法典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典".该法典 具备以下一些突出的特征: 首先,查士丁尼法典只是在前代法典基础上的 整理和简化,而不是在新的基础上创制新的法律. 这其实是对古典后期罗马法的创造性活动逐渐减 弱,而解释性理论的特点变得越来越明显这一趋势 的反映.该趋势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就编辑方法 而言,在编辑的过程中,法律编纂委员会遵循的原 则是删繁就简,避免过时和矛盾的地方,因而该过 程实则体现了罗马法律传统的连续性,他们通过对 先前法学家的援引来强调传统.其二,罗马法在法 律渊源方面的多元性也逐渐消失,统一于君主的谕 令之中.这使得,一方面,权力不断集中于君主的手 中;另一方面,民众,元老院,官员以及法学家的立 法活动逐渐寿终正寝. 其次,虽然查士丁尼法典的编纂体现了传统的 连续性,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该法典在许多方 面仍有所革新,可以说它是在传统掩盖之下的革 新."查士丁尼的目的是创建一种理想化的历史传 统,为此他会毫无犹豫地改变这种传统以适应自己 的目的."[51)因而,在查士丁尼法典之中,仍然可 历史教学问题2010年第4期 以发现许多不同于以往法典的地方.其一,受基督 教的影响,查士丁尼法典表现出一种反对奴隶制度 的倾向.有关奴隶制的法令被简化了,过时的条令 亦被废除.查士丁尼规定,给予奴隶的自由应该是 无条件的,释放奴应该可以像自由出生的市民那样 生活.当然,前主人作为赞助人的身份依然受到保 护,如果赞助人向地方官抱怨他的释放奴,该官员 应该予以注意;如果释放奴虐待赞助人家里的任何 人,他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是身体伤害的话,那么该 释放奴应当被罚到矿场做苦工.与此同时,赞助人 对释放奴的要求也应该合理,他必须给予后者充足 的时间去谋生.另外,主人如果抛弃了自己生病的 奴隶,在该奴隶后来痊愈之后不得对其再有任何要 求.总体而言,在罗马帝国的历史上,早就已经有不 少皇帝立法来保护奴隶.查士丁尼的立法也没有什 么革新之处.上述有关遭主人抛弃的病奴应被视为 自由人的规定,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1世纪克劳 狄皇帝统治时期,查士丁尼的独特之处在于他需要 将这些条令制定出来.嘲瑚)其二,查士丁尼也十分 关心保护妇女以及她们的权利.在关于嫁妆和妇女 的婚前财产方面,查士丁尼规定丈夫返还给妻子的 婚前财产应该与嫁妆的价值一样.一旦丈夫打算使 用妻子的婚前财产来还债时,妻子有权在此问题上 拥有两次表示同意的权力.之所以需要给两次机 会,主要是因为查士丁尼认为妇女可能会被丈夫的 阿谀奉承而蒙骗,结果在仔细思量之后,往往又会 后悔答应了他.所以,查士丁尼给予妇女法律保护, 让她们决定是否改变主意.圈圳0) 三,查士丁尼法典的影响 查士丁尼法典之所以取得如此之大的声誉,在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对于后世历史而非对于拜占 庭帝国历史的影响.事实上,查士丁尼法典对东罗 马帝国的影响甚微.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部分原 因在于拜占庭帝国的日益希腊化:帝国内部的绝大 部分居民都说希腊语,能够阅读和理解拉丁语的人 越来越少,拉丁语也因此而逐渐蜕变为一门外来的 语言.这使得查士丁尼法典的适用范围和影响力都 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为他的大部分法典都是用拉 ,一方面,即便是在查士丁尼 丁文编纂完成的.因而 统治时期,其法典也仅在首都被广泛使用,而在帝 国的一些边远省份,地方的法律和制度,在法典公 布之后仍然被广泛使用.20回另,方面,查士丁尼 法典也从未成为拜占庭帝国唯一的法源.至皇帝利 奥六世统治时期(公元866—911年)编纂完成了希 腊语版的《皇帝立法》,其内容更加系统也更加实用 方便,因而很快便"几乎完全取代了《罗马民法大 全》,将后者挤出实用领域,成为中世纪拜占庭帝国 司法学的基础."嘲姗) 查士丁尼法典虽然对拜占庭帝国的影响不大, 但是,它却对后世尤其是中世纪欧洲的立法产生了 重大的影响,并通过中世纪将这种影响传播到近现 代的社会.事实上,也正是因为查士丁尼法典对于 欧洲立法的影响,而非对于拜占庭帝国本身立法的 影响,方才奠定了其世界性的声誉.查士丁尼法典 在欧洲产生影响也经历了一定的历史过程.查士丁 尼的再征服运动,曾使拜占庭帝国的势力短暂地统 治过罗马,其法典也随之传人意大利.但是,由于之 后发生的常年不断的战争以及8,9世纪新一轮蛮 族入侵的狂潮,使得法典逐渐变得湮没无闻.直至 ,一次偶然的机会,人们在意大利城市 11世纪后期 阿马尔菲发现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遗稿,后来 这部遗稿被运送到比萨城.1406年,佛罗伦萨占领 比萨,这部手稿也因此被作为战利品于1411年带 回了佛罗伦萨,并一直存放到今天.f】]缸 法典一经发现,立即引起人们的关注,许多人 开始积极投身于对法典的研究之中.意大利的博洛 尼亚大学特别以其在罗马法研究方面的突出成就 而名闻欧洲.该大学的文法教师伊尔纳留斯 (Irnerius)开始刻苦钻研查士丁尼法典,并于1088 年左右在博洛尼亚大学开设有关罗马法律的课程 讲座.后来,博洛尼亚大学便以这一年作为其建校 的开始.由于研究得体,教学得法,该大学逐渐 取得欧洲法律学教育的领导地位.其全盛时期有来 自欧洲各国的学生约一万多人,名声远播,而奠定 欧洲研究法学之启蒙."在伊尔纳留斯的影响之 下,欧洲自十二世纪开始,出现了一个后世称之为 "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博洛尼亚大学自然成为该运 动的核心阵地.在长期的教学活动中,不同的法学 流派也开始出现,其中最着名的法学学派包括注释 法学派'阳疏证法学派?.两个学派尽管在研究方法 方面有所侧重,但着眼点都一样:都非常关注罗马 法的适用性问题,都希望通过对罗马法的解释与说 明,将中世纪的时代精神渗入到罗马法之中,从而 使得古代的法律更加适合当时的需要.这样,以查 士丁尼法典为核心内容的罗马法,在意大利,一方 面通过博洛尼亚大学的教学工作,吸引着各地的学 51 者前来研究学习,他们学成归国后便将对罗马法的 研究传播到世界各地;另一方面,通过注释法学派 与疏证法学派的努力,中世纪的时代精神得以与古 典时代的罗马法的相融合,使得罗马法更加适合中 世纪的历史实际,从而为欧洲各地继受以及在法庭 审判中实际使用罗马法准备了条件. 总体而言,罗马法对中世纪欧洲各国的影响, 大致都经历了一段相同的过程.最先,欧洲各国学 者慕名前往意大利学习罗马法.在学成归国之后, 他们开始在本国的学校里开设罗马法的课程,培养 年青的法律专家.这些专家因其法律方面的知识, 逐渐为权势人物所倚重,开始参与政府的各种行政 活动,包括进行一些政治改革或接受咨询,解答有 关审判方面的问题.进而,罗马法专家开始进入法 院,负责法院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换句话说,罗马 法对欧洲的影响经历了一个从学校教育到发生实 际的法律效用这样一个历史过程.罗马法对英国的 影响遵循的便是这样一套路径.12世纪初期,维卡 利尤斯(vacarius)前往博洛尼亚大学攻读罗马法. 1139年,应泰奥伯德(Theobald)主教的邀请,前往牛 津大学讲授罗马法,从而将罗马法的教育带到了英 国.受维卡利尤斯的影响,英国上流贵族逐渐形成 一 种风气,以学会罗马法为荣.罗马法逐渐得到各 阶层的尊重.结果,罗马法专家得有机会将罗马法 的内容提供给法院,以做断案时的参考.7】罗 马法在德国传布的过程与英国如出一辙.十五世纪 以前,德国留学生在意大利为数甚多,其中又以学 习法律的学生居多.据统计,意大利佩鲁贾(Perugia) 大学的德国法律学生,占当时该大学德国全体留学 生之87%.7)这些学员在学成归国之后,有些在 本国大学里担任教职,教授罗马法;另一些则受聘 到政府部门任职.例如,1258年,德国吕贝克市开始 大量聘用法律专家.1299年,该市又设立法律顾问 一 职,使得法律专家能够直接参与到政府的市政改 革之中来.吕贝克的成功做法也为德国的其他城市 所仿效.1377年,法兰克福也仿照吕贝克的做法,设 置了相同的职位.同 中世纪欧洲各国之所以如此容易受到罗马法 , 的影响,与当时总体的社会环境分不开:大体看来此种社会环境是有利于罗马法之传播的.11—13世 纪被称为中世纪盛期,其典型的特征便是因人口的 增长和商业的复苏而带来城市生活的繁华.在此基 础之上,国家政权也开始逐渐从封建化的过程之中 摆脱出来,朝着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方向发展.面对 52 历史教学问题2010年第4期 这样一种新形势,欧洲各地此前一直都在使用的地 方习惯法,逐渐不敷使用.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 这些习惯法都是建立在传统习俗的基础之上,具有 很强的保守性,不容易发生改变,因而不能适应变 化了的新情况;另一方面,之前的欧洲社会主要是 一 个农业社会,城市和商业生活不发达,各地的习 惯法也是为了适应农业社会的需要而设立的,不宜 再作为新兴城市的指导性法律.与习惯法不同,罗 马法原本就是一部城市的法典,是适应城市生活而 指定的,里面包含了大量的有关商业的立法,因而 可以直接为欧洲各地新兴的城市所借鉴和使用.而 且,对于新发展起来的王权来说,罗马法中所具备 的皇帝的谕令即法律的观念也有助于推动中央集 权的发展,因而罗马法的推广也得到了他们的积极 鼓励. 然而,欧洲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并不是没有阻 碍和整齐划一的.在各种阻碍因素之中,最主要的 阻力来自欧洲各地传统的习惯法.这种阻力在罗马 法开始突破纯粹大学教育的藩篱,应用于校园之外 的欧洲社会,因而开始蚕食习惯法的传统阵地的时 候,便表现得分外明显了.如此,在罗马法与各地的 习惯法之问,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种张力.罗马法 对各地影响程度的高低便因为两者之间张力的大 小而出现不同的结果.罗马法在英国的传布,便因 为遇到来自传统的阻力太大而影响甚微.早在罗马 法传人英国之前,英国便已经有了自己的法学职业 团体专门从事传统习惯法,即普通法的维护工作. 这些人不仅人数众多,而且还形成有力的法学学 派,大量从事实际的法庭审判工作,影响力甚大.受 此法学派的影响,1292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颁 布法令规定:"'法院法官须受英国普通法的教育, 此教育由从事实务的法官,尤其伦敦王室法院的法 官负责传授.'在此期间,有志于实务的青年,在该 法院学习普通法.……迨至十四世纪中叶,英国法 院实务确立了一原则,只有在王室法院所在地的律 师公会受普通法训练的人,始有资格在王室法院担 任法官,或在此执行律师或公正业务.此原则之实 施,使罗马法在英国发生夭折现象,无法继续发展. …… 自此以后,罗马法在英国法院,不能再适用,只 有少数教会法院仍保留部分之适用.至于一度曾是 热门的大学罗马法课程,也因实务上的不重视而纷 纷停开."但这并不表明罗马法对英国的法 律没有发生任何影响.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主要 通过英国法律的另一种体系,即衡平法体系表现出 历史教学问题2010年第4期 来.衡平法体系的产生是对普通法体系的补充和发 展.英国的普通法实则是判例法,法官判决案件的 时候,主要受到过往判例的约束,结果导致普通法 墨守成规,缺乏创新的能力之特点.随着社会的变 化,普通法的许多判例逐渐变得无法适应社会变迁 的需要,许多民众开始对王室法庭的判决发生不 满,常向国王提起上诉.国王对于此类上诉,常常交 给大法官法庭审理.长此以往,人民如不服王室法 院的判决时,可以直接向大法官上诉,至14世纪中 叶,大法官法院由此设立.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 不依赖过往的判例,而是依据更加灵活的公平正义 的原则,与罗马法的精神相一致,因而更多地是受 到罗马法的影响.大法官法院因为其具有更正王室 法院之不当判决的功能,实际上有损于王室法院的 权威,引起国王乃至贵族的不满,由此引发了王室 法院与大法官法院的权力之争,一直持续了两百多 年.直至1616年,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颁发法令, 制定了在两大法院发生矛盾时,大法官法院的判例 优先适用的原则为止.自此,衡平法的优越地位开 始确立,并逐渐发展成一个独立的体系.罗马法也 通过衡平法体系,对英国的立法工作产生了一定的 影响. 与英国相比,罗马法在德国遇到的阻力则相对 来说要小得多.首先,德国的习惯法,在罗马法传入 之时,并没有如英国那样形成专门的体系和法律专 业人员,从事维护传统习惯法的工作.因而,德国的 日耳曼法显得更加零散,简陋,无法与自成一体的 罗马法相抗衡.其次,德意志地区乃是神圣罗马帝 国统治的核心区域.受神圣罗马帝国那种"帝国永 续"观念的影响,历代皇帝都把自己视为罗马帝国 当然的继承人,德国的皇帝即为罗马的皇帝.与之 相适应,罗马的法律也应是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 再者,在教权与皇权的着名斗争之中,神圣罗马帝 国的皇帝时常借用罗马法之中"皇帝至高无上"的 理念来与教会的"教皇至上"的理念相抗衡.罗马法 的推广也因此得到来自国家最高统治阶层的鼓励. 正因为此,自公元15世纪开始,在德国法院的审理 过程中,罗马法逐渐取得了实际的法律效力.至16 世纪,罗马法更是取代日耳曼法,取得了完全支配 德国法院之裁判的地位.不过,德国对罗马法的全 盘继受,因其脱离具体的社会现实,审判过程的冗 长以及花费巨大而引起德国一般民众的不满,产生 了对罗马法的反感情绪,导致罗马法的窒碍难行. 因而,自17世纪开始,德国出现了所谓"现代法院 实用"运动,其基本精神在于反对不加区别地继受 罗马法,而是根据德国的具体历史环境,有选择地 继受.实际上即主张罗马法与日耳曼习惯法二者的 融合.根据此种运动而产生的新法律体系也因之 被称为德国法,成为近代德国统一立法编纂的基 础.同8】 罗马法对法国的影响可以说既不如英国那样 微乎其微,也没有达到德国全盘继受罗马法那样的 程度,可以说介乎二者之间.而且,在法国内部,南 部与北部之间在对待罗马法的态度方面不一样,继 受的程度也表现在显着的差异.法国南部因为靠近 意大利的缘故,更容易受到意大利法学的影响,故 而对罗马法的继受程度要比北方大得多.例如,在 南部,罗马法被列为大学法律的课程对象,而习惯 法则被排除在外.42至于法国北部,由于法王权 势的强大,王室法院使用的习惯法自然具有很强大 的影响力.而且,传人法国的罗马法,并非查士丁尼 的民法大全,而是经过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注释过 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谕令.因而,自然遭到了法 王的抵制.所以,在法国北部地区,法院传统上一直 使用固有的习惯法作为审理的依据,罗马法只是用 作补充,用以说明习惯法规定的内容而已.l7l?随 着中世纪中后期法王权势的扩大,北部的这种局面 也逐渐扩及整个法国境内,并一直持续到拿破仑颁 布他那部着名的法典时为止,那时,罗马法又在一 个新的基础上发挥着自己的功效了. 注释: ?注释法学派活跃的时间大约在l2—13世纪中叶,其研究方法深受当时经院哲学 的研究方法的影响,因为注重对罗马法 的注释工作,故而得名. ?疏证法学派活跃的时间大约在13世纪中叶一16世纪初期,其论着实质上仍然 是对罗马法的解释,所以也有人称他们为 "后期注释法学派".不过相对于注释法学派而言,该学派更注重鉴定各种法律问题 和法院之实际的裁判工作. 参考文献: [1】【英】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卷)(M】.席岱岳译.长春:吉林出版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 53 历史教学问题2010年第4期 [2】【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惆杩.罗马法提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JamesA11anEvans,TheEmperorJustinianandtheByzantineEmpire,GreenwoodPress, 2005. 【5】 J.A.S.Evans,TheAgeofJustinian:thecircumstancesofimperialpower,LondonandNewYo rk,2000 [6】f南斯拉夫J乔治?奥斯特洛格尔斯基.拜占庭帝国【M】臁志强译.西宁:青海 人民出版社,2006. [7】戴东雄.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3. (上接第84页) Athens",Gree~Roman,andByzantineStudies24(1983),151— 180.J.K.Davies,AthenianPropertiedFamilies600-300BC,Oxford: OxfordUniversityPress,1971. 参考文献: [1]Antiphon.OntheMurderofHerodes 【z].LoebClassicalLibra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41 [2】色诺芬旧忆苏格拉底『M].吴永泉译l商务印书馆,1984. [3]StevenJohnstone.DisFutesaodDe2720Cz'aC~.TheConsequencesofLitigationinAnci entAthem[M1.Austin:Universityof TexasPress,1999. 【4]黄洋.雅典民主政治新论【J】.世界历史,1994,(1). [5】亚理斯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6]Lysias.AgainstSimon【z】.LoebClassicalLibra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30. [7】Lysias.OntheChargeofOve~hrowingDemocracy .LoebClassicalLibra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30. 【z】 [8】 Demosthenes.AgMnstCohort[z].LoebClassicalLibra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39. [9】Lysias.ConcerningtheSekos【z】.LoebClassicalLibra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30. (1O]Lysias.OntheChargeofAccepNngBribes 【ZJ.LoebClassicalLibra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30. 【11]MatthewR.Christ.TheLitigiousAthenian【M】,Baltimore&London:TheJohnHopkinsUniversityPress,1998. [12]Demosthenes.AgMnstDionysodorus 【z].LoebClassicalLibra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39. .LoebClassicalLibra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36. [13]Demosthenes.rPhormiofZ】 [14]Demosthenes.AgainstCallicles 【z】.LoebClassicalLibra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39. 【15]Isocrates.Trapeziticus[z】.LoebClassicalLibra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45. 【16]Aeschines.Ontheembassy[z】.LoebClassicalLibra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19. [17]Andocides.OntheMysteries 【z】.LoebClassicalLibra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41. [18JDemosthenes.AgainstPanteanetus 【Zj.LoebClassicalLibrary.HarvardUniversityPress,I936. [19]柏拉图.申辩[A].苏格拉底的最后日子——柏拉图对话集[c】.余灵灵,罗灵平译. 上海:三联书店,1997. 【2O]阿里斯托芬.马蜂[A】.阿里斯托芬.阿里斯托芬戏剧六种[M】.罗念生译.世纪 出版社,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11色诺芬.苏格拉底在法官前的申辩fA】.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j.吴永泉译. 商务印书馆,1984. [22】亚理斯多德.雅典政制【M].日知,力野译.商务印书馆,1959. [23]JamesF.JohnsonandDouglasC.Clapp.AthenianTragedy:anEducationinPity[C].Rac helH.Steinberg.(ed.)Pityand PowerinAncientAthen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5. [24]Demosthenes.AgainstTimocrates 【z].LoebClassicalLibra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35. [25]OmarSwa~z.TheRiseolRhetoricandItsIntersectionswithContemporaryCriticMTho ught【M】.Colo?
本文档为【【doc】查士丁尼法典评析】,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19662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45KB
软件:Word
页数:20
分类:文学
上传时间:2017-10-17
浏览量: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