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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本案应定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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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本案应定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经典案例】本案应定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本案应定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 〖案情〗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查院。 被告人冯某,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夏邑县物资木材公司经理。 被告人金某,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夏邑县物资木材副经理兼会计院。 1995年12月份,夏邑县木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1999年7月,破...

【经典案例】本案应定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经典案例】本案应定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本案应定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 〖案情〗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查院。 被告人冯某,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夏邑县物资木材公司经理。 被告人金某,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夏邑县物资木材副经理兼会计院。 1995年12月份,夏邑县木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1999年7月,破产清算组决定给原夏邑县木材公司36位职工每人按3100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拔付职工就业安置保险金112104元。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夏邑县物资局决定成立夏邑县物资木材公司,该公司经夏邑县工商局审查批准,为国营全民企业,之后,在夏邑县物资局副局长杜某主持下,召开了原夏邑县木材公司全体职工大会,宣布成立了夏邑县物资木材公司,大会推选出冯某为公司经理,冯又聘请金占军为副经理兼会计。在会上杜某传达了局党组及主管副县长对这笔职工就业安置费用的管理意见,公司对这笔专项资金只有保管权,不能擅自动用。如有好的经营项目在万无一失的情况下经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局党组批准方可动用。1999年7月12日夏邑县待业职工管理部门将112104元职工安置费拔付到夏邑县物资木材公司账户。1999年7月12日至8月间,二被告擅自将职工安置费103962元挪用购买钢模板32吨,以个人名义租赁给夏邑县电讯大楼工地使用。 〖审判〗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金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个人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金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评析〗 针对本案性质上的认定,合议庭有着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为挪用公款罪。 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挪用资金罪。 究竟本案被告冯某、金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职工安置费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现结合本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分述。 一、主体方面。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所不同的是前者要求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一般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中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果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家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犯罪主体不同,是划清两罪界限的关键所在。在本案中,被告冯某、金某作为夏邑县物资木材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其身份应如何界定。这又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问题。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结合本案,夏邑县物资木材公司经夏邑县工商局审查批准,为国营全民企业,其性质当然为国有。被告冯某经职工大会推选 为公司经理,在公司中从事经营、管理、决策、系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主体上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被告金某是受冯某的聘请担任副经理兼会计,属非国家工作人员。但金某参与、策划并与冯某共同实施,系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二、公款的认定问题。 本案审理中,辩护有提 出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认为二被告是按法办事、合法经营。其依据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支配使用资金。”合议庭合议时,也有人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是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单位资金是指单位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其显著特点就是其所有权归属单位。本案中的职工就业安置保险金其所有权归属职工,夏邑县物资木材公司只不过是保管者,所以这笔专项资金不能认定为单位资金。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 我们不能发现夏邑县物资木材公司所保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管、使用的职工就业安置费属于以公共财产论的那部分财产。而公款是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那一部分,所以二被告挪用职工就业安置费,就是挪用其公司保管、使用的公共财产,就是挪用公款。 三、客观表现。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到该案,被告人冯某、金某就是利用其在物资木材公司任经理、副经理兼会计的职务便利,将职工就业安置费擅自挪用,用去购买钢模板32吨,以个人名义租赁进行经营活动,且数额较大,达103962元。 综上,被告人冯某、金某的行为完全具备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在主体上,客观方面上与挪用资金罪明显不同。 李献民 李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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