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举报
开通vip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中共文山州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 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和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州长出省、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州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州人民政府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 第七条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州长、副州 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八条州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在本部门职权范 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 事务职能。 第十条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经济增长,积极增加就业,保 持物价相对稳定,实现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一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 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三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 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凡涉及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管理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项目等决策,由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需报州委审定的,按程序报请州委决定。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 议,积极吸纳诤言。 第十六条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的,应事先征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州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立法程序,提出单行条例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草案、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二十条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按照行政执法与部门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逐步推行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认真组织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二条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凡《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知晓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 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意见、建议和提案,要认真、及时办理,不断提高答复满意率、办结率和落实率。 第二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法制督查制度,坚持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各县和基层单位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努力解决。 第二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州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对来信、 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二十八条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并向州 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 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州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主要领导,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各县人民政府县长列席会议;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文山军分区和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到会指导。 第三十一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文山军分区司令员组成。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法规草案; (二)讨论通过州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确定向省人民政府或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州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七)讨论需要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月中和月末各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州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州监察局局长、州政府研究室主任、州政府法制办主任、州电子政务中心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县、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 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州长助理、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提请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副州长按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州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 一般应于会前两个工作日送达与会领导。 第三十四条凡属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三十五条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 重大问题报州长审定。 第三十六条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按照州 人民政府有关精简会议的要求执行。 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各县、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除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 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办理建议。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州人民政府不 受理越级来文。 第三十九条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政府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 第四十条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行政复议 决定书,由州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由对口副秘书长和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的副州长 或州长助理或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 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先由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副主任)负责公文格式、体例审查,再由对口副秘书长审核签发,涉及综合性工作和 重要事项的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文山州政务网和《文山政报》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州人民政府有关精简公文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州人民政府批转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同时,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不断提高政府工作 的效率。 第九章经费审批制度 第四十四条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经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和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或超预算审 批。 第四十五条预算内安排各口的切块资金,原则上由州长、分管的副州长负责审批。切块资金的使用要有详细的分配计划,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审批前应将资金安排计划报州长和分管财政 工作的副州长阅知。 第四十六条预算内安排州长、副州长掌握使用的资金(含扶贫挂钩点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争取上级支持取得的财政机动金,由州长、副州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审批。 第十章督查落实制度 第四十七条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八条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州人民政府根据每年度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工作报告,将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实行定期、限时反馈。 第四十九条州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中央、省及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五十条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强化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项目责任制,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五十一条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贯彻州人民政府会议情况,一般应于会后一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五十二条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度、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一章公务活动 第五十三条除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州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四条州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州人民政府领导题词、题名, 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五条州人民政府领导在国内出差不安排迎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出访,按照有关外事规定迎送。 第五十六条州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州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进行新闻报道。 第五十七条州长、副州长出访,由州外事侨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并报州长和州委书记审核 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审批。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领导出访,按程序分别由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州委组织部、州纪委、分管副州长审核(正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批。 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州人民政府及各县、各部门领导出国考察,一般一年内不超过一次, 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照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十八条州长、副州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和重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见外国的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外事侨务办 公室审核后,报拟请会见的州人民政府领导决定。会见港、澳、台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州人民政府领导接待州外客人,除参加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需要宴请的,原则上按照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州人民政府宴请一次,其他领导可到驻地看望,一般不再安排宴请。除国务院领导、外国贵宾、中央部门领导、省人民政府领导、省级部门领导和重大活动外, 州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陪同到各县。 第十二章作风纪律 第六十条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 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一条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对州人民政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 事先须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二条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社会、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等知识,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三条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要减少陪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迎送,不扰民,遵守各项廉政建设 规定。 第六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州行政问责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及州的实施意见,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行政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 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五条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实行内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通报各自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参加或召开会议,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协调、处理和解决各种问题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互了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确保政府工作协调、有序、高效、健康地开展。 州人民政府内部工作通报实行“一月一报”制度,即次月10日前通报上月的工作。《内部工作通报》 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发。 第六十六条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实行离州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州长离州外出,应向省人民政府和州委报告;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州出差(出访)或休养、休假,本人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州长报告,并把离州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政府领导同志。出差(出访)结束后,应向州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通报。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州外出,应向州长和分管的副州长报告。 第六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按要求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在工作和生活中需要解决、处理、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遵循组织原则,事前、事后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报告。州人民政府领导参加上级政府或部门组织召开的重要 会议、重要活动,要向州委主要领导报告。 州长需要解决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向州委报告,副州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州长助理、秘书长向州长报 告,副秘书长向分管的州长、副州长或秘书长报告。 州人民政府实行部门工作汇报制度,各委、办、局每季度要向分管的政府领导汇报一次工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紧急的,可直接向分管的副州长或秘书长 报告。 第六十八条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州委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2006年5月发布的《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文政发〔2006〕33号)同时废止。
本文档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435706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5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9-09-12
浏览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