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同法违约责任

合同法违约责任

举报
开通vip

合同法违约责任第九章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1、 概念: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107条第1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特点:① 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1、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2、国家强制性3、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应负其 他责任)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特定当事人) ③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④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114条第1...

合同法违约责任
第九章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1、 概念: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107条第1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特点:① 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1、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2、国家强制性3、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应负其 他责任)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特定当事人) ③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④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①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述来阐述违约行为的概念。(前提: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合同关系) ②特点: 第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合同相对性) 第二,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第三,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 第四,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违约行为本身不能代替损害事实。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仅要证明对方违约,还要证明对方给自己造成了损害。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1 :违约行为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唯一构成要件(不包括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可能有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则无需承担) 2 :损害事实不应成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原告在证明被告构成违约以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此违约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应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例: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除非违约方能够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举证证明其不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才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不一定必然会给另一方带来损害。 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害,但此种损害可能难以确定,特别是要由对方当事人就其遭受的损害数额、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十分困难,可能使非违约方放弃赔偿损失的请求,而选择其他的请求。 违约行为形态: 1、 概念:简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所违反的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有利于选择最合理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2、 分类: 一、 预期违约: 概念: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还不必要继续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预期违约行为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2.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实际违约常常会造成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的损失. 分类:①明示违约: 概念: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条件: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货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例外: 不构成明示毁约:1、行为人只是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2、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部分内容,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②默示违约: 概念: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条件:第一,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确切证据:较为抽象,要求预见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届时确实不能或不会履约。其举出的证据是否确切,由司法审判人员确定。) 第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根据《合同法》第69条,另一方要确定对方违约,必须首先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只有在对方不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构成违约并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二、 实际违约 概念: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分类: (一)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88条必要的准备时间就是合理的期限) ①债务人迟延:1、合法的债务存在 2、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 3、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履行是可能的 4、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5、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1、如果由债权人造成迟延,应由债权人负责。2、非违约方解除合同情况(《合同法》94条) ②受领迟延:债务人的履行及时受领没有受领,不应包括为提供必要的协作。 (三)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加害给付行为: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 1、 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 2、 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 3、 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 (四)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五)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债务人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构成违约 1、 双方违约:①概念: 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构成要件: 1、双方违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2、双方当事人都违背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 3、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 ③过错责任: 1、过错程度相当,双方各自承担其损失 2、一方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另一方,应承担更重的责任。 2、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①概念: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可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②债务人在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而追偿。 如第三人不依据合同向债务人交货,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对债权人的交货义务。债务人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 其与第三人的合同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但两个合同关系必须分开。 3、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责任:①概念: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通常需借助履行辅助人的辅助行为而履行债务,同时,对履行辅助人的过错承担责任。 履行辅助人:代理人、使用人 1、 履行辅助人是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而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 2、 履行辅助人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委托合同) 3、 履行辅助人必须在事实上从事了辅助履行债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1、 实际履行:①概念: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②特点: 1、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2、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 3、可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③适用条件:(一)须有违约行为。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因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可采取违约金、损害赔偿及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 (二)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合同法第110条,如果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可视为放弃提出继续履行请求,不能再提出此种请求,而采取其他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 (三)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如有以下情形,则违约方可以拒绝继续履行的要求: 1、继续履行在法律上不可能. 2、不宜强制履行的合同。(主要为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因与人身相关联,继续履行则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3、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订立的合同。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 5、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 2、损害赔偿:①概念: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107条) ②特点: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3、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4、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5、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并且其他任何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③确定方式: 约定损害赔偿:①概念: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对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着明确的规定。 ②约定与法定区别:1、约定不必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就可以依据约定损害赔偿条款获赔 2、约定损害赔偿优先于法定损害赔偿。 ③约定损害赔偿与约定违约金区别:1、违约金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约定损害赔偿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 2、违约金可与法定损害赔偿并存,约定损害赔偿不可。 ④原则:一、完全赔偿原则: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损失注意:1、可得利益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 2、最高限额是受害人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所应取得的各种利益 3受害人有权就其依照合同本来应获得的可得利益要求赔偿) 二、合理预见规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减轻损失规则。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119条) 特点:第一,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第二,相对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第三,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受害人在采取措施减轻损害的过程中,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支付违约金:①概念: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合同法》114条) ②特点:1、当事人协商确定 2、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3、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 4、违约金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3         ③与其他责任之间的关系: 1、 与损害赔偿:1、违约金避免了损害赔偿计算损失范围和举证苦难2、可以并存 2、 与实际履行:  1、债务人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完全代替实际履行。(《合同法》114条第3款)2、可以并存 3、 与解除合同: 1、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不能免除违约金责任2、可以并存 4           ④违约金的国家干预:《合同法》114条第2款、《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 4、定金责任:①概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条) ②试用情况:1、不履行行为2、不完全履行合同行为3、不完全履行下,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达成。 免责事由 1、 包括法定免责和约定免责。法定免责:不可抗力。 2、 不可抗力特点:不能预见性、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分类: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新政策、法律、行政措施等) 3、社会异常现象 例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117条第1款)    责任竞合 1、责任竞合:①概念: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合同法》122条) ②特点:1、责任竞合由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 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3、数个责任彼此相互冲突 2、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提出请求和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如产品责任)。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区别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归责、过失轻微,责任可减轻 举证责任 受害人举证 受害人证对方有无违约 责任构成 损害事实为前提 只要实施违约行为 免责条件 法定: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第三人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 法定:不可抗力 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不用事先约定) 损害赔偿(事先约定)、违约金、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范围 财产、人身、精神 财产 对第三人责任 自己行为责任 先债务人负责,在向第三人追偿       区别: 问题解答: 1、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构成要件: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2、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区别: 一、前提条件不同。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无此要求。 二、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依据是他方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而在预期违约中,明示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暗示所依据的理由则不限于财产的减少,还包括债务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履行、商誉不好,实际状况表明有违约之危险。 三、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四、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是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而默示预期违约可由当事人任何一方主张。 五、法律救济方法不同。前者是有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对对方的给付,一但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即应继续履行合同;而后者除了请求对方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和中止履行合同外,若对方不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3、明示违约: 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默示违约: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 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 5、措施:明示预期违约:1、债权人解除合同2、赔偿损失3、拒绝对方做出撤回毁约意思表示 默示预期违约: 1、解除合同 2、债权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时要求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6、区别:拒绝履行: 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 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时间不同: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前,拒绝履行是在履行期到来后 违约形态不同: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毁弃,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拒绝履行是包括于实际违约中的。 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非违约方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提出请求, 拒绝履行是在履行期到来后,才有权拒绝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预期违约一般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合同不能得到履行所蒙受的不利,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的费用,但不包括因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各种利益(如利润损失等) 拒绝履行应承担的是安全赔偿原则。 7、法律后果:一、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二、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赔偿损失3、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8、瑕疵给付:一方的履行行为具有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 加害给付: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 9、措施:《合同法》111条 10、情况:1、非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2、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 依据合同的性质不能继续履行 3、实际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势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不合理(《合同法》110条) 11、适用条件:1、违约行为存在 2、不存在免责事由 12、赔偿范围:1、约定赔偿范围(《合同法》114条第1款)  2、一般法定赔偿 (《合同法》113条第1款) 3、特别法定赔偿(《合同法》113条第2款) 不赔情况: 法定免责:不可抗力。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可免责。  少赔情况;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 13、怎样产生违约金责任:D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14、违约金的数额有限制。根据《合同法解释二》28、29条 15、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并存。违约金是事先约定的,而损害赔偿是在违约发生后具体计算出来的。违约金的适用可以节省损害赔偿计算上的花费, 避免就损失举证所遇到的困难。 16、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会产生定金责任。 17、第一、定金 1、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 2、购房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20%,超过部分无效,换句话说,即使约定定金为房价的30%,如果发生违约,那么定金数额也只能按照20%计算。 3、购房定金可以抵冲奉; 4、定金的罚责从定金交付之日生效,准买房人不在约定的期间内交付定金的,准售房人可以将房屋另卖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 5、定金罚责(定金最主要的法律特征)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有的购房合同或者定金性质的条款里面约定“意向金、诚意金”等,即使名称不同,但是只要规定定金罚责,那就属于定金,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罚责的,那就不属于定金,如果买卖不成的应当退还给买方。 第二、订金 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订金不具有定金罚责的特点。 根据沪房地资市[2001]112号的规定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 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 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 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楼书、样品房与实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第三、预约款 1、预约款并不一定就是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预付款如果没有约定定金字样,必须要具备定金的性质,否则预付款不属于定金。 2、符合哪些法定条件的预付款属于定金 (1)有“定金”字样; (2) 虽无“定金”字样,但是约定预付款在准买受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然准售房人的双倍返回责任不一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商品房认购书是双务合同,可以推定其双倍返还义务。 18、约定定金合同不成立,根据《合同法》115条,合同不成立。 19、有限制,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根据《担保法》91条 20、联系: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 区别:1、定金须在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只能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则没有 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 4、定金是约定的,违约金可约定也可法定 21、法律后果:免责。但是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可免责。 22、当事人应该选择考虑对自己利益较大,根据实际情况可举证等要素进行选择。 案例: 1、法律关系:                      买卖合同 多次催促                              违约 迟延履行 处理;1、水泥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水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对建筑公司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建筑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是水泥厂的减责事由。根据合同法119条,建筑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应自己承担。 2、法律关系:                    买卖合同 催促对方取货                        迟延受领 处理:1、食品公司迟延受领,构成实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养鱼场有过错,未采取有效措施而使损失扩大,承担相应部分责任。 3、法律关系:                  买卖合同                        合同 标的物损毁 违约                对商场的违约 处理:1、由于第三人违约可以追偿,东方百货向商场违约的8000元可向星光电视机厂追偿。 2、 星光电视机厂造成标的物损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需要把之前东方百货给星光电视机厂的货款返还 3、对于东方百货销售收入的影响,星光电视机厂无需承担。 4、法律关系: 买卖合同 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拒收货物 违约 处理:1、双方都有过错:食品加工厂拒收货物,造成违约。养鸡场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2、 损失为:25000-15000+2000=12000 所以食品加工厂承担主要责任,承担80%,养鸡场承担20%。
本文档为【合同法违约责任】,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97436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67KB
软件:Word
页数:21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8-11-21
浏览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