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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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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气候[2012]16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为实现我国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目前,国内已经开展了一些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对于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探索和试验碳排放交易程序和规范具有积极意义。为保障自愿减排交易活...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气候[2012]16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为实现我国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目前,国内已经开展了一些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对于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探索和试验碳排放交易程序和规范具有积极意义。为保障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为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奠定技术和规则基础,我委组织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施行。 鉴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环节多,程序复杂,需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应确保有关交易活动符合诚信原则和《暂行办法》的程序规则,所交易的减排量应真实可靠。《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减排  交易  管理  办法  通知 附件: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C0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所交易减排量应基于具体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国家主管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 第六条  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 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备案。 第七条  国家主管部门建立并管理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以下简称“国家登记簿”),用于登记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详细记录项目基本信息及减排量备案、交易、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簿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 第二章  自愿减排项目管理 第九条  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并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 第十条  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等的方法指南。 对已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方法学,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对其中适合于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的方法学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对新开发的方法学,其开发者可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该方法学及所依托项目的设计文件。国家主管部门接到新方法学备案申请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新开发方法学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所依托项目设计文件内容完备、技术描述科学合理的新开发方法学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在申请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项目审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定程序和步骤; (二)项目基准线确定和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 (三)项目的额外性; (四)监测计划的合理性; (五)项目审定的主要结论。 第十三条  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且属于以下任一类别: (一)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二)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三)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 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四)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第十四条  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直接涉及温室气体减排的企业(包括其下属企业、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具体名单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 未列入前款名单的企业法人,通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就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 (二)项目概况说明;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五)项目环评审批文件; (六)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七)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 (八)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 (九)项目审定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主管部门接到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国家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合专家评估时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簿登记。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类别; (三)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四)方法学应用、基准线确定、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及其监测方法得当; (五)具有额外性; (六)审定报告符合要求; (七)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 第三章  项目减排量管理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产生减排量后,作为项目业主的企业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备案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减排量核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减排量核证的程序和步骤; (二)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减排量核证的主要结论。 对年减排量6万吨以上的项目进行过审定的机构,不得再对同一项目的减排量进行核证。 第十九条  申请减排量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减排量备案申请函; (二)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监测报告; (三)减排量核证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主管部门接到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减排量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减排量予以备案: (一)产生减排量的项目已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二)减排量监测报告符合要求; (三)减排量核证报告符合要求。 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02e)”计。 第二十二条  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三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应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依据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进行交易。 经备案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与国家登记簿连接,实时记录减排量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交易机构通过其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展 改革部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说明; (二)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内部监管制度及有关设施情况报告; (三)高层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交易机构的场地、网络、设备、人员等情况说明及相关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和证明材料; (五)交易细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主管部门对交易机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于审查完成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机构予以备案: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资法人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拥有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及相关经验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严格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五)交易细则内容完整、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第二十六条  对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交易机构,情节较轻的,国家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并通告其原备案无效。 第五章  审定与核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审定和第三章规定的减排量核证业务的机构,应通过其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在项目审定、减排量核证领域的业绩证明材料; (四)审核员名单及其审核领域。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主管部门接到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对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于审查完成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审定与核证机构予以备案: (一)成立及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具有规范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三)在审定与核证领域具有良好的业绩;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审核员,审核员在其审核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未出现任何不良记录; (五)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 第二十九条  经备案的审定和核证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情节较轻的,国家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并通告其原备案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的中央企业名单 附件: 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的中央企业名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4.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5.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6.中国盐业总公司 7.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8.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9.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0.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4.国家电网公司 15.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7.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8.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9.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0.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1.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2.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4.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25.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26.中国铝业公司 27.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8.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29.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30.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3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32.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33.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34.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35.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36.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37.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38.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9.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40.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41.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42.中国广东核电集团 43.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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