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委会特别列席制度辨讹[余文唐][宝典]

审委会特别列席制度辨讹[余文唐][宝典]

举报
开通vip

审委会特别列席制度辨讹[余文唐][宝典]审委会特别列席制度辨讹[余文唐][宝典] 审委会特别列席制度辨讹 余文唐 近段来,借由司法改革、审判公开和司法监督等,一种叫做审委会“特别列席”的制度异军突起。其涵义为法院主动邀请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领导等法、检之外的人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另一种可纳入“特别列席制度”只是受邀人员范围较窄的做法,是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审委会讨论案件。前者被作为全国法院首创的深层次司法公开新渠道而在媒体上宣传报道,后者则更是大有铺天盖地、快速蔓延之汹汹态势,被许多地方法院纷纷仿效。那么,这样的改革或创新究竟...

审委会特别列席制度辨讹[余文唐][宝典]
审委会特别列席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辨讹[余文唐][宝典] 审委会特别列席制度辨讹 余文唐 近段来,借由司法改革、审判公开和司法监督等,一种叫做审委会“特别列席”的制度异军突起。其涵义为法院主动邀请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领导等法、检之外的人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另一种可纳入“特别列席制度”只是受邀人员范围较窄的做法,是邀请人大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列席审委会讨论案件。前者被作为全国法院首创的深层次司法公开新渠道而在媒体上宣传报道,后者则更是大有铺天盖地、快速蔓延之汹汹态势,被许多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院纷纷仿效。那么,这样的改革或创新究竟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符合司法改革原则,能否提升审判的公正性和司法权威,诸如此类的等等疑问,是不能不让人深刻思考的。 一、司法改革与专属立法 “特别列席制度”相较于法定列席制度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确有很大的差异,或许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改革或创新。当然也可以美其名曰是发扬我国的优秀司法传统,因为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就规定了审判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及原来参加有关案件审判的其他工作人员参加。问题是,这种“创新”或“发扬”从现行法律要求来看,究竟是否具有合法性,就目前而言,有法律依据的审委会列席仅有一种,即《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的同级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即使是最高法院的相关规 定,也只是将其扩展到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见,“特别列席制度”的不足首先是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地方法院是否可以创新“特别列席制度”,答案也应该是否定性的。根据《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司法制度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的重要事项。而审委会列席制度无疑是一种司法制度,因而它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或创制。《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第1条第3项关于司法改革的第六个原则是这样规定的:“始终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应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实施,确保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律的规定。”据此,“特别列席制度”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了法律和司法改革原则。 二、审判公开与审判秘密 创制“特别列席制度”的一个理由是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性,也即视为是“深层次司法公开新渠道”。诚然,司法或审判公开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代国际司法制度的共同原则。然而,就审判公开而言,其公开则不是绝对的。它既受到案件性质的限制,也要受审判阶段的限制。前者有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其审理就不公开;后者的情形就是评议不公开。秘密评议是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通例,最高法院制定的《合议庭工作细则》也规定“评议应秘密进行”。审委会讨论案件实质上也是对案件的评议,自然也须遵循秘密评议原则。因而除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这种法定列席外,就不应再有其他人员“特别列席”了。 再则,《国家保密法》将审判秘密作为国家秘密加以保护,而最高法院、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列入审判秘密范围。最高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审判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特别列席制度”允许法定列席人员之外的领导、代表、专家甚至辩护或代理律师、当事人等列席审委会,势必带来审判秘密如何保守的困惑。这是因为让非法定列席人员“特别列席”审委会本身就已经是泄露审判秘密了,更何况还很难防止“特别列席”人员的二次泄密。 三、监督审判与独立审判 “特别列席”还被看作是拓展法院外部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创新。审判必须接受监督,这是谁也不得否认的。但是,对审判的监督不仅在时间、途径和方式等方面应当有所讲究、依法进行,而且监督必须以不损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前提和界限。《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委会讨论案件,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依法享有决定权,这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定方式之一。“特别列席”人虽不享有对案件处理的表决权,但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向主审法官询问,并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这实际是在很大程度上行使专属于法院的审判权,其违宪性是显而易见的。 实行秘密评议制度的最主要理由在于:“给裁判者以不受外界影响的整理思路、自由表达和理性讨论的场合。„„在秘密评议室里裁判者可以从容地整理通过庭审所形成的思路,自由而无顾虑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理由,防止控辩双方以及社会各方面因素对裁判结论的非理性影响,保证司法公正与独立。”“特别列席”尤其是其中的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领导的列席,在当前我国地方法院的人权、财权等诸多方面都掌握在党委、政府手中而不能自主的司法环境下,其对审委会委员整理思路、自由表达和理性讨论必然形成巨大的压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要附和党政领导的表态,由此则使得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荡然无存。 四、特别列席与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而法官的中立性、审判的独立性和司法的技艺性是司法公正的专业保障。“特别列席”虽能打破审委会的“暗箱操作”,但在保证司法公正方面的弊端则是难以避免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入审委会讨论(评议)案件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公正裁判,不仅需要娴熟的专业知识,更是以高超的审判技艺为其底基的。而这两者的兼备,则是非审判行家的“特别列席”人不能速成的。正如科克所指出的:“案件并不是按天赋理性来裁断的,而是按照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的。法律是一门艺术,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就裁判的中立性来说,“特别列席”人尤其是“四大班子”领导的列席也是很是令人担忧的。由于需要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相当一部分是重大案件,而重大案件往往涉及地方政权的 政绩等利益。甚至有些案件从事实和法律角度来看并不疑难复杂,只是因为事关地方“发展稳定大局”而成为重大案件。譬如当前屡屡引发死人事件的征地拆迁案件、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群体性案件就属此类。而诸如此类的案件,由“四大班子”领导“特别列席”审委会,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几乎可以说是一锤定音的,审委会委员是很少有胆量与其“碰硬”的。如此试图让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那简直是缘木求鱼,更不用说能够提高什么法律权威、司法威信了~ “特别列席”的创举不仅在法院,在党委、人大、政府方面也是很时兴的,甚至经验更多宣传更猛。基此,或许有人会提出,党委、人大、政府都可以实行“特别列席制度”,法院为什么就不能了,对此质疑,鉴于法院之外的“特别列席制度”并非本文主题所要讨论的,所以笔者不想作过多的评论。于此只想提醒,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第七个司法改革原则是:“始终坚持遵循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司法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其改革自然也就会有自己的特别要求,不宜照搬党政的改革措施。最后,本文也想请热心审委会“特别列席”制度的朋友记住这样一句名言:“真理往前多走一步就是谬误”。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档为【审委会特别列席制度辨讹[余文唐][宝典]】,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212655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5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初中语文
上传时间:2018-08-10
浏览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