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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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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1-01-22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
(1999年7月8日 交通部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
第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工程永久性缺陷、使用标准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工程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二条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分级标准
水运公差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
在施工阶段及质量保修期,因质量较差,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经返工或修复才能达到合格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二、一般质量事故
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二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至100万元;
2、小型水运建筑物降低使用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
2、水工主体工程因永久性缺陷而造成使用不便,或严重影响建筑物美观。
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倒塌、报废、降低使用标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
2、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五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万吨级)、船坞,五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垮塌。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4人(含24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千吨级)、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结构垮塌。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含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千吨级)、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降低使用标准。 第三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部派出机构归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项目法人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质量事故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在工程建设期为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为管理使用部门。 第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上报。
一、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二、一般质量事故,根据交通部1997年第1号令《水运工程建设市场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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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按以下程序报告:
(一)由国家立项的水运工程(包括支持系统有关的工程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报交通部水运司和部基本建设质量总站。由部派出机构管理的水运工程项目,要同时抄部派出机构。 (二)其它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报交通部水运司和部基本建设质监总站。
(三)地方管理的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报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质量监督站。
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按第二款的报告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应尽快逐级转报交通部水运司和部基本建设质监总站,并在10小时内报出水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
四、事故发生单位在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报告的同时,也要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要按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作好有关工作。
五、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建设的水运工程项目也应执行上述规定。
第六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证物,进行简易加固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八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度末将《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二)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第十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提供伪证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一:
水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工程名称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实物工作量
结构类型 伤亡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及资质等级 及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
监督单位名称 及资质等级
事
故
经
过
及
初
步
原
因
分
析
采
取
措
施
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
报表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下载财务会计报表下载斯维尔报表下载外贸周报表下载关联申报表下载
报告单位: 报告日期:
直 接 事故事故
工程发生上报事故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责任 处理
经济名称 日期 日期 性质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损失 单 位 情 况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