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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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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关系分析保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关系分析 保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关系分析 蓝海 (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西柳州545004) 摘要:保险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身合同义务,而导致保 险合同没有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并且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或者声誉上的损害,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保 险合同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因为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殊性,所以不能机械性的照搬适用,因此必须得根据保险 合同自身的特点,在立法上和适用时加以变通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促进保...

保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关系分析
保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关系分析 保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关系分析 蓝海 (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西柳州545004) 摘要:保险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身合同义务,而导致保 险合同没有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并且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或者声誉上的损害,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保 险合同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因为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殊性,所以不能机械性的照搬适用,因此必须得根据保险 合同自身的特点,在立法上和适用时加以变通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关系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因为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问题却阻碍了 保险业的发展.本文就保险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关系进 行分析,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寻找适用于保险业的缔约过失 责任的界定与相对应的对策,以促使我国保险业的稳定发展. 一 保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 1.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界定 保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它的界定也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所提及.根据解释中的规定:在投 保人向保险人提交保单之后,保险人没有与投保人达成口头协 议或者没有及时的签发保单,以及在投保人符合投保要求而保 险人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其缔 管理人员的培训.正如美国通用公司前董事长拉尔夫.柯定纳曾 经所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使得管理人员培训变得必要, 而且也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供了可能性.而另一方面,现代管 理理论的发展也为企业管理人员适应新的挑战提出r『要求,如 何将先进的管理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应用于企业的具体实践,是管理人员培训 的一项重要议题. 2.建立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新机制 培训机制是将管理人员培训的各种要素和环节有效结合起 来的力量.它有助于实现企业培训的科学化,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 有利于克服主观因素对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影响.正如前文所 论述的,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往往会由于缺乏必要的机制保障和 组织领导而造成责任不清,培训与实际脱节等问题.因此,在 提高对管理人员培训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更要不断加强领导, 理顺机制,才能为开展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创造良好制度 环境.这就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任用” 有机结合的管理人员培养选聘制度,并且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 情况,制定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考核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切实执行管理人员 培训制度,以此促进企业管理人员知识和能力的更新以及管理 素质的提高. 3.借鉴已有经验,强化对管理人员创新力的培训 根据相关的研究表明,企业管理人员的创新力主要来源于 两个方面,一是创新的内驱力,即由性格,教育,理想,胸怀 等所决定的管理人员追求创新的决心和魄力;二是创新的外驱 力,即企业所面临的外界压力,技术和社会文化的影响力等等. 根据创新力的这两个来源,企业管理人员创新的决定性因素显 约过失的责任. 2.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主体的界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 是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但是保险不仅仅只有财产保险还有人身 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多种保险,所以最高法院的对保 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主体的界定有其局限性和片面性,在保险 合同的纠纷处理时引用上会出现问题.所以保险合同缔约过失 责任的主体不仅仅只是财产保险的保险人,还包括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险,失业保险等多支险种,这样才能保证其主体的完 整性.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仅仅只局限于保险人,如果是因 为投保人的责任,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保 险人带来了利益损失,这样投保人也应该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 主体.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是各类型的 然在于内驱力的影响.这是因为假如管理者自身没有或缺乏创 新的意愿,那即是企业外部的压力再大也难以对管理人员创新 构成决定性因素.因此,对于企业管理人员的创新培训来说, 着重加强对管理者内驱力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培训理应成为当 前培训创新的重要环节.此外,还应注意的是,管理人员培训 同样也应当是对管理者综合素质的培训与提升,因此,培训除 了要涉及到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外,也应当适度的增加对 管理人员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社会学等知识的扩充和培训, 以便使管理人员能够更好的创新思维方式,抓住转瞬即逝的市 场机遇,促进企业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启明,赵敏:21世纪新生代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探析 [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2.4(17).36-40. [2】孟祥安:谈如何做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J】.现代商 业.2009.11.8586. [3]詹晓鸿:浅谈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新思路[J】.职业 圈.2007(15).51-52. 【4]姜春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体系研究【D】.武汉科技 大学硕士学位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2009.5.4.20-21. [5]丁冠军: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重要性【J】.山东纺织经 济.2006(4).65-66. 【6】姜玉静: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重要性【J】.内蒙古 科技与经济.2004(8).38-39. [7】田尚琴:建立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新机制[J】.中国有色金 属学报.1998.9(8).809--812. se苹麟I?83? 保险合同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一方当 事人. 3.保险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保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 任的表现形式是:投保人在向保险人提交保单之后,保险人 没有按照规定与投保人达成口头协议,也没有及时的向投保 人签发保单,或者在投保人符合投保条件拒绝接受投保的情 况.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就缔约过失责任的唯一表 现形式,这个规定缺乏完整性,无法代表在保险合同的签订 过程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所有情况.虽然《合同法》中 对一般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有着更为明确和完整的 界定,但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将其完全引用也就缺乏 合理性,所以要结合保险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对应的外在表 现形式的界定. 4.保险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界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保险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 围没有明确的界定,只是规定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 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赔偿的标准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是 一 个明显的法律漏洞,给了违法者以可趁之机,并且在实际 操作中操作性也不强,不能很好的惩罚和打击违法当事人和 保护受害方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 益,信赖利益指的是当事人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而为自 己带来的利益.因为没有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有明确的规 定,这样也就加大了受害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无法保证保险 合同的公平公正,所以必须要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规范以保证 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完善((合同法》中保险合同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规定 的对策 由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保 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以保证我国保险业的稳定发展, 实现经济合法有序的发展. 1.要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以保证正确的 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就 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时间,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双方开 始磋商保险内容到保险合同正式生效的这一段时间.二就是要 以存在损失为要件,只有在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 损失才能说明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三就是当事人遭受的损害 需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四就是在保险合同的 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信的原则所应该履行的先合同 义务.由缔约过失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来,缔约过失 责任的基础是建立在契约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双方已经签订的合 同之上,所以只要同时符合了以上四点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那就表明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客观存在. 2.在缔约过失的发生阶段,不仅要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或 被撤销之后的缔约过失责任,也要规定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之前 的缔约过失责任.一份保险合同的签订需要磋商和正式的签订, 可分为三个时间段.尚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是在保险合同成立 之前所应该承担的过失责任;可撤销的保险合同是在合同生效 之后再撤销,这样由有效变成自始无效;无效合同就是在合同 签订之后但是合同还没有生效之前的合同,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 _肇ese 合同已经成立但是无效.虽然缔约过失的时间不同,但是都要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要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由谁来承担.谁有过失就由 谁来承当责任,没有过失就不用承担责任.完整的责任承担标 准可以把缔约过失责任的侵权问题和归责问题加以区分,这样 可以明确要求有谁来承担责任和向谁赔偿损失.在保险合同的 发生缔约过失责任时必须要去的充分的证据以惩罚违反诚信的 一 方,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得到有效的实施. 接着就是要准确的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 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仅包括信赖利益,还包括国有的收益. 通过对赔偿范围的考察,估计受害者的损失,对违约方加以罚 款或者对缔约过失行为加以补救,以保证受害方的损失最小化, 并且适当的处罚课对违约方起到警示的作用.在保险合同中可 在经济方面对受害方加以赔偿,以减少损失,保证信赖收益和 固有收益. 4.要准确的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使用范围.确定缔约过 失责任的使用范围才能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引用相适应的法律条 文.保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保险业中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 的法律关系,只有在保险业中才适用.如果适用范围不明确就 会造成引法错误,这样不仅不能解决纠纷,反而还会加深矛盾. 三,对保险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点建议 笔者就本文所提到的在保险合同中所存在的若干具体问 题,提出几点建议: 1.保险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该以信赖利益 为基础加以确定,具体应该赔偿多少由受害者的实际利益损失 为基础.赔偿金额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这也是保 护缔约过失人的正当利益. 2.在关于举证这个问题上,应该按照民事责任的一般原 则,由受害者承担举证的责任或者承担自己没错的举证责任. 3.就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上以及在生效后缔约过失 责任的不同处理情况也应该在合同法中加以明确.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保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这个法律问题上我国还存在着严重的漏洞,这威胁着我国保险 业的合法有序发展,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不稳定的因 素之一,所以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有关于缔约过失责 任制度是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所以我们 必须结合我国保险业当前的实际情况,以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为基础,解决在保险业中缔约过失责任方面所存在的漏洞.也 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好的保护当事人 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姚允文:保险缔约信息披露制度研究2007. [2】金爱国:论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2004. [5】栗胜华,崔华洁: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之不足及其 改造2O06. 【4】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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