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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食安办、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经省食安委领导同志同...

《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食安办、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经省食安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品安全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农业行政、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部门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商务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归口受理投诉举报,方便举报人。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首次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由食品安全办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内容应当由下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交下级部门调查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及时向上级部门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并按规定移送。     第七条  有关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涉嫌违法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举报受理及查处情况,应定期通报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特殊情况及时通报。     第八条  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     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     三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     四级: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     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  举报人奖励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匿名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线索时,与受理举报部门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有关部门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领举报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机关裁决。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后,应当及时对举报人身份、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进行确认,提出奖励意见,向同级食品安全办提出申请。     (二)食品安全办应在接到有关部门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实行奖励的审核决定。     (三)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办审核批准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发放举报奖金,并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同级食品安全办审核意见和有关部门奖励资金支付凭据及时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公安、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各级食品安全办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三)案件查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各级食品安全办要会同同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举报案件受理、移交、核查、奖励审核、奖金发放等配套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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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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