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自然减员的人员(死亡、服刑、应征、外嫁等);
2、外出务工人员、下岗返聘上岗人员,季节性外出劳务人员;
3、进入社保领取退休工资的;
4、夫妻双方有一方在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或效益较好,能正常下拨工资的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在街道和专业市场有经营大中型商店、饭店、门市部、修理部等营业场所或出租店铺、住房的人员;
6、家庭中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等;
7、参与各种中介组织的经纪人;
8、村组干部;
9、集中供养五保户及散居五保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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