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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重庆清单计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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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重庆清单计价规则重 庆 市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则 CQQDGZ-2009 宣 贯 第一章 总 则 ·    2003年国家规范和重庆市实施细则已经执行6年,六年来在我市进行了有效的推广,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执行中也反映一些不足和问题,为了更好地在全市推广清单计价,改变原实施细则使用上的不足,减少工程结算上的纠纷,根据国家新的规范结合重庆市实际特编制了重庆市实施细则。 · 本规则总则共110条,比03实施细则58条增加52条。内容更为广泛,一些条款说得更为清楚,从清单编制,最高限...

2009重庆清单计价规则
重 庆 市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则 CQQDGZ-2009 宣 贯 第一章 总 则 ·    2003年国家规范和重庆市实施细则已经执行6年,六年来在我市进行了有效的推广,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执行中也反映一些不足和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为了更好地在全市推广清单计价,改变原实施细则使用上的不足,减少工程结算上的纠纷,根据国家新的规范结合重庆市实际特编制了重庆市实施细则。 · 本规则总则共110条,比03实施细则58条增加52条。内容更为广泛,一些条款说得更为清楚,从清单编制,最高限价的编制,投标价编制,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办理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都作了相关规定,做到事事有章可循。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以下简称“ 计价规范”)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以下简称“ 本规则”)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执行本规则。 ·   本条规定了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   本规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理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 ·   本条说明了工程量清单活动包括的内容。它是从清单编制到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全过程。比03规范和实施细则扩大了。同时本条对建设工程包括的内容做了限定,取消了规范包含的矿山工程部分。 ·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和有关法律依据 ·   第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国有资金投资是指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资金的投资。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   本条说明了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不论投资大小均应采用清单计价,取消了03规范的“大中型”项目的限制。同时对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概念做出了说明 。 ·   第五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执行本规则;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项规定外,仍应执行本规则其他相关规定。 ·   本条对非国有投资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了规定, 当采用清单计价时应执行本规定。 · 不采用清单计价时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其他相关条款应执行,由于本规范还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这类条文仍应执行。 ·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   本条是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执业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按要求作出的。编制和审核都应由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   第七条 “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 1.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 2.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 3.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 4.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 5.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   本条说明了规范附录的适用范围。 ·   第八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应遵守本规则和符合现行国家有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本市有关规定。 ·   本条规定了从事工程量清单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即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原则。工程发、承包双方,包括受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计价活动。 ·   第九条 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内容应符合本规则。 ·   本条主要说明了在制定招标文件和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其相关条款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则。 · 第十条 本规则结合¡°计价规范¡±使用,本规则已包括的内容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未包括的内容以¡°计价规范¡±为准。 ·   本条说明了本规则和国家计价规范的关系,由于我市的计价规则结合了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国家规范和我市的规则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但没有原则上的冲突。在我市执行时要以规则为主。 ·   第十一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 自治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   本条规定了清单计价规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1. 一般规定 ·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是反映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项目、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本条主要介绍工程量清单的组成。比03规范增加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清单等。 ·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 ·  招标人是进行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其责任包括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   第十四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   本条阐述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 ·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应按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 1.本规则; · 2.国家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 · 3.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 4.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答疑纪要; · 5. 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 7. 其他相关资料。 ·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编制的依据。主要修改了经审查合格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国家规范没有“合格”二字。我们不能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招标和施工。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   第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和合价。 ·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的八个要件。国家规范只有五个要件,没有序号、综合单价和合价三个要件。本次定为8个要件,招标人和投标人都使用同一个清单。原来03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清单表格不一样,不好使用。 ·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规则及“ 计价规范” 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可参照《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指南》 进行编制。 ·   本条说明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重庆市清单编制指南》进行。 ·   第十九条 项目编码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清单编制人自行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设置要求,前九位按计价规范附录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由清单编制人自行设置。 ·  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规范讲的是同一招标工程不得重码,采用起来有一定难度,工作量增大。因同一招标工程可能有几个单位工程。 ·   第二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确定。 ·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名称的确定原则。主要是要结合工程实际和我市常用名称,自己可以修改确定。 ·   第二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   本条规定了采用清单计价的工程量计量原则。采用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计算规则不能混用,他们的计算规则有一些不同的地方,采用哪个标准就应采用它的计算规则。 ·   第二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   工程量的有效位数:以“t”为计量单位时,应保留小数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以“m3”、“m2”、“m”和“kg”为计量单位时,应保留小数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以“套”、“座”、“台”、“组”、“个”、“项”、“支”、“只”、“片”、“根”、“付”、“对”、“樘”等为计量单位时,应取整数。 ·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的确定原则。计量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编制时可根据项目特征要求,选择最适宜表现该项目特征并方便计量的单位。如08规范对门窗的计量单位已修改为“樘/m2”两个计量单位,供使用者选用。原03规范只有“樘”为单位很不方便。 ·   第二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对涉及计量、结构及材质要求、安装方式等影响组价的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应予以描述;对采用标准图集的,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图号的方式,但标准图集所示仍不明确的和不能满足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进行补充描述。 ·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和主要工作内容描述原则。08规范没有主要工作内容,特征描述和主要工作内容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描述时力求准确、全面。它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   第二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补充项目的编码由“计价规范”附录的专业工程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其工程量应按照招标范围内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补充项目应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本条规定了规范附录中没有项目的补充要求。编制人应作补充。编制人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 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即由附录的顺序吗(A、B、C、D、E、F)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AB001,DB001,DB002等 ·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 措施项目清单 ·   第二十五条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   本条是对措施项目的一个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措施项目清单包括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可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及安全文明施工“按实计算费用”包括的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施工场地硬化、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控制噪声措施、现场封闭设施、建筑垃圾外运、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地上地下设施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项目选择列项。 ·   本条说明本规则的措施项目分成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项目清单。国家规范未区分,主要是为了配合我市08定额的执行。国家规范把“环境保护、临设”纳入安全文明施工,我们认为不妥。 ·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可按表1选择列项: · 表1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一览表Pa ·   第二十七条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应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 项” 为计量单位。 ·   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列项要求,可以计算工程量的应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以便今后结算办理。措施费不像03规范那样不可调整,而是可根据工程量变化而变化的,更趋于合理性,具有可操作性。 4. 其他项目清单 第二十八条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计日工:是指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其费用。招标人应在计日工表中分别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暂定数量。    2.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该金额招标人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 3.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燃料、构配件、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4.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工程分包,进行现场协调和管理,同期施工时提供必要的简易架料及垂直吊运等所需的费用。 ·   若出现本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内容 ·   1)计日工,比我们原来一般说的计时工增加了内涵。 ·   2)暂列金额 ·   3)暂估价是招标人暂估的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   4)总承包服务费类似于定额的配合费,强调是同期施工的配合和必要的简易架料和垂直吊运。 5.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项目清单 ·   第二十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除“ 定额费用” 和“ 按实计算费用” 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   本条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进行了说明。 ·   第三十条 规费是指根据本市政府或市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 1. 工程排污费; · 2.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 3. 住房公积金; · 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若出现本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本市政府或市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   本条对规费进行了说明,哪些属于规费,哪级权力部门的规定才属于规费范畴。 6. 税金项目清单 ·   第三十一条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   若出现本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1.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二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税金组成。各项费用内容组成应符合本规则和《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的有关规定。 ·   本条说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造价的组成。各项费用组成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三条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般风险费用。综合单价应按表2程序计算:计算式(一)适用于建筑、市政、机械土石方、仿古建筑、炉窑砌筑工程;计算式(二)适用于装饰、安装、市政安装、人工土石方、园林、绿化工程。 ·   本条是对清单综合单价的解释和综合单价的计价程序说明。在编制综合单价时都应按照该程序进行,以便招标、评标、工程结算办理。 ·  计算表中的基价人、材、机应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材、机基价执行,有别于03规范的人、材、机各单位选用不一样带来的各种费用不一样。   · 一般风险费用包括: · 1.一月内临时停水、停电在工作时间16小时以内的停工、窝工损失; · 2.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不及时,造成的停、窝工每月在8小时以内的损失; · 3.材料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的差; · 4.材料代用,但不包括建筑材料中钢材的代用; · 5.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工程量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 ·   第三十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编制投标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依据“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确定。 ·   本条规定了清单中工程量在招标阶段的作用及其竣工结算时的计量结算原则。是以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实际完成量。 ·   第三十六条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 项” 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   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方式及包含内容,可以计量的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以项为单位计价。 · 第三十七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则第四十九、五十九、九十七条的规定计价。 ·   本条规定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方式。在后面条款有相关规定。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人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估价的基本原则。 · 第三十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应按照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合格标准计取,竣工结算时按有关规定调整。 ·   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的计取原则,特别强调不得作为竞争性的费用,在招投标时不作为评标条件。 ·   第四十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标准计算,规费费用标准见表3 (Pa49),税金费用标准见表4(Pa49)。 ·   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在我市的计价标准。招标、投标、办理工程结算时应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国家规范规定的是规费、税金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够准确,应该是费用标准和税率不可竞争。强调规费计算基础是基价直接费,税金计算标准是税前造价。两个计算基数是不一样的。 ·   第四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并参照本规则风险分摊原则明确风险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风险分摊原则: · 1.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因市场价格波动,价格变化幅度在5%~10%以内部分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5%~10%以外部分材料价格应予调整,具体调整方法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 2.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变化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价格发生变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 3. 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   本条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应明确确风险内容、风险分摊原则以及风险处理原则。 ·   第四十二条 计价货币。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价格均按人民币“ 元” 标价。 2. 招标控制价 ·   第四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按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依据进行编制,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最高限价)。 ·   本条是对招标控制价的一个解释 ·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适用原则 · 第四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和编制条件。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但招标人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人编制。 ·   第四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按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 1.本规则; · 2.国家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 · 3.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 5.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 6.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以及招标文件提供的暂估价确定,未公布的信息价格应按工程所在地及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确定; ·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常规施工方案; · 8.其他相关资料。 ·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体现了控制价的计价特点。 ·   使用计价标准: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 · 采用价格信息: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招标文件提供的暂估价,未公布的价格应按工程所在地及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不统一计价原则和价格信息,大家编出来就五花八门,就无从评价其合理性,无从查处随意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行为。 ·   第四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和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三十三、四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价。 ·   本条说明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方法。 · 第四十八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则第三十六、四十六条的规定计价。 ·   本条说明了措施费的计价方法。 · 第四十九条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 1. 计日工包括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单价应考虑零星工作项目特点并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确定。 · 2. 暂列金额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工期、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估算。 · 3.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及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建筑工程按专业工程暂估价的3%计算,装饰、安装工程按专业工程暂估人工费的15%计算。 ·   本条说明了其他项目费的计价方法。 ·   第五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应按本规则第二十九、三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三十、三十一、四十条的规定计算。 ·   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和税金的计价方法。 ·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应上浮或下调,并将招标控制价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原则和备查事项。 ·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规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确保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信息。中标人中标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造成结算纠纷。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上浮或下调后公布,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 ·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本规则编制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则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的处理原则。 3.投标价 · 第五十三条 投标价是指由投标人计算的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一切费用,投标价根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 投标价应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设备闲置、自有材料等为由不计入成本,且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编制投标价的确定原则。 ·   投标价投标人可根据企业实际自主报价,但不能以自有材料、机械闲置稍等为由不计入成本,且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显示投标的公正性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的填报原则,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填报,不能随意更改。 ·   第五十五条 投标价按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 1. 本规则; · 2. 国家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 · 3. 企业定额或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 4.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 6. 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 7. 市场价格或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以及招标文件提供的暂估价; · 8.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 9. 其他相关资料。 ·   本条规定了投标价的编制依据,在使用定额上可以是企业定额,也可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材料价格可以选择市场价格,也可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格进行编制,总的是由企业自主进行报价。 ·   第五十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按本规则第三十三、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价。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描述为准,确定综合单价。 ·   本条规定了清单的项目特征及主要工作内容描述与设计文件不符的处理原则。 ·   第五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中未描述的次要工程内容,其费用应按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工程内容确定并计入综合单价。 · 第五十八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   本条规定了措施费的确定原则。 ·   第五十九条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 1.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 2.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 3.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材料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   本条规定了其它项目费的计价原则,特别是总包服务费应由投标单位自主确定。 ·   第六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应按本规则第二十九、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三十、三十一、四十条的规定确定。 ·   本条主要规定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 ·   第六十一条 投标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计价原则。 ·   第六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入单价与合价,未填写单价与合价的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与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与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与支付。 ·   本条规定了清单每一个项目的填报原则,要求每一个给出清单项目均应填报齐全。 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   第六十三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由发、承包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招标范围的中标价应与合同价一致。 ·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根据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发、承包人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   本条规定了施工合同的合同价签订原则。 ·   第六十四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   在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视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   招标人如与投标人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第六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   本条规定了合同价的签订方式,清单计价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为宜。 · 第六十六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或可调价格合同;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   本条规定了合同价的签订方式。中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是很完善,诚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物价波动大。因此,规则规定一年以上工期的工程应签订可调价合同,不应采用包干、包死这样的约定。 ·   第六十七条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下列事项,具体的方式、数额、时间等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本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5.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   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以及甲乙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办法。 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   第六十八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   工程预付款按合同金额(扣除计日工和暂列金额)的10% ~30% 预付;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逐年预付。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预付工程款。 ·   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   本条规定了工程预付款支付和抵扣原则。抵扣原则应在合同中明确。 ·   第六十九条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可按照按月、分段或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   本条规定了工程进度计量和进度款支付方式。 · 第七十条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对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的计量原则 ·   第七十一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发、承包人核对认可的工程量作为计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   第七十二条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原则。 ·   第七十三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并按合同约定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则。 ·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 · 2)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单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 3)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或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 · 4)及时性。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符合合同约定。 ·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必须由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 ·   第七十四条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 第七十五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并在停工前书面告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索赔与现场签证 ·   第七十六条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   本条规定了合同双方提出索赔的理由和条件。 ·   本条规定了索赔三要素:一是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 ·   对索赔证据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具有法律的效力。 ·   第七十七条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本条规定了索赔时限以及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未予答复的处理原则。 ·   第七十八条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办理: ·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 4. 发包人指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 5. 发包人指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费用索赔核对,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索赔办理程序。 ·   第七十九条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 ·   本款规定了发包人批准承包人索赔报告时,应将索赔文件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长联系起来,综合做出批准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决定。 ·   第八十条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本款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时间、条件、程序和要求。 ·   第八十一条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发生的非承包人责任事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若承包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未发生签证事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意见并予以确认,若发包人逾期未确认,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   本条规定了合同外的签证处理办法。 · 第八十二条 发、承包人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及支付。 ·   本条规定了索赔和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不能在工程完工结算后才进行支付。 7.工程价款调整 ·   第八十三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没有特殊者。 ·   第八十四条 当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描述不符的,发、承包人应按新的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   本条规定了施工图(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特征及主要工作内容描述的不符时,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   第八十五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   本条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   直接采用的单价前提是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 ·   采用类似单价前提是: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进行协商确定。 ·   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时,由承包人依据合同精神,计算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   第八十六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   本条规定了措施费调整的原则和条件。 ·   第八十七条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 以内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部分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不予调整;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 以外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部分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调整,具体调整方法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   第八十八条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   本条规定了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波动调整的条件和调整原则。5%—10%以内的不调整,10%以上时应予调整,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   第八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人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本款规定了当不可抗力时间发生造成损失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及分摊原则。 ·   第九十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以内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以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以内确认和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   本条规定了合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和程序和处理办法。受益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未提出,视为不作计价款调整,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同时另一方收到调价报告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未提出协商处理意见,则视为认可。    ·   第九十一条 经发、承包人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 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 8.竣工结算 ·   第九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本款规定了工程结算办理原则。 · 第九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的原则。 ·   第九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按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 1. 本规则; · 2. 施工合同; ·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 4.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 7. 投标文件; · 8. 招标文件; · 9. 其他依据。 ·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   第九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人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 第九十六条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若发生变化,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   第九十七条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人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人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人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人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工程价款中。 ·   第九十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应按本规则第二十九、三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三十、三十一、四十条的规定计算。 ·   第九十九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编制的时限要求和未按合同时限进行编制的处理办法。 ·   第一百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或表5(Pa50)规定时间核对完成,核对完成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计算。 ·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以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以内核对完成。 ·  结算核对完成时间应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 ·   本条规定了结算办理的时限要求。合同约订按合同,合同未约定时按表5规定时限完成。特别强调表5规定的时限是包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 ·   第一百零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经发、承包人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   第一百零二条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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