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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延长刑事拘留期限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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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延长刑事拘留期限问题的思考对延长刑事拘留期限问题的思考 2007年7月 第4期总第114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 J0URNALOFJIANGXIPUBUCSECURITYCOLI正GE July2007 No.4Ser.No.114 对延长刑事拘留期限问题的思考 郑清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要:公安机关在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时,无理由或理由不充足而延长拘留期限的现象十分普遍,其原因在于 有关拘留的法律规范自身有冲突,公安机关的考核制度牵制了诉讼,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此,有必要改革 延长拘留期限制...

对延长刑事拘留期限问题的思考
对延长刑事拘留期限问题的思考 2007年7月 第4期总第114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 J0URNALOFJIANGXIPUBUCSECURITYCOLI正GE July2007 No.4Ser.No.114 对延长刑事拘留期限问题的思考 郑清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要:公安机关在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时,无理由或理由不充足而延长拘留期限的现象十分普遍,其原因在于 有关拘留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自身有冲突,公安机关的考核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牵制了诉讼,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此,有必要改革 延长拘留期限制度,统一有关法律规定,取消不合理的考核制度,并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司法救济机制. 关键词:刑事拘留;期限;超期羁押;司法审查;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121(2006)04—0089—03 刑事拘留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因其剥 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使用时应慎之又慎.然 而,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依据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情 况十分普遍.导致了超期羁押,侵犯人权等不良后 果.违背了设置延长拘留期限制度的初衷,司法实践 中暴露的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讨 一 ,延长拘留期限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 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 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该条款明确了 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基本期限,延长期限及延 长期限的理由.但对于延长拘留期限的理由却规定 得比较原则化为此,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流窜作 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三个名词作出了明 确界定,使司法实践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 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 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 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应当说,《规定》在补充和细化法律上做出了贡 献,但《规定》中也有有悖于法律的地方.《规定》的一 百一十二条就混淆了拘留期限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 期限的界限,延长了拘留的最长期限,违背了《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 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 八条规定 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 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 ,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 姓名,住址 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 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规 定》的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 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 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 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 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可见,《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第一百二 十四条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 限,而非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对于拘 留的期限而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30日而 《规定》的一百一十二条明显忽视了二者之间的差 别,任意延长了拘留期限,同法律明显相悖,所以应 予废止.否则便与已经废除的收容审查制度无异.【2】 二,延长拘留期限的司法实践现状 收稿日期:2007—05—10 作者简介:郑清(1983一),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根据以上规定.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 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 延长一至四日: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 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 长至三十日"上述规定.使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 下可以获得较长的拘留时限但在实践中给人的印 "情况下才适用"三 象却恰好相反.公安机关在"特定 日以内"的拘留期限.普遍情况下都适用延长拘留期 限.且几乎都延长至30日的最长拘留期限. 笔者在成都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 期间所阅读过的诉讼文书卷宗.都反映出一个普遍 情况.即犯罪嫌疑人都被延长了拘留期限,且公安机 关基本上都是接近30日时才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 捕.在《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的理由一栏上大 多都赫然写着"流窜作案"或"结伙作案".有的甚至 根本不写理由.然而在其后的侦查过程中.却没有任 何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流窜作案或是结伙作案. 一 篇调查报告更为清晰地反映了司法实践中这 一 突出的问题在对某直辖市某城区看守所337名 离所人员 档案 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教师个人成长档案教师师德档案表人事档案装订标准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进行抽样调查所获得的数据如下:被 调查者的拘留期限延长率为98.8%:平均被延长至 28.5天.其中.延长至7天者为l9人,占全部被调查 者的5.6%:延长至3O天的为298人.占88.4%;另有 个别人员延长至3O天以上从延长拘留期限的具体 理由看.以"流窜作案"为理由者占46.9%,以"多次 作案"为理由者占5.3%,以"结伙作案"为理由者占 35-3%.以"案情复杂"为由.拘留期限延长至7天者 为6.5%.其余人员延长理由不详f3】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特殊 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 日"此处的"特殊情况"在实践中被公安机关扩大解 释为"案情疑难复杂".这就使得延长拘留期限的适 用普遍化.因为任何一个案子在没有侦查终结之前 都可以套上"案情疑难复杂"这种模糊性,口袋式的 理由.但是按照立法原意.案情疑难复杂并不属于特 殊情况.否则拘留期限为三天的规定就形同虚设.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具 体含义,《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已经作出清晰的界定, 但在实践中对于只有两次.甚至一次作案的犯罪嫌 疑人也常常以"多次作案"为由延长拘留期限.对于 单独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常常以"结伙作案"为由延 长拘留期限.以"流窜作案"为由延长拘留期限在实 践中的应用就更为泛化 上述两类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都存在适用依据 不足的问题.要么恣意解释法律.要么根本不顾法律 规定.公安机关只是在程序上履行一个手续.即制作 一 份《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但不对延长拘留 期限的理由附任何实体证据证明 三,对司法实践现状的成因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及评价 (一)公安机关报捕压力过大.超期拘留的现象 普遍存在.学者们往往把问题的症结归结于办案人 员在观念上不重视保障人权.诉讼效率低:或因其在 制度上已经习惯于沿用收容审查的方式.而收容审 查已被废除,只好用超期拘留来取而代之笔者认 为.以上问题固然存在,但我们也不得不进行反思, 为什么绝大多数案件的拘留期限都不能控制在法定 的三日之内?难道是办案人员个个工作效率都低吗? 当然不是.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公安机关也面临着 难以逾越的困难.首先.公安机关的考核制度极大地 牵制了拘留的目标导向笔者在成都市某基层人民 法院实习期间曾经向有关人员询问过.当地公安机 关制定的考核目标要求刑拘转捕率达到92%.超过 1%还会加分.检察机关的批捕率也要达到9O%以 上.否则就是"打击犯罪不力".无论是按照法律规 定,还是按照诉讼的法治理念.拘留的目的都并非逮 捕.而考核制度却将逮捕限定成为拘留的唯一目的. 其次,要申请批捕当然要达到逮捕的证明要求.《刑 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逮捕的证明要求:"对有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 即依法逮捕."拘留的目的是逮捕,而逮捕又要达到 较高的证明要求,这就使得公安机关在短时间内难 以完成捕前侦查工作.于是不得不采用法律规避的 方法来应付.我们不得不说,考核制度是侦查工作最 大的约束,有代替立法之嫌.考核制度扭曲了刑事诉 讼的目的,进而扭曲了刑事拘留的目的 (二)延长拘留期限的审批制度超职权化和行政 化.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需要延期报捕案件 的.必须征得部门领导和局长的同意.虽然从表面上 看.申请延长拘留期限有几道关口.但这几道关口仍 然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而且从实际情况看.办案人 员要求延期报捕的案件,领导一般都予以批准.形成 了基本上是办案人员说了算的情况在这一问题上. 不仅那种由司法官员主持的司法听审活动不存在. 就连被羁押者和辩护律师的参与都无法保证{4178虽 然法律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 关延长拘留期限有权监督.但却没有规定监督的具 体方法,因而,仅靠检察机关发《纠正违法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并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超期拘留的问题.可见.由于程序 上实行内部审批.缺乏制衡.被羁押者又没有相应的 对等权利,监督也不力,导致延长拘留期限完全是公 安机关单独单方地作出决定,最终造成超期羁押. (三)对于超期羁押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 "有权利必有救济",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 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法律虽然赋予了被 羁押者要求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然而路在何方呢? 在我国.针对绝大多数侦控行为,被追诉人不服的都 无权提出异议.这导致被追诉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 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5I首先,对羁押合法性进行审 查的机构仍然是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属于"自我 审查"和"自我裁判".中立的法院不受理这类申诉或 申请.其次,重新审查的程序是行政化的,即通过阅 卷或调查作出单方面的决定.而不采取由控辩双方 同时参与的对席辩论.再次,对于重新审查后.公安 机关维持原决定的.被羁押者无权向中立的法院申 请司法救济.最后,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 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被 羁押者对于公安机关违法延长拘留期限的.完全得 不到救济 四,延长拘留期限制度的改革设想 (一)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1.废除公安部《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如前文所 述,《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 规定.混淆了拘留期限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实际 操作中不合法的延期拘留提供了"合法"依据其实 法律已经明确了拘留的最长期限即30El,也就是 说,在任何情况下,拘留都不能超过30El. 2.取消不合理的考核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取消以 刑拘转捕率为目标的考核制度.因为这样的考核制 度在现实中已经凌驾于法律之上.有违诉讼目的和 规律,不利于保障人权. 3.拘留期限不得随意延长.要有证据证明延长拘 留期限的理由.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 案"为理由申请延期拘留时.应当附相关证据证明. 不能采用空壳程序.另外,"案情复杂"不能作为延长 拘留期限的理由 (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取代内部审批制度 要从根本上扭转滥用延长拘留期限的局面.就 必须改革公安机关超职权和行政化的内部审批制 度.那改革方向何在呢?有的学者提出加强检察机关 的监督,笔者并不赞同.因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 是代表国家的追诉机关.在二者诉讼目的一致的前 提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必然带有一 定的倾向性,很难达到中立性的要求.笔者认为还是 司法审查制度更为可取,更能有效地实现监督和制 约.世界各国在涉及到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 自由的强制侦查行为时都有较为严格的"司法令状" 或"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不仅是一种分权 制衡机制,又是一种权利救济机制婀具体说来,延长 拘留期限的审批程序应由中立的司法官员负责审查 决定.增加审批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审查内容是 拘留的合法性,必要性及继续拘留的理由,方式是与 被拘留人面对面.既可直观了解被拘留人的现状.也 可直接倾听被拘留人的申辩和控诉 (三)建立司法救济机制 改革未决羁押制度的核心就是将未决羁押的授 权,审查,救济等诸多环节逐渐纳入司法权的控制之 下.[4187所以,不仅延长拘留期限的审查决定应由司 法官员作出.被羁押者对延长拘留期限的决定不服 的也应有权向司法审查机构提出申诉,司法救济才 是有效的救济途径延长拘留期限的司法救济机制 应包括审前救济和事后救济.审前救济是指在法庭 受理案件之前.赋予被羁押者以异议或申诉启动一 定救济程序的权利.通过救济程序确认公安机关延 长拘留期限的行为违法或没有必要并予以解除作 为该制度的配套,还必须在侦诉阶段赋予被羁押者基 本的权利保障,如知情权,获得律师帮助权等.在事 后救济上.应当完善国家赔偿法的相应规定.扩大国 家赔偿的适用范围.简化被违法羁押者的求偿程序, 使受害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赔偿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f*l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 版社.2000:94. 【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24. 【3】侯晓焱,刘秀仿,关于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实证分析?]. 人民检察,2005,(11):46, 【4】陈光中,中德强制措施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5J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eI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325. 【6】7)-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M】.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2:135. 责任编辑:张艳 ?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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