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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黑 龙 江 大 学 文 件 黑大校发〔2012〕94号 —————————————————————————————— 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效调动全体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客观、公正、综合地评价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促进形成教学质量不断提升、高水平科研成果不断涌现的良好教学科研环境,培育一支具有核心竞争力与卓越创新能力的师资队伍,为学校内涵发展与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强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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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大 学 文 件 黑大校发〔2012〕94号 —————————————————————————————— 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效调动全体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客观、公正、综合地评价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促进形成教学质量不断提升、高水平科研成果不断涌现的良好教学科研环境,培育一支具有核心竞争力与卓越创新能力的师资队伍,为学校内涵发展与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保障,结合我校实际及发展规划,特制定了《黑龙江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并经2012年5月7日校学术委员会和2012年5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原《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黑龙江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 黑龙江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条例》、《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和《黑龙江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黑龙江大学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学校设立的研究院、所、中心等科研部门中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晋升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属教师岗位。 第三条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教师系列高级职务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其中教授分为教学为主、教学科研并重和科研为主三种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是主体。 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研究系列高级职务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学校自主聘任制度,遵循按需设岗、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教师的教学科研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重视高水平标志性成果。 第二章 基本任职条件 第六条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团结合作,勇于创新。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黑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黑龙江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和《黑龙江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具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和师德师风、做出学术不端和失德行为的人员以及教学事故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岗位聘用及年度考核要求 晋升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职务者,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近三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 第8条 教师资格要求 晋升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者,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9条 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岗前培训要求 新进教师、科研人员到我校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含同级改职),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教学评估等级要求 晋升各级教师职务者,任现职以来近三年教学评估等级达到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要达到全国通用标准(60分以上);或具备下列免试条件之一: 1.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自费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及正规学校进修一年以上的; 2.独立完成外文专著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完成译著、译文累计6万汉字以上,并经出版和发表部门证明的(译著、译文含汉译外、外译汉); 3.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4.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BFT考试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内); 5.取得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卷面总分60%以上的; 6.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7.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 8.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第十二条 计算机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两个以上模块全国通用合格成绩(60分以上);或具备下列免试条件之一: 1.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2.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考试合格证书的;   3.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4.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   5.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要求 受聘现职务以来,应积极参加各项校内外社会工作及公益性工作,包括参与政策咨询,志愿援助,支边支教等公益工作,以及承担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参与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学生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学业导师等工作。 第三章 助教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大学本科毕业,并具有学士学位,任教满1年,经考核能履行助教职责,可直接聘任助教职务。 2. 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学位,经考核能履行助教职责,可直接聘任助教职务。 第四章 讲师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可申报聘任讲师职务。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可申报聘任讲师职务。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直接聘任讲师职务。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 1.对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 2.能及时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本学科(专业)的梯队成员。 第十七条 教学必备条件 1.系统地讲授过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课程。 2.专业课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144计划学时,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216计划学时。 3.参加并完成学校、学院(部)安排的指导实习、监考等教学工作任务。 4.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业绩与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条件) 1.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 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公开发表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SCI、EI收录学术论文1篇。 2.科研或教改项目 主持并完成校级科研或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参加并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改革项目1项(厅局级前三名,省部级前五名,国家级前七名)。 3.科研或教学获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厅局级三等以上科研类奖励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校级二等以上科研类奖励1项(文科前二名,理工科前四名); (3)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教学团队、重点专业等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1项; (4)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著作教材 正式出版学术编著、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字数3万字以上),其中,教材应是面向本科专业教学的教材。 5.知识产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前三名),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前三名)。 (2)育成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品种1个,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审定命名农作物新品种1项以上(前三名)。 第五章 副教授任职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聘任副教授职务。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可申报聘任副教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副教授职务时,其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年限可计入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第二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 1.对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2.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不断更新知识,是校内本学科(专业)的主要骨干。 第二十一条 教学业绩及成果 一、教学业绩(必备条件) 1.专业课教师系统地讲授过2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其中至少有1门是面向本科生开设的专业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至少系统地讲授1门面向本科生开设的通识必修课程。 2.专业课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144计划学时,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216计划学时。 3.参加并完成学校、院(部)安排的指导实习、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监考等教学工作任务。 4.主持并完成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参加并完成省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1项(前三名)。 5.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 6.获得校级本科教学工作优秀奖1次。 二、教学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校级本科教学工作示范奖1次。 2.获得校级教学专项奖二等奖以上1项。 3.参与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教学团队、重点专业等本科教学工程专项1项。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前三名,如获奖高一等级奖励,名次放宽2位),或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第一名)。 5.获得全国多媒体教学 课件 超市陈列培训课件免费下载搭石ppt课件免费下载公安保密教育课件下载病媒生物防治课件 可下载高中数学必修四课件打包下载 大赛二等奖以上1项(前三名,如获得高一等级奖励,名次放宽2位)。 6.指导大学生实践,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省级创新项目1项。 7.指导的学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 8.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业绩与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1,2为必备条件) 1.学术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C类以上2篇,或C类以上1篇和CSSCI 3篇,其中C类以上论文至少有1篇为独立作者。 理工科: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三区以上),或SCI、EI(期刊)收录、C类以上学术论文3篇。 2.科研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并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主持在研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参加完成厅局级以上项目1项(厅局级前三名,省部级前四名,国家级前五名)。 3.科研获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文科前二名,理工科前四名); (2)获得厅局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文科第一名,理工科前二名)。 4.著作教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若是合著,本人撰写部分要在15万字以上)。 (2)正式出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编写教材1部,或教育部推荐研究生用书1部,本人为主要撰写者,编写字数5万字以上。 (3)正式出版学术编著、译著、教材1部(前二名。若是合著,本人撰写部分要在15万字以上),其中,教材应是面向本科专业教学的教材。 5.知识产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前三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前三名),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前三名)。 (2)育成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品种1个(前三名),或制定国家标准3项、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审定命名农作物新品种3项以上(前三名)。 6.学术影响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公开出版的论著被CSSCI引用次数在20次以上。 理工科:公开出版的论著被SCI引用次数在40次以上。 7.艺术创作 艺术学学科:艺术创作作品入选全国美展1次,或入选省级以上美展2次。 音乐学学科:以主创身份创作大中型音乐作品1部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1次。 8.成果转化效益 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中取得较大成果,主持完成成果转化效益经费到账累计20万元以上。 9.横向课题 主持横向课题经费到账累计理工科60万元以上,文科15万元以上。 第六章 教授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聘任教授职务。 第二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 1.对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2.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第二十五条 教学业绩及成果 一、教学业绩(必备条件) 1.专业课教师系统地讲授过3门以上全日制课程,其中至少有2门是面向本科生开设的专业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至少系统地讲授2门面向本科生开设的课程,其中至少有1门是通识必修课程。 2.专业课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144计划学时,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216计划学时。 3.参加并完成学校、院(部)安排的指导实习、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监考等教学工作任务。 4.主持完成省级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参加完成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1项(前三名),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 5.获得校级本科教学工作示范奖1次,或校级本科教学工作优秀奖2次。 二、教学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校级教学专项一等奖1项。 2.参与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教学团队、重点专业等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1项(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为等级内额定人员,二等奖为前五名),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三名),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第一名)。 4.获得全国多媒体教学课件大赛一等奖1项(前二名)。 5.指导大学生实践,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省级创新项目1项。 6.指导的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 7.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六条 科研业绩与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四,其中,1,2为必备条件) 1.学术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A类1篇,或B类2篇,或B类1篇和C类3篇,其中C类以上论文至少有1篇为独立作者。 理工科: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二区以上),或SCI收录学术论文3篇(三区以上),或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三区以上)、EI(期刊)3篇以上和授权国家发明专利3项(专利仅限前二名,且第一名至少1项))。 2.科研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并完成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至少完成1项); (3)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 3.科研获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奖励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其中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国家级奖指“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下同; (2)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1项(文科前三名,理工科前五名); (3)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励1项和厅局级一等奖励1项(文科第一名,理工科前三名)。 4.著作教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独著且至少18万字以上)。 (2)正式出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编写教材1部,或教育部推荐研究生用书1部,本人为主编或副主编(主编、副主编合计前三名有效)。 (3)正式出版学术译著、教材2部(第一名)。其中,教材应是本科专业教材。 5.知识产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第一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第一名),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第一名)。 (2)育成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品种1个(第一名),或制定国家标准3项、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审定命名农作物新品种3项以上(第一名)。 6.学术影响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公开出版的论著被CSSCI引用次数在30次以上; 理工科:公开出版的论著被SCI引用次数在50次以上。 7.艺术创作 艺术学学科:艺术创作作品入选全国美展2次,或入选省级以上美展4次。 音乐学学科:以主创身份创作大中型音乐作品2部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2次。 8.成果转化效益 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中取得较大成果,主持完成成果转化效益经费到账累计50万元以上。 9.横向课题 主持横向课题经费到账累计理工科100万元以上,文科25万元以上。 第七章 教学型教授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原则上从事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外语类本科专业课教学工作及中俄学院教师,教学质量优异,教学效果突出,教学成果丰硕,教学影响重大,可申报聘任教学型教授职务。 第二十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 1.对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2.能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学科(专业)的教学骨干。 第二十九条 教学业绩及成果 一、教学业绩(必备条件) 1.专业课教师系统地讲授过3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其中至少2门是本专业必修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系统地讲授过2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通识课程,其中至少1门是通识必修课程。 2.专业课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216计划学时,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450计划学时。 3.参加并完成学校、院(部)安排的指导实习、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监考等教学工作任务。 4.主持完成省级教学改革项目1项。 5.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C类以上期刊。 6.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第一名),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第一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 7.获得校级本科教学工作示范奖2次。 二、教学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校级本科教学工作标兵奖1次。 2.参加并完成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1项(前三名)。 3.获得校级教学专项奖一等奖1项。 4.参与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教学团队、重点专业等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1项(省级前二名,国家级前三名)。 5.获得全国多媒体教学课件大赛一等奖1项(第一名)。 6.指导大学生实践,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省级创新项目1项。 7.指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 8.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论文1篇以上。 第三十条 科研业绩与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学术论文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B类1篇,或C类1篇和核心期刊2篇,或核心期刊以上5篇。 理工科: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三区以上),或SCI收录学术论文3篇,或EI(期刊)收录论文4篇,或核心期刊以上6篇。 2.科研项目和获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2)参加并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省部级前二名,国家级前四名); (3)获得国家级奖励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1项(文科前三名,理工科前五名); (5)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励1项和厅局级一等奖励1项(文科第一名,理工科前三名)。 3.著作教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编写教材1部,或教育部推荐研究生用书1部,本人为主编或副主编(主编、副主编合计前三名有效)。 (2)正式出版三所以上高校使用的本科专业教材2部(第一名)。 第八章 科研型教授任职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历资历 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科研创新能力卓越、科研成果丰厚,标志性成果突出,影响重大,可申报聘任科研型教授职务。 第三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 1.对本门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 2.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第三十三条 教学业绩及成果 1.系统地讲授过1门以上专业课程。 2.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36计划学时。 3.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 第三十四条 科研业绩与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四,其中,1,2,3为必备条件) 1.学术论文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A类1篇,或B类4篇,其中B类以上论文至少有1篇为独立作者。 理工科: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一区),或SCI收录学术论文3篇(二区以上),或SCI收录学术论文6篇(三区以上,且至少有2篇为二区以上)。 2.科研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并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科研获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奖励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理工科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1项(前二名); (3)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项(第一名)。 4.著作教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独著且至少18万字以上)。 (2)正式出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编写教材1部,可教育部推荐研究生用书1部,本人为主编。 5.知识产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第一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第一名)。 (2)育成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品种1个(第一名),或制定国家标准3项、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审定命名农作物新品种3项以上(第一名)。 6.学术影响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公开出版的论著被CSSCI引用次数在60次以上;理工科:公开出版的论著被SCI引用次数在100次以上。 7.成果转化效益 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中取得较大成果,主持完成成果转化效益经费到账累计50万元以上。 8.横向课题 主持横向课题经费到账累计理工科100万元以上,文科25万元以上。 第九章 破格晋升教授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历资历 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可申报破格聘任教授职务。 第三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 1.对本门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2.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第三十七条 教学业绩及成果 一、教学业绩(必备条件) 1.专业课教师系统地讲授过3门以上全日制课程,其中至少有2门是面向本科生开设的专业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至少系统地讲授2门面向本科生开设的课程,其中至少有1门是通识必修课程。 2.专业课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144计划学时,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216计划学时。 3.参加并完成学校、院(部)安排的指导实习、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监考等教学工作任务。 4.主持完成省级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参加完成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1项(前三名),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 5.获得校级本科教学工作优秀奖1次。 二、教学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校级本科教学工作示范奖1次。 2.获得校级教学专项一等奖1项。 3.参与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教学团队、重点专业等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1项(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为等级内额定人员,二等奖为前五名),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三名),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第一名)。 5.获得全国多媒体教学课件大赛一等奖1项(前二名)。 6.指导大学生实践,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省级创新项目1项。 7.指导的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 8.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论文1篇以上。 第三十八条 科研业绩与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四,其中,1,2,3为必备条件) 1.学术论文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A类1篇,或B类4篇。其中B类以上论文至少有1篇为独立作者。 理工科: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一区),或SCI收录学术论文3篇(二区以上),或SCI收录学术论文6篇(三区以上,且至少有2篇为二区以上)。 2.科研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并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科研获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奖励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理工科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1项(前二名); (3)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项(第一名)。 4.著作教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独著且至少18万字以上)。 (2)正式出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编写教材1部,可教育部推荐研究生用书1部,本人为主编。 5.知识产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第一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第一名)。 (2)育成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品种1个(第一名),或制定国家标准3项、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审定命名农作物新品种3项以上(第一名)。 6.学术影响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公开出版的论著被CSSCI引用次数在60次以上;理工科:公开出版的论著被SCI引用次数在100次以上。 7.成果转化效益 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中取得较大成果,主持完成成果转化效益经费到账累计50万元以上。 8.横向课题 主持横向课题经费到账累计理工科100万元以上,文科25万元以上。 第十章 研究系列任职条件 第三十九条 研究实习员任职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大学本科毕业,并具有学士学位,从事科研工作满一年,经考核能履行研究实习员职责,可直接聘任研究实习员职务。 2. 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学位,经考核能履行研究实习员职责,可直接聘任研究实习员职务。 第四十条 助理研究员任职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可申报聘任助理研究员职务。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可申报聘任助理研究员职务。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直接聘任助理研究员职务。 二、专业理论知识 1.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 2.能及时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本学科(专业)的梯队成员。 三、业绩与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1、2为必备条件) 1.学术论文 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C类以上学术2篇,或核心期刊以上4篇,或SCI、EI收录学术论文2篇。 2.科研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并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参加并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厅局级前三名,省部级前四名,国家级前五名)。 3.科研获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厅局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校级二等以上奖励1项(文科前二名,理工科前四名)。 4.著作教材 正式出版学术编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字数5万字以上)。 5.知识产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前三名),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前三名)。 (2)育成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品种1个,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审定命名农作物新品种1项以上。 第四十一条 副研究员任职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聘任副研究员职务。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可申报聘任副研究员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副研究员职务时,其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年限可计入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的年限。 二、专业理论知识 1.对本门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 2.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不断更新知识,是校内本学科(专业)的主要骨干。 三、科研业绩与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1,2为必备条件) 1.学术论文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B类1篇和C类2篇,或C类4篇和核心期刊2篇,其中C类以上论文至少有1篇为独立作者。 理工科: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二区以上),或SCI收录学术论文2篇(三区以上)。 2.科研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 (2)主持在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主持完成厅局级项目1项。 3.科研获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文科前二名,理工科前三名); (3)获得厅局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文科第一名,理工科前二名)。 4.著作教材 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若是合著,本人撰写部分要在15万字以上)。 5.知识产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前二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仅限前二名且第一名至少1项),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仅限前二名且第一名至少1项)。 (2)育成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品种1个(前二名),或制定国家标准3项、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审定命名农作物新品种3项以上(前二名)。 6.学术影响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公开出版的论著被CSSCI引用次数在30次以上;理工科:公开出版的论著被SCI引用次数在50次以上。 7.成果转化效益 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中取得较大成果,主持完成成果转化效益经费到账累计40万元以上。 8.横向课题 主持横向课题经费到账累计理工科140万元以上,文科30万元以上。 第四十二条 研究员任职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聘任研究员职务。 二、专业理论知识 1.对本门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 2.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三、科研业绩与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四,其中,1,2为必备条件) 1.学术论文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A类1篇,或B类3篇,或B类2篇和C类3篇,或B类1篇和C类6篇,其中C类以上论文至少有2篇为独立作者。 理工科: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2篇(二区以上),或SCI收录学术论文6篇(三区以上),或SCI、EI(期刊)收录学术论文10篇(其中SCI三区以上论文至少4篇)。 2.科研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3.科研获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奖励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1项(文科前二名,理工科前三名)。 4.学术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学术专著2部(独著,且每部至少20万以上)。 (2)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和译著1部(均为独著,且每部至少20万以上)。 5.知识产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至少1项为第一名),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至少2项为第一名)。 (2)育成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品种2个(至少1项为第一名),或制定国家标准3项、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审定命名农作物新品种3项以上(第一名)。 6.学术影响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公开出版的论著被CSSCI引用次数在60次以上; 理工科:公开出版的论著被SCI引用次数在100次以上。 7.成果转化效益 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中取得较大成果,主持完成成果转化效益经费到账累计100万元以上。 8.横向课题 主持横向课题经费到账累计理工科180万元以上,文科60万元以上。 第十一章 聘任工作的组织及程序 第四十三条 校、院(部)要成立校、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有关政策制定、总体工作安排部署、岗位限额确定等工作,主任由校长、院长(主任)担任,成员应包括党政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专业)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校、院(部)学术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审定机构。负责对专家组评审情况、通过名单进行审议,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校、院(部)专家组负责申报人员的评审评议,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 第四十六条 人事处为组织实施部门,教学、科研、学科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四十七条 聘任程序 1.布置工作。学校布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包括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公布空余岗位或计算方式等。 2.拟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各学院、部等部门根据学校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部门的聘任 工作方案 公交公司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方案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创建卫生村工作方案 ,并报学校审核备案,学校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本部门聘任工作。 3.个人申报。应聘人员自愿申报,向所在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应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 4.基层评审。各学院(部)等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评议,应包括对教学、科研业绩的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及结果应在部门进行公示。 5.基层上报。各学院(部)向学校上报拟聘人员,经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学校上报名单及相应材料。 6.学校评审。学校对各学院(部)上报的应聘人员进行审核、评审。 7.全校公示。学校对所有通过人员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所有参评人员成果进行公开展示。 8.审议通过。公示期满后,适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拟聘人员名单。 9.正式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聘人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印发文件,确定聘任人员名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列基本任职条件、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教学业绩与成果、科研业绩与成果必须同时具备,教学业绩和科研业绩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且与现从事专业方向一致。 聘任研究系列各级职务者,免于教学评估等级、教学业绩等教学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列各级任职条件为最低入门条件。对于取得公认的重大标志性成果的,经专家组认定有关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十条 各学院(部)、科研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学院(部)或学科专业的具体任职条件或条例。各学院或学科的任职条件应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各学院或科研部门制定本学院或学科的具体任职条件或条例时,应经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 应聘人员所提供的各类教学、科研业绩成果应是任现职以来的,且必须以黑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所提供的各类佐证材料必须在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等管理部门备案可查。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专业课包括“学科与专业必修课”和“学科与专业指导性选修课”。 关于“年均授课时数”,在学校出台分专业的最低授课时数或教学工作量等有关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未出台新规定前,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原“教学质量优秀奖”相当于“本科教学工作示范奖”,原“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等级A级”相当于“本科教学工作优秀奖”。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A、B、C类期刊按照“黑龙江大学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进行认定。应聘人员在A、B、C类刊物发表的论文成果必须是本学科领域的期刊,综合类期刊在任何学科内有效。报纸类C类文章作为高水平论文只能使用1篇次。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CSSCI期刊为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目录(2010-2011)》收录期刊,不含扩展期刊。 本条例所称核心期刊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版)》和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8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和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论文。 今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以上期刊目录如有变化,以每年学校下发的年度评聘文件为准。 第五十六条 学术论文必须是公开发表的,凡在专辑、增刊、论文集(选)、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不能作为评审依据。公开发表的译文、书评、述评、综述、报导、对话类文章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论文的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列“学术影响”中的SCI、CSSCI等的引用次数为他引,且只计算任现职以来新增引用次数。 第五十八条 国际学术会议或全国学术会议上的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以及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如申报人拟作为评审依据,应由个人提请校科研部门认定其刊物级别和文章水平,评审时将校科研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无书面认定意见的,学校评审时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九条 教学研究项目、科研项目一般应为上级教育、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如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社会科学规划办下达的项目。各类在研项目不含无故延期项目。 科研项目、教学改革项目参加人员名次的计算包括项目主持人。 其他部委、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的级别由科研部门认定。 各类学会、行业协会下达的项目、各级出版社的教材立项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第六十条 “省级教学改革项目”包括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和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批准下达的“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其中,在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仅“重点项目”以上有效。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未列出的项目、获奖类别及其他成果级别的认定,由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第六十二条 学术专著包括正式出版的古籍整理、个人文集、个人创作作品集和影响较大的工具书。 第六十三条 艺术学科专业教师在期刊上发表本人创作的作品3幅可视为1篇论文,级别按刊物所属级别计算,可累计,但最多不超过3篇。 第六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使用1次。 第六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任职条件可不受资历限制,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岗前培训等可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应聘相应职务。 第六十六条 新进教学、科研人员指新引进人才(含调入)、接收毕业生或本校其他系列转为教师、科研岗位人员。 其中,新引进博士聘任讲师职务的,在其到校报到工作时填写《黑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定职审批表》,直接聘任讲师职务,在学校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不必申报。 第六十七条 公派出国(境)、脱产攻读学位、脱产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在批准期限内可参加学校教师职务聘任,评审通过的教师,在批准期限内回校工作的,学校予以发文聘任;逾期回校工作的,评审通过结果无效,须重新参加学校的职务聘任。 第六十八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形成的现专业技术职务与现所在岗位不对应的,应及时进行同级改职。 同级改职要求到新岗位工作满1年,并且到新岗位后有新成果(与新岗位专业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 同级改职后满1年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改职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学术成果可以累积计算,但在评审时主要以改职后的业绩成果为主。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七十条 本条例中有关项目、获奖、著作等成果级别、类别的界定,如无明确说明的,按《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高水平成果奖励办法》、《黑龙江大学学术评价体系》的有关界定或说明执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于每年7月申报,暑假评审,如有特殊情况时间顺延,应聘人员应于申报当年6月30日之前正式到校专职在岗工作。 关于教学业绩成果和科研业绩成果的有效期限:学校自主聘任系列的成果截止至评审当年的6月30日(如评审日期顺延,此截止日期不变),其他系列的成果有效期限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年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决定》(黑大校发[2005]135号)同时废止。 PAGE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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