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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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5月14日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doc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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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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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十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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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注重投资者需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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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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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八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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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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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董事会还应当依法合理制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对象;
发行方式;
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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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决议的有效期;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二十六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并分析其对成长性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建立健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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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新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比
一、单项选择题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修订后简化了其他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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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个月内
B. 三个月内
C. 六个月内
D. 十二个月内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修订后取消了财务指标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不少于;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A. 一千万元;三千万元
B. 两千万元;五千万元
C. 一千万元;五千万元
D. 两千万元;三千万元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3.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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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中国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
A. 1000;20%
B.000;20%
C.000;10%
D.000;10%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4. 关于本次创业板改革的主要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适当降低首发财务准入指标;拓展市场服务覆盖面
B. 建立再融资制度;完善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
C. 修订信息披露规则,改进信息披露质量与内容
D. 严格执行退市操作,抑制投机炒作
您的答案:C,D,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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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含等方面。
A. 服务中小企业覆盖面较窄
B. 再融资制度缺失、并购制度不够灵活,不适应上市公司发展的需求
C. 退市制度的警示作用尚未有效发挥
D. 信息披露质量不高、有效性和可读性不强
您的答案:C,A,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 以下选项体现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是。
A. 强调以投资者需求和合法权益保障为导向,健全创业板投资者准入制度
B. 要求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以及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安排
C. 要求企业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及纠纷解决等制度,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D. 强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您的答案:D,A,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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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三、判断题
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简化发行条件后,监管导向转为信息披露导向,不会降低实质性要求。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8. 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作出融资决议时,应编制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9.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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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题得分:0.0
批注:
10.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试卷总得分:90.0
试卷总批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件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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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第五条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七条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补充报送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八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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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295毫米规格的纸张,双面印刷。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的首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标识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四条 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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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20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2.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编制指引
附件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1-1 招股说明书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1-发行公告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
申请报告
工作调动申请报告申请赶工费用报告农业普查经费申请报告幼儿园办园申请报告设备购置项目申请报告
2-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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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1-1 发行保荐书
3-1-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注册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2-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2-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3-2-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3-2-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2-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3-1 法律意见书
3-3-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4-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发起人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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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4-发行人公司章程
4-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及转持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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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5-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5-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1-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5-1-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5-1-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5-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5-2-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
5-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5-2-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5-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5-3-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5-3-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5-3-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5-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5-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六章 其他文件
6-1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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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总体安排说明
6-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6-1-发行人拟收购资产的财务报表、资 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1-发行人拟收购资产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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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合同草 案
6-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6-2-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 -2-特许经营权证书
6-重要合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
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014年5月14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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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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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
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十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注重投资者需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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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
起计算;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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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八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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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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