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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_Z6002-2010_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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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TSG Z6002-2010 Z-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2-2010 总局2010年第126号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 《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局长:支树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Welding Operators Of Special Equip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11月4日 前 言 2007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监察局(以下简单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起草任务书。2008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形成草案。2008年3月和6月,起草组在北京和济南分别召开工作会议,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9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9年10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2010年11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是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基础上修订的。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对特种设备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PE)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高继轩 尚 洪 张建荣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戈兆文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石 坤 董尚元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窦万波 房务农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杨 松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顾福明 山东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单汝刚 汪立新 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胡希海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杨笑峰 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徐佩兰 中国石化第十建设公司 袁转东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李顺珍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赵鹏华 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龚美琪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郭胜伟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牛 豫 兰州兰石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雷万庆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王烱祥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机械厂 董安霞 中山市金马游艺机有限公司 康纪华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肖力群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贡爱国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锅怀力 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 孔德斌 何健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考试机构……………………………………………………………………(2) 第三章 考试程序与要求……………………………………………………………(4) 第四章 附则…………………………………………………………………………(7) 附件A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和结果评定……………… (9) 附件B 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 (40) 附件C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 (49) 附件D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 (50) 附件E 金属材料焊接操作人员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51) 附件F 非金属材料焊接操作人员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 (53) 附件G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 …………………………………………(56) 附件H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记录表………………………………………… (57) 相关章节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 (58)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 第三条 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承压类设备的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二)机电类设备的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焊缝,与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相焊的焊缝; (三)熔入前两项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确定并且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焊工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及其承担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其中承担长输(油气)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的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考试机构在公布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考试。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焊工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 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授权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负责审批、发证和复审(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第六条 焊工考试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考试内容应当与焊工所申请的项目范围相适应。基本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答题方法,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采用施焊试件并且进行检验评定的方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 (一)首次申请考试; (二)改变焊接方法; (三)改变或者增加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 (四)被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重新申请考试的。 第八条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照本细则附件A、附件B的规定执行。 按焊接方法的机动化程度,将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合称焊机操作工。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机构、或者组织设立; (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场所; (三)焊工考试用设备、设施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相适应; (四)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人员技术能力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相适应; (五)具有焊接工艺评定能力,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作业指导书,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 (六)具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七)焊工考试实行计算机与视频管理。 考试机构的人员、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见表1。 表-1 焊工考试机构基本条件 要求 金属类焊工考试机构 非金属(PE)焊工考试机构 主要 人员 (1)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焊接操作技能教师(2名)应为本单位正式人员; (2)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 (3)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从事焊接工作5 无损检测 人员 (1) II级资格射线检测人员2名; (2) 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有II级表面检测人员1名 — 场地 (1)焊接操作考试固定场所满足焊工考试要求,考试工位10个,包括3种焊接方法; (2)计算机考位6个 (1)焊接操作考试固定场所满足焊工考试要求,包括热熔对接法与电熔连接法在内的考试工位5个; (2)计算机考位5个 设备 设施 拥有相应焊接设备、焊材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照设备、检验设备和测量工具 拥有焊接设备,试验设备 焊工 数量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设立考试机构,其本单位的焊工有50名 — 注1;表1中的人员资格和数量、设备等为最低要求(以下同)。 注2;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兼任技术负责人。 注3;设备、设施不能租赁或者借用。 第十条 考试机构中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应当熟悉并且掌握本细则内容和焊接专业知识。焊接操作技能教师还需要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合格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 考试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考核工作,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指定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的焊接操作技能教师所持有的项目,为该考试机构承担焊工考试的项目范围。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在任职期间,可视为从事特种设备焊接操作。 第十二条 焊工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焊工考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且向社会公布; (二)审查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三)确定基本知识考试试卷和操作技能考试试件; (四)准备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和设施; (五)组织实施焊工基本知识计算机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负责试卷的评判和试件、试样的检验,评定考试成绩; (六)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七)建立和管理焊工考试档案; (八)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九)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人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十)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与考试相关统计报表,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特种设备人员库。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如果变更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且公布后,方能按照新批准的考试的类别、项目范围组织实施焊工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的法定资质、地址、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以及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变更后,应当在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且报告所在市级质监部门。 第十五条 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焊工考试实施监督检查,不定期对焊工考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且将监督检查结果报上一级质监部门。 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考试机构的资质、资源条件与考试类别、项目范围; (二)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实施情况; (四)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作业指导书以及基本知识考试题; (五)考试机构与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实际能力。 第三章 考试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 焊工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焊工考试的焊工,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C,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正面近期免冠照片(1寸,2张); (四)初中以上(含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同等学历证明(1份); (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并且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课时。 第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在考试30日前公布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并且通知申请人和考试机构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保证考试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结果应当记入《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见附件D),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记录应当记入《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和《非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见附件E和附件F,以下统称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焊工考试结果报发证机关并且通知报名的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机构汇总焊工报名资料、考试资料(包括附件C、附件D、考试试件、附件E或者附件F)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焊工个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报名资料和考试资料,由考试机构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三条 持证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承担与合格项目相应的特种设备焊接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全国各地同等有效。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 首次取得的合格项目在第一次复审时,需要重新进行考试;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复审时,可以在合格项目范围内抽考。 第二十五条 持证焊工应当在期满3个月之前,将复审申请资料提交给原考试机构,委托考试机构统一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焊工个人也可以将复审申请资料直接提交原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跨地区作业的焊工,可以向作业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复审时,持证焊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G,1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记录表》(见附件H,1份); (四)《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见附件D,1份); (五)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适用于重新考试或者抽考的焊工,1份); (六) 医疗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原件)。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由聘用焊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课时,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七条 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年龄不超过55岁(超过55岁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要求)的; (三)没有因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重新考试合格的项目或者按照本细则附件A的A8,附件B的B7抽考合格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合格的,在证书正本上登记复审考试通过的项目并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持证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某焊接方法中断特种设备焊接作业6个月以上,该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若再使用该焊接方法进行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前,应当复审抽考。 年龄超过55岁的焊工,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根据情况由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考试。 第三十条 逾期未申请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或者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 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 违章操作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一) 考试机构或者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范围考试发证的。 第三十二条 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吊销证书后3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焊工考试申请。 第三十三条 焊工和签署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中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考试机构应当对焊工申请考试资料的完整性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非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的真实性负责。 发证机关应当对焊工考试的程序和审查结论负责。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网上报名的平台,实施网上报名。发证机关应当将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相关数据录入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系统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焊工管理办法,建立焊工焊接档案。焊工焊接档案应当包括焊工焊绩、焊缝质量汇总结果、焊接质量事故等内容,并且为焊工的取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资料。 焊工解除聘用关系后,原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发证机关提供焊工焊接档案资料。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制订。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且报发证机关备案其他要求仍按本细则执行: (一)以本细则规定以外的焊接方法(如钎焊)、材料类别(如中碳钢、锡青铜、锆及锆合金)、填充材料类别和焊缝形式(如耐磨层堆焊、端接焊缝、槽焊缝和塞焊缝)进行焊接; (二)机电类设备采用超出国内 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配电网设计规范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220kv变电站通用竖流式沉淀池设计 规定范围的材料,或者采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610Mpa的低合金钢。 第三十七条 焊工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分为“承压焊”(指承压设备的焊接)和“结构焊”(指机电类设备的焊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焊工考试合格的项目填写方法如下: (一)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有特殊需要〔如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不按照JB/T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件不按照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进行无损检测等〕,焊工考试合格的项目必须分为“承压焊”或者“结构焊”;当《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需同时包括“承压焊、结构焊”时,则其“作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承压焊、结构焊)”,并且在批准项目页中填写的合格项目代号前注明“承压焊”或者“结构焊”(分别用代号“Y”和“J”表示); (二)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有特殊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同时包括“(承压焊)”时,则其“作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结构焊)”,在批准项目页中直接填写合格项目代号。 (三)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没有特殊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的 “作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承压焊、结构焊)”,并且在批准项目页中直接填写合格项目代号,不必注明“承压焊”或者“结构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锅质检锅〔2002〕109号)、2006年10月27日《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中有关焊工的考试组织、考试与管理等相关要求同时废止。 附件A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 A1 适用范围 本附件规定了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结果评定与项目代号。适用于特种设备用金属材料的气焊、焊条电弧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等离子弧焊、气电立焊、电渣焊、摩擦焊、螺柱焊和耐蚀堆焊的焊工考试。 A2 术语 A2.1 焊工 从事焊接操作的人员。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合称焊机操作工。 A2.2 手工焊 焊工用手进行操作和控制工艺参数而完成的焊接,填充金属可以由人工送给,也可以由焊机送给。 A2.3 机动焊 焊工操作焊机进行调节与控制工艺参数而完成的焊接。 A2.4 自动焊 焊机自动进行调节与控制工艺参数而完成焊接。 A2.5 焊机操作工 操作机动焊、自动焊设备的焊工。 A3 基本知识考试范围 (1)特种设备的分类、特点和焊接要求; (2)金属材料的分类、牌号、化学成分、使用性能、焊接特点和焊后热处理; (3)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类型、型号、牌号、性能、使用和保管; (4)焊接设备、工具和测量仪表的种类、名称、使用和维护; (5)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与焊接质量的影响因素; (6)焊缝形式、接头形式、坡口形式、焊缝符号与图样识别; (7)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和返修; (8)焊缝外观检查方法和要求,无损检测方法的特点、适用范围; (9)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0)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规章制度、工艺纪律基本要求; (11)焊接作业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 (12)焊接安全和规定。 (13)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标准; (14)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有关焊接作业人员考核和管理规定。 A4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A4.1 焊接操作技能的要素 与焊接操作技能的要素如下: (1)焊接方法; (2)焊接方法的机动化程度; (3)金属材料类别; (4)填充金属类别; (5)试件位置; (6)衬垫; (7)焊缝金属厚度; (8)管材外径; (9)焊接工艺因素。 A4.2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要素的分类、代号 A4.2.1 焊接方法 焊接方法与代号见表A-1,每种焊接方法都可以表现为手工焊、机动焊、自动焊等操作方式。 表A-1 焊接方法及其代号 焊接方法 代号 焊条电弧焊 SMAW 气焊 OFW 钨极气体保护焊 GTAW 熔化极气体保护焊 GMAW(含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 埋弧焊 SAW 电渣焊 ESW 等离子弧焊 PAW 气电立焊 EGW 摩擦焊 FRW 螺柱电弧焊 SW A4.2.2 金属材料类别 金属材料类别与示例见表A-2。 表A-2 金属材料类别与示例 类别 代号 型号、牌号、级别 低碳钢 FeⅠ Q195 10 HP245 L175 S205 Q215 15 HP265 L210 Q235 20 WCA Q245R 25 Q275 20G 低 合 金 钢 FeⅡ HP295 L245 Q345R 15MoG 09MnD HP325 L290 16Mn 20MoG 09MnNiD HP345 L320 Q370R 12CrMo 09MnNiDR HP365 L360 15MnV 12CrMoG 16MnD Q295 L415 20MnMo 15CrMo 16MnDR Q345 L450 10MnWVNb 15CrMoR 16MnDG Q390 L485 13MnNiMoR 15CrMoG 15MnNiDR Q420 L555 20MnMoNb 14Cr1Mo 15MnNiNbDR S240 07MnCrMoVR 14Cr1MoR 20MnMoD S290 12MnNiVR 12Cr1MoV 07MnNiCrMoVDR S315 20MnG 12Cr1MoVG 08MnNiCrMoVD S360 10MnDG 12Cr2Mo 10Ni3MoVD S385 12Cr2Mo1 06Ni3MoDG S415 12Cr2Mo1R ZG230-450 S450 12Cr2MoG ZG20CrMo S480 12CrMoWVTiB ZG15Cr1Mo1V 12Cr3MoVSiTiB ZG12Cr2Mo1G 类别 代号 型号、牌号、级别 Cr≥5%铬钼钢、铁素体钢、马氏体钢 FeⅢ 1Cr5Mo 06Cr13 12Cr13 10Cr17 1Cr9Mo1 10Cr9MoVNb 00Cr27Mo 06Cr13Al ZG16Cr5MoG 奥氏体钢、奥氏体与铁素体双相钢 FeⅣ 06Cr19Ni10 06Cr17Ni12Mo2 06Cr23Ni13 06Cr19Ni11Ti 06Cr17Ni12Mo2Ti 06Cr25Ni20 022Cr19Ni10 06Cr19Ni13Mo3 12Cr18Ni9 CF3 022Cr17Ni12Mo2 CF8 022Cr19Ni13Mo3 022Cr23Ni5Mo3N 纯铜 CuⅠ T2、TU1、TU2、TP1、TP2 铜锌合金、铜锌锡合金 CuⅡ H62、HA177-2、HSn70-1、HSn62-1 铜硅合金 CuⅢ QSi3-1 铜镍合金 CuⅣ B19、BFe10-1-1、BFe30-1-1 铜铝合金 CuⅤ QA15 QA19-4 ZCuAL10Fe3 纯镍 NiⅠ N5、N6、N7 镍铜合金 NiⅡ NCu30 镍铬铁合金、镍铬钼合金 NiⅢ NS312、NS315、NS334、NS335、NS336 镍钼铁合金 NiⅣ NS321、NS322 镍铁铬合金 NiⅤ NS111、NS112、NS142、NS143 纯铝、铝锰合金 A1Ⅰ 1A85、1060、1050A、1200、3003 铝镁合金 (Mg≤4%) A1Ⅱ 3004、5052、5A03、5454 铝镁硅合金 A1Ⅲ 6061、6063、6A02 铝镁合金 (Mg>4%) A1Ⅴ 5A05、5083、5086 强度纯钛、钛钯合金 TiⅠ TA0、TA1、TA9、TA1-A、ZTi1 高强纯钛、钛钼镍合金 TiⅡ TA2、TA3、TA10、ZTi2 A4.2.3 填充金属类别 填充金属类别、示例与适用范围见表A-3。 表A-3 填充金属类别、示例与适用范围 类 别 试件用填充金属类别代号 相应型号、牌号 适用于焊件填充金属类别范围 相应标准 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马氏体钢焊条、铁素体钢焊条 Fef1 (钛钙型) EXX03 Fef1 JB/T 4747 [GB/T 5117 GB/T 5118 GB/T 983 (奥氏体、奥氏体与铁素体双相钢焊条除外)] Fef2 (纤维素型) EXX10 EXX11 EXX10-X EXX11-X Fef1 Fef2 Fef3 (钛型、钛钙型) EXXX(X)-16 EXXX(X)-17 Fef1 Fef3 Fef3J (低氢型、碱性) EXX15 EXX16 EXX18 EXX48 EXX15-X EXX16-X EXX18-X EXX48-X EXXX(X)-15 EXXX(X)-16 EXXX(X)-17 Fef1 Fef3 Fef3J 奥氏体钢焊条、奥氏体与铁素体双相钢焊条 Fef4 (钛型、钛钙型) EXXX(X)-16 EXXX(X)-17 FefF4 JB/T 4747 [GB/T 983(奥氏体、奥氏体与铁素体双相钢焊条)] Fef4J (碱性) EXXX(X)-15 EXXX(X)-16 EXXX(X)-17 Fef4 Fef4J 全部钢焊丝 FefS 全部实芯焊丝和药芯焊丝 FefS JB/T 4747 纯铜焊条 Cuf1 ECu Cuf1 GB/T 3670 铜硅合金焊条 Cuf2 ECuSi-A ECuSi-B Cuf2 GB/T 3670 铜锡合金焊条 Cuf3 ECuSn-A ECuSn-B Cuf3 GB/T 3670 铜镍合金焊条 Cuf4 ECuNi-A ECuNi-B Cuf4 NifX GB/T 3670 GB/T 13814 铜铝合金焊条 Cuf6 ECuAl-A2 ECuAl-B ECuAl-C Cuf6 GB/T 3670 铜镍铝合金焊条 Cuf7 ECu1Ni ECMnA1Ni Cuf7 GB/T 3670 纯铜焊丝 CufS1 HSCu CufS1 GB/T 9460 铜硅合金焊丝 CufS2 HSCuSi CufS2 GB/T 9460 铜锡合金焊丝 CufS3 HSCuSn CufS3 GB/T 9460 铜镍合金焊丝 CufS3 HSCuNi CufS4 NifSX GB/T 9460 GB/T 15620 铜铝合金焊丝 CufS3 HSCuA1 CufS6 GB/T 9460 铜镍铝合金焊丝 CufS7 HSCuA1Ni CufS7 GB/T 9460 纯镍焊条 Nif1 ENi-1 Nif1 Nif2 Nif3 Nif4 Nif5 Cuf4 GB/T 13814 镍铜合金焊条 Nif2 ENiCu-7 镍基类 镍铬铁合金焊条 镍铬钼合金焊条 Nif3 ENiCrFe-1 ENiCrMo-2 ENiCrFe-3 ENiCrMo-4 ENiCrMo-2 ENiCrMo-3 ENiCrMo-4 ENiCrMo-5 ENiCrMo-6 ENiCrMo-7 镍钼合金焊条 Nif4 ENiMo-1 ENiMo-3 ENiMo-7 铁镍基 镍铬钼合金焊条 Nif5 ENiCrMo-1 ENiCrMo-9 纯镍焊丝 NifS1 ERNi-1 NifS1 NifS2 NifS3 NifS4 NifS5 CufS4 GB/T 15620 镍铜合金焊丝 NifS2 ERNiCu-7 镍基类 镍铬钼合金焊丝 镍铬铁合金焊丝 NifS3 ERNiCr-3 ERNiCrFe-5、ERNiCrFe-6 ERNiCrMo-2、ERNiCrMo-3 ERNiCrMo-4、ERNiCrMo-7 镍钼合金焊丝 NifS4 ERNiMo-1、ERNiMo-2 ERNiMo-3、ERNiMo-7 铁镍基类 镍铬钼合金焊丝 镍铬铁合金焊丝 NifS5 ERNiCrMo-1、ERNiCrMo-8 ERNiCrMo-9、ERNiFeCr-1、 纯铝焊丝 AlfS1 ER1100、ER1188 AlfS1 AlfS2 AlfS3 JB/T 4747 铝镁合金焊丝 AlfS2 ER5183、ER5356、ER5554 ER5556、ER5654 铝硅合金焊丝 AlfS3 ER4145、ER4047 ER4043 纯钛焊丝 TifS1 ERTi-1、ERTi-2 ERTi-3、ERTi-4 TifS1 Tifs2 TiFs4 JB/T 4747 钛钯合金焊丝 TifS2 ERTi7 钛钼镍合金焊丝 TifS4 ERTi-12 A4.2.4 试件位置 焊缝位置基本上由试件位置决定。试件类别、位置与其代号见表A-4、图A-1、图A-2。 摩擦焊试件形式应当与任一通过焊接工艺评定的试件或者焊件相同。 表A-4 试件类别、位置与代号 试件类别 试件位置 代号 板材对接焊缝试件 平焊试件 1G 横焊试件 2G 立焊试件 3G 仰焊试件 4G 板材角焊缝试件 平焊试件 1F 横焊试件 2F 立焊试件 3F 仰焊试件 4F 管材对接焊缝试件 水平转动试件 1G(转动) 垂直固定试件 2G 水平固定试件 向上焊 5G 向下焊 5GX(向下焊) 45°固定试件 向上焊 6G 向下焊 6GX(向下焊) 管材角焊缝试件(分管-板角焊缝试件和管-管角焊缝试件两种) 45°转动试件 1F(转动) 垂直固定横焊试件 2F 水平转动试件 2FR(转动) 垂直固定仰焊试件 4F 水平固定试件 5F 管板角接头试件 水平转动试件 2FRG(转动) 垂直固定平焊试件 2FG 垂直固定仰焊试件 4FG 水平固定试件 5FG 45°固定试件 6FG 螺柱焊试件 平焊试件 1S 横焊试件 2S 仰焊试件 4S A4.2.5 衬垫 板材对接焊缝试件、管材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分为带衬垫和不带衬垫两种。试件和焊件的双面焊、角焊缝,焊件不要求焊透的对接焊缝和管板角接头,均视为带衬垫。 (1) 板材对接焊缝试件(无坡口时为堆焊试件) (2)板材角焊缝试件 (3)管材对接焊缝试件(无坡口时为堆焊试件) (3)管材对接焊缝试件(无坡口时为堆焊试件) (4)管材 (4)管材角焊缝试件 (5)管板角接头试件 (6)螺柱焊试件 图A-1 焊接考试试件形式 图A-2 管板角接头试件接头形式 A4.2.6 焊接工艺因素 焊接工艺因素与代号见表A-5 表A-5 焊接工艺因素及代号 机动化程度 焊接工艺因素 焊接工艺 因素代号 手工 焊 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用填充金属丝 无 01 实芯 02 药芯 03 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和等离子弧焊时,背面保护气体 有 10 无 11 钨极气体保护焊电流类别与极性 直流正接 12 直流反接 13 交流 14 熔化极气体保护焊 喷射弧、熔滴弧、脉冲弧 15 短路弧 16 机动 焊 钨极气体保护焊自动稳压系统 有 04 无 05 各种焊接方法 目视观察、控制 19 遥控 20 各种焊接方法自动跟踪系统 有 06 无 07 各种焊接方法每面坡口内焊道 单道 08 多道 09 自动 焊 摩擦焊 连续驱动磨擦 21 惯性驱动磨擦 22 A4.3 焊接操作考试规定 A4.3.1 焊接方法 变更焊接方法,焊工需要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在同一种焊接方法中,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焊工也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1)手工焊焊工变更为焊机操作工,或者焊机操作工变更为手工焊焊工; (2)自动焊焊工变更为机动焊焊工。 A4.3.2 金属材料的类别 A4.3.2.1 钢 A4.3.2.1.1 钢号 焊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过焊接操作考试合格后,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1)手工焊焊工焊接该类别其他钢号; (2)手工焊焊工焊接该类别钢号与类别号较低钢号所组成的异种钢号焊接接头; (3)除FeⅣ类外,手工焊焊工焊接类别号较低钢号; (4)焊机操作工焊接各类别中的钢号。 A4.3.2.1.2 异类别钢号 手工焊焊工采用异类别钢号组成的管板角接头(或者管材角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视为该焊工已通过试件中较高类别钢的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当焊接钢质管板角接头(或者管材角焊缝)焊件时,可执行A4.3.2.1.1中(1)、(2)、(3)的规定。 A4.3.2.2 铜与铜合金 焊工采用铜与铜合金中某类别任一牌号铜材,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手工焊焊工焊接该类别其它牌号材料时,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焊机操作工焊接各类别中的其他牌号材料时,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A4.3.3.3 镍与镍合金 焊工采用镍与镍合金中某类别任一牌号材料,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各类别中的其他牌号材料时,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焊工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试件母材可以用奥氏体不锈钢代替。 A4.3.2.4 铝与铝合金、钛与钛合金 焊工采用铝与铝合金或者钛与钛合金某类别任一牌号材料,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各类别铝与铝合金或者钛与钛合金中的其他牌号材料时,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A4.3.3 填充金属的类别 (1)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填充金属材料,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相应种类的填充金属材料类别范围,按照表A-3的规定; (2) 焊机操作工采用某类别填充金属材料,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相应种类的各类别填充金属材料。 A4.3.4 焊剂、保护气体、钨极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当变更焊剂型号、保护气体种类、钨极种类时,不需要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A4.3.5 试件位置 (1)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角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经过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的焊缝和焊件位置见表A-6; (2)管材角焊缝试件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可在管-板角焊缝试件与管-管角焊缝试件中任选一种; (3)手工焊焊工向下立焊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考向上立焊,反之也不可; (4)焊机操作工采用螺柱焊试件,经过仰焊位置考试合格后,适用于任何位置的螺柱焊焊件;其他位置考试合格后,只适用于相应位置的焊件(见图A-3)。 表A-6 试件适用焊件焊缝和焊件位置 试 件 适用焊件范围 对接焊缝位置 角焊缝位置 管板角接头 焊件位置 类别 代号 板材和外径大于 600mm的管材 外径小于或等于600mm的管材 板材对接焊缝试件 1G 平 平(注A-2) 平 — 2G 平、横 平、横(注A-2) 平、横 — 3G 平、立(注A-1) 平(注A-2) 平、横、立 — 4G 平、仰 平(注A-2) 平、横、仰 — 管材对接焊缝 试件 1G 平 平 平 — 2G 平、横 平、横 平、横 — 5G 平、立、仰 平、立、仰 平、立、仰 — 5GX 平、立向下、仰 平、立向下、仰 平、立向下、仰 — 6G 平、横、立、仰 平、横、立、仰 平、横、立、仰 — 6GX 平、立向下、横、仰 平、立向下、横、仰 平、立向下、横、仰 — 管板角接头试件 2FG — — 平、横 2FG 2FRG — — 平、横 2FRG、2FG 4FG — — 平、横、仰 4FG、2FG 5FG — — 平、横、立、仰 5FG、2FRG、2FG 6FG — — 平、横、立、仰 所有位置 板材角焊缝试件 1F — — 平(注A-3) — 2F — — 平、横(注A-3) — 3F — — 平、横、立 (注A-3) — 4F — — 平、横、仰 (注A-3) — 管材角焊缝试件 1F — — 平 — 2F — — 平、横 — 2FR — — 平、横 — 4F — — 平、横、仰 — 5F — — 平、立、横、仰 — 注A-1:表中“立”表示向上立焊;向下立焊表示为“立向下”焊; 注A-2:板材对接焊缝试件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材对接焊缝焊件时,管外径应大于或等于76mm; 注A-3:板材角焊缝试件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材角焊缝焊件时,管外径应大于或等于76mm。 图A-3 螺柱焊焊件焊接位置范围 4.3.6 衬垫 (1)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采用不带衬垫对接焊缝试件或者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分别适用于带衬垫对接焊缝焊件或者管板角接头焊件,反之不适用; (2)气焊焊工采用带衬垫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不带衬垫对接焊缝焊件,反之不适用。 A4.3.7 焊缝金属厚度 (1)手工焊焊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范围见表A-7〔t为每名焊工、每种焊接方法在试件上的对接焊缝金属厚度(余高不计)〕,当某焊工用一种焊接方法考试且试件截面全焊透时,t与试件母材厚度T相等(t不得小于12mm,且焊缝不得少于3层); (2)手工焊焊工采用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短路弧焊接焊缝试件,焊缝金属厚度t<12mm,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为小于或者等于1.1t;若当试件焊缝金属厚度t≥12mm,且焊缝不得少于3层,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为大于1.1t; (3)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或管板角接头试件考试时,母材厚度T与S0由考试机构自定,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不限; (4)气焊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母材厚度与焊缝金属厚度不大于试件母材和焊缝金属厚度。 表A-7 手工焊对接焊缝试件适用于对接焊缝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范围 mm 试件母材厚度T 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 最小值 最大值 <12 不限 2t ≥12 不限 不限 A4.3.8 管材外径 (1)手工焊焊工采用管材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材对接焊缝焊件外径范围见表A-8,适用于焊缝金属厚度范围见表A-7; 表A-8 手工焊管材对接焊缝试件适用于对接焊缝焊件外径范围 mm 管材试件外径 D 适用于管材焊件外径范围 最小值 最大值 <25 D 不限 25≤D<76 25 不限 ≥76 76 不限 ≥300(注A-4) 76 不限 注A-4:管材向下焊试件。 (2)手工焊焊工采用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板角接头焊件尺寸范围见表A-9;当某焊工用一种焊接方法考试且试件截面全焊透时,t与试件板材厚度S0相等;当S0≥12时,t应不小于12mm,且焊缝不得少于3层; (3)焊机操作工采用管材对接焊缝试件或者管板角接头试件考试时,管外径由考试机构自定,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材对接焊缝焊件外径或者管板角接头焊件管外径不限。 表A-9 手工焊管板角接头试件适用于管板角接头焊件尺寸范围 mm 试件管外径D 适用于管板角接头焊件尺寸范围 管外径 管壁厚度 焊件焊缝金属厚度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25 D 不限 不限 不限 当S0<12时,2t; 当S0≥12时不限 25≤D<76 25 不限 不限 ≥76 76 不限 不限 A4.3.8.2 角焊缝 (1)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或者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除其他条款规定需要重新考试外,适用于角焊缝焊件,且母材厚度和管径不限; (2)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采用管材角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除其他条款规定需要重新考试外,手工焊焊工适用于管材角焊缝焊件尺寸范围见表A-10,焊机操作工不限; (3)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采用板材角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除其他条款规定需要重新考试外,手工焊焊工适用于角焊缝焊件范围见表A-11,焊机操作工不限。 表A-10 手工焊焊工管材角焊缝试件适用于管材角焊缝焊件外径范围 mm 管材试件外径 D 适用于管材焊件尺寸范围 外径最小值 外径最大值 管壁厚度 <25 D 不限 不限 25≤D<76 25 不限 不限 ≥76 76 不限 不限 表A-11 手工焊焊工板材角焊缝试件适用于角焊缝焊件范围 mm 试件母材厚度T 适用于管材焊件尺寸范围 母材厚度 焊件类别 5~10 不限 板材角焊缝 外径D≥76管材角焊缝 <5 T~2T A4.3.9 焊接工艺因素 当表A-5中焊接工艺因素代号01、02、03、04、06、08、10、12、13、14、15、16、19、20、21、22中某一代号因素变更时,焊工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4.3.10 耐蚀堆焊 (1)各种焊接方法的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规定也适用于耐蚀堆焊; (2)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采用堆焊试件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的堆焊层厚度不限,适用焊件母材厚度范围见表A-12; (3)焊接不锈钢复合钢的复层之间焊缝及过渡焊缝的焊工,应当取得耐蚀堆焊资格。 表A-12 堆焊试件适用焊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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