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7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9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12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15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17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19暂扣木材通知单
21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24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28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29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31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2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35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38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39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41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整理与立卷
44填写卷宗封面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基本点
1、明确时间。发生案件的时间是整个案件的起源,为后来取证的各类型材料中起到一个承接的作用,不但有利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过程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询问,而且根据时间可以推断出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在询问时,可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做好时间记录,有利于对案件时效的把握,否则因时间有误,会引起行政诉讼。所以,在制作时,应当真实、准确填制时间,填制年、月、日、时要填制到分。
2、明确场所。检查的场所就是案件的发案地,发案地就是案件的初始来源,它是案件的基础,是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作出判定的依据。所以,在制作时应当认真填写场所,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重量及现场痕迹等等。特殊场所,必须有公安配合,才能实施,不得盲目行事。
3、明确物品。现场检查的物品,是案件的核心,整个案件就是贯穿于物品的始终,决定着案件的构成与否,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主导作用。所以,制作时必须仔细填写。认真观察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特征,要有明确的阐述。特别要注意的是,现场检查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必须与扣押清单一致,不得有半点的疏忽大意,造成差错。
4、明确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是主要的现场目击者,是现场检查中不可缺少的证据,是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案件真实的主要材料之一,也是案件的第一手最有力的人证。所以,我们在检查现场时,首先要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系方式,不论他是违法者或者是证人,都要认真对待,每到的地方必须有当事人在现场,对违法物品的清点,要按品种、数量、规格依次排列,由当事人进一步核实,允许当事人对疑问物品、特别是数量进行复查,达到认可的结果,检查的全过程。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之后,要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署“看过无误,属实”的意见。然后,签上名字和日期,最好是捺上右手大母指印。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原则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我们在农业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具有其特定的证明价值,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本身,而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确制作我们要把握“合法性、纪实性、准确性、客观性”这四个原则要求。
1、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即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其一,现场检查(勘验)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其二,现场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应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参加见证。其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定稿,不能事后追忆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制作检查笔录。其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填写意见并签名同时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章或不能签章的应当注明拒绝和不能签章的原因。
2、记实性原则
所谓记实性原则,就是要求真实地纪录检查(勘验)的全过程。例如1、记录执法人员检查勘验的方法和手段包括纪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它证据、邀请见证人等情况。2、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纪录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场,是否正在经营等。3、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和证据采取的相关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如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做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数量的清点和过磅称重的过程。
3、准确性原则
所谓准确性就是要准确的反映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和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重量。主要应注意以下三点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文书写规范,用语准确,要严谨、清楚,不要有太多的修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辅佐性项目的填写要齐全,不能有空缺,要准确纪录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应精确到分钟。2、检查的地点要具体、明确,应填写到被检查地的门牌号。对没有门牌或地点情况复杂的要选择好参照物,方向、距离要准确无误,必要时还可以绘图说明。对经营场所的面积及物品放置的地点、位置、数量和摆放方法都应准确纪录。3、对检查中出现的各种数量、重量、距离等要精确不能使用“大约”“大概”“估计”“差不多”或“多”“左右”等不定词语。
4、客观性原则
所谓客观性原则就是要真实反映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性。切忌主观推测主观臆断,使用“非法”“违法”“擅自”等定性词语。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时,对案件提出如何处理的具体意见的文书。即在一般程序调查的案件,经调查取证以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时制作的文书。调查过程中,若不属于管辖的案件或没有违法行为则不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一条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受委托案件必须由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一份。要存入相应的林业行政案卷备查。
文书文号:“ 林罚意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则填上“乌”字;
“字”字前面的“林罚意”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的本文书的序号。如: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的编号如下:乌林罚意字(2010)第(01001)号。
“案件性质”: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违法行为人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该条款规定的行为确定案件性质。
“执法人”:必须填写本案主办人员(要有执法证的人员)的姓名人,不能只写姓不写名,而要写全称。不能少于2人。
“查处时间”:填写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处罚意见之日止。即行政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时间至制作决定书的时间。但必须注意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期限。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违法行为人”:按调查掌握的实际情况详细填写,填写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对违法行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对有数个当事人的,可以只填写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姓名和基本情况。
“简要案情”:填写简要案情,要求字迹清楚,语句精炼通顺,实事求是地把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经过叙述清楚。其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人、时间、地点、人员、目的、手段过程和结果等主要因素。
“执法人意见”: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和拟定的处理意见,由本案二人以上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加盖本案主办机构的印章。对一种违法行为有多个法律引用的,应引用上位法,引用法律、法规应写全称。
例如:盗、滥林伐林木的林业行政处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对盗伐林木裁决为:A、没收盗伐的(树材种和材积)或没收盗伐(树材种)的变卖所得(金额)(指盗伐的林木被销售后得的处罚,变卖所得为实际所得),并处以盗伐(树材种)价值(金额)X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是三倍以上至十倍以下罚款;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是三倍至五倍,第二规定款处罚,是五倍至十倍)的罚款,计XXX元。B、责令补种盗伐(树种和株数)十倍的树木,计补种(树种和总株数)。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裁决为:A、责令补种滥伐(树种和株数)五倍的树木,计补种(树种和总株数)。B、并处滥伐(树材种)价值(金额)X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是二以上五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是二倍至三倍,第二规定款处罚,是三倍至五倍)的罚款,计XXX元。
注:如当事人不愿补种树木而愿交补种费用的,可以由林业行政业务部门根据补种树木的株数(补种树种由林业行政业务部门确定)测算所需补种费用,并出具计算证明作为“其他材料”存档,补种费用不要填在意见栏内,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规定的,如需收取补种费用,也按以上规定操作。收取补种费用的收据可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项目应写:补种费用并备注处罚决定书号。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受委托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由审核人签名或者加盖法制工作机构的印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经执法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后,若同意执法人意见的可填写:“同意执法人意见作出处罚决定”;若不能结案的要作出相应的决定,如作出重新调查决定,则填“重新调查”,执法人经再调查后再作意见书,领导重新批示;若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则填:“该案经集体研究决定:(填上集体研究决定的结果)”,行政负责人签名或盖章(集体研究应另行记录备案,记录中应当记明每个参研人员的观点、意见和最后形成的决定,参加研究人签名)。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同案当事人有两人以上,如果违法性质相同且都要处罚的(如:对盗、滥伐等案件的处罚),应当根据各所负的责任,分别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如果责任确实分不清的可以将他们的姓名、基本情况和处罚结果将责任摊到各违法行为人综合写在一份意见书中,但告知书、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当分别制作。
同案当事人有两人以上,如果性质不同应当分别制作处罚意见书、告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
当事人为一人,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的,如果违法性质不同的,应当分案处罚,分别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但既是货主又是承运人的无证运输木材案件,可以填制一份《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案件性质可填一个主要性质,但在简要案情的叙述中应把当事人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叙述清楚,在执法人的意见栏中应把当事人的被处罚条款分开写。例如:对既是货主又是承运人的案件,案件性质可填“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执法人意见”第一点按“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点按“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写完处罚意见后另起一行写“以上两项合计:没收(树材种和材积),没收违法所得XXX元,罚款XXX元”。“罚款”计算要用公式书写,即用计算等式。
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有裁决依法赔偿损失的,应由有资质的林业部门测算出赔偿费,并出具计算数额证明。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指林业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按照法定告知程序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听证权利,记载告知内容和被处罚人对告知事项陈述、申辩内容的法律文书。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具有告知书和笔录的双重属性,包括了三方面的功能:一是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二是告知被处罚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记录其陈述和申辩;三是告知被处罚人所享有的听证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规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填充型文书。
“当事人姓名(名称)”:指本案卷中的违法行为人(单位)的名称。
“行政处罚的事实”:本栏应当明确写明对违法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开头语一般写“你(你单位)于……(写上违法事实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性质、数量)。
“行政处罚理由和依据”:本栏应当明确写明对违法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理由和依据要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叙述。例如:盗伐林木。记述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如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处罚的,其“依据”记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处罚。”
写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印好)。
本文书的末尾应当由被告知当事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在处罚意见书作出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并送达被处罚人。《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制作要求精练、准确地叙述主要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的理由与依据。一份《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只能告知一个被处罚人。
适用于林业行政执法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的情况,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并不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一般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只要求告知违法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不属于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告知义务。但是,对于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违法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同时要填制《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使用《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时要有程序和证据意识。本文书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价值:一方面,它是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另一方面,《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又是认定案情的证据之一。被告知人签名后,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林业行政执法机关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当属书面形式的一种,但考虑到有的地方已制定了告知文书,因而,不要求一定采用笔录形式知,但无论如何,告知内容及情况必须留有书面记载,以防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文书。即是指林业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按照法定告知程序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听证权利,记载告知内容和被处罚人对告知事项陈述、申辩内容的法律文书。林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具有告知书和笔录的双重属性,包括了三方面的功能:一是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第二是告知被处罚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记录其陈述和申辩;三是告知被处罚人所享有的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规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4、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的期限和组织听证的机关。”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填充型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告知人;第二联附卷;第三联为存根。
文书文号:“ 林听证告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则填上“乌”字;
“字”字前面的“林听证告”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文书制作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三位阿拉伯数,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如: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的书编号如下:乌林听证告字(2010)第(0100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上内容填写。
“告知内容”:第一部份填写时应当明确写明对违法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第二部份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四条规定:“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或者没有设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分离的原则,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前需要举行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单位举行听证的,由该单位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自行组织。”
本文书的未尾应当由被告知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听证机关注明具体日期并盖章。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仅适用于林业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情况,林业行政机关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并不要求采用书面笔录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都只要求告知违法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不属于林业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但是,对于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林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违法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使用《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时要有程序和证据意识。本文书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价值:一方面,它是林业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另一方面,本文书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又是认定案情的证据之一。被告知人签名后,《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由林业行政机关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当属书面形式的一种,但考虑到有的地方已制定了告知文书,因而,不要求一定采用笔录形式告知,但无论如何,告知内容及情况必须留有书面记载,以防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依照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林业行政办案人员填写完毕,应当交被处罚人签名后当场将该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而不应在事后以其他方式交付或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当场处罚决定书应由有林业行政执法资格人员随身携带。对依法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交付当事人。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执行处罚决定,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它也是林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所具备的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将林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但它又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适用的程序不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是通过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是通过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当场处罚案件案情简单、情节轻微、无须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法事实,并且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案件,这是为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及时处理行政案件而采取的办案程序;二是适用条件不同。当场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种类限于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除此之外,不能适用当场处罚决定书。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适用于林业行政机关通过一般程序依法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种类也没有相应的限制。即使是当场处罚案件,也可以适用,如虽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当事人与林业行政办案人员在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方面有较大分歧,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转入一般程序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就不应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也就不能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三是适用的批准程序不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严格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实施、非经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不能当场开具法律文书,而当场处罚决定书则简便、快捷。如果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和证据没有分歧。无须经林业行政机关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当场就可将填好的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属填充型文书,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文书文号:“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则填上“乌”字;
“字”字前面的“林当罚书”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如: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假设其代码为:01,以下同。)在2006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如下:乌林当罚书字(2010)第(01001) 号。
“案件性质”。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违法行为人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违反规定野外用火”
“被处罚人”。一份决定书只能填一个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是公民个人的,不必填写单位一栏,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填写单位的地址。
“事实和证据”。事实:要把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事件、数量、性质、经过写清楚。证据一般指:《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X份、《林业行政处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X份。根据:写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处罚决定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有效期限为“六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内”。例如:乌鲁木齐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呼伦贝尔市林业局或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诉讼受理机关是“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中处罚机关应盖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公章,不盖受委托组织公章。否则,是违法的。在处罚决定书位尾部填上案件承办人的姓名与执法证号及决定书的制作时间。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代当场处罚笔录。
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进行,不得越权行使。
引用法律、法规应准确,不能超越权限范围。引用时应详细写明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及条、款、项,不能断章取义、主次不分,甚至引用没有制授权其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
写作时,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实,用语应规范,逻辑应严密。
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完毕,应当由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联上签名,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林业行政办案人员应当在备案联上注明。如被处罚人对违法事实、证据等与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认识有较大分歧的,林业行政办案人员不应继续实施当场处罚,而应当将该案件转为一般程序处理。
对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林业行政办案人员除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外,还要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林业行政办案人员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向违法行为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否则,不能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即是林业行政机关接受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或者发现、上级交办以及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登记备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该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接受行政案件的原始凭证,制作好该文书,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接受来自群众、社会以及林业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有利于做好各种执法数据的统计工作。
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一份。要存入相应的林业行政案卷备查。
文书文号:“ 林立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则填上“乌”字;
“字”字前面的“林立”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如: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的编号如下:乌林立字(2010)第(01001)号。
“案件来源”: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来源主要有“发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举报:一般是电话、口头、信件举报;控告:一般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具体人和违法行为;移送:其他执法单位移送或其他部门执法单位移送),案件来源栏填写:发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其中之一即可。不得随意填写自己创造的案源名称。
“案件性质”:案件在立案时,整个案情还未进行调查,所以可以根据案件来源分析暂定案件性质,但案件性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该条款规定的行为来确定案件性质填写,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等。
“受案机关”:指的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要写受案机关全称。
“受案时间”:指案件来源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
“违法嫌疑人”:在此栏中,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对违法嫌疑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对有数个当事人的,可以只填写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姓名和基本情况,在立案登记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简要案情”:在此栏中要填写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经过,包括参与人的情况。所写的内容必须符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依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机关管辖。要求把案件来源的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写清楚。事实经过不能用定性的语言表述,涉及到数量时,写大约数量。同时要求字迹清楚,工整通顺。
“受案人意见”:填写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一般填写:“根据上述情况,建议立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受案人员签字,并送行政负责人批示。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填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受委托的执法单位由委托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批示,若委托单位没有正职领导,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批示。批示前要根据简要案情,分析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若不属管辖范围,则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若属管辖范围,再分析是否需要立案,若不需要立案,则批示“不同意立案人意见”,若需要立案,则指示“同意立案人意见”。同时,必须在受案时起七日内予以立案调查。
“备注”:因是团伙作案时,上面写主要作案人,此栏写同伙作案人;也可作为对实物进行保存的批示。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报案时间应当精确到分。
在制作本文书时,应当尽量记载清楚报案人的基本情况。但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林业行政机关应当为其保密。由于报案人不愿意透露个人情况或者因情势紧急等原因无法记载报案人有关个人情况的,应当在相关栏目中简要注明。
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在本文书的“简要案情”栏中应注明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对于“简要案情”栏中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明确或者不清楚的,不一定要求在立案登记表中准确填写,如出生日期不明,可写大约年龄(报案人估计的年龄),现住址、工作单位不明的,也可以不填。
案件承办人和办案部门负责人在考虑是否受理该案并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时,应当对以下要素作出初步地判断:首选判断否存在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其次判断否属于林业行政机关管辖,是否属本辖区范围;最后判断否应当追究林业行政责任,包括是否已过时效、违法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情节是否显著轻微等。
对报案的群众应当认真负责、热情接待,严格依法办事,促使报案人员清楚全面地表述案情,特别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后果及涉及的有关人员等方面的情况,为进一步调查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明显不属于林业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或者明显不构成违法的,要向有关人员解释清楚或者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
有些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属于现行案件,情势紧迫,人员流动快,现场易于破坏,林业行政机关接案后要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快速赶赴案发现场,实地进行调查、询问、检查、取证,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控制事态发展。在必要时,可以将受理、勘验检查等调查程序交叉或者同时进行。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登记保存是法定证据保全措施的一种,是为了查明案情,保护可能灭失的证据不被隐匿、转移、销毁,对有关证据进行登记、清点。由于在保存期间,登记保存的证据持有人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因此登记保存具有封存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六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 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文书文号:“ 林登保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则填上“乌”字;
“字”字前面的“林登保”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如: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的编号如下:乌林登保字(2010)第(01001)号。
“被登记保存人”:一栏中是公民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进行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和职务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中原因可写:“证据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根据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时间按24小时制填写,例如壹拾柒时。
被登记保存的“物品名称”必须按标准的产品名称填写;“计量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规定填写,如木材材积应写“立方米”;“数量”必须填写具体每种物品的数量,应用大写;“登记保存地点”必须写详细地点,如XX区XX街XX加工厂XX车间;“备注栏”指对保存实物的计量单位和名称的说明。填写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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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上述内容时,应当一项一格,中间不应留当空格,填写完剩下的空格应当用对角线的方式划去,空格不过的,可以附页,附页也要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由办案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
登记保存通知单的末尾应当由被登记保存人和登记保存执行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若被登记保存人拒绝签名的,登记保存执行人应当在登记保存通知单上注明。登记保存单位的印章,必须使用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印章。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登记保存通知单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应当经行政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证据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登记保存通知单。必要时,应当对登记保存的证据拍照。
被登记保存人必须是实物的所有权人或所有单位。
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被登记保存人可以自由处置被登记保存的物品。
在使用登记保存通知单需加页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登记保存通知单的上要加盖登记保存单位印章。
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交给被登记保存人的第二联登记保存通知单应收回。
暂扣木材通知单
概念
暂扣木材通知单,是负责检查木材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暂扣的文书。即是林业行政机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过程中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木材,对涉案木材进行扣押时所使用的文书。林业行政机关在扣押木材时,应当当场开具扣押木材通知单,清楚完整地记载扣押木材的情况,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填充型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暂扣木材人。
文书文号“: 林罚扣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则填上“乌”字;
“字”字前面的“林罚扣”是指文书简称。即《暂扣木材通知单》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如:乌鲁木齐市林业局(XX木材检查站)在2010年开具的第1份《暂扣木材通知单》编号如下:乌林罚扣字(2010)第(01001)号。
“被扣留物品人”:一栏中是公民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进行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和职务等。
《暂扣木材通知单》中原因可写:“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根据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时间按24小时制填写,例如壹拾柒时。“扣留物品地点”必须写详细地点,如XXX木材检查站,同时要写清楚具体站址。
“被扣留物品名称”:必须按标准的产品名称填写;“计量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规定填写,如木材材积应写“立方米”;“数量”必须填写每种物品的数量,应用大写;“备注栏”指对保存实物的计量单位和名称的说明。填写表格中上述内容时,应当一项一格,中间不应当留空格,填写完剩下的空格应当用对角线的方式划去,空格不过的,可以加附页,附页也要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由办案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
暂扣木材通知单的末尾应当由被扣留物品人和承办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若被扣留物品人拒绝签名的,承办人应当在暂扣木材通知单上注明。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暂扣木材通知单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在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时使用。
被扣留物品人必须是实物的所有权人或所有单位。
被扣留的木材,应当在七日内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被登记保存人可以自由处置被登记保存的物品。
在使用暂扣木材通知单需加页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暂扣木材通知单的上要加盖暂扣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单位印章。
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交给被登记保存人的第二联交被暂扣木材人应收回。
暂扣木材放行时,行政负责人应在第一联中批示。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其含义,一是林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当事人就其是否实施违法行为以及违法事实如何等问题进行询问时,按照有关规定所制作的记录。也就是林业行政办案人员提问以及被询问人回答陈述情况的证据性文书。询问是林业行政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最重要的调查程序之一;二是林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对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证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时所制作的回答实录。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询问笔录是对询问过程的完整记载,一经核实和被询问人认可,就成为林业行政机关裁决林业行政案件以及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对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依法认真制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八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叙述型文书。
本文书包括文书名称、询问地点、询问时间、询问机关、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应当按照要求逐项填写清楚,没有相关内容的栏目填写“无”。
询问时间应当精确到分钟;“询问人”和“记录人”栏应当由询问人、记录人分别签名;询问人、记录人工作单位不能省略不填。
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文书中所称“年龄”都以公历(阳历)为准,应当具体到年月日。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
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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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盲等档次。文书中所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在实际办案中一般采用问答形式记录,把询问的内容真实、详细地记录下来。执法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回答一律记作“问”和“答”,不应用其他符号代替。对被询问人的陈述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记清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如果询问人不了解或忘掉了,也应如实记明。被询问人的回答使用第一人称“我”记录。询问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和记录。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的步骤如下:
林业行政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