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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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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2012-8海大字〔2012〕6号 关于印发《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 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统筹和优化配置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海大字﹝2009﹞25号)的执行情况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2012-8
海大字〔2012〕6号 关于印发《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 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统筹和优化配置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试行)》(海大字﹝2009﹞25号)的执行情况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研究生 奖助学金 实施办法 通知 中国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12年8月8日印 印制人:王 伟 校对人:吴 慧 附件: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统筹和优化配置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海大字﹝2009﹞25号)的执行情况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统筹和优化国家财政拨款、研究生指导教师资助经费和社会(企业)赞助等资源,建立并完善以学校投入为主、导师配套、多元投入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加大对研究生的奖励与资助力度,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攀科学高峰,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奖助学金组成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基本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助研助学金、岗位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组成。 1. 基本奖学金:基本奖学金由学校负担,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学费。 奖励范围:个人人事档案已转到学校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不包括MBA、MPA和MTA)。 奖励年限: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教育部实际拨款年数执行,暂定2~3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为3年;博士研究生为3年。优秀者可由其研究生指导教师向研究生教育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适当放宽年限。 学校按年度提供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基本奖学金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比例见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1。 表1:研究生基本奖学金构成(单位:元/年·生) 类 别 比例 额度 博士生 100% 当年学费 硕士生 100% 当年学费 2. 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担,主要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成长成才。 奖励范围:个人人事档案已转到学校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不包括MBA、MPA和MTA)。 奖励年限:根据学校相应的培养方案,专业学位研究生为2~3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为3年,博士研究生为3年。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按三等奖学金发放,即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元;第二学年起学业奖学金按照课程成绩、科研成果以及社会活动等进行综合测评,分级评定,具体比例和金额见表2。 表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构成(单位:元/年·生) 类 别 等级 比例 金额 博士生 一等 15% 11000 二等 30% 9000 三等 55% 8000 硕士生 一等 10% 6000 二等 20% 4500 三等 70% 3000 3. 专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或由社会、企业、个人捐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特定学科/专业的优秀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按照各专项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进行。 4. 助研助学金:研助助学金由学校和导师共同分担。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的学业情况和科研业绩自主确定资助额度,学校给予1:1配套,但学校配套额度有上限,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助额度无上限。学校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为其指导的所有参加科研活动的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助研助学金基本标准及构成见表3。 表3: 助研助学金构成(单位:元/年·生) 类别 等级 比例上限 学校配套额度 导师资助额度 博士生 一等 30% ≤3500 不限 二等 60% ≤1500 硕士生 一等 30% ≤1000 二等 50% ≤500 (1)研究生每学年末向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助研助学金,由研究生指导教师确定等级和额度。助研助学金中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助经费须从研究生指导教师科研项目经费(须符合财务的有关规定),或由学校划拨给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培养费中列支。 (2)各院(系)先将研究生指导教师确定的助研助学金各等级人数和额度汇总后报学校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具体的发放名单落实助研助学金发放工作。 (3)助研助学金经研究生指导教师签字后由学校统一向学生发放,每年发放一次。 (4)学校依据研究生指导教师资助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的额度为学生进行配套。 (5)各院(系)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助学生助研助学金的总量是学校调整各院(系)招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重要依据。 5. 岗位助学金:指研究生通过校内兼职工作获得的岗位酬金,包括助教助学金和助管助学金等。研究生可根据教务处每学期初设置的助教岗位向岗位负责教师申请上岗,学校每学期末对上岗研究生进行考核后发放酬金。研究生可根据人事处于每学期初设置的助管岗位向岗位负责人申请上岗,学校每月对上岗研究生进行考核后发放酬金。 6.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完成学业的贷款。校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参照《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海大学字﹝2006﹞81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依据当地贷款政策办理。 三、学业奖学金评定与发放 1.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党委副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记为副组长,各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各院(系)要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评定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后实施。 2.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学年初进行评定,须由研究生本人向院(系)提出申请,院(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3. 各院(系)应按照学校下达的学业奖学金等级和人数名额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应至少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4. 学业奖学金逐月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计。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出国(或出境)留学3个月以上的研究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自离月校手续办理完成的次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恢复发放。 (2)申请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复学后,根据休学的具体情况恢复发放或申请重新评定学业奖学金。 (3)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被批准退学之日起终止发放学业奖学金。 (4)受到学校处分的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停发10个月学业奖学金。 (5)其他特殊情形,由研究生教育中心酌情处理。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计划统筹费 1.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研究生须有合适的科研课题和充足的研究经费,并能提供部分科研经费用于奖助研究生。为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责任,合理调控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人数,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学术学位研究生须向学校支付招生计划统筹费。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多个学科专业招生,按照总招生人数核算招生计划统筹费,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人数与招生计划统筹费标准见表4。 表4: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人数与招生计划统筹费标准(单位:元/年·生) 类别 学科类别 第1名 第2名 第3名及以上 委托培养 博士 (学术学位) 理工类 2000 4000 10000 10000 社科类 1000 2000 5000 10000 硕士 (学术学位) 学科类别 第1-2名 第3名 第4名及以上 委托培养 理工类 0 1000 5000 2000 社科类 0 500 2500 2000 注:①理工类:指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 ②社科类:指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学科(数学学科参照社科类标准执行)。 2. 学校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免除其相应的招生计划统筹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国外学习工作期间,免除其导师对该生当年的招生计划统筹费。 五、附则 1. 本办法的执行对象是2010级及之后入学的所有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不包括MBA、MPA和MTA);其中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计划统筹费从2013级研究生开始收取。 2.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中心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AG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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