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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纯高案定性营业信托纠纷安信信托一审落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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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纯高案定性营业信托纠纷安信信托一审落败昆山纯高案定性营业信托纠纷安信信托一审落败 1.“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计划”究竟是集合资金信托还是资产收益权信托, 2.2.15亿元的性质是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还是信托贷款, 3.该案中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有效,安信信托是否可就抵押物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记者邹靓?编辑于勇 安信信托从来都不屑于妥协,但是这一次恐怕是力不从心了。 记者最新获悉,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昆山纯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6月7日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纠纷性质为营业信托纠纷(即财产权...

昆山纯高案定性营业信托纠纷安信信托一审落败
昆山纯高案定性营业信托纠纷安信信托一审落败 1.“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究竟是集合资金信托还是资产收益权信托, 2.2.15亿元的性质是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还是信托贷款, 3.该案中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有效,安信信托是否可就抵押物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记者邹靓?编辑于勇 安信信托从来都不屑于妥协,但是这一次恐怕是力不从心了。 记者最新获悉,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昆山纯高)金融 借款合同 关于无偿借款合同样本个人借款合同模板下载关于民间借款合同关于民间借款合同关于汽车抵押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于6月7日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纠纷性质为营业信托纠纷(即财产权信托合同纠纷)而非信托贷款合同纠纷,对安信信托以贷款纠纷为诉由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安信信托以昆山纯高未偿还贷款为诉由主张的罚息、违约金、复利等权利将不被支持,其权利仅限于昆山纯高尚未归还的1.06亿元本金,以及1400万罚息。 虽然二中院未支持安信信托诉由,但依然认定依附于《财产权信托合同》的抵押有效,使得安信信托能够依此进行抵押物资产处置获得优先受偿。 一审判决结果无疑是对被告更有利的结果,据记者了然而对安信信托而言, 解,安信信托方面已准备维持原诉由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最后的努力”,而昆山纯高方面,则坚持“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纠纷”性质,以“安信信托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由反将其告上法庭。 作为我国首个“资产收益权信托合同纠纷”判例,昆山纯高案备受业界关注。自信托业“一法两规”颁布实施以来,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屡现于市场。资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运用于信托业务是否能获得法律支持,对信托业乃至整个财富管理行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昆山纯高案”判例也将因此成为金融业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典型案例。 争议 缘由 信托计划性质之辩 安信信托在2012年起诉昆山纯高时,是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而非信托合同纠纷,即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而昆山纯高则认定了在 “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计划”项目中存在“阴阳合同”,主张“该信托计划为财产权信托而非信托贷款” 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案源起双方于2009年9月签署的《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下称《财产权信托合同》),根据合同,由昆山纯高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基础资产收益权作价6.27亿元交由安信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双方又将该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权分为优先信托受益权和一般信托受益权。优先信托受益权规模为人民币2.15亿元,由社会公众投资人投资取得,该投资资金在信托成立并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委托人即昆山纯高。一般信托受益权则由委托人昆山纯高继续持有,未经受托人安信信托同意,一般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为控制资产收益权信托风险,安信信托要求昆山纯高将“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基础资产作为抵押,这也是业内通行的做法。此外,双方还在《财产权信托合同》中约定,昆山纯高需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将一定数额的资产收益价款及时支付到信托财产专户,如资产收益价款不足的,则昆山纯高有义务以自有资金补足。 然而该信托成立一年后,昆山纯高并未能按《财产权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节 在原定的信托计划期满时,也未能兑付资点在信托专户内存入最低现金余额, 产收益权款项。安信信托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最终将昆山纯高告上法庭,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上述抵押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和在建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并通过拍卖等方式收回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安信信托在2012年起诉昆山纯高时,是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而非信托合同纠纷,即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并据此主张要求昆山纯高除贷款本金外一并偿还借款期限内10%利息、借款期限外12%利息、以及相应的违约金等,各项相加昆山纯高合计需支付本金的140%。 之所以有《信托贷款合同》的出现,是因为对房地产登记部门而言,房屋及在建工程的抵押一般担保对象为贷款,特别是对于在建工程,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当初双方无法依据《财产权信托合同》为项目基础资产 办理抵押,但是若不办理抵押则资产收益权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信托贷款合同》得以顺利完成抵押办理。 昆山纯高正是认定了在“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计划”项目中存在“阴阳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主张“该信托计划为财产权信托而非信托贷款”,并以此为抗辩理由否认2.15亿元资金为信托贷款,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为配合该案审理,昆山纯高也以此为由另案起诉安信信托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庭审直击 一审定性“三大”焦点 二中院支持昆山纯高关于该信托计划为资产收益权信托的主张,作为信托财产基础的是由昆山纯高提供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基础资产收益权,安信信托以优先受益权募集的2.15亿元资金只是信托受益权投资价款而非信托资金 翻阅“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计划”原始交易文件可以看到,《财产权信托合同》第二条载明,“本信托目的系委托人为实现基础资产财产价值的流动化,以其合法享有的取得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设定的同时向投资者发行信托收益权份额的财产权信托,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二中院也据此认定,“《信托贷款合同》的还款方式采用信托合同中对信托专户最低现金余额的约定方式,该合同依附于信托合同而产生,原告发放的贷款又有违信托合同约定。故原告将2.15亿元以贷款方式发放给昆山纯高公司,现以被告未偿贷款为诉由,显属不当,法院认为,该案纠纷的性质应定为营业信托纠纷”。 也就是说,二中院支持昆山纯高关于该信托计划为资产收益权信托的主张,作为信托财产基础的是由昆山纯高提供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基础资产收益权,安信信托以优先受益权募集的2.15亿元资金只是信托受益权投资价款而非信托资金,投资人与安信信托之间不构成信托关系。 “站在社会公众投资人的立场,投资人是作为委托人参与该信托项目,对投资人来说这就是一个集合资金信托,但事实上却并不是如此。安信信托在一开始就没有向投资人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之后也是按‘集合信托+贷款’融资模式为基 本主张提起诉讼,确有不妥之处。”江苏汇商律师事务所吕剑锋律师这样评价。 尽管虽然二中院未支持安信信托关于信托贷款纠纷的诉由,但依然认为,依附于《财产权信托合同》的抵押有效,予以支持。昆山纯高委托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吉高表示,二中院之所以支持抵押有效:一是认为《信托贷款合同》依附于《财产权信托合同》;二是认为《信托贷款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合同,其实质仍为《财产权信托合同》,《财产权信托合同》中也有关于以基础资产作为抵押的条款,是为双方真实意图,所以应当履行。 由此,安信信托得以对之后的抵押资产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益权。而事实上,按照合同约定,该信托项目已于2012年9月24日到期。记者从安信信托获悉,原为公众投资者投资的优先受益权已转让与安信信托关联企业,即投资者权益已兑付。 律师观点 资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仍存争议 本案的判决结果,直接关系以“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进行的创新交易结构能否获得法律支持,这对整个信托业乃至整个财富管理行业的创新业务具有指导意义 一审判决结果裁定,昆山纯高仍拖欠安信信托1.06亿元本金未归还,另“酌情”应付罚息1400万元。相比安信信托诉求的1.28亿元本金及约5000万元利息、罚息、违约金,相差近6000万元。安信信托人士表示,若判决生效,则安信信托通过抵押资产处置所获受偿也将交付该接盘关联企业,基本能够覆盖《财产权信托合同》约定本息。 在一审判决前,安信信托曾直言“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进行创新性地风险控制及信用增级在传统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框架下的合理性”。“从判决结果的字面意思来看,法院似乎是承认了以‘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进行的创新交易结构,若这样来看,那么安信胜了。但是从实际效果上来看,该判决结果并不是在信托项下做出的裁决,而是酌情裁定,因此这种交易结构并没有受到法律保护,若这样来看,那么安信败了。”安信信托法务部郭蕊华律师这样说。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信托市场上比较多见的是集合资金信托,而非资产 收益权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与资产收益权信托核心区别在于信托财产基础是信托公司在市场上募集的投资者的资金,而非由委托人交付的资产收益权。而资产收益权信托并不多见的原因在于,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的基础财产并不严格符合《信托法》对信托财产需为“确定性”的要求。如在本案中,昆山纯高所提供的房地产项目的收益权,该资产收益权仅为一种“期待利益”,在信托成立时,基础资产尚未建成完工,还需进一步投入。更为重要的是,因基础资产并不过户给受托人,一旦委托人将基础资产转让给第三方,则该基础资产上的资产收益权实际上也会被一并转让。 而本案的判决结果,直接关系以“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进行的创新交易结构能否获得法律支持,这对整个信托业乃至整个财富管理行业的创新业务具有指导意义。对此,吕剑锋律师认为,本案中在贷款主债务不成立的情况下认定抵押权成立,是否意味着资产收益权能够形成主债务还有待商榷,“该判决结果既照顾到了个案,又以点带面鼓励了创新的业务模式,对同类的信托计划具有示范效应”。 郭蕊华律师则直陈,由该判例可以看到,我国的司法与金融已明显出现脱节,急需完善。以“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计划的基础财产,其在交易模式的选择及在运作进程中的合法、合规性也需进一步明确。“我们已经准备以原诉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以获得高院审判庭的再次评估。” slfdrj理财问答 投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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