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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水处理设计规范 水处理 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废水的种类和数量迅猛增加,对水体的污染也日趋广泛和严重,威胁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对于保护环境来说,工业废水的处理比城市污水的处理更为重要。工业废水的处理虽然早在19世纪末已经开始,并且在随后的半个世纪进行了大量的试验研究和生产实践,但是由于许多工业废水成分复杂,性质多变,至今仍有一些技术问题没有完全解决。这点和技术已臻成熟的城市污水处理是不同的。 工业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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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 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废水的种类和数量迅猛增加,对水体的污染也日趋广泛和严重,威胁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对于保护环境来说,工业废水的处理比城市污水的处理更为重要。工业废水的处理虽然早在19世纪末已经开始,并且在随后的半个世纪进行了大量的试验研究和生产实践,但是由于许多工业废水成分复杂,性质多变,至今仍有一些技术问题没有完全解决。这点和技术已臻成熟的城市污水处理是不同的。 工业废水分类 通常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按工业废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的化学性质分类,含无机污染物为主的为无机废水,含有机污染物为主的为有机废水。例如电镀废水和矿物加工过程的废水,是无机废水;食品或石油加工过程的废水,是有机废水。 第二种是按工业企业的产品和加工对象分类,如冶金废水、造纸废水、炼焦煤气废水、金属酸洗废水、化学肥料废水、纺织印染废水、染料废水、制革废水、农药废水、电站废水等。 第三种是按废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分类,如酸性废水、碱性废水、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镉废水、含汞废水、含酚废水、含醛废水、含油废水、含硫废水、含有机磷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 前两种分类法不涉及废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也不能表明废水的危害性。第三种分类法,明确地指出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成分,能表明废水一定的危害性。 此外也有从废水处理的难易度和废水的危害性出发,将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归纳为三类:第一类为废热,主要来自冷却水,冷却水可以回用;第二类为常规污染物,即无明显毒性而又易于生物降解的物质,包括生物可降解的有机物,可作为生物营养素的化合物,以及悬浮固体等;第三类为有毒污染物,即含有毒性而又不易生物降解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有毒化合物和不易被生物降解的有机化合物等。 实际上,一种工业可以排出几种不同性质的废水,而一种废水又会有不同的污染物和不同的污染效应。例如染料工厂既排出酸性废水,又排出碱性废水。纺织印染废水,由于织物和染料的不同,其中的污染物和污染效应就会有很大差别。即便是一套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也可能同时含有几种污染物。如炼油厂的蒸馏、裂化、焦化、叠合等装置的塔顶油品蒸气凝结水中,含有酚、油、硫化物。在不同的工业企业,虽然产品、原料和加工过程截然不同,也可能排出性质类似的废水。如炼油厂、化工厂和炼焦煤气厂等,可能均有含油、含酚废水排出。 处理原则 工业废水的有效治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①最根本的是改革生产工艺,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杜绝有毒有害废水的产生。如以无毒用料或产品取代有毒用料或产品。 ②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产生有毒的中间产物和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并实行严格的操作和监督,消除漏逸,尽量减少流失量。 ③含有剧毒物质废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高浓度酚、氰等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流,以便于处理和回收有用物质。 ④一些流量大而污染轻的废水如冷却废水,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污水处理厂的负荷。这类废水应在厂内经适当处理后循环使用。 ⑤成分和性质类似于城市污水的有机废水,如造纸废水、制糖废水、食品加工废水等,可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应建造大型污水处理厂,包括因地制宜修建的生物氧化塘、污水库、土地处理系统等简易可行的处理设施。与小型污水处理厂相比,大型污水处理厂既能显著降低基本建设和运行费用,又因水量和水质稳定,易于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和处理效果。 ⑥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如含酚、氰废水,经厂内处理后,可按容许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由污水处理厂进一步进行生物氧化降解处理。 ⑦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废水,不应排入城市下水道和输往污水处理厂,而应进行单独处理。 发展趋势 在水和其他资源日渐短缺以及环境污染治理日益迫切的情况下,工业废水处理的发展趋势是:把水和污染物作为有用资源回收利用和实行闭路循环。这可分为水和污染物综合循环回用。水和污染物各自单独循环回用。 3.0.1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规划、供水规模、水质及水压的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以及原有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3.0.2  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压供水。对于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给水。 3.0.3  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工业用水可独立设置给水系统,采用分质供水。 3.0.4   当水源地与供水区域有地形高差可以利用时,应对重力输配水与加压输配水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 3.0.5  当供水系统采用区域供水,向范围较广的多个城镇供水时,应对采用原水输送或清水输送以及输水系统的管路布置和调节水池、增压增站等的设置,作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6  城镇给水系统中水量调节构筑物的设置,宜对集中设于净水厂内(清水池)或部份设于配水管网内(高位水池、水池泵站)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3.0.7  负有供应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3.0.8  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的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4m。 3.0.9  城镇给水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原有给水设施和构筑物的利用。 4.0.1 设计用水量包括下列用水: 1 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2 工业企业用水; 3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4 管网漏损水量; 5 未预见用水; 6 消防用水。 4.0.2 城镇水厂设计规模,应按本条文4.0.1的1~5款的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4.0.3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按表4.0.3-1和表4.0.3-2选用。 表4.0.3-1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L/人·d) 城市规模 特大城市 大 城 市 中、小城市 用水情况 分区 最高日 平均日 最高日 平均日 最高日 平均日 一 180~270 140~210 160~250 120~190 140~230 100~170 二 140~200 110~160 120~180 90~140 100~160 70~120 三 140~180 110~150 120~160 90~130 100~140 70~110 表4.0.3-2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L/人·d) 城市规模 特大城市 大 城 市 中、小城市 用水情况 分区 最高日 平均日 最高日 平均日 最高日 平均日 一 260~410 210~340 240~390 190~310 220~370 170~280 二 190~280 150~240 170~260 130~210 150~240 110~180 三 170~270 140~230 150~250 120~200 130~230 100~170 注:1 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2 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3 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 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4 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5 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4.0.4 工业企业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大工业用水户或经济开发区宜单独进行用水量计算;一般工业企业的用水量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工业企业用水资料分析确定,或根据不同类型工业用地面积参照相似条件下的用水定额通过计算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GBJ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4.0.6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 浇洒道路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2.0~3.0L/d·m2计算;浇洒绿化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1.0~3.0L/d·m2计算。 4.0.7 城镇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一般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2%计算,当单位管长供水量小或供水压力高时可适当增加。 4.0.8 未预见水量应根据水量预测中考虑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话憧刹捎米罡呷沼盟康?%~12%。 4.0.9 城市供水的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供水系统布局,结合现状供水曲线和日用水变化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最高日城市综合用水的时变化系数宜采用1.3~1.6;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1~1.5。 5.1  水源选择 5.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2  水源的选用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量充沛可靠; 2 原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要求; 3 与农业、水利综合利用; 4 取水、输水、净水设施安全经济和维护方便; 5 具有施工条件。 5.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质恶化、地面沉降和水位持续下降。 5.1.4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一般可采用90%~97% 。 注:镇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5.1.5 确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1)一 般 规 定 5.2.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位于水质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2  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 3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4 尽量避开地震区、地质灾害区和矿产采空区。 5.2.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型式的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各种取水构筑物型式一般适用于下列地层条件: 1  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4m,其底板埋藏深度大于8m; 2  大口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在5m左右,其底板埋藏深度小于15m; 3  渗渠仅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小于5m,渠底埋藏深度小于6m; 4  泉室适用于有泉水露头,流量稳定,且覆盖层厚度小于5m。 5.2.3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 2 在取水构筑物的周围,可根据地下水开采影响范围,设置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各种对地下水有污染的设施。 3 过滤器有良好的进水条件,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不易堵塞; 4 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风设施。 (2) 管  井 5.2.4  从补给水源充足,透水性良好、且厚度在40m以上的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中取水,经分段或分层抽水试验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分段取水。 5.2.5  管井的结构、过滤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96)的有关规定。 5.2.6  管井井口应加设套管,并填入优质粘土或水泥浆等不透水材料封闭。其封闭厚度视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一般应自地面算起向下不小于5m。当井上直接有建筑物时,应自基础底起算。 5.2.7  采用管井取水时应设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一般可按10%~20%的设计水量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口井。 (3) 大  口  井 5.2.8  大口井的深度一般不宜大于15m。其直径应根据设计水量、抽水设备布置和便于施工等因素确定,但不宜超过10m。 5.2.9  大口井的进水方式(井底进水、井底井壁同时进水或井壁加辐射管等),应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5.2.10  大口井井底反滤层宜设计成凹弧形。反滤层可设3~4层,每层厚度宜为200~300mm。与含水层相邻一层的反滤层滤料粒径可按下式计算:         d/ di  = 6~8                                                         (5.2.10) 式中 d—反滤层滤料的粒径; di-含水层颗粒的计算粒径; 当含水层为细砂或粉砂时,di=d40;为中砂时,di=d30;为粗砂时,di=d20;为砾石或卵石时di=d10~ d15;(d40、d30、d20、d15、d10分别为含水层颗粒过筛重量累计百分比为40%、30%、20%、15%、10%时的颗粒粒径)。 两相邻反滤层的粒径比宜为2~4。 5.2.11  大口井井壁进水孔的反滤层可分两层填充,滤料粒径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2.10条规定。 5.2.12  无砂混凝土大口井适用于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其井壁的透水性能、阻砂能力和制作要求等,应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经验确定。 5.2.13  大口井应设置下列防止污染水质的措施: 1  人孔应采用密封的盖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5m; 2  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其宽度一般为1.5m;在渗透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小于1.5m的粘土层。 (4) 渗  渠 5.2.14  渗渠的规模和布置,应考虑在检修时仍能满足取水要求。 5.2.15  渗渠中管渠的断面尺寸,应按下列数据计算确定; 1 水流速度为0.5~0.8m/s; 2 充满度为0.4~0.8; 3 内径或短边长度不小于600㎜; 4 管底最小坡度大于或等于0.2%。  5.2.16  水流通过渗渠孔眼的流速,一般不应大于0.01m/s。 5.2.17  渗渠外侧应做反滤层,其层数、厚度和滤料粒径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2.10条规定,但最内层滤料的粒径应略大于进水孔孔径。 5.2.18  集取河道表流渗透水的渗渠设计,应根据进水水质并结合使用年限等因素选用适当的阻塞系数。 5.2.19  位于河床及河漫滩的渗渠,其反滤层上部,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 5.2.20  渗渠的端部、转角和断面变换处应设置检查井。直线部分检查井的间距,应视渗渠的长度和断面尺寸而定,一般可采用50m。 5.2.21  检查井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宽度一般为1~2m,井底设0.5~1.0m深的沉砂坑。 5.2.22  地面式检查井应安装封闭式井盖,井顶应高出地面0.5m,并应有防冲设施。 5.2.23  渗渠出水量较大时,集水井宜分成两格,进水管入口处应设闸门。 5.2.24  集水井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容积可按不小于渗渠30min出水量计算;并按最大一台水泵5 min 抽水量校核。 5.3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5.3.1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基本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位于水质较好的地带; 2 靠近主流,有足够的水深,有稳定的河床及岸边,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3 尽可能不受泥沙、漂浮物、冰凌、冰絮等影响; 4 不妨碍航运和排洪,并符合河道、湖泊、水库整治规划的要求; 5 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 6 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位于城镇和工业企业上游的清洁河段。 5.3.2  在沿海地区的内河水系取水,应避免咸潮影响。采用避咸蓄淡水库取水或在咸潮影响范围以外的上游河段取水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避咸蓄淡水库可利用现有河道容积蓄淡,亦可利用沿河滩地筑堤修库蓄淡等,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5.3.3  从江河取水的大型取水构筑物,当河道及水文条件复杂,或取水量占河道的最枯流量比例较大时,在设计前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 5.3.4  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应根据取水量和水质要求,结合河床地形及地质、河床冲淤、水深及水位变幅、泥沙及漂浮物、冰情和航运等因素以及施工条件,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3.5  取水构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应考虑取水工程建成后,不致因水流情况的改变而影响河床的稳定性。 5.3.6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根据水源情况和供水重要性选定,一般可采用90%~99%。 5.3.7  设计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时,应考虑发展的需要。 5.3.8  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源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下列情况发生: 1 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阻塞; 2  洪水冲刷、淤积、冰冻层挤压和雷击的破坏; 3  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击。 在通航河道上,取水构筑物应根据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 5.3.9  岸边式取水泵房进口地坪的设计标高,应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泵房在渠道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0.5m; 2 当泵房在江河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0.5 m,必要时尚应增设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3 泵房在湖泊、水库或海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0.5 m,并应设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5.3.10  位于江河上的取水构筑物最低层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高度,应根据河流的水文和泥沙特性以及河床稳定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 侧面进水孔不得小于0.5 m,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河床稳定、取水量不大时,其高度可减至0.3 m。 2 顶面进水孔不得小于1.0 m。 5.3.11  位于湖泊或水库边的取水构筑物最低层进水孔下缘距水体底部的高度,应根据水体底部泥沙沉积和变迁情况等因素确定,但一般不宜小于1.0 m,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且取水量不大时,其高度可减至0.5 m。 5.3.12  取水构筑物淹没进水孔上缘在设计最低水位下的深度,应根据河流的水文、冰情和漂浮物等因素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并应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1 顶面进水时,不得小于0.5 m; 2 侧面进水时,不得小于0.3 m; 3 虹吸进水时,一般不宜小于1.0 m,当水体封冻时,可减至0.5 m。 注:1上述数据在水体封冻情况下应从冰层下缘起算; 2湖泊、水库、海边或大江河边的取水构筑物,还应考虑风浪的影响。 5.3.13  取水构筑物的取水头部宜分设两个或分成两格。进水间应分成数间,以利清洗。 注:漂浮物多的河道,相邻头部在沿水流方向宜有较大间距。 5.3.14  取水构筑物进水孔应设置格栅,栅条间净距应根据取水量大小、冰絮和漂浮物等情况确定,小型取水构筑物一般为30~50mm,大、中型取水构筑物一般为80~120 mm。当江河中冰絮或漂浮物较多时,栅条间净距宜取大值。必要时应采取清除栅前积泥、漂浮物和防止冰絮阻塞的措施。 5.3.15  进水孔的过栅流速,应根据水中漂浮物数量、有无冰絮、取水地点的水流速度、取水量大小、检查和和清理格栅的方便等因素确定,一般宜采用下列数据: 1 岸边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为0.2~0.6m/s;无冰絮时为0.4~1.0m/s; 2 河床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为0.1~0.3 m/s;无冰絮时为0.2~0.6 m/s。 格栅的阻塞面积应按25%考虑。 5.3.16  当需要清除通过格栅后水中的漂浮物时,在进水间内可设置平板式格网、旋转式格网或自动清污机。 平板式格网的阻塞面积应按50%考虑,通过流速不应大于0.5 m/s;旋转式格网或自动清污机的阻塞面积应按25%考虑,通过流速不应大于1.0 m/s。 5.3.17  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数量及其管径,应根据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当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其余管道的通过流量应满足事故用水要求。 5.3.18  进水自流管和虹吸管的设计流速,一般不宜小于0.6 m/s。必要时,应有清除淤积物的措施。 虹吸管宜采用钢管。 5.3.19  取水构筑物进水间平台上应设便于操作的闸阀启闭设备和格网起吊设备;必要时还应设清除泥沙的设施。 5.3.20  当水源水位变幅大,水位涨落速度小于2.0m/h,且水流不急、要求施工周期短和建造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有困难时,可考虑采用缆车或浮船等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5.3.21  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个数,应根据供水规模、连络管的接头型式及有无安全贮水池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3.22  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缆车或浮船,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刚度,机组、管道等的布置应考虑缆车或船体的平衡。 机组基座的设计,应考虑减少机组对缆车或船体的振动,每台机组均宜设在同一基座上。 5.3.23  缆车式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其位置宜选择在岸坡倾角为108~288的地段; 2  缆车轨道的坡面宜与原岸坡相接近; 3 缆车轨道的水下部分应避免挖槽。当坡面有泥沙淤积时,应考虑冲沙设施; 4 缆车上的出水管与输水斜管间的连接管段,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橡胶软管或曲臂式连接管等; 5 缆车应设安全可靠的制动装置。 5.3.24  浮船式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选择在河岸较陡和停泊条件良好的地段。 浮船应有可靠的锚固设施。浮船上的出水管与输水管间的连接管段,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摇臂式或阶梯式等。 5.3.25  山区浅水河流的取水构筑物可采用低坝式(活动坝或固定坝)或底栏栅式。 低坝式取水构筑物一般适用于推移质不多的山区浅水河流;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一般适用于大颗粒推移质较多的山区浅水河流。 5.3.26  低坝位置应选择在稳定河段上。坝的设置不应影响原河床的稳定性。 取水口宜布置在坝前河床凹岸处。 5.3.27  低坝的坝高应满足取水深度的要求。坝的泄水宽度,应根据河道比降、洪水流量、河床地质以及河道平面形态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 冲沙闸的位置及过水能力,应按将主槽稳定在取水口前,并能冲走淤积泥沙的要求确定。 5.3.28  底栏栅的位置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纵坡大、水流集中和山洪影响较小的河段。 5.3.29  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的栏栅宜组成活动分块形式。其间隙宽度应根据河流泥沙粒径和数量、廊道排沙能力、取水水质要求等因素确定。栏棚长度,应按进水要求确定。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应有沉沙和冲沙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应根据逐时、逐日和逐季水量变化,水压要求,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素等,综合考虑确定。当供水量变化大时,应考虑大小规格搭配,但型号不宜过多,电机的电压宜一致。 6.1.2   水泵的选择应符合节能要求。当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较大时,可采用机组调速、更换叶轮、调节叶片角度等措施。 6.1.3  泵房一般宜设一至二台备用水泵。 备用水泵型号宜与工作水泵中的大泵一致。 6.1.4  不得间断供水的泵房,应设两个外部独立电源;如不可能时,应设备用动力设备,其能力应能满足发生事故时的用水要求。 6.1.5   要求起动快的大型水泵,宜采用自灌充水。 非自灌充水水泵的引水时间,不宜超过5min。 6.1.6  泵房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 泵房的噪声控制措施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 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配电网设计规范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220kv变电站通用竖流式沉淀池设计 》(GBJ87)的规定。 6.1.7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的泵房,其耐火等级和电源以及水泵的启动、吸水管、与动力机械的连接和备用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要求。 6.1.8  当停泵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水锤消除装置宜装设在泵房外部,且应有库存备用。 6.1.9  使用潜水泵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水泵应常年运行在高效区; 2 在最高与最低水位时,水泵应能安全、稳定运行; 3 所配用电机功率宜小于450kW, 电压等级宜为低压; 4 应有防止电缆碰撞、磨擦的措施; 5 潜水泵不宜直接设置于过滤后的清水中。 6.1.10  参与自动控制的阀门应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直径300mm及300mm以上的其它阀门,且启动频繁,宜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 6.2  水泵吸水条件 6.2.1水泵吸水条件的设计要求 6.2.1  水泵吸水井、进水流道及安装高度等应根据泵型、机组台数和当地自然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6.2.2  非自灌充水水泵宜分别设置吸水管。设有三台或三台以上的自灌充水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其数目不得少于两条,当一条吸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 6.2.3  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水泵运行的要求。 6.2.4  吸水井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流,且便于施工及维护。大型水泵宜采用正向进水,前池扩散角不宜大于40°。 6.2.5  叶轮直径较大的立式水泵宜采用肘型进水流道;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钟型进水流道。 6.2.6  水泵安装高度必须满足不同工况下必需气蚀余量的要求。 6.2.7  湿式安装的潜水泵最低水位应满足电机干运转的要求。 6.3 管道流速 6.3.1 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 1 吸水管: 直径小于250mm时,为1.0~1.2m/s; 直径在250~1000mm时,为1.2~1.6 m/s; 直径大于1000mm时,为1.5~2.0 m/s。 2 出水管: 直径小于250mm时,为1.5~2.0 m/s; 直径在250~1600mm时,为2.0~2.5 m/s; 直径大于1600mm时,为2.0~3.0 m/s。 6.4 起重设备 6.4.1 泵房内的起重设备,宜根据水泵或电动机重量按下列规定选用: 1 起重量小于0.5t时,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起重量在0.5~3t时,采用手动或电动起重设备; 3 起重量在3t以上时,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注:起吊高度大、吊运距离长或起吊次数多的泵房,可适当提高起吊的操作水平。 6.5 水泵机组布置 6.5.1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运行、维护、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6.5.2 卧式水泵及小叶轮立式水泵机组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单排布置时,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电动机容量不大于55 kW时,不小于0.8m;电动机容量大于55 kW时,不小于1.2m。 2 双排布置时,进出水管道与相邻机组间的净距宜为0.6~1.2 m。 3 当考虑就地检修时,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 地下式泵房或活动式取水泵房以及电动机容量小于20 kW时,水泵机组间距可适当减小。 6.5.3  叶轮直径较大的立式水泵机组净距应不小于1.5m,并满足进水流道的布置要求。 6.6  泵房布置 6.6.1  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6.6.2  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 6.6.3  泵房地面层的地坪至屋盖突出构件底部间的净高,除应考虑通风、采光等条件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净高不应小于3.0m; 2 当采用单轨起重机时,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应保持有0.5m以上的净距; 3 当采用桁架式起重机时,除应遵守第2款规定外,还应考虑起重机安装和检修的需要。 6.6.4 设计装有立式水泵的泵房时,除应符合上述条文中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尽量缩短水泵传动轴长度; 2 水泵层的楼盖上设吊装孔; 3 设置通向中间轴承的平台和爬梯。 6.6.5  管井泵房内应设预润水供给装置。泵房屋盖上应设吊装孔。 6.6.6 泵房至少应有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加入时间:2006-10-27 环球水网 7.1  一般规定 7.1.1  输水管(渠)线路的选择,应根据下列的要求确定: 1 尽量缩短管线的长度;尽量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地质断层、滑坡等)处; 2 减少拆迁,少占良田,少毁植被,保护环境; 3 施工、维护方便,节省造价,运行安全可靠。 7.1.2  从水源至城镇净水厂的原水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净水厂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加管(渠)道漏失水量和净水厂自用水量确定。 从净水厂至管网的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条件下,由净水厂所负担的供水量确定。 7.1.3  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有安全贮水池或其它安全供水措施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干管。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的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城镇的事故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 7.1.4  输水管道运行中,应保证各种设计工况不出现负压。 7.1.5  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道);若采用明渠输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全措施。 清水输送应选用管道。 7.1.6  长距离输水工程应考虑规划、地形、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进行线路的实地勘察和选择优化。应对输水方式、管道根数按不同工况进行技术分析论证,选择安全可靠的运行系统。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管材、设备的比选,并应按经济流速确定管径。 7.1.7  城镇配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设计为枝状,但应考虑将来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 7.1.8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7.1.9  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三种情况和要求进行校核: 1 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2 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3 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7.1.10  压力输水管道,应考虑水流速度急剧变化时产生的水锤,并设置削减水锤的措施。 7.1.11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7.2  水力计算 7.2.1  管(渠)道总水头损失,一般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hz=hy+hj                                               (7.2.1) 式中: hz——管(渠)道总水头损失(m); hy——管(渠)道沿程水头损失(m); hj——管(渠)道局部水头损失(m)。 7.2.2  管(渠)道沿程水头损失,可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 1 塑料管(聚乙烯管、聚氯乙烯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                                         (7.2.2-1) 式中: hy——沿程水头损失(m); λ——沿程阻力系数; l——管段长度(m); dj——管道计算内径(m); ν——管道断面水流平均流速(m/s); g——重力加速度(m/s2). 注:λ与管道的相对当量粗糙度(△/dj)和雷诺数(Re)有关,其中: △--管道当量粗糙度(mm); Re——雷诺数 2  混凝土管(渠)及采用水泥砂浆内衬的金属管道 hy=i.l                                            (7.2.2-2) 式中:                                                    (7.2.2-3) 式中: i——每米长度的水头损失(m); C——流速系数; R——水力半径(m)。 其中:                                                    (7.2.2-4) 式中: n——管(渠)道的粗糙系数; y:可按下式计算:                (7.2.2-5) 公式(7.2.2-5)适用于0.1≤R≤3.0; 0.011≤n≤0.040 管道计算时y也可取 ,即 计算; 3 输配水管道也可采用海曾—威廉公式计算: hy=i.l                                           (7.2.2.-6) 式中:                                                           (7.2.2-7) 式中: q——设计流量(m3/s); Ch——海曾—威廉系数。 7.2.3  管(渠)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按下式计算:                                             (7.2.3) ζ——管(渠)道局部水头损失系数。 7.3  管道布置和敷设 7.3.1  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性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露天管道应有调节管道伸缩设施,并设置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还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7.3.2  城镇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位置,宜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规定。 7.3.3  城镇给水管道与建(构)筑物、铁路和其它工程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根据建(构)筑物基础、路面种类、卫生安全、管道埋深、管径、管材、施工方法、管道设计压力、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大小等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 7.3.4  给水管道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最小垂直净距可按本规范附录B规定确定。给水管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的安全措施,应按本规范7.3.6条文规定实施。 7.3.5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尽量避免通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地区,如必须通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7.3.6  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钢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边不得小于3m,钢套管的两端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7.3.7  给水管道与铁路交叉时,其设计应按铁路行业技术规定执行。 7.3.8  管道穿过河道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型式。 穿越河底的管道应避开锚地,管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破坏的保护设施。管道的埋设深度还应根据管道等级确定防洪标准和在其相应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但至少应大于1m。 管道埋设在通航河道时,应符合航运管理部门的技术规定,并应在河两岸设立标志,管道埋设深度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 7.3.9  输配水管道的地基、基础、垫层、回填土压实度等的要求,应根据管材的性质(刚性管或柔性管)、结合管道埋设处的具体情况,按照《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规定的原则执行。 7.4  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 7.4.1  输配水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管径、内压、外部荷载,管道敷设区的地形、地质、管材的供应,按照施工方便、运行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球墨铸铁管宜采用承插式橡胶圈接口,塑料管(聚乙烯管、聚氯乙烯管、玻璃钢管等)根据各自规定采用承插或其他型式,钢管宜采用焊接接口,钢筋混凝土矩形管伸缩缝应采用止水构造。 7.4.2  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金属管道内防腐,一般采用水泥砂浆衬里。 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和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它有杂散电流存在的地区时,应考虑发生电化学腐蚀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7.4.3  输配水的管道、管材及金属管道内防腐材料,承接管接口处填充料应符合《生活饮用输配水设置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7.4.4  承插式管道在转弯处、分叉处、管道尽端,以及管径截面变化处支墩的设置,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设计内水压力和接口摩擦力,以及管道埋设处的地基和周围土质的物理力学指标等因素计算确定。 7.4.5  输水管(渠)道的始点、终点、分支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门。输水管道,尚应考虑事故检修的需要设置阀门。 配水管网上阀门间距,不应超过5个消火栓布置长度。 7.4.6  输水管(渠)道隆起点上应设通气设施。管线竖向布置平缓时,宜间隔1000m左右设一处通气设施。 7.4.7  输水管(渠)道、配水管网低洼处及阀门间管段低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设置泄(排)水阀井。泄(排)水阀的直径,根据放空管道中泄(排)水所需要的时间计算确定。 7.4.8  输水管需要进人检修处,宜在必要的位置设置人孔,并可结合通气设施一起考虑。 7.4.9  非满流的重力输水管(渠)道,必要时还应设置跌水井或控制水位的措施。 7.5  调蓄构筑物 7.5.1  净水厂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送水曲线、自用水量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并满足消毒接触时间的要求。当厂外无调节构筑物时,在缺乏资料情况下,一般可按水厂最高日设计水量的10%~20%计算。 7.5.2  管网供水区域较大,配水距离较长,且供水区域有合适的位置和适宜的地形,可考虑在水厂外建高位水池、水塔或调节水池泵站。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供需情况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 7.5.3  清水池的个数或分格数量不得少于2个,并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如有特殊措施能保证供水要求时,亦可修建1个。 7.5.4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和调节水池、水塔,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通气等措施。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和调节水池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场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和污染物。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7.5.5  水塔应设避雷装置。 8.0.1  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给水系统布局合理; 2 不受洪水威胁; 3 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 4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5 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6 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7 少拆迁,不占或少占良田; 8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注:有除铁、除锰、沉沙等特殊处理要求的水厂应设在水源附近。 8.0.2  水厂总体布置应结合工程目标和建设条件,确定各工序功能要求和适宜的工艺流程。 根据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进行平面布置和竖向控制。 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应根据水厂规模、生产和管理体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8.0.3  水厂生产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程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力求流程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 2 构筑物间距宜紧凑,但应满足各构筑物和管线的施工要求; 3 生产构筑物间连接管道的布置,宜水流顺直、避免迂回; 8.0.4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食堂、浴室等)宜集中布置,力求位置和朝向合理,并与生产构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 8.0.5  附属生产建筑物(机修间、电修间、仓库等)应结合生产要求布置。 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7  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泵站供电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8.0.8  生产构筑物应配置必要在线水质检测和计量设施,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控制和调度系统。在必要时,水厂可设置电视监控系统等安全保护措施。 8.0.9 并联运行的净水构筑物间应配水均取9怪镏湟烁莨ひ找笊柚每汕谢坏牧ü芑虺焦堋?/DIV> 8.0.10  水厂的主要生产构筑物及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8.0.11  水厂内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地点设置滤料、管配件等露天堆放场地。 8.0.12  各建筑物的造型宜简洁美观,材料选择适当,并考虑建筑的群体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8.0.13  寒冷地区或漂尘较多地区的净水构筑物宜建在室内或采取加盖措施。 8.0.14  水厂生产和附属生产及生活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要求。 8.0.15  水厂应考虑绿化,新建水厂绿化占地面积不宜少于水厂总平面的30%。 清水池池顶宜铺设草皮。 8.0.16  水厂内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道路。一般可按下列要求设计: 1 水厂宜设置环行道路; 2 大型水厂一般可设双车道,中、小型水厂一般可设单车道; 3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3.5m,双车道为6m,支道和车间引道不小于3m; 4 车行道尽头处和材料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道; 5 车行道转弯半径6~10m; 6 人行道路的宽度为1.5~2.0m。 8.0.17  水厂排水有条件时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厂区雨水管道设计降雨重现期一般选用1~3a。 8.0.18  水厂排泥水的排放应满足当地环保的要求。必要时应对排泥水进行处理,对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置。 8.0.19  水厂应设置大门和围墙。围墙高度一般不宜小于2.5m。有污泥处理的水厂,宜设置污泥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9.1  一般规定   9.1.1  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9.1.2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应包括消防补充水量。 城镇水厂的自用水量应根据原水水质、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城镇水厂的自用水率一般可采用设计水量的5%~10%。 注:当滤池反冲洗水采取回用时,自用水率可适当减小。 9.1.3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参数必要时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如沙峰、低温、低浊等)下所需最大供水量进行校核。 9.1.4  设计城镇水厂时,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而停运时仍能满足当时的供水要求。 9.1.5  净水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或压力冲洗设施等。 9.1.6  城镇水厂应根据当地环保的要求,对排泥水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9.1.7  当滤池反冲洗水回用时,要避免有害物质和病原微生物等积聚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处理后回用。 9.2 预 处 理 9.2.1原水的含沙量或色度、有机物、致突变前体物等含量较高、嗅味明显以及为改善凝聚效果可在常规处理前增设预处理。 9.2.2  当原水含沙量高时,宜采取预沉措施。在有天然地形可以利用时,也可采取蓄水措施,以供沙峰期间取用。 9.2.3  预沉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原水含沙量及其组成、沙峰持续时间、排泥要求、处理水量和水质要求等因素,结合地形条件采用沉沙、自然沉淀或凝聚沉淀。 9.2.4  预沉池的设计数据,应通过原水沉淀试验或参照类似水厂的运行经验确定。 9.2.5 预沉池一般可按照沙峰持续时间内原水日平均含沙量设计。当原水含沙量超过设计值期间,应考虑调整凝聚剂投加或采取其它措施的可能。 9.2.6  预沉池应采用机械排泥。   9.2.7  生活饮用水原水的氨氮、臭阈值、有机微污染物、藻含量较高时,可采用生物预处理。生物预处理池的设计,应以原水试验的资料为依据。进行生物预处理的原水应具有较好的可生化性,且不含抑制生物处理的有害物质,水温宜高于5℃, 9.2.8  人工填料生物预处理池,宜设置曝气装置。 9.2.9  人工填料生物接触氧化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为1~2h,曝气气水比宜为1:1~2:1。 9.2.10  颗粒填料生物滤池可为下向流或上向流。填料粒径宜为2~5mm, 填料厚度宜为2m,滤速宜为4~7m/h,曝气气水比宜为1:1。下向流池气水反冲洗强度宜为:水10~15L/s·m2,气10~20L/s·m2。 9.2.11  采用氯预氧化处理工艺时,加氯点和加氯量通过试验确定,应尽量减少消毒副产物的产生。 9.2.12  采用臭氧预氧化时,应符合本规范9.9相关条款的规定。 9.2.13  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锰酸钾一般宜在水厂取水口加入;如在水处理流程中投加,先于其它水处理药剂投加的时间不宜少于3min。经过高锰酸钾预氧化的水必须通过滤池过滤; 2 高锰酸钾预氧化的药剂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精确控制,用于去除有机微污染物、藻和控制嗅味的高锰酸钾投加量一般为0.5~2.5mg/L; 3 高锰酸钾的用量在15kg/d以上时可采用干投。湿投溶液浓度宜为4%。 9.2.14  原水在短时间内含较高浓度溶解性有机物、具有异嗅异味时,可采用粉末活性碳吸附。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末活性炭投加点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一般宜加于原水中,经过与水混合、接触10~15min后,再投加凝聚剂或氯。 2 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一般为5~30mg/L。 3 湿投的粉末活性炭炭浆浓度可采用5~10%(按重量计)。 4 粉末活性炭的贮藏、输送和投加车间,应有防尘、集尘和防火设施。 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要求。 9.3.2  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等,经综合比较确定。 9.3.3  混凝剂的投配方式可采用湿投或干投。 当湿投时,混凝剂的溶解和稀释应按投加量的大小、混凝剂性质,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稀释搅拌方式。 9.3.4  湿式投加混凝剂时,溶解次数应根据混凝剂投加量和配制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每日不宜超过3次。 混凝剂投加量较大时,宜设皮带运输机或将固体溶解池设在地下。混凝剂投加量较小时,溶解池可兼作投药池。投药池应设备用池。 9.3.5  混凝剂投配的溶液浓度,可采用5%—20%(按固体重量计算)。 9.3.6  石灰应制成石灰乳投加。 9.3.7  投加混凝剂应设计量设备并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一般采用计量泵加注。 9.3.8  混凝剂或助凝剂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 9.3.9  与混凝剂接触的池内壁、设备、管道和地坪,应根据混凝剂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9.3.10  加药间应尽量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室内必须安置通风设备及具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劳动保护措施。 9.3.11  加药间宜靠近投药点。 9.3.12  加药间的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9.3.13  药剂仓库及加药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计量工具和搬运设备。 9.3.14  混凝剂的固定储备量,应按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确定,一般可按最大投加量的15d计算。其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9.3.15  计算固体混凝剂和石灰贮藏仓库的面积时,其堆放高度一般当采用混凝剂时可为1.5~2.0m;当采用石灰时可为1.5m。 当采用机械搬运设备时,堆放高度可适当增加。 9.4  混凝、沉淀和澄清 (1) 一般规定 9.4.1  本节所指沉淀、澄清系指通过投加混凝剂后的混凝沉淀和澄清。 9.4.2  选择沉淀池或澄清池类型时,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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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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