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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反垄断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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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反垄断法1null第五章 反垄断法第五章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和要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市场“看不见手”对资源的调配主要通过竞争机制来实施。 处于市场竞争的一些经营者为了规避市场竞争的压力和风险,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攫取额外利润,这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必然现象,垄断和竞争总是如影随形、相伴共生。 垄断扭曲市场机制,扼杀经济活力,阻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必须加以规制。 但是市场机制本身不能有效约束和制约垄断,因此只能是国家有形之手干预经济,...

第五章 反垄断法1
null第五章 反垄断法第五章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和要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市场“看不见手”对资源的调配主要通过竞争机制来实施。 处于市场竞争的一些经营者为了规避市场竞争的压力和风险,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攫取额外利润,这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必然现象,垄断和竞争总是如影随形、相伴共生。 垄断扭曲市场机制,扼杀经济活力,阻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必须加以规制。 但是市场机制本身不能有效约束和制约垄断,因此只能是国家有形之手干预经济,对市场失灵进行矫正,恢复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经济运行处于健康状态。 内容 内容一、反垄断法概述 二、垄断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四、经营者集中 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六、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七、法律责任 一、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二)反垄断法 (三)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五)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制 (一)垄断的概念和特征(一)垄断的概念和特征垄断: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者其他方式谋求或者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特点: 1、客观方面:针对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法律规范的直接对象是行为而非状态。链接:白蚁防治所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主体:经营者或者利益代表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人。行业协会、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当其成为垄断主体时,实际上是作为经营者利益的代表人。链接:国家质检总局遭遇反垄断法第一案 3、主观方面:为了谋取超额利润,即超过完全竞争状态下所获得的合理利润以上的利润。 4、后果: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市场利润向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倾斜。eg:中移动一家独大时双向收费,消费者别无选择;目前移动、电信、联通等均有移动牌、固话牌、3G牌,相互竞争的结果是话费下降、功能增多,受益的是消费者。 5、性质:被界定为垄断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予以制裁;如依法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或者依法适用除外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则不是垄断。如:通过专利技术垄断市场 (二)反垄断法(二)反垄断法广义上的反垄断法是国家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部分国家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并规定,制定统一的《竞争法》。我国是将两法分立规定,分别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狭义上的反垄断法则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主要的反垄断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主要的反垄断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规定》(2008.8.3) 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2009.5.24) 国家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规定》(2011.2.1) 国家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1.2.1)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1.2.1.)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1.2.1.)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09.6.22) 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010.1.1) 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7.5) 商务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2.2.1) 商务部《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 (2011.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2012.5.3) 首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首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美国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垄断组织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垄断组织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使市场失去活力。 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由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全名为《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标志着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家有形之手开始干预经济。 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 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链接:《谢尔曼法》;链接:几种垄断形式——托拉斯 卡特尔 辛迪加 康采恩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链接:波音和麦道的合并 (三)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三)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市场垄断行为行政垄断行为1.市场垄断行为1.市场垄断行为市场垄断行为就是《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又称限制竞争协议,指经营者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行为,具体表现第13条 链接:方便面价格同盟被查 为行业协会"领涨"敲警钟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妨碍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第17条 链接:中移动滥用市场支配案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第20条 链接:中国商务部驳回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申请 2.行政垄断行为2.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如果上述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该类行为,则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调整。 具体表现32-37条 如:某政府部门通过下发文件指定交易 2003年12月1日吉林省某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该市信息基础管网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规定今后该市各信息网络运营企业需要建设的信息基础管网项目,须经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和综合协调后,统一由市信息公用管网开发有限公司报市规划局审批,所有项目统一由该公司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市建委办理施工手续。 文件下发的结果是该市的信息基础管网项目全部由该市信息公用管网开发公司垄断,其他公司基本不可能进入该市信息基础管网市场。(四)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四)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2、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1、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1)经营者。包括所有的市场主体,甚至包括垄断企业 第十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如果上述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该类行为,则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调整第8条 (3)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2、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2、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A.域内适用效力 B.域外适用效力。 规定域外适用效力的原因: a.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市场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如国际卡特尔和跨国公司的大规模的并购对我国市场竞争影响日益明显。 b.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基本都规定了域外效力,我国也要采取应对措施。 因一国不可能直接到另一国进行法垄断执法,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落实通常通过双边、多边合作或者外交途径解决,中国在这方面还有待探索。 经典案例:欧盟对波音和麦道合并的成功干预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指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反垄断法对此不予追究的特别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涉及一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1)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相对豁免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保护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规制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 如:索尼电池案 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表现 (2)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豁免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大农业的概念,包含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和渔业等产业 农业关系国计民生,应特别保护,不宜完全竞争,加入世贸后面临挑战。 (五)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五)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包括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两个层面。 1.反垄断委员会 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 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 2.反垄断执法机构2.反垄断执法机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分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关执法机构已经在部分履行反垄断的执法职责,所谓”九龙治水“。 反垄断法施行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价格垄断的行政执法工作; 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在其行业监管职能中也部分地涉及了反垄断事务, 为了保证反垄断法颁布后能够顺利实施,《反垄断法》只是原则性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的职责,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的机构,采取了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 我国反垄断法维持现有多部门、多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但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统一协调组织之下,可以使多个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效合作、相互配合,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 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依据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依据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原因: 第一,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这是建立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也符合反垄断执法的特点; 第二,考虑到我国是大国,为了既统一执法,又方便实际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地方省级政府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二、垄断协议二、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卡特尔(Cartel),最早是指中世纪骑士进行马上比武时向对方下的战书,后用来泛指交战双方的书面协议。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但同时,实践中经营者所达成的某些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对经营者达成的这类协议予以豁免。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了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第14条规定了禁止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第15条规定了垄断协议豁免的情形。(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 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者合同。 决定是指企业联合组织或者行业协会所作出的限制竞争的决定。 其它协同方式是指经营者之间在没有协议或者决定的情况下实施的协调一致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三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三)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垄断协议的特征垄断协议的特征垄断协议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垄断协议实施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及内部职能部门相互之间不能成为垄断协议的主体。 2、垄断协议是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方式达成的,其核心要件是经营者之间具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联络。 3、垄断协议最终表现为多个经营者共同实施的行为。 4、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二)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二)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横向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行业、同一流通环节、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形式: (1)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 固定价格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它方式确定、维持或改变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如:固定价格、统一提价、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减价、消除价格折扣或统一折扣等等。 表现:《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 案例:富阳造纸行业协会被50万元 (2)限制数量协议 限制数量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它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以控制价格的行为。 表现:《工商行政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四条 如: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欧佩克)签署的限制生产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续)横向垄断协议(续)(3)分割市场协议 分割市场协议,也称为协议划分市场,是指经营者通过协议划分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彼此之间竞争的行为。表现:工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第五条。 案例:签订协议分割市场,名为自律实为垄断 (4)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协议 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在技术转让和设备买卖过程中,转让方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购买新设备的行为。表现: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六条 (5)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联合抵制交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协议,共同拒绝购买或者销售交易相对人的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 表现: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七条 案例:河北律师上书工商总局及关于对联合抵制交易垄断协议进行查处的申请书 依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九条 (6)其它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市场上的同一产业链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阶段的、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的意在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 与横向垄断协议的区别: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者,而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彼此之间不是竞争关系,而是交易关系,通常表现为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经营自由的限制。 反垄断法主要规制两类纵向垄断协议: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第14条 纵向垄断协议的形式纵向垄断协议的形式A.固定转售价格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也称为纵向价格固定。 剥夺了经销商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相应价格调整的权利,消除同一生产企业的产品在不同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如该产品的生产领域存在较少甚至是唯一的生产者,固定转售价格相当于经销商之间达成了横向固定价格协议,直接导致该产品不存在有效的市场竞争。 B.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在垄断市场上,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将导致消费者要支付比在有效市场竞争条件下更高的售价。 案例:锐邦诉强生,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案 (三)垄断协议的豁免(三)垄断协议的豁免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排除、限制了竞争,但是如果该类协议所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竞争秩序的损害,则不为反垄断法禁止。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15条 垄断协议豁免的法律依据垄断协议豁免的法律依据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垄断协议豁免的举证责任垄断协议豁免的举证责任经营者主张其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应当予以豁免,经营者负有很重的举证责任: 第一,达成协议属于法定情形之一。经营者达成协议,可能具有多个方面的经济效果。如果目的是为谋求市场垄断,显然具有违法性。如果属于法定情形之一,尽管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积极的社会经济目标,应当予以豁免。 第二,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第三,协议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对于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正当利益的情形,只需经营者证明达成的协议符合该情形,就可以不予禁止,经营者不须证明达成的垄断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垄断协议的两大判断原则垄断协议的两大判断原则1、本身违法原则:只要经营者实施了特定垄断协议,无须再考虑该协议可能存在的其他因素,而直接认定该垄断协议具有违法性。 本身违法原则优点是简化调查取证程序,处理效率高,社会成本低,合法性标准明确,具有较强的威慑力; 2、合理原则:判断经营者实施的垄断协议行为,要在具体分析经营者的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的基础上,作出经营者是否违法的判决。只有在经营者存在谋求市场垄断的目的,并通过非法的行为方式实现了该目的,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排除、限制影响的情况下,该行为才被认定为违法。 合理原则的优点是更为准确和公平,具有灵活性,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缺点是垄断协议的经济分析非常复杂,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处理效率低下,社会成本高昂;同时由于认定的灵活性,导致市场主体心存侥幸心理,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减弱。 我国关于垄断协议的判断原则我国关于垄断协议的判断原则纵观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判断(适用)原则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明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类型,如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等,其他类型的垄断协议则适用合理原则;二是对所有的垄断协议均采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 从反垄断法发展的历史和趋向看,合理原则被越来越广泛地认可,其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我国反垄断法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垄断协议的判断,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合理原则,而是对所有垄断协议均规定了豁免制度。 因此,个人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判断采取了合理原则。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特征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的审判要点(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特点(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特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它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特点: 1.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2.必须是经营者滥用自己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或者是为了维持、加强自己的支配地位,排除竞争,或者是为了榨取高额垄断利润。 和国际通行做法一致,我国《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只是禁止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即经营者具有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三条 相关市场: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依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 (1)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2)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依据的因素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依据的因素反垄断法第18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反垄断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微量不计原则)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即市场份额是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重要的标准,但不是绝对的标准。某经营者虽占有相关市场份额超过二分之一,但其能够证明相关市场上存在有效竞争,其并不具有控制市场价格、数量以及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则不应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下列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参见《反价格垄断规定》第11条 案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医药公司被罚700万元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案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遭遇反垄断调查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更详细的见《反价格垄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与价格相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价格相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价格垄断规定》第11-19条,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1、第11条,高价销售或者低价购买,“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的因素; 2、第12条,掠夺性定价,“正当理由”包括的情形 3、第13条,采用价格手段变相拒绝交易,“正当理由”包括的情形 4、第14条,采用价格手段限定交易,“正当理由”包括的情形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的审判要点(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的审判要点(一)被告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界定相关市场 2、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被告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1)是否实施了滥用行为 (2)实施滥用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 (2)是否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 (3)滥用行为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二)原告是否存在损失 (三)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白蚁防治所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四、经营者集中四、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二)我国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立法选择 (三)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制度 (四)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一)经营者集中的类型(一)经营者集中的类型反垄断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通过企业合并、财产控制(取得股权或资产)、经营控制(委托经营、联营等)等方式 中国商务部批准康师傅和百事可乐战略同盟(二)我国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立法选择(二)我国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立法选择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规模才具有竞争力,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规模偏小,整体竞争力不强。国家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但是,经营者集中会导致相关市场竞争者数目减少,使相关市场竞争程度显著降低,在经济力集中达成能够支配或控制市场的程度时,就有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消极效果。 面对全球外资合并浪潮,为防止跨国公司通过收购我国龙头企业的方式垄断我国市场,扰乱经济秩序,甚至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发生,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立法规制选择,既不能影响我国国内产业形成企业经济规模,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又能够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因经济力过分集中而形成垄断。 反垄断法既在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同时反垄断法还在第四章专章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 (三)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制度(三)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制度,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该在集中前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经审查通过以后,方可进行集中的制度。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事先申报标准 2.事先申报例外 3.申报材料1、申报标准1、申报标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8.3施行)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2009年8月15日施行)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3)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计算参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 (4)经营者集中未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2、事先申报例外2、事先申报例外事先申报例外是指经营者集中即使达到了申报标准,但是由于该集中不会使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发生大的改变,所以也可以不进行申报的制度。 通常,关系极为密切的关联企业,如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的并购,不会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可以作为事先申报的例外。因为这些企业之间本来就具有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其集中不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了两种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情形: 第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母子公司集中) 第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兄弟公司集中)3.申报材料3.申报材料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报书,并且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四)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四)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只有当经营者的过度集中行为可能产生市场支配力量而形成垄断,才需要适当地控制经营者的集中行为,禁止经营者的过度集中,这就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进行审查。 反垄断法第25-30条 审查程序和期限: 立案 初步审查(30日内) 进一步审查(90日内,符合第26条第2款条件可再延长60日) 作出审查决定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考虑因素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考虑因素我国《反垄断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于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作了具体规定。反垄断法第27条,这些应予考虑的因素是: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案例:中国商务部关于附条件批准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审查结果审查结果审查结果可概括为两类三种。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可能有两类审查结果:一是禁止;二是不予禁止,具体包括无条件批准和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针对具体案件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的损害不同,商务部可以附加三类限制性条件: 一是结构性救济,即强制交易方对其部分资产进行剥离; 二是行为性救济,即禁止并购企业从事某种可能产生排出或限制竞争效果的滥用行为; 三是混合型救济,前两种条件的结合,不仅强迫合并企业进行剥离,还要求对其并购后行为施加限制。 案例:商务部关于附条件批准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禁止标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即实质性减少竞争。 禁止例外:尽管经营者集中存在实质性减少竞争的效果,但有证据证明利大于弊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决定不予禁止,包括无条件批准和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审查决定的公布审查决定的公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这是强制性规定。 而对于是否公布其他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无强制性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公布或者不公布。(五)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五)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十二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五、行政垄断五、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也称行政性垄断,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第五章专章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 (一)滥用行政权力的指定交易:第32条 (二)滥用行政权力的地区封锁:第33-35条 1、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第33条 2、排斥或限制跨地区招投标:第34条 3、排斥、或限制跨地区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第35条 (三)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第36条 (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37条 (一)滥用行政权力的指定交易(一)滥用行政权力的指定交易滥用行政权力的指定交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如: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一般是行政机关或特定组织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之间有特殊利益关系,以此来充实本单位的“小金库” 危害: 首先,这种行为违反自愿平等的市场交易原则,其结果必然是保护落后企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这种行为违反依法行政原则,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容易成为腐败之源; 再次,这种行为直接损害其它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使其他经营者丧失或减少市场份额,影响其经济利益和经营决策。案例:吉烟现象案例:吉烟现象四平卷烟厂是吉林省四平市的利税大户,它上缴的税收占全市税收的1/3,是四平市重点企业。为了扶持四平卷烟厂,四平市专门召开各县区负责人会议,在会上下达了销售四平烟厂出产的“吉”牌香烟的指导任务,这些任务由市分配到县、由县分配到镇、再由镇分配到村,最后摊派到四平市干部群众自己身上。 摊派到人头上的香烟,不管你愿不愿意买,不管你抽不抽烟,烟钱直接从工资里扣。不少乡镇的教师、公务员几个月没发工资也照样得扣。 对没有工资的农民,大力动员其购买香烟,各县、乡、村在宣传上大下工夫,像“抽吉烟、爱四平”,“吸四平吉烟,振兴四平经济”等标语刷遍了各乡各村。 此市经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1999年11月10日报道,举国哗然。(二)滥用行政权力的地区封锁(二)滥用行政权力的地区封锁滥用行政权力的地区封锁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经营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列举规定了三种滥用行政权力的地区封锁行为。 1、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第33条 2、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34条 3、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35条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案例:一份文件封锁啤酒市场案例:一份文件封锁啤酒市场2000年,龙江县政府以整顿啤酒市场秩序为由,依据齐齐哈尔市人大颁布的《酒类管理条例》及齐齐哈尔市政府办公厅4月17日签发的(2000)33号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酒类市场的通知》,成立了由酒类专卖局牵头的龙江县啤酒市场稽查队。 龙江县境内40余家啤酒批发业主所持有的《酒类批发许可证》,在经营品种一栏,清一色就4个字“龙江啤酒”。 在龙江,经营本地啤酒的业主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只需两天时间,而经销外地啤酒的业主,从1999年12月开始申请办理,但申请书交上去就如泥牛入海,没了消息。 即使有《酒类批发许可证》也不行,在龙江经营外地啤酒还需要《准销证》 、《送酒证》并加贴县酒类专卖局印制的“准调标志”。龙江县酒类专卖局多次以无“准调标志”、 《准销证》 、《送酒证》和《酒类批发许可证》为由,封锁、扣押、没收外地啤酒,给业主和生产厂家造成严重的损失。案例:桑塔纳与富康汽车大战案例:桑塔纳与富康汽车大战1998年6月,上海市出台了对桑塔纳汽车的政策:1、凡更新公务车买桑塔纳免收1万元控办费,买其他车仍收1万元控办费,但在实际审批环节,外地车会受到诸多刁难,基本不能过关;2、出租车型必须选用发动机排气量1.6-2.0升的三厢轿车(暗指桑塔纳);3、私营企业牌照费2000元,只能买桑塔纳;4、桑塔纳的私人牌照只需交2万元,外地车上牌低价8万元。 1999年10月,生产富康车的湖北省出台了回敬上海市的报复性政策,凡在湖北购买桑塔纳汽车,一律加收7万元“特困企业解困基金”,武汉市发文要求“全市凡财政拨款单位新增或更新轿车,应由政府集中采购,并按用车标准选用富康轿车,市管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上拍照。” (三)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三)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行为。 我国目前有些行政管理部门,出于本行业或者本地区的利益,往往以各种借口,强制经营者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抑制企业间开展的市场竞争。 如:我国民航业尽管形成了国航、南航、东航及数家地方航空公司等多个企业相互竞争的局面,但民航主管部门多年来一直都以防止航空公司打价格战和防止恶性竞争为由,压抑民航企业的竞争。1999年国家计委和民航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制止低价竞销行为的通知》,规定航空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和民航总局规定的客票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票价,不得以任何名义或优惠卡等进行进行折扣销售,这不啻为各大航空公司之间达成了“价格卡特尔”(垄断协议)。(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以抽象行政行为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前面三种滥用行政权力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指定交易、地区封锁、强制从事垄断行为),属于由具体行政行为,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包括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以及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六、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一)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权 (二)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权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措施 (四)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过程中的义务 (五)被调查者的义务和权利 (六)调查的中止、终止和恢复 (一)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权(一)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权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的机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调查权,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目前: 1、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负责调查价格垄断行为,根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 2、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调查除采取价格手段实施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 3、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未依法申报的,根据《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 (二)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权(二)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权对于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权属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第38条第2款 没有对举报人的主体资格作出限制,不要求举报人和涉嫌垄断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有利于扩大反垄断执法机构获取信息的渠道和途径。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应该予以充分的重视,对于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措施(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措施反垄断法第39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实地检查:有关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有权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四)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中的义务(四)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中的义务1.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3.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进行保密(五)被调查者的义务和权利(五)被调查者的义务和权利配合调查义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第42条) 陈述申辩权: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第43条) (六)调查的中止、终止和恢复(六)调查的中止、终止和恢复第44、45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七、法律责任七、法律责任违反《反垄断法》,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类: (一)行政责任 1、达成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第46条)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责任(第47条 3、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政责任(第48条) 4、行政垄断(第51条) 5、相对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行政责任(第52条) 6、相对人的救济途径(第53条) (二)民事责任(第50条) (三)刑事责任 1、相对人拒绝配合调查的刑事责任(第52条) 2、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第54条) (一)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1、达成垄断协议(第46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实施的,上年度销售额的1-10%,未实施的,50万元以下) 行业协会: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撤销登记: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47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上年度销售额的1-10%) 3、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第48条) 行为表现: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实施集中的;在审查期间实施集中的;商务部作出禁止集中后仍实施集中的;不按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实施集中的; 处理和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实施集中、责令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或者可以罚款50万元以下(一)行政责任(续)(一)行政责任(续)4、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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