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备份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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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中心计算机信息数据的备份与管理,避免信息数据丢失,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办法。
第1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数据的备份与管理。
第2条 中心计算机信息数据的备份工作由信息科管理,负责全院计算机信息数据备份的检查。。
第3条 提高数据备份的自动化运行管理水平,做好本地数据冷备份,减少人的操作与干预,或制定严格的管理规范,避免误操作。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数据备份的基本原则是“谁使用,谁备份”。具体包括: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医学影像传输管理系统系(PACS)、病案管理系统(MHIS)、检验管理系统(LIS)等服务器全部数据及相关服务器数据的备份工作,各工作站上的数据库及其它数据文件。
第五条 信息数据的备份包括定期备份和临时备份两种。定期备份指按照规定的日期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临时备份指在特殊情况(如软件升级、设备更换、感染病毒等)下,临时对信息数据进行备份。
第六条 信息数据根据系统情况和备份内容,可以采取以下备份方式:
(一) 完全备份:对备份的内容进行整体备份。
(二) 增量备份:仅对备份相对于上一次备份后新增加和修改过的数据。
(三) 按需备份:仅备份应用系统需要的部分数据。
第七条 为保证所备份的内容可再现系统运行环境,数据备份内容应包括网络系统的所有关键数据。具体指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的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系统数据和应用数据。
第八条 数据备份可选择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要确保备份数据的可恢复性。存储介质应存放在无磁性、辐射性的安全环境。
第九条 备份数据的保存时间根据中心个信息系统的数据重要程度和有效利用周期以及具体使用情况确定。数据库备份要求在本地备份保留三天,每月将最后一份别处备份。
第十条 对计算机或设备进行软件安装、系统升级或更改配置时,应进行系统和数据、设备参数的完全备份。应用系统更新后,应对原系统及其数据的完全备份资料保存二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