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硕综合-民诉 1
人大法硕综合课笔记(民诉)
民事诉讼法总论
1、诉权
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
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2、民事诉讼中的对等原则
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
利给以同样的限制。
3、回避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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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
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上述人员的制度。包括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两种。
4、管辖恒定
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
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包括:a、除专利行政案件以外的专利纠纷案件;b、海事、海商案件;c、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案件。
6、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也有例外,适用“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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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民诉法意见还补充了几点: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9)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提起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
7、特殊地域管辖
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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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确定的管辖,是相对于普通地域管辖而言的。
(普通地域管辖以法院辖区和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确定)
8、特殊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
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
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
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9、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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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管辖,专属管
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下列案件为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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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0、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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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方式自主合意约定管辖法院。
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
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4)协议管辖须用书面形式约定,而不能用口头形式。
(5)协议管辖不能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1、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12、牵连管辖
又称合并管辖或连带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13、移送管辖(无管辖权法院 有管辖权法院)
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实际上是
案件的移送,而不发生管辖权的转移。
14、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下列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5、管辖权的转移(有管辖权法院 无管辖权法院)
是指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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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是民事诉讼法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为便于
或有利于诉讼,对级别管辖所规定的变通措施。
16、管辖权异议
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
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17、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包括:a、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c、申请回避的权利;d、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的权利。
(2)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包括:a、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b、进行辩论的权利;c、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d、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资料
的权利等。
(3)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包括:a、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b、提起反诉的权利;c、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等。
(4)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
18、正当当事人
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
的学者称之为当事人适格。
19、诉讼担当
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
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0、非法人团体(其他组织)
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
及其他企业;二是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21、普通的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
同进行的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这类诉讼是合并审理还是分开审理,取决于当事人的同意和人民法
院的决定。
22、必要的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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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
23、第三人
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
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2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
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26、集团诉讼
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发展并逐步完善。所谓“集团诉讼”,是将人数不确定的具有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多
数当事人,拟制为一个群体即“集团”,“集团”中的一人或数人起诉视为代表“集团”中所有的当事人起诉。法
院对“集团”诉讼所做判决效力及于“集团”中的每一个人。“集团诉讼”是群体诉讼的高级形态,也是用来解
决多数人诉讼问题的。
27、代表人诉讼
又称群体诉讼,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人数众多,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代表人进行诉
讼,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诉讼结果的诉讼形式。
注:这个概念人大的教材上没具体的提,我参考的是谭兵的《民事诉讼法学》,九五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
28、代表人诉讼的要件
(1)当事人人数众多。
包括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下限为 10 人以上,上限不加限制。
(2)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内部关系可能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关系,也可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关系;人数不确定
的代表人诉讼,内部关系一般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关系。
(3)诉讼请求或抗辩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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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
(4)代表人合格。
合格的代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a、必须是他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b、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c、
能够维护被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29、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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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人诉讼是将不确定的人数划分为确定的人数的程序;集团诉讼在诉讼的时候人数就是不确定的,
没有参加也被视为当事人。
(2)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我国是积极的明确的授权;集团诉讼则是“拟制”,即“集团”中一人或数人起诉视为
代表“集团”中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代表人诉讼要求诉讼标的或是同一的,或是同一种类的;而在集团诉讼中,只要和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
系或者说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所涉及的人,都可以视为共同诉讼人,其范围更广。
注:这个区别是我从我的本科民诉笔记中提取出来的,作为一个知识点让大家了解。
30、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特征:
a、 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b、 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c、 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d、 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e、 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1、法定诉讼代理人
是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特征:
a、 其代理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b、 代理的对象仅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c、 代理人的范围仅限于对当事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
d、 法定诉讼代理权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e、 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有权代为一切诉讼行为。
32、指定诉讼代理人
是指在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为该
当事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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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诉讼代理人须具备的条件是:a、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b、须具备适当的品质;c、须不存在损害当事人利
益的可能性;d、须自愿同意接受法院指定。
指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法定代理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出发,可以依法代当事人
为一切诉讼行为。
33、委托诉讼代理人
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特征:
a、 委托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的授权而发生;
b、 诉讼代理事项和权限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c、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基于委托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委托他人代位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的授权委托书。
34、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和刑诉证据种类比较记忆。
35、证据保全
是指法院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
预先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广义的证据保全还包括诉讼外的保全,指公证机关根据申请,采取公证形式来保全证据。
36、证明对象
是指诉讼参加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般包括:一是当事人主张的有关
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二是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三是证据材料,四是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五是
特别经验定则。
37、证据规定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
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
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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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
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
38、证明标准
指的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当事人证明责任能否解除的分水岭,
也是法官认定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
39、举证时限
是指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证据,逾期将要承担证据失效或其他不利后果的诉讼期间制度。
40、法院调解
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特征:
a、 法院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经调解达成的协议
具有法律效力。经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等同的效力。
b、 法院调解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和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并且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c、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终结诉
讼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其提起再审的理由也受到严格限制。
41、诉讼上和解
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主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的活动。
42、人民法院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 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
(4)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43、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
生效的调解协议与发生既判力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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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体法上的效力
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将依调解协议的内容而确定,从法律上讲,争讼状态
结束了,当事人不得再为此进行争议,也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2)诉讼法上的效力
A、诉讼程序结束;b、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或再行起诉;c、强制执行的效力。
44、诉讼财产保全
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
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条件是:
a、 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b、 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45、诉前财产保全
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条件是:
a、 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
b、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c、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注:如果问的是“诉讼保全”,个人建议把这两个都答上。
46、先予执行
是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
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
47、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
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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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a、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b、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c、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
生产工具的贷款的;d、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赔偿费的。
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
(3)当事人提出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8、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是指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诉讼程序,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构成要件:
a、 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b、 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c、 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
d、 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49、强制措施
(1)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条件是:a、针对必须到庭的被
告;b、经过两次传票传唤;c、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
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3)责令退出法庭,是指在开庭审理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所采取的强行命令其退出法庭的
强制措施。
(4)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公民或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缴纳一
定数额金钱的措施。罚款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个人罚款金额,RMB1000
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RMB1000 以上 3 万以下。
(5)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
种强制措施。由院长批准,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拘留期限为 15 日以下,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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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是指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
(2)留置送达
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的一种送达方式。但是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交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
是指法院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挂号寄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注意送达日期的确定,P197。
(5)转交送达
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后,再由该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包括三种情形:
a、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b、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者,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c、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6)公告送达
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在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得已而采取的送达方
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除了公告送达外,其他五种类送达方式均需要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