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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文件 - 庆元县政府网欢迎您正文文件 - 庆元县政府网欢迎您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庆政办发„2012?70号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第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1— 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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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文件 - 庆元县政府网欢迎您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庆政办发„2012?70号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第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1— 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人才公寓,的保障性住房。 二、城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 四、县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建立县、街道两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县租赁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经租管理和行业监管~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制定年度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开展 —2— 建设、管理等工作,街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研究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统筹做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和县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配、方案审核、受理公告发布、结果确认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县级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县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配租、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国土资源、财政、发改、税务、工商、公安、消防、人力社保、计生、监察、审计、民政、金融办、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五、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包括在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等住宅项目中配建和独立选址建设两种方式。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工业园区以建设集体宿舍为主~根据发展需要~由县政府独立选址建设~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3— 七、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与对应的住宅项目为同一主体。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政府指定或批准的建设主体负责实施。 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及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九、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定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对应的住宅项目统一进行方案设计与建设~确保建设标准不低于对应的住宅项目~其中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土地出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的约定按期开、竣工及交付使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按期开、竣工~并与对应拆迁安置房项目同步交付使用。 十、在商品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土地竞得者全额承担,县政府负责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政府负责筹措资金。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前期审批、税费减免等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十二、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涉及的道路、排水、公交、垃圾清洁直运接驳点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配套公共建筑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应当与对应住宅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公 —4— 共建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并同期交付、共同使用。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规模不超过项目用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10%。 十三、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按照保基本、可持续的要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并按照实用、简洁的原则进行装修。 十五、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政府投资建设的~产权人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由其有偿收购~具体在建设用地招拍挂时予以明确,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偿收购。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后~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成幢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办理产权登记。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十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5— 3.申请家庭在城区无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经组织人事部门招聘的紧缺专业人员优先,, 3.申请人毕业未满5年, 4.申请人在城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城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城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业人员申请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需为以下两类人员 第一类 申请人为在庆元范围内工作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6— 第二类 申请人为在城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 2.申请人已被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与企业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持有城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税务部门完税证明~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八、前款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庆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庆元县城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十九、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庆元县城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含货币补偿,,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7—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二十、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房源调配、受理方案备案及公告发布: ,一,编制方案。县经租管理机构编制配租方案~确定配租房源、受理对象、受理日期及程序、分配办法等, ,二,方案备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进行备案确认, ,三,发布公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菇乡庆元》和庆元建设信息网上等相关媒体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公告中应明确受理对象、受理时间、受理审核流程、房源基本情况及租金标准等内容。 二十一、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解困优先、人才优先的原则~根据保障需求和房源建设情况~分类、分期制定受理条件~确定保障对象~实行梯度保障。保障对象群体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用人单位~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收件及初审。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公示。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规范、完整的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 —8— ,四,经租管理机构审核。经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审核~确认准租资格, ,五,县级审核公示。对确认准租资格的在相关媒体上公示15天。 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参照用人单位的程序进行申请。 二十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园区内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多余房源应交由当地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二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二十四、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根据房源分布情况和申请人情况~按下列原则实行配租: ,一,单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 ,二,两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一居室住房, ,三,三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二居室住房, —9— ,四,符合人才公寓租住的单人户可申请单身公寓~两人户以上的可申请成套二居室住房。第一类人才住房配租优先安排。 申请人为非本地户籍的~其配偶、父母及子女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数。 二十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规定程序确定。对持有有效期内低保证的家庭~进行相应租金减免。 二十六、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实行公证管理的~除享受租金减免的家庭由经租管理机构承担全额公证费用外~其余承租人与经租管理机构各承担一半公证费用。 二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各方主体相关情况,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六,房屋押金, ,七,房屋使用及修缮, ,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九,房屋腾退及验收, ,十,用人单位相关职责,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10— ,十二,其他约定。 二十八、县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应建立房屋使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银行同城委托收租制度~可运用公证制度实施契约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以加强对房屋使用情况的管理~并确保租金收缴到位。 二十九、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物业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三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申请人才公寓租住的第一类人才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三十一、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支出。 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支出和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 三十二、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缴纳。 —11— 三十三、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如不按时缴纳并经催缴无效的~经合同约定~县经租管理机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街道~从其相关收入中直接划扣。 三十四、租赁期内~承租人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应主动向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申报~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三十五、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应当协助经租管理机构做好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催缴、租赁管理等工作。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或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生活地发生变动的~应主动配合经租管理机构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 三十六、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应由用人单位、街道统一向县经租管理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经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三十七、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12—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六,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七,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三十八、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并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二,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三,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十九、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 ,二,对有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13— 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四十、用人单位、街道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通报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四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十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四十三、县本级已建成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农民廉租房,统一更名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办法管理。 四十四、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题词:住房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5日印发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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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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