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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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高效、公开的管理机制,发挥政府资金宏观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莆委发[2008]15号)所列由市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发展重点项目投资、技术进步、市场开拓、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建设、企业信用担保等方面补助。
第三条各项目资金年度使用额度,由市加快工业发展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并另行发文。
第四条除明确要求配套资金外,两年内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性资金补助,或已上报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市级专项资金当年度不予安排。原则上一个企业一年内只享受一项补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接受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补助对象、条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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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产业发展规划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牵头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含招商项目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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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市级主管部门或产业办。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牵头单位在编制市级产业发展规划前,须报告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二)提交委托具有甲级资质工程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咨询单位、高等院校或省级(含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编制并通过专家和有关部门论证的规划书;
(三)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的同时,要编写重点项目招商计划书;
(四)按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的金额给予补助。
三、申报材料
(一)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二)编制机构资质证明;
(三)委托编制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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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产业发展规划(含招商项目计划书)文本。
第七条工业投资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一)列入市工业办管理的年度市级重点项目企业。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的企业。
(三)实施新建和增资扩产项目,且购买技术或主要设备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
(四)获得银行贷款的在建市级重点项目企业(原则上项目建设期贷款额在1500万元以上)。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给予企业不超过30万元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两年。
(二)企业实施新建或技改项目,且购买技术或主要设备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两年。
(三)获得银行贷款的在建市级重点项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1500万元(含1500万元)至2500万元的,视年度资金情况,给予不超过20万元贴息补助;企业向银行贷款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贴息补助;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购买主要设备及技术发票复印件;
(三)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决算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企业技术进步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一)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在我市注册企业。
(二)市级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三)优秀新产品开发企业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依托单位。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按50万元、5万元、3万元给予追加资金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分别按50万元、20万元给予资金补助。
(二)经省级鉴定,产品被新认定为福建省新产品的企业,按产品技术水平给予补助。获得国际水平、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称号的,分别按每项10万元、5万元、3万元给予资金补助。
(三)列入市级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给予技术开发费用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技术开发费用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扶持。
(四)新组建的为工业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质量检测鉴定中心等),国家级、省级、省级分支机构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给予购置监测器械设备补助。
(五)每年安排10万元资金,用于项目评审、企业技术中心评审、监督检查等费用支出。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有关部门认定的证书或文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市场拓展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经审批以莆田市名义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不含本市)各种知名展会,参展标准展位10个以上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2000元补贴,单次组团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经审批组织企业到市外自办工业品展会(1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给予不高于50%的展会开支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三)经审批在市内自办工业品展会(5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给予不高于50%的展会开支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10家以上企业在省外城市宣传区域品牌并新设立营销总部,且拓展产品市场有成效的,给予不高于50%的费用补贴,单个营销总部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两个以上营销总部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五)经市工业办同意,组织20家以上企业,在省外举办莆田产品推介会,给予不超过50%的费用开支补贴,单场补贴不超过20
万元。
(六)经市工业办同意,组织20家以上企业到市外考察市场,给予工作经费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展会主办方邀请函及展位费有关材料;
(三)新设立营销总部工商营业执照;
(四) 营销总部年拓展产品市场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品牌宣传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一)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国家免检产品、国家级经济类区域品牌、省级品牌(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福建名牌、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以下统称“品牌企业”)。
(二)获得国家级区域品牌的申报单位。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品牌企业在品牌策划、营销、广告宣传中结合宣传“莆田”,进行双品牌宣传。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进行双品牌宣传的企业,给予广告费用的20%补助,补助上限为10万元。
(二)在莆田品牌大道上设立宣传广告牌,国家级区域品牌按实报支。
(三)给予组织申报并获得国家级区域性品牌的申报单位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三、申报材料
(一)品牌企业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主品牌(商标)的主要注册证件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区域性品牌申报单位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区域性品牌认定书;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