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为了进一步加强健身有限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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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充分发挥股东的积极作用,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目的意义。使公司完全成为一个有其法人代表,能承担起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的独立主体;另一方面,提高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增强博昊水健身有限公司凝聚力。
第三条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茂名市博昊水健身有限公司。
第二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第七条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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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第三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8)有参与公司章程修改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有关规定;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入股后,股东不得抽回资金;
(5)遵守公司章程。
第三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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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
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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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博昊水健身有限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博昊水健身有限公司经理。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6)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7)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3名,其中董事长1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对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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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
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2名,由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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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6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四章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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