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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550-1994 环氧乙烷灭菌的认证与常规控制(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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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550-1994 环氧乙烷灭菌的认证与常规控制(中文)EN 550 1994 环氧乙烷灭菌的认证与常规控制 医疗设备的灭菌 DIN 环氧乙烷灭菌的认证与常规控制 EN 550 DIN EN 550英文版 ICS 111.080 关键词: 灭菌 医疗器械 认证 常规控制 环氧乙烷灭菌 欧洲标准 EN 550:1994年获得DIN标准认证 本标准由CEN/TC 204 德国医学标准化委员会制定 国际专利分类: A 01 N 043/20 A 61 B 019...

EN-550-1994 环氧乙烷灭菌的认证与常规控制(中文)
EN 550 1994 环氧乙烷灭菌的认证与常规控制 医疗设备的灭菌 DIN 环氧乙烷灭菌的认证与常规控制 EN 550 DIN EN 550英文版 ICS 111.080 关键词: 灭菌 医疗器械 认证 常规控制 环氧乙烷灭菌 欧洲标准 EN 550:1994年获得DIN标准认证 本标准由CEN/TC 204 德国医学标准化委员会制定 国际专利分类: A 01 N 043/20 A 61 B 019/00 G 01 N 033/15 A 61 L 002/00 A 61 L 002/20 欧洲标准 EN550 1994年6月 UDC 615.478.73 关键词: 灭菌 医疗设备 认证 常规控制 环氧乙烷灭菌 英文版 医疗设备灭菌 环氧乙烷(氧化乙烯)灭菌的认证和常规控制 本《欧洲标准》在1994年6月27日得到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国要遵守CEN/CENELEC国际条约,该条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无条件、原汁原味地赋予本《欧洲标准》以国家标准的地位。 可以向中心秘书处或任何一个成员国索取有关这些国家标准的最新参考文献清单。 本《欧洲标准》以三种官方语言发行(英语、法语、德语)。由CEN成员国负责组织翻译成本国语言的版本和原始版本具有同等的地位。CEN成员国有: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士、瑞典和英国 C E N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中心秘书处:RUE DE Stassart 36,B-1050 bRUSSELS 目 录 前 言 。。。。。。 。。。。。。。。。。。。。。。。。。。。。。。。。。。。。。。。。。。。 2 简 介 。。。。。。。。。。。。。。。。。。。。。。。。。。。。。。。。。。。。。。。。。。。。。 3 1.范 围 。。。。。。。。。。。。。。。。。。。。。。。。。。。。。。。。。。。。。。。。。。。。。 4 2.规范化(强制性)参考标准。。。。。。。。。。。。。。。。。。。。。。。。。。。。 5 3.定 义 。。。。。。。。。。。。。。。。。。。。。。。。。。。。。。。。。。。。。。。。。。 5 4.概 述 。。。。。。。。。。。。。。。。。。。。。。。。。。。。。。。。。。。。。。。。。。 8 5.认 证 。。。。。。。。。。。。。。。。。。。。。。。。。。。。。。。。。。。。。。。。。。10 6.程序控制和监测。。。。。。。。。。。。。。。。。。。。。。。。。。。。。。。。。。。。。。14 7.灭菌产品的发放。。。。。。。。。。。。。。。。。。。。。。。。。。。。。。。。。。。。。。15 附件qualification A (规范化) 使用微生物学操作性能鉴定B方法估算D值。。。。20 B (参 考) EN 550的使用指南。。。。。。。。。。。。。。。。。。。。。。。。。。22 C (参 考) 参考文献。。。。。。。。。。。。。。。。。。。。。。。。。。。。。。。。。。46 前 言 本《欧洲标准》由CEN/TC204“医疗设备灭菌”技术委员会制定,本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布鲁塞尔。 本《欧洲标准》由European Communities(EC)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授权CEN制定,并在完成EC指定的本项任务过程中给予了必要的支持。 本《欧洲标准》被CEN/TC204指定为三种常用的灭菌方法及其质控中的一种。三种常用标准是: EN550 医疗设备灭菌:环氧乙烷灭菌的认证和常规质控 EN552 医疗设备灭菌:照射灭菌的认证和常规质控 EN554 医疗设备灭菌:蒸汽灭菌的认证和常规质控 EN556 医疗设备灭菌:对标记“已灭菌”字样医疗设备的要求 本《欧洲标准》最早将于1994年12月发文公布或发行小册子正式作为为国家标准,届时,已有的国家标准将同时废止。 根据CEN/CENELEC的内部条约,下列国家应当履行本《欧洲标准》: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 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士、瑞典、和英国。 简 介 “无菌”产品是指没有可以存活的微生物存在。医疗设备《欧洲标准》要求:当需要使用无菌的医疗产品时,就是要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在各个环节上避免医疗设备的偶然污染。尽管这样,按照医疗设备质量体系的要求(详见EN46001或EN46002)设置的标准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医疗设备在灭菌之前也难免有微生物存在,虽然数量不多,但这样的医疗设备是有菌的,灭菌过程的目的就是将存留在医疗设备上的微生物灭活,将有菌的医疗设备转变为“无菌”的。 用灭菌医疗设备的物理因子和/或化学试剂对培养菌落作细菌灭活试验,结果常常呈现指数关系,这意味着不管用多大的强度进行细菌灭活处理,还是不可避免地会有微生物生存的可能性,尽管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对某种处理方法而言,微生物生存的可能性取决于这些微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被处理时它们所处的环境。对任何一批灭菌装载物的灭菌过程都不能保证绝对无菌,因此,经过灭菌处理的物品的灭菌状况应当从“有菌物品存在的可能性”这个角度进行界定。这种可能性的界定值另有规定(详见EN556)。不管可能性如何,这些标准所规定的原则是相通的。 对医疗设备的设计/开发、生产、组装和服务过程中的质量体系的要求在EN46001和EN46002中有规定,该两项标准补充了欧洲标准EN29000系列。 如果某些处理过程的效果在后期的产品质量检测检查中无法确定,EN29000系列指定这些过程为“特殊”过程,灭菌就是一个典型的“特殊”过程,因为灭菌的效果在后期的产品检测检查中是无法确定的。因此,灭菌过程必须在投入使用前得到认证,对灭菌过程的实施要进行常规监控,对设施要时常维护保养。 要知道,经过严格的认证、准确控制的灭菌程序并非提高灭菌产品可信度(此处是指适用于产品的预期用途)的唯一保证,还有一些其它因素,包括原材料和配件上的微生物负载量、储舱状况以及产品在生产、组装和包装过程中环境因素的控制等,都需要注意。 本《欧洲标准》的目标是对环氧乙烷灭菌的认证和常规检测、以及进行医疗设备环氧乙烷灭菌工作的操作过程和程序做规范化规定。灭菌程序的认证是保证灭菌设施符合标准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包括对气体环氧乙烷灭菌的认证和常规监控的要求,使用指南详见参考材料(非强制性)附件B。 注意:上述有关气体环氧乙烷灭菌的要求属于本标准规范化(强制性)内容的一部分,必须遵守,要进行调查以确保这些要求得到了遵守。而附件B中的使用指南属于参考(非强制性)内容,不在审核员的监察之例。 1 范围 1.1 本《欧洲标准》对使用环氧乙烷进行医疗设备灭菌过程的开发、 认证、操作过程的控制和监测要求做出了规定。 注:有关灭菌剂的标准在CEN/TC 102中有规定 1.2 本《欧洲标准》并没有对所有生产环节控制所需的质量保证体 系做出规定。 注:各生产环节(包括灭菌操作过程)的质量体系标准,请参阅EN 46001或EN 46002。本标准并不要求了解所有生产环节全部的质量体系,但要求掌握其中的某些环节,我们会在相应的地方以附件形式列出规范化(强制性)标准要求。 1.3 本《欧洲标准》不包括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见注)。 注:环氧乙烷具有毒性、易燃易爆。请注意一些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章对 环氧乙烷安全使用的要求以及对(使用环氧乙烷的)建筑物结构的安 全要求。 1.4 本《欧洲标准》不包括医疗设备上环氧乙烷残留水平的标准要求。 注:请注意某些国家对医疗设备环氧乙烷灭菌剂残留水平的标准规范 2.规范化(强制性)参考标准 incorporate provision 本《欧洲标准》以新旧参考文献的方式囊括了其它出版物的相关内容,并在本标准的相应位置引用了这些规范化(强制性)参考资料并随后列出了参考文献。对那些过期文献,如果有补丁版或修订本推出,只有通过本《欧洲标准》的补丁版或修订版才能被纳入本标准。对不过期的参考文献,建议使用最新版本。 EN 5561)医疗设备灭菌——对标记“无菌”字样的医疗设备标准要求 EN 866—21) 检测灭菌设施的生物学系统 第二部分:使用环氧乙烷灭菌设施的标准体系 EN 1174—11)医疗设备灭菌——产品上微生物菌群评估 第一部分:要求 EN 29001:1987 质量体系——在产品设计/开发、生产、组装和服 务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模式 EN 29002:1987 质量体系—产品生产和组装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模式 EN 46001:1993 应用医疗设备EN 29001标准的特别要求 EN 46002:1993 应用医疗设备EN 29002标准的特别要求 3.定义 为了准确理解本《欧洲标准》,我们对一些关键概念定义如下: 3.1 通气:灭菌过程的一部分,通气过程中,环氧乙烷和/或反应产 物从被灭菌的医疗设备上释放出来,使残留量达到预期水平。 注:此过程可以在灭菌机内进行,也可以在另外一个单独的密闭容器 或密封室内进行。 3.2 生物负载量 一件产品和/或一包物品上可生存的微生物菌群数。 注:1)代表正在筹备中 3.3 生物指示剂:放在原始包装内、携带有接种微生物的器皿。 3.4 密闭舱:可以容纳仅仅能装满灭菌机的医疗设备的密封空间。 3.5 试车:获取并记录各种证据,证明所提供及安装的设施符合标 准,按照操作指南操作时,功能正常,符合预期的各项指标。 3.6 处理:在灭菌周期过程中,注入灭菌剂以前,对产品进行处理, 使整个灭菌装载物达到预期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注:此过程可以在大气压下进行,也可以在真空条件下进行(见预 处理)。 3.7 循环周期完成:灭菌周期完成,可以灭菌舱内取出灭菌装载物 的时间。 3.8 D值:十进制换算值:在规定的作用条件下,能确保90%的试 验微生物被灭活所需要的时间(以分计算)或照射剂量(以千克 计算)。 3.9 作用时间:灭菌舱内维持在规定的温度、灭菌剂浓度、压力和 湿度的时间。 3.10 气冲:用下列方法将灭菌舱内和灭菌装载物上残留的灭菌剂去 除的过程: a) 向灭菌舱内注入过滤空气或惰性气体,然后抽出气体,使其 真空化,上述充气和排气过程交替进行。 b) 持续向灭菌装载物上和灭菌舱内通过惰性气体或过滤空气 3.11 接种微生物承载器皿:预先接种了一定数量的特定微生物的支 持性器皿。 3.12 医疗设备:(医疗设备的定义在EN46001中有规定)。 3.13产品出厂参数:以物理处理数据为基础,而不是以抽样检测结 果或生物指示剂检测结果为标准,给产品标有“灭菌”字样的参 考数据。 3.14 操作性能技术指标鉴定:取得并书面证明,只要遵循操作规范 进行操作,被测试的设备就可以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3.15 预处理:在灭菌周期前对产品进行处理,使整个灭菌装载物达 到预期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3.16 预处理区:进行预处理过程的密封舱或房间。 3.17极限测试物:一件模拟最复杂状况的物件,用灭菌剂进行灭菌, 以检验灭菌能力。 注1:该物件的结构应该极为复杂,以便将生物指示剂放置在灭菌剂最难到达的地方。应该根据灭菌装载物和灭菌程序设计该极限测试物。生物指示剂不应当干扰极限测试物的功能。 注2:某些极限测试物内可以用一个接种微生物承载器皿作为生物 指示剂。 3.18 产品相容性:指灭菌周期能达到预期灭菌效果而对产品没有损 害的能力。 3.19 参考装载量:规定的灭菌物品最大装载量。 3.20重认证:书面规定的、重新认证有效性的一系列操作程序。 3.2 密封室:一次能够容纳多于灭菌机一次参考装载量的密闭空间。 3.22 灭菌剂注入状态:从灭菌剂被注入灭菌舱开始到灭菌舱达到操 作压力时止,灭菌剂的状态。 3.23 灭菌剂注入时间:灭菌剂完全注入灭菌舱内所需要的时间。 3.24 灭菌剂移除时间:灭菌周期的一部分,在此时间内,气态乙撑 氧被从灭菌舱及灭菌装载物上移除(但尚未从被灭菌的每一件 产品上释出)的过程。(参见通气)。 3.25 无菌:医疗设备(在灭菌后)没有可生长细菌存在的状态(见 EN556)。 3.26 灭菌周期:灭菌机为完成灭菌任务而自动进行的操作程序。 注:对使用环氧乙烷灭菌来说,该过程是在密封的灭菌舱内进行,这包 括处理(如果使用)、环氧乙烷作用、环氧乙烷移除和气冲(如果使 用)。 3.27 灭菌物装载量:灭菌舱一次能够装载的灭菌物品的总量。 注:灭菌物装载量也许能容纳一个批次的产品量或更多。 3.28 灭菌舱可利用体积:灭菌舱内不受固定或可移动部件限制的空间,能够接受新的灭菌物品。 注:通常用长、宽、高表示。 3.29 认证:获取、记录和表达能证明整个过程都符合规格所需要的 详细资料。 注:对环氧乙烷灭菌来说,认证包括试车和操作程序在内的整个过程 4.概述 需要灭菌的医疗设备应当是在下列条件下生产的:保证微生物负载量保持在稳定的低水平上(详见EN46001),要满足这个条件,必须应用EN46001或EN46002的质量体系。 本标准书面要求的操作程序和使用指南应当得到有效的实施。有关书面材料和记录应当由指定人员查验并认可。(见4.1) 4.1 人员:环氧乙烷灭菌有关设备的保养维修(见4.4.1)、认证、常 规控制以及灭菌产品的验收、发放应当指定由符合EN29001 1987 4.1.2.2和4.18H或EN29002 1987 4.1.2.2和4.17规定的质检 人员承担。 4.2 灭菌程序的开发和产品相容性(耐受性)测试 4.2.1 在灭菌新产品或者变换产品、包装、或装载方式或灭菌程序 之前,应当首先书面规定认证过程,证明新的产品、包装或装 载方式将被考虑到并相当于先前的模式,符合要求,所有证明 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4.2.2 产品和包装的设计应当有利于空气、蒸汽和环氧乙烷的通透, 应当注明产品最难达到灭菌效果的地方。 4.2.3 应当证明规定的灭菌过程不影响产品及其包装的正常功能 4.2.4 如果可以重复灭菌,应当对重复灭菌的效果给与评估 4.3 过程 过程包括预处理和/或处理、灭菌、和通气。 4.3.1 预处理和/或处理 为了使灭菌装载物达到规定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在控制的条件下按规定时间对灭菌装载物进行预处理和/或处理,应当分别向预处理区和处理区内输入蒸汽以便获得预期的湿度。 4.3.2 灭菌周期 灭菌周期应当包括: · 空气排空 · 处理(如果使用) · 注入灭菌剂 · 灭菌剂作用过程中维持规定条件 · 移除灭菌剂 · 通气(如果使用) · 气冲(如果使用) · 导入空气,恢复到大气压状态 4.3.3 通气 产品应当保持在规定条件下进行一定时间的通气(见5.3.4) 注:通气可以在灭菌机和/或单独的密闭舱或密封室内进行 4.4 灭菌设施 4.1.1环氧乙烷灭菌使用的灭菌设施包括预处理区、灭菌机、通气区, 应当做出书面规定 4.4.2 灭菌剂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存条件应当保证其质量和成 分保持在规定范围内 4.5 刻度校准 应该制定并保持一套有效的体系,对所有的质控、指示和记录仪器进行校正,以便对灭菌过程进行认证和常规控制。该系统应当符合EN29001:1987 4.12或EN29002:1987. 4.11中的有关要求。 4.6 保养维修 4.6.1 应当按照书面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实施保养维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对保养维 修频率以及每一次的保养维修计划都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规定。 4.6.2 必须对灭菌设施(见4.4.1)完成满意的保养维修并作记录后才能用来进行医疗设备的灭菌。 4.6.3 应当按照EN 29001 1987.4.16或EN 29002 1987.4.15 中的规定对保养维修做好记录。 4.6.4 保养维修计划、过程和维修记录应当由指定人员定期审阅 5 认证 5.1 概述 应当应书面规定认证程序,对每一次认证做好记录并存档。 5.2 试车 试车应当能证明预处理(如果使用)、灭菌和通气过程都符合规定的设施标准。试车应当从校准灭菌过程中所有用于控制、指示和记录的仪器仪表开始。 5.3 物理性能技指标鉴定 5.3.1当引入新的或修改过的产品、包装、设备或使用新的程序参数时,要对各项物理性能技术指标进行测试。除非有书面证明材料说 明上面这些项目和已被认证过的产品、包装或装载方式相同,否则这种测试不能免除。 5.3.2测试物理性能技术指标时,产品的包装方式应当和常规灭菌 时产品的包装方式相同。 5.3.3 应当确定灭菌装载物的预处理(如果使用)结束与灭菌周期 开始之间的最长间隔时间,并做出书面规定,。 5.3.4 物理性能技术指标测试应当证明: a) 在规定的预处理结束时,所有的被灭菌装载物都能达到预处 理标准所规定的温度和湿度范围; b) 在蒸汽注入过程中,压力的增加和湿度之间的相互关系; c) 在向灭菌舱内注入灭菌剂时,整个灭菌装载物的温度和湿度 都能达到预处理标准所规定的范围; d) 整个灭菌装载物都能达到灭菌过程所需要的各项物理指标, 并在灭菌剂作用时间内,始终保持在规定范围内; e) 气体灭菌剂确已注入灭菌舱; f) 整个灭菌装载物都能维持在需要的通气温度; 5.3.5应该确定灭菌装载物按规定进行通气后,环氧乙烷灭菌剂(及 其反应产物)的残留水平,以证明通气后该残留水平低于规定水平。 5.4 微生物性能技术指标测试 5.4.1当引入新的或修改过的产品、包装、设备或使用新的程序参 数时,要对各项微生物性能指标进行测试。除非有书面证明材料说明 上面这些项目和已被认证过的产品、包装或装载方式相同,否则这种 测试不能免除。 5.4.2 微生物性能指标测试应当通过灭活生物指示剂上的微生物, 来证明环氧乙烷灭菌能使产品的灭菌过程(见4.2.2)足够有效,符合 EN866-2的规定。这些微生物指示剂应当放置在灭菌装载物中有代表 性的不同位置,选择不同的灭菌周期(进行灭菌),这些不同的灭菌 周期比通常的常规灭菌周期灭活力小,以此证明只有应用规定的灭菌 周期,才能达到EN556中规定的灭菌要求。 5.4.3测试微生物性能指标时,产品的包装应当和常规灭菌时产品的包 装方式相同。 5.4.3 如果将模仿实物的极限测试物与生物指示剂共同使用来监控 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把这种极限测试物同时列为微生物性能技术指标测 试的内容。 5.4.5 环氧乙烷灭菌用的生物指示剂应当在预处理前就放置到灭菌装 载物中,并在整个灭菌周期中保持位置不变。 5.4.6 应当按照EN1174-1的描述,确定产品灭菌前的微生物负载 状况。 5.5 认证 5.5.1。 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认证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报告应当分别由指定的准 备、审阅和报告接收责任人签名,并按照EN446001:1993 .4.16或 EN446002:1993 .4.15的规定存档。 5.5.2 认证报告应当包含或者涉及到环氧乙烷灭菌程序书面规定的 内容。该规定包含详细的灭菌装载物的结构以及下列方面的参数和耐受值: a) 预处理(如果使用)(见4.3.1) — 时间、温度和湿度; — 产品能够耐受的最低预处理温度; — 预处理区产品的放置方式和分隔情况; — 灭菌装载物的温度和湿度; — 灭菌装载物从预处理完成到灭菌周期开始的最长间隔时间; b) 处理 (如果使用)(见4.3.1) — 如果使用,初始真空水平以及达到该水平需要的时间; — 该真空状态持续时间; — 时间、温度、压力和湿度; — 灭菌装载物的温度和湿度; c) 灭菌 · 灭菌剂注入时的压力升高情况、灭菌剂注入持续时间、灭菌 剂注入后的最终压力; · 环氧乙烷浓度,不以压力的增加为准,而由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i) 使用的灭菌剂重量; ii) 使用的灭菌剂体积; iii) 直接分析灭菌舱内大气组成; · 灭菌舱内的温度; · 灭菌剂作用时间; · 整个灭菌装载物的温度; d) 通气 — 通气时间和温度 — 灭菌舱内和/或灭菌室内压力变化情况(如果有)(见4.3.3) · 空气或其它气体的变化速度 · 整个灭菌装载物的温度 5.6再认证 5.6.1 对认证和随后的再认证数据必须定期审核,而且是否需要再认证,要做出书面规定。对认证和再认证数据的审核程序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再认证记录要存档保管。 5.6.2 应当书面做出再认证报告,报告由审核和接受原始认证报告 的职能部门指定的人员签名(见5.5.1)。 6 程序控制和监测 6.1 每批灭菌装载物的记录应当存档保管,以便证明灭菌过程符合 规定。记录的数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预处理(如果使用)时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在那些最难 达到规定条件的位置采集数据; · 每批灭菌装载物预处理过程(如果使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 每批灭菌装载物灭菌周期开始的时间; · 灭菌周期中,在灭菌舱内代表性位置测得的温度和压力; · 确认气体灭菌剂已被注入灭菌舱内的证据; · 环氧乙烷使用量或测量的来的灭菌舱内环氧乙烷浓度 · 灭菌剂作用时间 · 通气过程中,时间、温度、压力的变化变化情况(如果有) 和/或空气(如果使用)供应情况 · 环氧乙烷灭菌实验用生物指示剂的检测结果(见6.3) 所有记录都必须按照EN 46001,1993中4.16款或 EN 46002,1993中4.15款的规定存档保管。 6.3 用于检测环氧乙烷灭菌过程的生物指示剂、接种和培养条件要符合EN 866-2的规定。 6.4按照EN 1174-1中的描述的方法,评估进行微生物负载情况检测的间隔时间。 7.灭菌产品的发放 7.1 传统的产品发放 7.1.1 应当书面规定某类灭菌装载物使用指定灭菌过程进行灭菌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当包括: a) 证明灭菌周期符合规定标准的各项物理参数 b) 环氧乙烷灭菌后,在随后的细菌培养中,所有被处理过的生物指示剂上没有可检测到的微生物生长 7.1.2 如果有下列情况存在,产品将被视为没有按照EN 46001 1993 中4.13款 和 4.14 款或EN 46002 :1993中4.12和 4.13款规定的要 求进行处理: a) 某个物理变量超出了规定的耐受限度,或者 b) 环氧乙烷灭菌处理过的指示剂上有可检测到的微生物生长 7.2 参数的发布 注:如果在灭菌操作程序中常规性使用发放的参数,那么本分支条款的内容可作为本标准的4款到7.1款要求的补充和/或修正。 7.2.1 微生物学性能指标测试 7.2.2 概述 在本标准5.4款规定的基础上,又作了如下的补充要求: 应当通过A方法(见7.2.1.2)或B方法(见7.2.1.2)测试微生物性能指标,以确定灭菌周期对微生物的灭活性能。 如果使用同一套设备中的另一个能提供同样的操作参数的灭菌舱,而这个灭菌舱已经通过了物理性能指标测试,那么,符合下列条款之一,便视为合格: a) 与原装的灭菌舱工作模式相同,或者 b) 使用简化的微生物性能指标测试方法,微生物灭活水平能够达 到要求。 7.2.1.2 A方法:微生物存活曲线图的绘制 通过直接计数微生物存活量的方法绘制生存曲线图,检测灭菌周期对微生物的灭活性能。曲线上至少应当包含5个取点,在所有其它物理参数均保持恒定不变的情况下,用不同的作用时间对环氧乙烷灭菌指示剂进行灭菌。曲线上的原点(即作用时间的零点)是指生物指示剂经过了灭菌剂注入以前所有过程的处理后,所对应的微生物存活量取点。记录微生物存活情况以及相应的灭菌剂作用时间,然后将微生物存活量与相对应的灭菌剂作用时间绘图。 7.2.1.3 B方法:负分数法 在所有其它物理参数保持恒定不变的情况下,将环氧乙烷灭菌用的生物指示剂灭菌不同时间,再将指示剂浸泡到适当的培养基中,然后计数没有微生物生长的指示剂所占比例。用此方法,至少要对应7次不同的灭菌剂作用时间取点。 a) 灭菌剂作用至少一个时间单位,所有被检测的指示剂均有微 生物生长; b) 灭菌剂作用至少四个时间单位,其中部分被检测的生物指示 器有微生物生长(可量化区域); c) 灭菌剂作用至少二个时间单位,没有观察到微生物生长。 可以使用本标准的附件A(规范化)法得到的结果计算D值。再用D值计算取得理想的微生物灭活所需要的灭菌剂作用时间。 7.2.2 认证 本标准5.5.2款中的规定由下列条款取代: 认证报告应当包括或涉及到环氧乙烷灭菌程序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包含灭菌装载物结构的详细内容以及下列过程中各项指标的耐受限度: a) 预处理,如果使用(见4.3.1) · 时间、温度、湿度; · 产品在预处理阶段允许的最低温度; · 预处理区域内产品装载方式和分隔情况; · 灭菌装载物的温度和湿度; · 产品离开预处理区到灭菌周期开始之间的最大时间间隔; b) 处理,如果使用(见4.3.1) · 如果使用,初始真空的程度以及达到该真空需要的时间; · 该真空状态持续时间; · 时间、温度、压力和湿度; · 灭菌装载物的温度和湿度; c) 灭菌 · 灭菌剂注入持续时间,压力升高情况及终末压力; · 直接测量灭菌舱内大气成分得出的环氧乙烷浓度; · 灭菌舱内温度; · 整个灭菌装载物温度; · 灭菌时间; d) 通气 · 时间和温度; · 灭菌舱和/灭菌室内压力变化情况(如果有); · 空气或其它气体变化速度; · 整个灭菌装载物的温度; 7.2.3 再认证 下列条款补充本标准5.6款的要求。 灭菌程序再认证要包括微生物学性能指标的再认证。 7.2.4 常规控制和监测 本标准6.1款的规定要求由下列条款取代: 应当记录每一批次的灭菌装载物有 证明符合灭菌程序的规定。这些数据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几项: · 预处理区的温度和湿度(如果使用),应当从那些最难达到规 定标准的位置采集数据; · 灭菌装载物进行预处理(如果用)和从预处理区移走的时间; · 每批灭菌装载物开始灭菌的时间; · 灭菌装载物从预处理区移走并进入灭菌周期的时间间隔; · 灭菌装载物在灭菌周期中的温度; · 直接测量取得灭菌装载物在处理(如果使用)过程中的湿度; · 灭菌周期中灭菌舱内的压力; · 灭菌舱内至少在两个取点上测得的温度; · 气体灭菌剂注入灭菌舱内的证据; · 直接分析测得的灭菌舱内环氧乙烷的浓度; · 灭菌剂作用时间; · 时间、温度、压力变化情况(如果有)以及通气(如果使用) 阶段,空气供应系统运行情况; · 灭菌周期中循环系统(如果使用)工作状态的指示。 当引用物理参数发放时,本标准6.3款的规定无效,6.2和6.4款规定仍然有效 7.2.5 灭菌产品的发放 如果发放产品时引用物理参数,本标准7.1款中的规定无效。 如果在灭菌循环中,某个变量超出规定耐受范围,产品被视为没有按照EN 46001: 1993 中4.13 、4.14 款或 EN 46002 : 1993中4.12 、4.13 款的规定进行灭菌处理。 附件A (规范化标准) 使用微生物性能技术指标鉴定B方法来计算D-值: 注1:本附件中用微生物操作性能技术指标鉴定的B方法计算D-值,具体方法是根据Pflug, I J 和Holcomb, R G 2)描述的方法制定。 按照本标准7.2.1.3的规定,进行B方法的操作将会得到下列数据: 灭菌剂作用时间 被灭菌样品的灭菌次数 经测试没有微生物生长的样品数 t1 n1 0 t2 n2 r2 t3 n3 r3 t4 n4 r4 t5 n5 r5 t6 n6 r6 t7 n7 r7 注2:t1为灭菌剂作用最短时间,所有的样品均有微生物生长;t1——t5为可量化区域,灭菌剂作用次数逐渐增加,表现为部分样品上有微生物生长;t6—— t7两次,灭菌剂作用次数最多,所有被测样品均无微生物生长。灭菌剂作用时间单位次数从t1到t6,计算x和y如下: ti + t i +1 xi = 2 r i +1 r i yi = n i +1 — n1 注:在t1点上,所有的被测样品均有微生物生长,因此: r i +1 y1 = n i +1 2)Pflug, I. J. and Holcomb, R. G., 灭菌、杀菌和防腐储舱处理过程中的热灭菌原理,第三版(1983) S S Block, ― Lea and―Febiger, Philadelphia. 根据上面公式计算得出的数值xi和yi,可以用下面公式进一步计算每一次灭菌时间所对应的µi值: µI = xi + yi 同时,为了得到细菌的零生长µ值,从任何一个被检样品上的µi就可以计算出t1到 t6的总和µ: i = 6 µ = Σ µi i = 1 D值的平均数计算如下: µ D = 0.2507 + log10N0 N0 是每件受检样品初始接种菌落数 使用本法计算需要的灭菌时间D calc,应当采用95%以上的可信水平的D。这可以从下列方程式中求出: D calc = D + V(根号下) V值可以从下式求得: i = 6 r1(ni-ri) a = 0.25 Σ (ti+1-ti-1)2{ } i = 2 ni2(ni-1) 2.3026 V = a { }2 0.57722 + 1n N0 附件B (参考资料) EN550使用指南 B.1 简介 注:本附件仅作参考,不作为EN550遵循情况的评估标准。 本指南提供并详细解释了几种为大家所接受、并公认能够获得较满意的效果,满足EN550的要求。该指南目的在于对EN550有一个更好的理解,保持执行过程中的统一性。其它的指南性方法也可以使用,但必须证明这些方法能够有效地获得符合EN550标准的效果。 本附件提供的使用指南目的在于对EN550提供一个更好的理解,为更好地执行其要求给予协助。不要求100%地遵守,但对某些重要的方面给予了强调,以便引起注意。并举例说明如何达到要求的标准,其它能够取得同样效果的方法,和本方法同样有效。同时,对那些容易被忽视(尤其是不熟悉医疗设备灭菌工作的人)的重要概念给予强调。 本指南中涉及到的EN550中的相关条款用中括号内的数字表示。 B.2 概述[4] 注:尽管EN550不要求全面掌握其质量体系,但某些必须了解的内容在EN550中有标注。厂商应当明白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学控制是保证产品最终达到无菌状态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因此,建议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其质量体系。EN 29001 与 EN 46001 或EN 29002与 EN 46002代表了最适当的操作模式。 3.2.1 人员[4.1] 不同层次人员的资格水平、培训背景、和工作经历取决于他所从事的具体工作。 作为整体的质量体系保障,一般人员培训指南在EN 29004 : 1987 第18款中有规定。 下列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的人员需要具备特殊的资格和培训: · 微生物学技术人员 · 设备安装人员 · 设备保养维修人员 · 物理性能技术指标认证人员 · 灭菌机常规操作人员 · 仪器仪表校准人员 · 程序设计人员 · 设备说明书制备人员 B.2.2 灭菌程序的开发研究和产品耐受性研究 在针对某一特定医疗设备灭菌程序的研发过程中,要开发一种既有效又能为该医疗设备所耐受的灭菌方法,在该医疗设备的设计阶段,就应该同时进行初期的设备耐受性能的研究,同时,还要通过试验来确定和优化灭菌程序。 注1:有关包括医疗设备的设计在内的质量体系要求在EN 46001中有规定。 在生产非特异和特异的医疗设备(包括特异的可移植医疗设备)过程中,质量体系的应用指南在EN 724 和 EN 61272中有规定(见附件C)。 在环氧乙烷灭菌过程中,可以对产品进行环境压力耐受性试验,如真空状态、压力变化、温度的升高和湿度的变化等。产品也许会和环氧乙烷和/或稀释混合气体发生反应。产品的设计应当保证产品的功能不会受预期的灭菌条件的影响而打折扣。另外,灭菌过程中的湿度和压力变化也许会影响到包装物的强度而使设备的结构变得松动。 选择用于医疗设备的灭菌程序,应当考虑到会影响灭菌效果的所有因素。下列因素也许应当给与充分的考虑: · 对环氧乙烷和/或反应产物在医疗设备上残留水平的要求; · 灭菌程序开发试验的结果; 一个灭菌程序开发试验也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确定在预处理(如果使用)过程中达到规定的温度和湿度条 件所需的时间; · 确定灭菌程序中各变量的上、下限(见see 4.3 和 B.2.3)。 · 产品的生物负载量对灭菌程序来说是一种极限性的挑战,应当对此做出估计,另外,作为一项技术性能指标和常规控制的生物指示剂是否适当应当加以鉴定(见注:) · 应当确立在规定条件下达到足够的通气效果,使环氧乙烷及其副产物的残留量维持在或低于EN 30993-7规定的低限水平 注2.关于生物负载量估计的要求和指南在EN 1174-1中有规定。 灭菌程序研究开发活动的最终结果是确立一种灭菌程序。该灭菌程序是否适宜,应当通过对操作性能指标的鉴定加以证明(见5.3、 B.3.3, 、5.4 和 B.3.4) B.2.3 灭菌程序[4.3] B .2.3.1 预处理和/或处理 微生物对环氧乙烷灭菌剂灭活作用的抵抗力取决于微生物的含水量。鉴于此,实践中往往通过控制和监测产品灭菌舱内大气的湿度,以便将微生物内水分含量和局部环境的湿度相平衡。通常,在灭菌周期开始以前,在规定的温度和湿度下对产品进行预处理,这样,可以缩短灭菌周期的时间。 预处理区应当和产品的集散及包装区域分隔开来。 预处理可以提前(不属于灭菌周期的一部分)在灭菌舱内进行,但习惯上是在单独的预处理区进行操作。预处理区应当光滑易清洁。 预处理区的结构设计要求是:应当提供不同灭菌装载物的分拣和鉴定设备,应当开设可控的产品和人员出、入通道。预处理区应当尽可能靠近灭菌机以便产品尽快地从预处理区转移到灭菌机内。 预处理区的温度和湿度应当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以便灭菌装载物进入灭菌机时的温度和湿度既不太低也不太高,太低,需要预热的时间过长,太高,会使灭菌周期的温度控制受到影响。建议在预处理区内和灭菌装载物周围安装协助空气流通的辅助装置。应当限制出入口门扇呈开启状态的时间。专供人员出入的门应当是能够自动关闭的弹簧门,应当配备警示装置,当门的开启状态超过一定时间,将启动警铃或警灯,以便提醒工作人员。 EN550要求输入蒸汽加湿,因为涡轮加湿器或喷雾加湿器喷撒出未经加热的水雾是潜在的微生物污染隐源。有关蒸汽的质量在EN 1422中有规定。 如果密封的灭菌舱内的湿度控制与压力的升高之间有关联,那么这种关联性应该得到确定。 通常,以超过30%的舱内湿度来给灭菌装载物加湿,湿度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灭菌的产品是什么,这需要慎重决定,应当考虑到过高的湿度给产品和包装带来的潜在影响。 预处理结束时,灭菌装载物的测量温度应当不超过规定标准的正负0.5℃,湿度不超过正负15%。在进行物理性能技术指标认证时,应当确定实际的温度和湿度范围(见5.3和B3.3) B.2.3.2 灭菌周期 灭菌程序中需要考虑的物理性能技术指标因素有: a) 达到的真空状态以及达到该真空状态的速度 b) 灭菌舱的泄出速度(应当在低于大气压的真空状态下和高于大 气压的真空状态下分别测试) c) 在预处理阶段,蒸汽注入时压力的升高情况 d) 注如灭菌剂时压力的升高情况以及达到规定压力时需要的时间 还有监测环氧乙烷浓度所需要的相关因素 e) 灭菌剂排出时达到的真空状况以及所需时间 f) 注入空气(或此阶段使用的任何一种其它气体) g) 那些跨两个阶段被重复和随后的重复中出现的变异的次数 要达到环氧乙烷在整个灭菌舱内和灭菌装载物的分布情况可重复性,有必要在注入灭菌剂以前控制灭菌舱内的残留空气含量,因为环氧乙烷和空气在稳定的状态下不易混合。如果使用环氧乙烷或其它可燃性混合气体,通常是彻底抽出空气。如果产品经受不住太深的真空状态,则通常使用不易燃烧的环氧乙烷稀释混合气体。此法虽然常用,但是,如果出于特别的安全防范措施考虑,或者为符合清洁处理规定的气体浓度,通常会使用气体置换的方法。 通常使用的环氧乙烷浓度是高于300mg/l。当环氧乙烷浓度高于1200mg/l时,并不会使灭菌程序的灭菌效果更好。灭菌剂混合气体的压力最终决定了灭菌剂的浓度。在正负不超过要求温度3℃的空置的灭菌舱内进行灭菌测试,应当记录温度变化范围。 在灭菌剂作用的整个期间,灭菌装载物应该达到规定温度的下限,整个灭菌装载物的温差范围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小于或等于10℃,在进行物理性能指标认证时,应当确定实际温度。 B.2.3.3 通气[4.3.3] 除了环氧乙烷及其反应物以外,产品本身也许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生产者有必要注意产品上可能会有残渣的存在。温度、仓储时间、强迫的空气流通、产品装载情况以及产品和包装材料都有可能影响到通气效果。通气可能在灭菌舱内进行,也可能在单独的地方或者两者结合进行。 如果通气区内有数批灭菌物品,新加入的一批物品的也许会提高通气区内的环氧乙烷浓度,这会影响其它批次的物品的通气效果。 B.2.4 设施[4.4] 用于存放滚筒、环氧乙烷或其它灭菌剂混合气体的场所应当保证安全、通气。 注:请注意一些国家现行的有关环氧乙烷安全使用的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 如果周围环境的温度变化范围超过供应商建议的温差范围,环氧乙烷罐存放区域应当提供温度控制系统。 如果使用一个可反复充灌的大储存罐为灭菌机提供环氧乙烷,则应当配备取样以供分析的设施,还要配备彻底清罐的装置,一旦偶然发生罐内环氧乙烷污染或者出现过多的聚合体,应当能够彻底清空罐内存留物。 对处理阶段的湿度进行独立的监控是首选的监控方法。其它测量灭菌机内湿度的方法有:通过测算蒸汽注入时压力的升高情况来估算湿度状况。当使用压力计算时,应当注意的是要确定压力的升高与湿度的确切关系。 灭菌机应当配备雾化设施,以免液体环氧乙烷被注入灭菌舱内。另外,液体环氧乙烷在通过雾化设施以前应当过滤,以保证不吸入锈尘和聚合物颗粒。 应当测量从雾化器流入灭菌舱内的环氧乙烷气流的温度,以确保注入灭菌舱内的是气体环氧乙烷。这可以设置一个自动化阀门,当通过的环氧乙烷温度低于预期温度时,阀门会自动关闭,防止液体环氧乙烷进入灭菌舱内。仅仅监测雾化器的温度并不表示就能能产生环氧乙烷气体。 可以通过强制循环的方式协助灭菌舱内各处条件的均一性。 灭菌舱内至少应当放置2个温度传感器,以便测量舱内温度。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是放置在试车过程中确定的那个最冷位置或相关位置上。在同一个区域再放置第二个温度传感器,以便记录系统进行校验。 B.2.5 校准[4.5] 在认证工作或常规使用环氧乙烷灭菌过程中,选择使用湿度传感器要特别注意。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a) 如果传感器容易受到环氧乙烷的腐蚀,那么应当在环氧乙烷注入前将传感器与灭菌舱内大气隔离单独安放,或者在适当的时候及时将传感器移走并脱气。 b) 如果传感器被移走并脱气,那么至少应当在规定的测量工作范围内的两个温度点上进行再校准。 B.2.6 保养维修[4.6] 不管使用什么样的灭菌过程, 都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泄漏测试,作为预防性保养维修的一部分。如果使用那种操作过程中能自动进行泄漏测试的装置,则需要定期检测该自动装置的工作是否正常。 更换灭菌舱的空气过滤器应当包括在预防性保养维修计划内。应当根据当地工作环境制定过滤器的更换频率,间隔时间应当参考过滤器供应商的建议、当地工作环境下的经验以及灭菌机的工作状态。清洗和/或更换雾化器内表面也应当包括在预防性保养维修计划内。 B.3 认证[5] B.3.1 概述[5.1] 认证被认为是包括试车和性能技术指标鉴定在内的一整套程序。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 认 证 试 车 操作性能指标鉴定 物理性能鉴定 生物性能鉴定 试车是为了确定设备合格,符合操作性能指标,只要按照操作规章进行操作,就能生产出令人满意的产品。 B.3.2 试车 B.3.2.1 预处理 试车要在预处理区空置状态下进行,目的是证明达到了设计标准。灭菌装载物所在的整个区域内,空气流通方式应当得到确定。这可以借助于烟雾测试,结合空气变化速度和风力测定来进行。 整个预处理区的温度和湿度都需要很好的监测,而且要持续一定的时间,应该在整个预处理区内的数个位置进行测试,以证明测得的数据有代表性。选择温度测定的位置,应当包括预处理区内那些极端复杂的位置。至少应当使用2个温度传感器和1个湿度传感器。从实践经验看,每2.5m3空置预处理区的面积放置一个温度传感器和一个湿度传感器就能提供足够的温度、湿度资料了。 B.3.2.2 处理 经过预处理的产品在灭菌周期的真空状态也许会丢失水分,因此,在处理阶段也许需要注入蒸汽以保持产品的含水量。处理阶段的试车一般和灭菌机的综合试车同时进行。(见下) B.3.2.3 灭菌 试车是在灭菌舱空置情况下进行,以确定影响灭菌效果的各因素的范围。然后,将试车的数据用来制定操作性能技术指标。 如果使用惰性气体代替环氧乙烷,评估结果时应当考虑到相对致热能力的不同。 应当在灭菌舱内壁上放置温度传感器,以得到空置灭菌舱内表面的温度档案。另外,还应建立空置灭菌舱内空间的温度档案。温度传感器放置的数量和位置应该能够代表灭菌舱内壁和灭菌舱内空间真实的温度情况,实践经验得知,下列数量的温度传感器能够真实反映灭菌舱内壁和灭菌舱内空间真实的温度情况: a) 灭菌舱内可利用空间为5 m3或更小的灭菌机,至少需要10个均匀放置的温度传感器。 b) 灭菌舱内可利用空间大于5 m3的灭菌机,灭菌舱内空间每增加1m3,就应该再增加一个温度传感器 注:对更大空间的灭菌舱来说,也许需要在相邻区域使用至少三个共同的点,连续测量,以便绘图。 温度传感器应当分别放置在灭菌舱内最能代表温度差异的不同位置,例如远离热源、近门、热源附近等位置,如蒸汽或灭菌剂注入口附近。其它的温度传感器则均匀地分布在灭菌舱内各处。灭菌程序的物理技术指标因素在空置灭菌舱内的变化情况应当确定。这些因素包括: 1) 达到的真空程度以及速度 2) 灭菌舱内气体的排出速度(既要在为低于大气压灭菌周期准 备的真空下测定,也要在为高于大气压灭菌周期准备的真空下测定) 3) 处理阶段蒸汽注入时压力上升情况及上升速度 4) 灭菌机注入阶段压力升高的情况及升高速度,以及用来监测 灭菌剂浓度的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 5) 排除环氧乙烷时达到的真空状况以及速度 6) 注入空气或其它气体时,压力升高的情况及速度 7) 那些跨两个阶段被重复和随后的重复中出现的变异的次数 试车时还应当确定相关辅助系统的运转情况。例如,蒸汽供应的质量、最低输入气体温度,灭菌剂的气化能力、供应给灭菌机的过滤空气和水的可靠性、蒸汽发生机按要求维持供应的工作能力等,都应该得到确定。 应当进行周期重复性试验以证明控制状况的可重复性。 B.3.2.4 通气 应当按照预处理过程中推荐的同样方法建立通气区域的温度档案(见5.2.1)。。还应当确定整个通气区域的气流速度和空气流通方式。 B.3.2.5 重复试车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再次试车: a) 灭菌舱正在进行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建设; b) 灭菌机好久没有使用,某些重要的部件可能因此会受到影响; 要进行正式的试车审查并作记录,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试车,作进一步性能测试; 如果再试车过程中,发现灭菌机的运转超出了现有的灭菌程序的规定,则应当找出原因。 B.3.2.6 初期的生物学挑战 初始的生物指示剂测试可以在空置的灭菌舱内和物理性能测试同时进行,此类试车可以提供一些有关灭菌机操作性能方面的信息,但这些数据不能和产品的最终灭菌状况相联系。 注:当在空置的灭菌机内使用生物指示剂,一定要按照建议,对生物指示剂进行预处理和处理过程。 B.3.3 物理技术性能指标的认证 B.3.3.1 概述 应当得到认证的、明显变化的产品、包装和程序因素有: · 包装 · 产品设计 · 灭菌装载物的结构和密度 · 灭菌设施 · 灭菌周期 包括预处理和通气在内的灭菌程序各时期,这类变化的影响需要确定。试车过程中得出的结果,能够发现那些在技术性能认证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B.3.3.2 预处理 技术性能指标认证应当在预处理区进行,在装满灭菌产品的情况下和部分装载的情况下测试。 技术性能指标认证时产品的装载和分隔方式应当按照书面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某些情况下,在(或低于)规定的预处理温度时进行技术性能指标的测试。 灭菌装载物的温度和湿度记录应当灭菌装载物达到预期的最低温度和湿度时间内取得。在最长的、允许时间范围内进行预处理之后,灭菌装载物内的温度和湿度应当得到确定,以证明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预处理就能完成。要使用足够数量的传感器为灭菌装载物提供完整的材料。传感器的数量取决于预处理区的设计、试车的数据和规定的灭菌程序。从经验来看,下列数量的传感器可以提供足够的数据: a) 不超过2.5 m3体积的灭菌装载物,使用5个温度传感器 b) 超过2.5 m3的产品,平均每2.5 m3的体积的产品应该使用2 个温度传感器和1个湿度传感器 c) 能够容纳50 m3以上的大型预处理区的产品,并不需要每 2.5m3都放置一个传感器,但是,数据材料应当包括足够的点以证明整个灭菌装载物达到了规定的条件。 温度和湿度传感器应当放置在单元容器和任何其它拟放置在灭菌机内的包装里。 B.3.3.3 处理 预处理(见5.3.2)物理技术性能指标认证的有关规定也适合于处理过程。实践显示下列数量的温度传感器能够提供足够的数据: a) 灭菌机的灭菌舱可利用体积在5 m3或更少,至少均匀放置1 0 个传感器 b) 灭菌机的灭菌舱可利用体积大于5 m3,每增加1m3体积,至 少应当再增加一个传感器 注:对更大空间的灭菌舱来说,也许需要在相邻区域使用至少三个共 同的点,连续测量,以便得到完整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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