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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设计相关国家标准及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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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设计相关国家标准及强制性标准本文选自华建网,更多内容请登录 http://www.jian800.com 建筑装饰设计相关国家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汇编 设计信息部 2008年3月编印 目 录 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第一篇 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 2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 公共建筑 …………………………………………………………………………………………… 7 3.2 居住建筑 …………………...

建筑装饰设计相关国家标准及强制性标准
本文选自华建网,更多内容请登录 http://www.jian800.com 建筑装饰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相关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强制性条文汇编 设计信息部 2008年3月编印 目 录 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第一篇 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 2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 公共建筑 …………………………………………………………………………………………… 7 3.2 居住建筑 …………………………………………………………………………………………… 12 3.3 老年人建筑 ………………………………………………………………………………………… 12 3.4 无障碍设计 ………………………………………………………………………………………… 15 第二篇 建筑防火 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1 一般规定 …………………………………………………………………………………………… 20 2 防火和构造 2.1 防火和防烟分区 …………………………………………………………………………………… 21 2.2 建筑装修 …………………………………………………………………………………………… 25 2.3 防烟和排烟 ………………………………………………………………………………………… 26 2.4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 27 3 安全疏散和消防楼梯 3.1 一般规定 …………………………………………………………………………………………… 29 3.2 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 32 3.3 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 37 3.4 消防电梯 …………………………………………………………………………………………… 41 第二部分 《住宅 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配电网设计规范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220kv变电站通用竖流式沉淀池设计 》GB 50096—1999(2003年版) 3.1 套型 ………………………………………………………………………………………………… 41 3.2 卧室、起居室(厅) ……………………………………………………………………………… 41 3.3 厨房 ………………………………………………………………………………………………… 41 3.4 卫生间 ……………………………………………………………………………………………… 42 3.7 阳台 ………………………………………………………………………………………………… 42 3.8 过道、储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 42 3.9 门窗 ………………………………………………………………………………………………… 42 4.1 楼梯和电梯 ………………………………………………………………………………………… 42 4.2 走廊和出入口 ……………………………………………………………………………………… 43 4.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43 4.5附建公共用房 ……………………………………………………………………………………… 43 第三部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5 照明标准值 ……………………………………………………………………………………………44 6 照明节能 ………………………………………………………………………………………………49 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第一篇 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 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 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 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 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JGJ50的规定。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 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1 平面布置 6.1.3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 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2.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 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 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 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综合开发,相互连接, 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6.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 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 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6.3.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6.4.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5.2的规定。 表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 类 别 平面尺寸(宽度m×深度m) 外开门的厕所隔间 0.90×1.20 内开门的厕所隔间 0.90×1.40 医院患者专用厕所隔间 1.10×1.40 无障碍厕所隔间 1.40×1.80(改建用1.00×2.00) 外开门淋浴隔间 1.00×1.20 内设更衣凳的淋浴隔间 1.00×(1.00+0.60) 无障碍专用浴室隔间 盆浴(门扇向外开启)2.00×2.25 淋浴(门扇向外开启)1.50×2.35 6.5.3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洗脸盆或盥洗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净距不宜小于0.55m; 并列洗脸盆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6.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 楼梯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洼: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7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6.7.6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8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 表6.7.10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楼 梯 类 别 最小宽度 最大高度 住宅共用楼梯 0.26 0.175 幼儿园、小学校等楼梯 0.26 0.15 其他建筑楼梯 0.26 0.17 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 医院、旅馆和大中学校等楼梯 0.28 0.16 专用疏散楼梯 0.25 0.18 服务楼梯、住宅套内楼梯 0.22 0.20 注: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6.7.11 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6.10 门 窗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 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拦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6.10.4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 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6.12 楼地面 6.12.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2.7 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采用防火、防腐、防潮、防蛀、通风等相应措施。 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 公 共 建 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一87 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 大于0.60m。 二、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5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一86 3.3.7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3.2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一89 3.1.3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3.1.7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走 道 最 小 净 宽 表 3.1.7 走 道 长 度 (m) 走 道 净 宽 (m) 单 面 布 房 双 面 布 房 ≤40 1.30 1.40 >40 1.50 1.80 注:内简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3.1.3 文化馆设置儿童、 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一90 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 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一88 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3.3.3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一89 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一99 4.1.8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一2000 4.2.10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 :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5.7.1  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一99 5.3.2 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 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 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 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 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6.2.6 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一99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一92 5.1.4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5.6.3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一95 5.1.4 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 5.2.2 进站广厅入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6.1.5 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一98 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2.13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一88 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人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 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 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3 放射科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人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 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 核医学科防护 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 距离。 3.17.1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一87 3.1.2 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若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人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1 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3.2居住建筑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一2005 3.2.5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3.5.3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3.3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4.3.l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5.l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4.2 建筑物的出入口 4.2.2 出入口内外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4.2.3 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雨蓬,雨蓬的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4.2.4 出入口的门宜采用自动门或推拉门;设置平开门时,应设闭门器。不应采用旋转门。 4.2.5 出入口宜设交往休息空间,并设置通往各功能空间及设施的标识指示牌。 4.2.6 安全监控设备终端和呼叫按钮宜设在大门附近,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为1.10m。 4.3 走廊 4.3.1 公用走廊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仅供一辆轮椅通过的走廊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在走廊两端设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4.3.2 公用走廊应安装扶手。扶手单层设置时高度为0.80~0.85m,双层设置时高度分别为0.65m和0.90m。扶手宜保持连贯。 4.3.3 墙面不应有突出物。灭火器和标识板等应设置在不妨碍使用轮椅或拐仗通行的位置上。 4.3.4 门扇向走廊开启时宜设置宽度大于1.30m、深度大于0.90m的凹廊,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净尺寸不应小于0.40m。 4.3.5 走廊转弯处的墙面阳角宜做成圆弧或切角。 4.3.6 公用走廊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应设明显标志。 4.3.7 老年人居住建筑各层走廊宜增设交往空间,宜以4~8户老年人为单元设置。 4.4 公用楼梯 4.4.1 公用楼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楼梯休息平台的深度应大于梯段的有效宽度。 4.4.2 楼梯应在内侧设置扶手。宽度在1.50m以上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4.3 扶手安装高度为0.80~0.85m,应连续设置。扶手应与走廊的扶手相连接。 4.4.4 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4.4.5 不应采用螺旋楼梯,不宜采用直跑楼梯。每段楼梯高度不宜高于1.50m。 4.4.6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不宜小于0.13m。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一致。 4.4.7 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当设防滑条时,不宜突出踏面。 4.4.8 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的踏步和走廊地面,踏步起终点应有局部照明。 4.6 户门、门厅 4.6.1 户门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m。 4.6.2 户门内应设更衣、换鞋空间,并宜设置座凳、扶手。 4.6.3 户门内外不宜有高差。有门槛时,其高度不应大于20㎜,并设坡面调节。 4.6.4 户门宜采用推拉门形式且门轨不应影响出入。采用平开门时,门上宜设置探视窗,并采用杆式把手,安装高度距地面0.80~0.85m。 4.6.5 供轮椅使用者出入的门,距地面0.15~0.35m处宜安装防撞板。 4.7 户内过道 4.7.1 过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 4.7.2 过道的主要地方应设置连续式扶手;暂不安装的,可设预埋件。 4.7.3 单层扶手的安装高度为0.80~0.85m,双层扶手的安装高度分别为0.65m和0.90m。 4.7.4 过道地面及其与各居室地面之间应无高差。过道地面应高于卫生间地面,标高变化不应大于20㎜,门口应做小坡以不影响轮椅通行。 4.8 卫生间 4.8.1 卫生间与老年人卧室宜近邻布置。 4.8.2 卫生间地面应平整,以方便轮椅使用者,地面应选用防滑材料。 4.8.3 卫生间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80m。 4.8.4 宜采用推拉门或外开门,并设透光窗及从外部可开启的装置。 4.8.5 浴盆、便器旁应安装扶手。 4.8.6 卫生沽具的选用和安装位置应便于老年人使用。便器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40m;浴盆外缘距地高度宜小于0.45m。浴盆一端宜设坐台。 4.8.7 宜设置适合坐姿的洗面台,并在侧面安装横向扶手。 4.9 公用浴室和卫生间 4.9.1 公用卫生间和公用浴室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地面应平整并选用防滑材料。 4.9.2 公用卫生间中应至少有一个为轮椅使用者设置的厕位。公用浴室应设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淋浴间或盆浴间。 4.9.3 坐便器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40m,坐便器两侧应安装扶手。 4.9.4 厕位内宜设高1.20m的挂衣物钩。 4.9.5 宜设置适合轮椅坐姿的洗面器,洗面器高度0.80m,侧面宜安装扶手。 4.9.6 淋浴间内应设置0.45m的洗浴座椅,周边应设扶手。 4.9.7 浴盆端部宜设洗浴坐台。浴盆旁应设扶手。 4.10 厨房 4.10.1 老年人使用的厕房面积不应小于4.5㎡。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轮椅回转面积宜不小于1.50m×1.50m。 4.10.2 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台面高度不宜高于0.75m,台下净高不宜小于0.70m,深度不宜小于0.25m。 4.10.3 应选用安全型灶具。使用燃气灶时,应安装熄火自动关闭燃气的装置。 4.11 起居室 4.11.1 起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m。 4.11.2 起居室与厨房、餐厅连接时,不应有高差。 4.11.3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2 卧室 4.12.1 老年人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2.50m轮椅使用者的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20m。 4.12.2 主卧室宜留有护理空间。 4.12.3 卧室宜采用推拉门。采用平开门时,应采用杆式门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 4.13 阳台 4.13.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应设阳台,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居室宜设阳台。 4.13.2 阳台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10m。 4.13.3 老年人设施的阳台宜作为紧急避难通道。 4.13.4 宜设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晾衣装置和花台。 6.5 室内装修 6.5.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室内装修宜采用一次到位的设计方式,避免住户二次装修。 6.5.2 室内墙面应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装修材料。色调宜用暖色。室内通道墙面阳角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下部宜作0.35m高的防撞板。 6.5.3 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耐磨的装修材料。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宜采用木地板或有弹性的塑胶板;厨房、卫生间及走廊等公用部位宜采用清扫方便的防滑地砖。 6.5.4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门窗宜使用无色透明玻璃,落地玻璃门窗应装配安全玻璃,并在玻璃上设有醒目标示。 6.5.5 老年人使用的卫生洁具宜选用白色。 6.5.6 养老院、护理院等应设老年人专用储藏室,人均面积0.60㎡以上。卧室内应设每人分隔使用的壁柜,设置高度在1.50m以下。 6.5.7 各类用房、楼梯间、台阶、坡道等处设置的各类标志和标注应强调功能作用,应醒目、易识别。 3.4 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5.1.1 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1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办 公 科 研 建 筑 ·各级政府办公建筑 ·各级司法部门建筑 ·企、事业办公建筑 ·各类科研建筑 ·其他招商、办公、社区服务建筑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室) 5. 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 6. 公共厕所 7. 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2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2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商业建筑 ·百货商店、综合商场建筑 ·自选超市、菜市场类建筑 ·餐馆、饮食店、食品店建筑 1. 建筑入口及门 2. 水平与垂直交通 3. 普通营业区、自选营业区 4. 饮食厅、游乐用房 5. 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 6. 公共厕所、公共浴室 7. 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公共部分与客房部分 8. 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等相应设施 服务建筑 ·金融、邮电建筑 ·招待所、培训中心建筑 ·宾馆、饭店、旅馆 ·洗浴、美容美发建筑 ·殡仪馆建筑等 注:1. 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3 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3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文化建筑 ·文化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 ·科技馆建筑 ·博物馆、展览馆建筑 ·档案馆建筑等 1. 建筑基地(庭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 5. 出纳、目录厅、阅览室、阅读室 6. 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厅、视听室等 7. 公共厕所 8. 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纪念性建筑 ·纪念馆 ·纪念塔 ·纪念牌 ·纪念物等 注:1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2 有梯层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4 观演、休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4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观众建筑 ·剧场、剧院建筑 ·电影院建筑 ·音乐厅建筑 ·礼堂、会议中心建筑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前厅、休息厅、观众席 5. 主席台、贵宾休息室 6. 舞台、后台、排练房、化妆室 7. 训练场地、比赛场地 8. 观众厕所 9. 演员、运动员厕所与浴室 10.售票处、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体育建筑 ·体育场、体育馆建筑 ·游泳馆建筑 ·溜冰馆、溜冰场建筑 ·健身房(风雨操场) 注:1. 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2. 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厕所和贵宾室,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5 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5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交通建筑 ·空港航站楼建筑 ·铁路旅客客运站建筑 ·汽车客运站建筑 ·地铁客运站建筑 ·港口客运站建筑 1. 站前广场、人行通路、庭院、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售票、联检通道,旅客候机、车、船厅及中转区 5. 行李托运、提取、寄存及商业服务区 6. 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及旅客到达区 7. 门诊用房、急诊用房、住院病房、疗养用房 8. 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等 9. 公共厕所 10.服务台、挂号、取药、公共电话、饮水器及查询台等 医疗建筑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筑 ·疗养院建筑 ·康复中心建筑 ·急救中心建筑 ·其他医疗、休养建筑 注:1. 交通与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 2. 交通与医疗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交通与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6 学校、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6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学校建筑 ·高等院校 ·专业学校 ·职业高中与中、小学及托幼建筑 ·培智学校 ·聋哑学校 ·盲人学校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普通教室、合班教室、电教室 5. 实验室、图书阅览室 6. 自然、史地、美术、书法、音乐教室 7. 风雨操场、游泳馆 8. 观展区、表演区、儿童活动区 9. 室内外公共厕所 10.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园林建筑 ·城市广场 ·城市公园 ·街心花园 ·动物园、植物园 ·海洋馆 ·游乐园与旅游景点 注: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2.1 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2.1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高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高层公寓 ·中高层公寓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电梯桥厢 5. 公共走道 6. 无障碍住房 注: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6.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级); 2 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 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 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6.2.1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 小游园(小区级); 3 组团绿地(组团级); 4 儿童活动场。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入口平台宽度 表7.1.3 建 筑 类 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2 小型公共建筑 ≥1.50 3 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2.00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1.50 5 无障碍宿舍建筑 ≥1.50 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7.2.5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表7.3.1 建 筑 类 别 最 小 宽 度(m) 1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1.80 2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1.50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0.90 4 居住建筑走廊 ≥1.20 5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50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门 的 净 宽 表7.4.1 类 别 净 宽(m) 1 自动门 ≥1.00 2 推拉门、折叠门 ≥0.80 3 平开门 ≥0.80 4 弹簧门 (小力度) ≥0.80 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 m 的墙面宽度;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7.8.1 设施类别 设计要求 通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 1. 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 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 1. 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0.60~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 2. 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 无障碍厕位 1. 男、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 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 3. 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 4. 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5. 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安全抓杆 1. 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 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 3. 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7.8.2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设置位置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 门 扇 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面 积 ≥2.00m×2.00m。 坐便器 坐便器高应为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洗手盆 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 放物台 长、宽、高为0.80m×0.50×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 挂衣钩 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 呼叫按钮 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7.9.1 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10.1 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7.10.1 类 别 设 计 要 求 客房位置 1. 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2. 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客房数量 (标准间) 1. 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2. 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 3. 400间以上,应用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客房内过道 1. 出口及床前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7.10.1)。 2.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卫生间 1. 门扇向外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 m。 2. 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3. 浴盆、坐便器、洗面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电器与家具 1. 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 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 3 .客房及卫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第二篇 建筑防火 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1 一般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5年版)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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