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定(2004)414 号
关于调整材料检验试验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
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 号)、《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
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质[2004]372 号)规定,从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
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鉴于委托方式改变,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
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工作内容和计费标准
均发生了变化。
1、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
送检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
2、2004 计价表措施项目费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计取标准调整为:
建筑与装饰工程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0.4%调整为 0.18%;
安装工程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0.3%调整为 0.15%;
市政工程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0.3%调整为 0.15%。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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