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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生、杜满生诉杜喜生房产确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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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生、杜满生诉杜喜生房产确权纠纷案杜海生、杜满生诉杜喜生房产确权纠纷案 原告:杜海生,男,30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原告:杜满生,男,27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被告:杜喜生,男,35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第三人:杜永生,男,45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第三人:杜海鱼,女,21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原告杜海生、杜满生因与被告杜喜生发生房产确权纠纷,向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是第三人杜永生为全家人购买 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现被告杜喜生准备将此房据为...

杜海生、杜满生诉杜喜生房产确权纠纷案
杜海生、杜满生诉杜喜生房产确权纠纷案 原告:杜海生,男,30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原告:杜满生,男,27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被告:杜喜生,男,35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第三人:杜永生,男,45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第三人:杜海鱼,女,21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原告杜海生、杜满生因与被告杜喜生发生房产确权纠纷,向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是第三人杜永生为全家人购买 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现被告杜喜生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依法确认争议房屋的产 权为全家人共有。 被告杜喜生辩称:争议房屋是第三人杜永生买下后准备以原价转让给我的,故在宅基地 使用证上写明户主是我。既然原告想争此房产,我可以不要,但须物归原主杜永生。 第三人杜永生称:被告杜喜生所辩属实,因杜喜生身有残疾,故我买下此房后准备以原 价转让给他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平定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本案当事人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 第三人杜永生即成家另过,只留母亲杨三妮和被告杜喜生、原告杜海生和杜满生以及第三人 杜海鱼在一起生活。1984年,杜永生以700元价款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1986 年,杜永生出面为此房产申领了“宅基地使用征”,证内填明户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员为五 口人。该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户主杜喜生和家 庭成员杨三妮、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1987 年杨三妮去世。1992年4月原告、被告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杜永生在此时声称争议房产只 转让给杜喜生一人所有,并将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 同年7月,杜喜生以1800元价款将争议房产出租给邻居卢维柱使用。杜海生、杜满生以房产 是全家共有财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 平定县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杜永生以700元价款购得争议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房 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杜永生在自己申办的宅基地使用证上已经声明户主是杜 喜生,家庭成员是杜喜生、杨三妮、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五口人,这是杜永生对自己所 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实属自愿转让。宅基地使用证是合法有效的证 件,应当予以保护。以杜喜生为户主的全家五口人,在杜永生申办了宅基地使用证后,已经 对此房产进行管理使用,至此,杜永生对争议财产的所有权,已合法转让给以杜喜生为户主 的五口人共有。在家庭发生纠纷后,杜永生对自愿转让产权的行为翻悔,私自涂改宅基地使 用证上的记载事项,声称只转让给杜喜生一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对杜永生的翻悔行为,不予支持。据此,平定县人民法院于1994 年7月18日判决:讼争之平房三间、马棚一间属杜喜生、杜满生、杜海生、杜海鱼及其母杨 三妮五人共同所有。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杜喜生、第三人杜水生不服,以杜喜生、杜永生之间是准备以原价 转让房屋。至今房产证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审认定所有权已经合法转让与事实不符为由,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查明:上诉人杜永生仅在1986年口头答应过将争议房产以原买价出卖给上诉人杜喜生,但双方至今未交付房产和价款,也未办理房屋买卖契税及书 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房屋产权证明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审认定的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 是指五口人在无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在此房中居住过一段时间这一事实。一审认定的杜喜 生将此房以1800元价出租 邻居使用一节,事实是出租房屋是由杜喜生联系的,但承租人所 交的房屋租金却是由杜永生收取的,且最后议定房屋出租价是900元。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 八条的规定,对农村居民建筑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状况予以确认的证件。只有持有宅基地使 用证的人,才能在其合法使用的宅基范围内建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 人一致。房屋产权证书是确认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据,其他证件不能代替房屋产权证书确权的 效力。被上诉人杜海生、杜满生以宅基地使用证上的记载内容要求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是 不妥的。 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分无偿转让(即赠与)和有偿转让(即买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 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 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一审判决既然认定杜永生已将 房产所有权转让、又没有查明受让人有给付对价的事实,就应当对本案适用赠与房屋的规定。 但是,房屋产权证书至今仍在上诉人杜永生手中。上诉人杜喜生和被上诉人杜海生、杜满生 等人虽在此房中居住过,却并不是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一审判决以宅基地使用 证上的记载和杜喜生等曾在此房中居住过的事实,就认定杜永生已将房产所有权合法转让, 于法不符。杜永生虽然口头上说过要将此房以原价转让给杜喜生,但从未交出过产权证书, 也未收取过杜喜生给付的房价,更没有实际将房产交付给杜喜生使用,却收取了邻居卢维柱 交纳的900元房租,这些事实都说明,争议房屋的产权既没有发生过无偿的转让,也没有发 生过有偿的转让,一直控制在产权人杜永生手中。据此,阳泉市中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4年11 月9日判决: 一、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1994)平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双方所争之平房三间、马棚一间归杜永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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