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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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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 (财综[2007]29号 2007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财综[2007]29号 2007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以及《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该统计报表体系分季报和年报,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征收统计表、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统计表、土地出让收入统计表、土地出让支出统计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统计表以及土地储备情况统计表,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具体式样详见附件1。 二、该统计报表体系由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年分季填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一式一份并附电子版(EXCEL格式)。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次年2月20日,年度报表随第四季度报表一并报送。季报、年报均应对当期土地收支运行情况作出简要分析和说明。 三、今后,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将分别纳入金财工程和金土工程,并逐步实现金土工程和金财工程有关数据的信息共享,最终以金土工程和金财工程为平台,实现有关数据的网上报送和传输。财政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财工程和金土工程建设需要,适时对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是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夯实基础工作,加强协作与配合,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提供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无误,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时间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附件:1.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式样) 2.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填报说明 附件1: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式样) 二○○_____年 第_____季度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厅(局)   (盖章)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国土资源厅(局) (盖章) ______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盖章) 表1: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征收统计表 单位:公顷、万元、人 项 目 行次 合计 国务院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小计 城市建设用地 单独选址 小计 分批次建设用地 单独选址 有偿 划拨 有偿 划拨 一、新增建设用地批准面积 1 (一)农用地 2 其中:耕地 3 (二)未利用地 4 二、土地征收面积 5 (一)农用地 6 其中:耕地 7 (二)未利用地 8 三、征地总费用 9 四、安置农业人口 10                       注:1、征地总费用:指征地过程中用于补偿和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1=2+4;5=6+8 3、安置农业人口:指各地在征地过程中采取货币安置、就业安置、技术培训安置、留地安置等各种方式安置的全部被征地农民。 4、本表数安按每季末累计数字填报。 表2: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统计表 单位:宗、公顷 项 目 行次 宗数 面积 本季 累计 本季 累计 合 计 1 一、划拨 2 二、出让 3 (一)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4 (二)招标 5 (三)拍卖 6 (四)挂牌 7 三、租赁 8 四、其他供地方式 9 五、变更 10             注:1、1=2+3+8+9+10;3=4+5+6+7; 2、其他供地方式:指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等情况 3、变更:指已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配置方式或配置条件发生改变,但不含变更为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方式配置的情况 表3:土地出让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行次 合同价款 实际缴纳价款 本季 累计 累计同比增长% 本季 累计 累计同比增长% 合计 1 一、划拨收入 2 二、出让收入 3 (一)协议 4 (二)招标 5 (三)拍卖 6 (四)挂牌 7 三、租赁收入 8 四、其他供地方式收入 9 五、变更补缴收入 10                 注:1、合同价款: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变更等合同(协议等)规定的成交价款 2、实际缴纳价款:指履行土地出让、租赁等合同(协议)过程中,在填表时实际已缴入国库的价款。 3、划拨收入:指取得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4、租赁收入:指政府依法租赁国有土地而向承租者收取的收入。 5、其他供地方式收入:指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相关的收入。 6、变更补缴收入:指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改变用途等原因,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7、1=2+3+8+9=10;3=4+5+6+7。 表4:土地出让支出统计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行次 本季 累计 累计同比增长% 合  计 1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2 (一)土地补偿费 3 其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4 1、最低生活保障 5 2、养老保险 6 3、医疗保险 7 (二)安置补助费 8 其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9 1、最低生活保障 10 2、养老保险 11 3、医疗保险 12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3 (四)拆迁补偿费 14 二、土地开发支出 15 (一)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 16 (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土地开发相关费用 17 三、支农支出 18 (一)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19 (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20 其中:1、最低生活保障 21 2、养老保险 22 3、医疗保险 23 (三)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24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25 四、城市建设支出 26 五、其他支出 27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 28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支出 29 (三)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30 (四)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支出 31 (五)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32 (六)其他支出 33           注:1、1=2+15+18+26+27;2=3+8+14;15=16+17;18=19+20+24+25;27=28+29+30+31+32+33 2、3>=4;9>=9;4=5+6+7;9=10+11+12;20=21+22+23 附件2: 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填报说明 一、《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征收统计表》(表1)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填报,本表各项数字按每季末累计数字填报。表中各项指标含义具体如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批准面积:指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1、农用地:指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其中:“耕地”指经依法批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 2、未利用地:指经依法批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 (二)土地征收面积:指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面积。 1、农用地:指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为国有土地的面积。 2、未利用地:指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征为国有土地的面积。 (三)征地总费用:指征地过程中用于补偿和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安置农业人口:指各地在征地过程中采取货币安置、就业安置、技术培训安置、留地安置等各种方式安置的全体被征地农民。 (五)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年末累计数应当与国务院批准数相等。 (六)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用地:指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其中:“有偿”指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划拨”指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分批次建设用地:指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八)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用地:指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其中:“有偿”指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划拨”指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统计表》(表2)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表中各项指标含义具体如下: (一)划拨:指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出让:指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包括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 (三)租赁:指以租赁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四)其他供地方式:指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其他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变更:指已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配置方式或配置条件等发生改变,但不包括变更为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方式进行配置的情况。 三、《土地出让收入统计表》(表3)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填报。表中各项指标含义具体如下: (一)划拨收入:指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二)出让收入:指政府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向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收取的土地价款。包括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以及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以及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有关情况请在填报说明中说明。 (三)租赁收入:指政府依法租赁国有土地而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四)其他供地方式收入:指政府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其他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五)变更补缴收入:指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改变用途等原因,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补缴的土地价款。不包括政府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其他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价款。 (六)合同价款: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变更等合同(协议等)规定的成交价款,不包括代政府收取的各项税费。合同价款按照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具体缴款时间及缴款金额填报。如,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成交价款为100万元,约定1月应缴50万元,4月应缴50万元,则该合同第一季度合同价款为50万元,第二季度合同价款为50万元,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合同价款为0,该合同年度合同价款为100万元。如出让合同约定缴款时间分跨年度,也比照上述原则将合同价款分解到相关年度。 (七)实际缴纳价款: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合同(协议等)规定,已按照要求实际缴入国库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缴纳价款数据一致。如不一致的,应当作详细说明。 四、《土地出让支出统计表》(表4)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填报。表中各项指标含义具体如下: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指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拆迁补偿费的支出之和。 1、土地补偿费:指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土地补偿费用。其中:从土地补偿费中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养老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在表中予以单列。 2、安置补助费:指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安置补助费用。其中:从安置补助费中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养老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在表中予以单列。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指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4、拆迁补偿费:指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拆迁补偿支出。 (二)土地开发支出:指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1、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指因出让土地涉及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2、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土地开发相关费用:指进行前期土地开发过程中,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必要合理的中介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建设的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1、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指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从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安排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2、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实际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养老保险支出以及医疗保险支出。 3、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实际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各项之和。 1、土地出让业务费: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支出。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指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 3、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指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支出。 4、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支出: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支出。 5、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指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的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6、其他支出:指经财政部门核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上述所列各项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五、《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统计表》(表5)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填报。表中各项指标含义具体如下: (一)应缴国库:指根据新增建设用地的实际批准情况,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核定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数额。 1、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用地: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以及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2、有偿使用的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3、其他:指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二)已缴国库:指实际已缴入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如已缴国库数大于应缴国库数,请在填报说明中作详细说明。 1、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用地: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以及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2、有偿使用的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3、其他:指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三)支出合计: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各项支出之和。 1、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的支出。 2、耕地开发支出: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用于耕地开发的支出。 3、土地整理支出: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用于土地整理的支出。 4、其他支出: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六、《土地储备情况统计表》(表6)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共同负责填报。表中各项指标含义具体如下: (一)期初储备:指本季(或本年)初已储备土地面积余额。 (二)当期储备:指本季(或本年)内新增加的土地储备面积。 1、收回储备:指本季(或本年)按规定依法收回的存量建设用地面积。 (1)无偿收回:指本季(或本年)按规定依法无偿收回的存量建设用地面积。 (2)有偿收回:指本季(或本年)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有偿收回存量建设用地面积。 2、收购储备:指本季(或本年)按规定有偿收购存量建设用地面积。 3、优先收购:指本季(或本年)按规定优先收购的土地面积。 4、征收:指本季(或本年)按规定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 5、其他:指本季(或本年)按规定采取上述列举方式之外进行储备的土地面积。 (三)当期处置:指本季(或本年)内已处置的储备土地面积。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以及其他处置方式处置的储备土地面积。 1、划拨:指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储备土地面积。 2、出让:指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储备土地面积,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应的储备土地面积。 3、租赁:指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储备土地面积,不包括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出租利用储备土地的面积。 4、其他:指采取上述列举方式之外处置的储备土地面积。 (四)期末储备:指本季(或本年)末实有的储备土地面积余额。 (五)期初储备资金余额:指本季(或本年)初的土地储备资金余额。 (六)当期储备资金收入:指本季(或本年)内新增加的土地储备资金。 (七)当期储备资金支出:指本季(或本年)内实际支出的储备资金。 (八)期末储备资金余额:指本季(或本年)末的储备资金余额。 (九)财政部门拨付的征地费用和拆迁补偿费:指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财政部门拨付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指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十一)经财政部门批准举借的金融机构贷款:指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十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指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十三)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指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上述各项土地储备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四)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储备资金中安排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拆迁补偿费的支出之和。 1、土地补偿费: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储备资金中安排用于土地补偿费的支出。其中:从土地补偿费中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养老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在表中予以单列。 2、安置补助费: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储备资金中安排用于安置补助费的支出。其中:从安置补助费中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养老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在表中予以单列。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储备资金中安排用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出。 4、拆迁补偿费: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储备资金中安排用于拆迁补偿费的支出。 (十五)土地开发支出:指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储备资金中安排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支出等。 1、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指因出让土地涉及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2、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土地开发相关费用:指进行前期土地开发过程中,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必要合理的中介费用等。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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