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伤残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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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
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4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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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因战 52360
一级 因公 50700
因病 49040
因战 47380
二级 因公 44890
因病 43210
因战 41570
三级 因公 39070
因病 36590
因战 34070
四级 因公 30760
因病 28260
因战 26620
五级 因公 23270
因病 21610
因战 20800
六级 因公 19680
因病 16630
因战 15800 七级
因公 14140
因战 9970 八级
因公 9130
因战 8290 九级
因公 6650
因战 5820 十级
因公 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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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6630 14270 13430
农村 11160 10650 1021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36300 36300 16380
国家, 西路军, 退伍军人, 民政部, 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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