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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局诉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等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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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局诉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等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海洋与渔业局诉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等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1年6月16日,“通天顺”轮由山东省岚山港运载7390吨石膏石开往海南省三亚港。2001年6月20日,“天神”轮由香港装载165个集装箱共12302吨货物开往上海。6月21日0500时,两船均航行至广东省东部沿海石碑山附近海域,“通天顺”轮罗经航向240?,航速103节;“天神”轮罗经航向71?,航速约135节。当时海上有雾,能见度不良,视距约1海里~2海里,两船船员均没有派遣了头,疏忽了视觉瞭望,且两船均全速航行,没有使用安全航速,“...

海洋与渔业局诉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等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洋与渔业局诉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等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1年6月16日,“通天顺”轮由山东省岚山港运载7390吨石膏石开往海南省三亚港。2001年6月20日,“天神”轮由香港装载165个集装箱共12302吨货物开往上海。6月21日0500时,两船均航行至广东省东部沿海石碑山附近海域,“通天顺”轮罗经航向240?,航速103节;“天神”轮罗经航向71?,航速约135节。当时海上有雾,能见度不良,视距约1海里~2海里,两船船员均没有派遣了头,疏忽了视觉瞭望,且两船均全速航行,没有使用安全航速,“通天顺”轮未能及早地意识到碰撞危险,盲目保向保速直至两船相距04海里时采取大舵角左转来避让“天神”轮;“天神”轮在会遇距离约02海里时,未能意识到碰撞危险,仍盲目保向保速直至发现“通天顺”轮大角度左转时才采取避让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因“天神”轮主机未更换轻油,即使采取了停车、倒车措施也未能将船舶停住。约0635时,“通天顺”轮右舷2号货舱与“天神”轮左舷船艏船名处发生第一次碰撞,之后右舷船艉与“天神”轮左舷船舯发生了第二次碰撞,碰撞地点约在北纬22?550,东经116?33′8。碰撞后,“通天顺”轮船长上驾驶台,经检查发现2号货舱、高位2号舱、双层底4号压载舱严重进水,感到当时船舶右倾速度较快,估计有倾覆危险,遂决定抢滩。“通天顺”轮在抢滩过程中,在北纬22?5662,东经116?3098处触礁。因触礁后船体继续下沉,船长于0729时宣布弃船。船员分乘两艘救生艇离船,在现场守护约2小时后,全部被附近的渔船救起。 事故发生后,天顺公司于2001年6月25日委托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对搁浅的“通天顺”轮进行了探摸封堵工作,关闭了机舱5个水密门,对油舱的空气管、测量管等11条管线进行了临时封堵处理。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于2001年6月30日出具了《探摸封堵报告》,该报告载明“通天顺”轮破损情况如下:在船舶的左舷机舱下面,有一长度为08米,宽度约3厘米的裂缝,在2号舱的中前部有一长度为22米~25米,宽度约3厘米~10厘米的裂缝;据潜水员判断,上述两处裂缝为沉船搁于岩石所致;在船舶左舷的艏部,在舭龙骨的起点向后约3米的地方,船外板被撞凹进去,但未发现破损;在船舶的右舷,在2号舱的中前部,有一长度为6米~65米的破口,破口比较整齐,其外板被压凹入船体约40厘米,破口宽度两端约10厘米,中部最大宽度约为46厘米,在高度方向上,破口距离舭龙骨约3米,有部分石膏石从破口处漏出。广东海事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咨询检验公司受天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所属的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委托,对“通天顺”轮进行了检验,并于2001年7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认为,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的上述《探摸封堵报告》中所载明的“通天顺”轮的损坏,右舷中前部的破口可以合理归因于该轮船长所称的碰撞事故所致,其他部分的损坏则可合理归因于该轮船长所称的碰撞后抢滩搁浅事故所致。 “通天顺”轮为钢质散货船,长1339米,宽18米,深91米,总吨6633,净吨3339,主机为内燃机,功率4027千瓦。“天神”轮为钢质集装箱船,长1096米,宽18米,深83米,总吨4388,净吨2337,主机为内燃机,功率4310千瓦。在本案碰撞事故发生前后,“通天顺”轮的所有人为天顺公司,船籍港为江苏南通;“天神”轮的所有人为天神公司,船籍港为天津,天神公司将“天神”轮光船租赁给育洋公司经营,但没有在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该轮光船租赁的登记手续。在事故航次中,“通天顺”轮与“天神”轮上均已按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足持证船员,两船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舶适航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2001)广海法初字第109号和(2001)广海法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两船的过失程度,“通天顺”轮与“天神”轮应分别对碰撞事故承担60%与40%的过失责任;因“天神”轮的光船租赁没有登记,该光船租赁依法不得对抗第三人,天神公司和育洋公司分别作 为船舶所有人和实际承租人应对“天神”轮的碰撞过失承担连带责任;“通天顺”轮船长在当时比较危急,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为了船、货及船上人员的安全,采取抢滩搁浅措施并无不当。“通天顺”轮因抢滩搁浅而沉没,亦是船员所无法预料和无法避免的,天神公司与育洋公司提出该轮沉没是该轮船员抢滩措施不当等过失造成的,该扩大的损失应由天顺公司承担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天顺公司支付的对“通天顺”轮的探摸封堵费用、清污费用、抽油费用均为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应由天神公司和育洋公司连带赔偿。最终,判令育洋公司和天神公司连带赔偿天顺公司损失281908303元及其利息,天顺公司赔偿育洋公司损失27402642元及其利息。广州海事法院(2001)广海法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认为:(1)天顺公司赔偿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198438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1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污染损失调查费256560元,其中,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及其利息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受偿后上交国库;(2)天神公司、育洋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连带赔偿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132292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1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污染损失调查费171040元,其中,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及其利息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受偿后上交国库。 【法律问题】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和结论】 这是一宗因船舶碰撞而引起的油污损害赔偿纠纷。“通天顺”轮与“天神”轮在粤东沿海石碑山附近海域互有过失碰撞,造成“通天顺”轮所载油类泄漏入海,污染粤东靖海至神泉等附近海域,损害了渔业资源,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以此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领海内的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在特定区域内的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在其辖区内负有维护国家资源不受损害的义务。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根据《渔业法》第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3月23日颁布的《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与第25条第4款分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凡污染渔业水域损害渔业资源或者渔业生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全民所有的渔业资源的赔偿费,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增殖、保护渔业资源,不得挪作他用。”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海洋综合管理与渔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当其管辖下的国有资产和资源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责任人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保护国家财产和自然资源。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是请求本案油污损害赔偿的适格主体。 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第117条关于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本案油污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因油污所遭受的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33073万元。油污损害的责任人在油污损害事故发生之日即2001年6月21日就应赔偿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以便使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及时恢复受污染的环境,逾期则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广 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损失33073万元的利息应从2001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33073万元及其利息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受偿后上交国库。油污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监测中心对污染损失进行调查鉴定是必要的,有关污染损失调查费用是因漏油事故引起的。尽管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所支付的调查费4276万元是针对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所主张的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33073万元和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99219万元而发生的,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所主张的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99219万元,因证据不足,没有被本院认定,但是,上述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是以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额乘以3的模式得出的,调查费4276万元基本上是调查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的开支,是本案油污事故所造成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油污事故的责任人也应当赔偿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支出的污染损失调查费4276万元。因调查费利息的发生与本案污染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请求调查费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天神”轮与“通天顺”轮碰撞后,“通天顺”轮船长在当时比较危急的情况下,为了船、货及船员的安全,采取了必要的抢滩措施。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通天顺”轮的船员在离船前有足够的时间封堵油舱管系。“通天顺”轮在抢滩中触礁搁浅而沉没,船舶沉没直接危及船员人身安全,船员紧急离船时没有来得及封堵油舱管系,也是无可指责的。“通天顺”轮抢滩、搁浅至漏油均是碰撞后紧接着发生的系列后续事件,均起因于碰撞双方的过失,均属于此次碰撞海事事故,其间除了碰撞双方的航行过错外,没有其他过错介入。“通天顺”轮漏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失是船舶碰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的规定,船舶碰撞的双方或各方互有过失,对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天神”轮与“通天顺”轮发生碰撞,本院已生效的(2001)广海法初字第109号和(2001)广海法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天神”轮方面应负40%的过失责任,“通天顺”轮方面应负60%的过失责任。 天顺公司作为“通天顺”轮的所有人,应依法对“通天顺”轮的碰撞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碰撞事故发生时,“天神”轮由育洋公司光船承租,进行配员控制和实际经营,育洋公司应对其船员的碰撞过失承担责任。因天神公司将“天神”轮光船租赁给育洋公司,没有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该光船租赁的事实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天神公司虽然将“天神”轮光租给育洋公司,其仍应依法对作为第三人的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两船碰撞的过失比例,天顺公司应赔偿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60%的油污损失,即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1984380元及其利息、污染损失调查费256560元,天神公司与育洋公司应连带赔偿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40%的油污损失,即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1322920元及其利息、污染损失调查费171040元。 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第1款的规定,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船舶所有人的油污责任保险人负有应油污受害人的请求直接向油污受害人赔偿油污损害的法定责任。“天神”轮是造成本案油污损害的船舶之一,天神公司是“天神”轮的所有人,并应承担本案油污损害责任,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天神公司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并没有将所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限定为“承担漏油船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故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以其并非漏油船“通天顺”轮所有人的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为由,提出其不应负赔偿责任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天神公司所负油污赔偿责任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承担的油污赔偿责任限额10亿美元以内。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应依法对应由天神公司所负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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