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和《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通知
邛府办发〔2015〕7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和《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7日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邛崃黑猪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养殖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邛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邛崃黑猪是指在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邛崃黑猪养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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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范》进行养殖、加工,质量符合邛崃黑猪质量技术要求的邛崃黑猪产品。
第三条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邛崃黑猪养殖、加工或销售并自愿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邛崃黑猪专用标志的所有权属于邛崃市人民政府,由邛崃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护办)具体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保护办设在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为邛崃市临济镇、卧龙镇、孔明乡、宝林镇、前进镇、固驿镇、高埂镇、羊安镇、冉义镇、牟礼镇、回龙镇、天台山镇、夹关镇、茶园乡、桑园镇15个镇乡和文君街道、临邛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邛崃黑猪养殖、加工或销售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有申请使用邛崃黑猪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资格。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养殖企业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属成都市级或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注册地址在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屠宰、加工;加工企业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的邛崃黑猪产品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属成都市级或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注册地址在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销售企业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属限上商业企业,且注册地址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产品原料全部来自于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邛崃黑猪养殖技术规范》养殖、加工,并建立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的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五)连续两年无质量违法记录。
(六)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现场核查报告。
(八)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邛崃黑猪文字组成,专用标志的印制和标示方法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产品名称使用统一的邛崃黑猪字样。
第八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的邛崃黑猪产品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证明;
(四)四川省质监局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邛崃黑猪养殖、加工或销售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生产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市保护办对邛崃黑猪养殖、加工或销售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发给《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三章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获准使用邛崃黑猪专用标志的企业可在其生产、销售的邛崃黑猪产品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销售活动中使用邛崃黑猪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
第十三条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当建立邛崃黑猪养殖、加工、销售台账以备查用,并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维护邛崃黑猪声誉。
第十五条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保护办填报本年度《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和上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市保护办汇总后报省质监局。
第四章保护和监管
第十六条由市财政每年列支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宣传专项预算资金,用于邛崃黑猪的宣传,以提升邛崃黑猪知名度。
第十七条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发挥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功能,推进邛崃黑猪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建立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市保护办负责对邛崃黑猪专用标志的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市保护办对邛崃黑猪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二十条市保护办对保护区域内的邛崃黑猪养殖情况、产品加工情况、质量安全、品质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
(二)不符合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养殖技术规范要求而使用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的。
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二条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或停止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邛崃黑猪养殖技术规范》进行养殖、加工的;
(二)产品质量当年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邛崃黑猪养殖、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生产、销售的产品被国家、省、市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从事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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