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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化学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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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化学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化学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黔府办发(1992)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易燃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根据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化学易燃物品的 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化学易燃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化 学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的易燃液体、可燃和助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 遇湿燃烧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

贵州省化学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贵州省化学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黔府办发(1992)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易燃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根据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化学易燃物品的 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化学易燃物品,是指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GB12268-90《化 学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的易燃液体、可燃和助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 遇湿燃烧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化学易燃物品的单位,实行安全责 任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组织,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制定灭火预案,对职工进 行消防安全教育和训练; (二)制定、执行化学易燃物品安全管理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技术标准,定期对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发生火灾事故及时报告,查明原 因,并作出处理。 第二章 生产 储存 经营 使用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化学易燃物品厂房或仓库,500万元以下工程 项目的防火审核,由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审核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 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防火审核,由地、州(市)公安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报省公安厅批准。 在原厂房内增加设备、扩大生产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还须经公安机关 审批。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 提交下列文件: (一)厂、库区平面布置图,建、构筑图,四邻距离图; (二)设计说明书,工艺流程、设备布置图; (三)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理化特性; (四)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项目建成后,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还须经公安机关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 格方能投产使用。 第七条 在居民聚集地、自然保护区、要害工程建筑、铁路、水源和名胜古 迹附近,不得新建、扩建生产、储存化学易燃物品企业。 第八条 在生产、储存化学易燃物品企业周围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得 新建居民住宅和化学易燃物品生产性质相抵触的企业。 第九条 生产化学易燃物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 公安机关办理《化学易燃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年产值在500 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发证; 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公安厅批 准发证。 设有化学易燃物品仓库或专用储存室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 文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化学易燃物品安全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库容量 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州(市)公安 机关批准发证;100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 省公安厅批准发证。 第十条 生产、经营、使用化学易燃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划定禁火区,设立禁火标志,严格用火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执行各项安全生产、 使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根据化学易燃物品的性质、种类,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封闭、隔 离等防护措施; (三)根据化学易燃物品发生灾害的可能性,装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 防爆、除尘、防止跑漏、导除静电、充惰性气体保护、紧急放料、自动报警和灭 火等安全设施; (四)化学易燃物品的加热不得使用明火,必须使用明火或烟道气、有机热 载体、电热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外露明火的安全措施; (五)输送化学易燃液体,应采取密闭不漏、不产生火花的设备,或惰性气 体压送;输送可燃气体的设备应保持正压不漏;输送易燃固体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十一条 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化学易燃物品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和足够的消防水源,设置火 灾信号设备和报警设备; (二)化学易燃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 爆、泄压、防火、防雷、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三)在仓库和堆垛附近醒目处标明物品的性能、消防方法和通道等,防火 间距内不得堆放物品,道路应保持畅通; (四)同一仓库和储藏室、柜应储存化学性质相似或防火、灭火方法相同的 物品; (五)露天货场应选择在地势高、干燥、远离烟火、明火作业场所和高压架 空电线的地方,四周设置防护堤,并与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堆垛应 有苫垫、遮阳、降温、防火等安全设施;遇湿燃烧或受热可能发生灾害的物品, 不得露天堆放; (六)仓库周围10米内不得有易燃物品,并应经常清除杂草; (七)严禁在库房内吸烟、用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机动车辆进入库 区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二条 化学易燃物品仓库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库物品的收发、登记、清点、验收、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调整库内温度、湿度,保持库内整洁; (三)负责对搬运、装卸人员进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教育; (四)发现危险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 第十三条 化学易燃物品仓库警卫人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三)了解和掌握储存物品的性能及存放、装卸、搬运等安全常识,制止违 章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化学易燃物品的,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外, 还应按《贵州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销毁、处理废弃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 进行,并征得所在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 运输 装卸 第十六条 运输化学易燃物品,应持本单位的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到公安机关办理《化 学易燃物品准运证》。运往省外的,由省公安厅办理准运手续;省内运输的,由当 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运手续。无准运证的,一律不准启运。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准运证附表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准 运证附表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 托运化学易燃物品,由发货单位持《化学易燃物品准运证》到运 输部门办理托运手续。托运的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物品的品名、数量等相 符。 第十八条 运输化学易燃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所运物品的性质、种类,采取相应的隔热、防火、防爆、防水、 防静电、防止粉尘飞扬和挡风、遮阳等措施,禁止使用三轮车、挂车、铲车、摩 托车、板车、自行车运载化学易燃物品; (二)化学性质相抵触和防护、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车载运; (三)运输化学易燃物品时,必须检查包装、容器和标志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运输化学易燃物品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城镇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 关部门共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五)船运时,不得在桥梁、隧道、涵洞、水利工程、重要建筑设施、人烟 稠密和船只集中的地点停靠,禁止在船上用火; (六)运输化学易燃物品的车船,必须由熟悉所运物品化学性质,掌握预防 和扑救火灾方法的人员押运,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第十九条 装卸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卸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训练,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 妥,防止撞击、重压和摩擦,严禁摔掼,不得损坏包装、容器、标志; (二)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应有专人负责监装、监卸,并尽可能在白天进行, 必须在夜间装卸时,要有安全照明设备,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三)装卸前必须检查包装、容器、标志是否符合运输安全要求,装卸完毕 应检查清扫现场,如发现化学易燃物品包装、容器损坏、标志不明,无法运输时, 应及时通知发货单位; (四)装卸地点应设警戒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入装卸场所。 第二十条 运输部门必须加强对化学易燃物品的货运预报工作。车站、码头 不得存放化学易燃物品,倒载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储存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 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留散的化学易燃物品,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收缴 处理,不得隐匿和私自处理。 第二十五条 遗失化学易燃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追查并报告当地公安 机关。 第二十六条 《化学易燃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化学易燃物品安全储存许 可证》、《化学易燃物品准运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9年1月5日贵州省人民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省公安厅公布的《贵州省爆炸、易燃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细 则》中化学易燃物品有关条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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