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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 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 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 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 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 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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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 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 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 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 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 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 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 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 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 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 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 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 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 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 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 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 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 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 、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 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 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 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应资质 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 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 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 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 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 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 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 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 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 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 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 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 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 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 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 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 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 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 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 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 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 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 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 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 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 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 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 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 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 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 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 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 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 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 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 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 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 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 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 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 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 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 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 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 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 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 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 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 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 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 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 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 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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