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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击碎总经理的“特洛伊木马”.doc职工击碎总经理的“特洛伊木马”.doc 职工击碎总经理的“特洛伊木马” 2006-06-13 16:19:24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郭国松 两级法院介入国企改制:职工击碎总经理的“特洛伊木马” ?华侨公司的职工们以民事诉讼的方法,推翻了此前看似铁案的股权认购方案 佛山市两级法院终于正面介入国企改制纠纷,使人们正视这样的问题:国企改制,必须走法律程序。 国有企业是不是“想卖给谁就卖给谁”,国企职工对转制除了俯首听命,还有没有诉诸法律的权利, 最近,广东省佛山市华侨住宅建设总公司4名职工提起民...

职工击碎总经理的“特洛伊木马”.doc
职工击碎总经理的“特洛伊木马”.doc 职工击碎总经理的“特洛伊木马” 2006-06-13 16:19:24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郭国松 两级法院介入国企改制:职工击碎总经理的“特洛伊木马” ?华侨公司的职工们以民事诉讼的方法,推翻了此前看似铁案的股权认购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佛山市两级法院终于正面介入国企改制纠纷,使人们正视这样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国企改制,必须走法律程序。 国有企业是不是“想卖给谁就卖给谁”,国企职工对转制除了俯首听命,还有没有诉诸法律的权利, 最近,广东省佛山市华侨住宅建设总公司4名职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这家国有企业原总经理冼希明通过改制所持有的82.6%的股权无效,将股权重新分配给全体职工,获得法院支持。同时,职工们向中纪委举报,将这位在国企转制过程中隐瞒1000多万元国有资产的民营企业新贵送进了监狱。 千万元国有资产被隐瞒 佛山市华侨住宅建设总公司(下称华侨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8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房地产开发为主,拥有3个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2000年1月,华侨公司向主管单位佛山市建设交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资产公司)提出申请,拟将总公司和属下3个子公司整体改制为非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并由个人收购,总经理冼希明担任专职工作组组长。经资产公司和佛山市财政局的批准立项,规定纳入资产评估的范围为总公司和属下3家子公司的整体资产。 资产评估前,冼希明签署了无账外资产的保证书,但是评估机构竟然与华侨公司有业务往来。资产公司要求华侨公司重新委托评估机构,不过冼希明以时间紧迫为由,让新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用第一个评估机构使用过的资料进行评估,转制黑洞由此形成。 经过评估,列入转制的华侨公司及3个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66,487,990元,负债总额为104,718,543元,净资产61,769,447元。2001年2月,经佛山市国资办、市企改领导小组批准,资产公司对华侨公司改制方案做出批复,同意按政策剥离不良资产及用于拆迁补偿专项使用的资产共59,064,042元,列入转制的资产总额为2,705,405元,按评估价的八折转让给内部职工,且一次性付款时再给予八折优惠。这样,华侨公司和3个子公司最后被以1,731,459元甩卖。 2001年4月,随着新的营业执照的颁发,华侨公司更名为佛山市盈溢房地产有限公司,由包括冼希明在内的原华侨公司14名职工买断。其中,担任新公司董事长的冼希明个人持 有高达82.6%的股份。 在转制完成的同时,华侨公司的部分职工开始向有关部门举报冼希明故意隐瞒国有资产的问题,举报信一直反映到中纪委。在中纪委的过问下,最高检察院决定督办华侨公司在转制过程中涉嫌隐瞒巨额国有资产一案。 检察机关很快查明,在华侨公司资产评估期间,冼希明采取隐瞒不报和编造虚假理由等手段,使3500多平方米的未出售商品房等不动产未能列入资产评估,总价值1079万多元。此前,冼希明还利用内部职工购买本公司福利房的机会,中途修改图纸,将其按150多平方米面积购买的一套复式住宅增大为230多平方米,增加部分的价值近10万元。 2005年7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以贪污罪一审判处冼希明有期徒刑10年。冼希明放弃了二审上诉权。 董事长高额持股被判无效 在汕头中院审理被告人冼希明被控贪污罪的案件期间,原华侨公司职工周世宁等4人以第一被告冼希明,第二被告宋允森、纪云(二人均为原华侨公司副总经理),第四被告佛山市建设交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五被告佛山市盈溢房地产有限公司侵犯其合法的持股权为由,联名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华侨公司改制方案中关于董事长持股31%的股权设置无效;确认冼希明多占购盈溢公司35.6%的股权无效;确认冼希明以宋允森、纪云的名义持有的共16%的股权的行为无效;资产公司和盈溢公司依法分配上述共82.6%的股权给原告等原华侨公司除被告冼希明以外的员工。 4名原告在诉状中指出,华侨公司和3家子公司共有在编职工26名,按照当初提交给主管部门的《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立项申请》,华侨公司和3家子公司将整体改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华侨公司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也未征询各公司全体职工的意见,向主管部门提交的《改制方案》只有其中16名职工的签名。《改制方案》第四部分规定了股权设置:“董事长1人,所持股权比例为31%;董事2人,每人所持股权比例为20%;部门经理4人,每人所持股权比例为15%;员工9人,每人持股权比例为1%;全部股东合计16人。” 法庭调查表明,冼希明除了依据《改制方案》持有31%的股权外,还以“无人认购”为由超额持股34.6%,以宋允森、纪云的名义认购16%,接受职工杨某转让的股权1%。冼希明最终持有盈溢公司82.6%的股份。其他10名职工分别持有的股份,最少为0.2%,最多为4%,另有两人放弃持股权。包括冼希明在内,盈溢公司实际股东为11人。 在5个被告中,除了冼希明,其他4个被告均直接或间接地站在原告一边。 围绕转制方案是否侵害了周世宁等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核心问题,法院认为,华侨公司进行改制的资产应当包含总公司及其下属3家子公司的全部资产,参与改制的人员应当是总公司及其下属三家子公司的全体职工26人。但是,华侨公司的领导班子在制订《改制方案》时,仅以总公司的16名职工作为参与企业改制的范畴,并以16名职工作为基础和基数在《改制方案》中确立股权分配方案,明显损害了包括周世宁等4人在内的其他10名职工的权益, 因此周世宁等4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还认为,虽然《改制方案》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但其中关于“董事长认购31%股权”及普通员工的持股比例的设置方案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冼希明依据《改制方案》取得盈溢公司31%的股权以及以“无人认购”为由所取得盈溢公司34.6%的股权的行为无效。至于冼希明以宋允森、纪云两人的名义持有的合计16%的股权,因该行为本身属于规避企业改制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也与华侨公司制定的《改制方案》的规定不相符,冼希明以宋、纪二人的名义持有盈溢公司16%的股权同样属于无效行为。同时,由于杨某持有的1%股权是依据《改制方案》取得的,作为企业改制的参与者和具体改制方案的制订者,冼希明应当知晓杨某取得盈溢公司1%股权的行为损害了周世宁等人的权益,因此冼希明通过转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受让其1%的股权不属于善意取得。 据此,法院认定,华侨公司的转制方案损害了周世宁等人的合法权益,冼希明依据《改制方案》而持有盈溢公司合计82.6%的股权的行为无效。法院同时判决被告盈溢公司和建交公司按照企业改制的原则,协助重新分配上述82.6%的股权。 一审判决后,被告冼希明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最近,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 国企改制诉讼不容回避 华侨公司的改制,只是多年来褒贬不一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具体案例。其特别之处,是华侨公司的职工们在通过举报将总经理送进监狱的同时,又以民事诉讼的手段,推翻了此前看似铁案的股权认购方案。 将国企改制纳入司法审查 对于4名原告的诉权问题,一二审法院几乎一边倒地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既然改制方案规定每个职工都有认购股份的权利,而现在这个权利没有实现,职工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诉讼推翻原来的股权分配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严格地讲,国有企业的职工不能要求法院判决将国有企业卖给他们自己。国企产权转让的正当程序,要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进行,而且所有的人都有权利参与购买。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原来的总经理个人控制股份82.6%,其他十多个人控股18%,而另外的10个人没有股份,说明其出售过程没有没有通过程序正义的方式来解决国企转制问题,出售过程偏向于某一个利益群体,而且与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有冲突的。如果现在不通过公开合法的程序出售华侨公司的资产,而将企业重新出售给他们(原告)本人,也同样会犯类似的错误。 “法院确认原来的股权分配方案无效就够了,判决让它重新分配是多余的,那是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如果重新分配仍然有问题,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这是张卫平教授的观点。 国有企业改制进行了多年,而司法的救济作用与人们的预期相去甚远,部分法院干脆回避与国企改制相关的诉讼。现在,佛山市两级法院终于正面介入国企改制纠纷,使人们正视这样的问题:国企改制,必须走法律程序。 张卫平教授认为,该案的示范意义在于,今后凡是涉及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股权分配争议,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促使国企改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虽然法院不能干预股权怎么分,但是如果股权分配方案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就可以确认无效。法院实际上成了国企改制的最后一个监督者,显示了司法审查的实质性作用。 国企转让谁说了算, 华侨公司诉讼案触及到另一个老问题:国企产权转让到底谁说了算,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李曙光教授认为,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人,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必须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涉及公众利益时,一定要通过公开透明、可操作性、可控制性、可监督性的程序来进行。把国资委定位为国企产权的代表人,它有权利决定卖不卖,以什么价格、什么程序卖。当然,这不是说国资委可以任意处置,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有企业和公众的利益。现在很多是采取隐蔽的,甚至带有黑箱作业性的交易,正因为这样,才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大辩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涌也持同样的观点:“国有财产在改制的时候,必须考虑谁为国有企业的增值做出了贡献,如何改制更有利于国企的发展,才能符合各种利益的公平。本来应当有一部企业改制法,但目前只能靠政策调控,很容易出现国企高层与政府官员勾结,分蛋糕的和拿刀切割蛋糕的都是一个人,必然会自己多分一点。 “已有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没有很好地执行,最大的问题是不可诉,只要具备可诉的条件,问题就暴露出来了。”李曙光教授说,“我们不管诉讼的动机是什么,哪怕只是出于个人的私利目的。正因为涉及到个人利益,才会有人出面诉讼。当所有的人都抱着不关心的心理,国有资产的流失就在所难免了。” (感谢南方都市报记者杨秀伟、本报实习生杨颖桦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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