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资产清算情况说明
篇一:所得税清算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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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清算报告】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并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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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变更环节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徐州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范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一)纳税人终止经营而无恢复经营计划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法院申请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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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经营期限届满而停止经营、自动解散的;
(三)纳税人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强令关闭,而停止生产经营的;
(四)纳税人因发生经营地址或住所迁移等情形,导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按规定需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
(五)在应税重组中被取消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或注销的。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清算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合法有效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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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国家、纳税人、投资者、债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正常汇算清缴和清算期间的确认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的确定:
(一)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办理月份或者季度预缴,自开始清算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先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主管税务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申报之前不得接受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申请。
第五条 清算期间及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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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清算开始之日至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期间。清算期间视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纳税人应在清算期间,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缴清所有应纳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终止经营之日,或者经营地址或住所迁移、改变经济性质决议之日,或者上级公司批准的纳税人解散之日;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经营之日;
(四)被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开始之日;
(六)其他合理的清算开始之日。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清算期限原则上自清算开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 清算程序
第八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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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实收资本200万元以上的;
(二)注销前两年年平均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注销前两年年平均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介机构对鉴证文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注销清算期企业帐面未处置资产按公允价明显增值的;
(二)注销清算期企业帐面资产按明显低于公允价处置或销售给关联企业的。
纳税人拒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清算组织成立之日后15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一)清算申请书及相关文书;
(二)清算联络人员名单;
(三)清算计划书;
(四)欠税报告表(附表一);
(五)企业初始验资报告及资本变更报
告、经营期间企业资产处理(或评估)的原始凭证或证明等材料;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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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获知或收到纳税人清算组织发布公告申报债权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清算组织申报税务债权,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员参加清算工作。
第十二条 在纳税人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成立清算组织或者纳税人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而不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注销检查。
对企业所得税的注销检查,应当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类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是否准确;
(二)有无扩大税前扣除项目或提高税前扣除标准的情况;
(三)应付未付款项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否有欠缴税款的情况;
(五)税前扣除需要审批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备案手续;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清算结束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手续:
(一)清算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附表二);
(三)资产盘点表或者财产清单;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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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
(六)纳税人清算结束尚未处置的资产清单,清算组织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征管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及其它资料中的一种以上资料,但税务清算人员必须做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加盖县级税务机关公章。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清算所得,确定纳税人应缴的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清算所得税缴纳税款。
纳税人(转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的除外)因尚未处置资产较多且处于闲置状态期间,确无能力缴纳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纳税人可以相当于欠缴税款数额的资产申请纳税担保。
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地认为清算纳税人有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资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清算所得的纳税人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清算结束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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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的资产,如股东或股东授权的清算组织委托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保管或处置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待处置资产清单。
对欠缴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定保管或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在资产处置前5日内,将处置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清算后续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后,对个人投资者分得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负责代扣代缴。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清算结束后,应按规定的期限督促纳税人结清所有税款。
(三)纳税人结清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注销清算后,应将有关的注销资料整理归集,按户建立注销档案。
第四章 清算收益的确认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清算期间的下列收益,应当作为清算收益:
(一)清算期间生产经营所带来的收益;
(二)资产盘盈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变现取得的净收益;
(四)无法偿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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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收回、股权转让取得的收益;
(六)接受捐赠的资产收益;
(七)其他收益。
第十九条 下列会计科目的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或税前扣除:
“汇兑损益”科目的余额计入清算收益或税前扣除;
“坏帐准备”科目的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或税前扣除;
“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预提但尚未支出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以拥有的资产直接偿还债务或分配给股东,资产进行评估的,增值部分应当计入清算收益。
第五章 清算资产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清算资产一般是指在清算处置时没有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担保等限制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资产价值,超过所担保债务的差额部分,仍属于清算资产范围。纳税人的非清算资产非经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证明不予认可。
篇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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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次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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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号(负数)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7.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收入。
8.第8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
9.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第10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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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1.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7-8-9-10行。本行按照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12.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3.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12行。
14.第14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6.第16行“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行。
17.第17行“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因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多缴、欠税等在清算期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其中,应退企业所得税额以“-”号(负数)填列。
18.第18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本表第16+17行。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的总计数。
2.第2行,附表二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的总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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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6行,本表第1,2-3-4+5行。
4.第11行,本表第6-7-8-9-10行。
5.第13行,本表第11×12行。
6.第16行,本表第13-14,15行。
7.第18行,本表第16+17行。
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资产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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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4.“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
5(“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资产处置损益(4)”列,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
2.第32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31行总计。
3.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31行总计。
4.第32 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总计,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第1,?+31行总计。
5(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32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
列总计,本表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资产处置损益(4)”列第1,?+31行总计。
6(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总计,主表第1行。
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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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负债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
5(“负债清偿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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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
2.第23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22行总计。
3.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22行总计。
4.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清偿金额(3)”列第1,?+22行总计。
5.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负债清偿损益(4)”列第1,?+22行总计。
6.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列总计,主表第2行。
篇三:《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纳税人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臵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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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由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纳税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3、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所规定的清算情形;
6、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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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为基 1
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清算期间的确认
第五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的,以该年度实际经营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自实际经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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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 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纳税人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终止之日具体为:
1、纳税人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2、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作出解散、终止经营、合并、分立、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改变经济性质决议之日;
3、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者宣告破产之日;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之日;
6、纳税人因其他原因解散之日。
第八条 纳税人自清算开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企业清算所得纳2
税申报,缴清所有应缴税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 清算资产的确认
第九条 纳税人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投资资产、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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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纳税人的清算资产一般是指在清算处臵时没有特别限制的资产,如未设臵抵押、质押、留臵或担保的资产,但在清算处臵时特别限制法定条件已消失的,应确定为纳税人的清算资产。
第十条 清算开始日前1年内,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的资产,应列入清算资产范围:
1、无偿转让资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资产交易的;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资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纳税人隐匿、转移的财产一律作为清算资产。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对清算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清查盘点确认的资产作为清算资产。
第四章 资产处置损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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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资产处臵损益是指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臵所得或损失金额。
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清算期间未处臵的清算资产,应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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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确定可变现价值:
1、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以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评估价值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财产价值。
2、原材料、燃料以清算开始日前一个月同类货物的平均成本确定;低值易耗品按帐面价值确定;其他存货按下列顺序确定可变现价值:
(1)按纳税人清算开始日前三个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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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确定的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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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购的商誉,可变现价值按零计算。
4、除房屋、建筑物、土地、外购商誉以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账面净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账面净值是指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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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原值扣除账面已计提的折旧、摊销之后的剩余价值。
5、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按下列原则确定可变现价值:
(1)根据税法规定,可在清算期间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其资产可变现价值按零计算。
(2)根据税法规定,不可在清算期间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以账面价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
6、长期(短期)投资资产原则上应在清算期间进行清理、收回,列入处臵资产损益。对清算期间确实无法收回的投资资产,应提供被投资单位投资日至清算日期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以被投资方上年末净资产和投资方(清算企业)所占股权份额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对确实无法提供的,应提供相关外部证据,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账面价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
7、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待摊费用以外的清算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
第十四条 清算资产计税基础是指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纳税人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未在税收上确认实现的,其增值或损失不得计入清算资产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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