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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迟延定损造成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赔偿是否在保险合同限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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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迟延定损造成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赔偿是否在保险合同限客内保险人迟延定损造成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赔偿是否在保险合同限客内 保险人迟延定损造成营运车辆的停运损 失赔偿是否在保险合同限客内 ok3w_ads(“s004”); ok3w_ads(“s005”); 篇一:保险人迟延定损应赔偿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保险人迟延定损应赔偿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邢嘉栋 【案情】 原告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T3297的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0.3万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10月31日24时止。...

保险人迟延定损造成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赔偿是否在保险合同限客内
保险人迟延定损造成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赔偿是否在保险合同限客内 保险人迟延定损造成营运车辆的停运损 失赔偿是否在保险合同限客内 ok3w_ads(“s004”); ok3w_ads(“s005”); 篇一:保险人迟延定损应赔偿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保险人迟延定损应赔偿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邢嘉栋 【案情】 原告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T3297的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0.3万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10月31日24时止。 2009年7月8日,原告方司机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报险,被告于8月25日以维修方式核定车辆修理费约6万元,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8月28日向交警大队申请鉴定,鉴定机构于9月15日认定车损为74944元。原告以被告迟延定损造成其 每日3000元营业损失为由,要求赔偿至取得鉴定结果之日共67天的停运损失20.1万元。原告据此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74944元、其他车损险及三责险金额71702元、停运损失20.1万元,合计347646元。 被告辩称: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不在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原告亦未购买车辆停驶损失附加险,其停运损失不应赔偿。 【裁判】 法院认为:1.在保险人存在迟延定损之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应赔偿因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停运损失,与被保险车辆是否投保了车辆停驶损失险无关。营运车辆停驶必然产生停运损失,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即使营运车辆未投保车辆停驶损失险,保险人对因其迟延定损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停运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按理赔流程立即报险,报险亦同时含有向被告索赔之意,应认定原告于2009年7月8日提出索赔申请。但被告在48天后方出具定损结果,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30天法定定损期限,应认定被告存在迟延定损的违约行为,被告应赔偿相应的停运损失。2.原告停运损失的赔偿金额。定损并非保险人的单方义务,被保险人在对保险人定损结果不满时,有权拒绝而致协商定损不成。被保险人自得到定损结果而拒绝接受时起, 应及时申请鉴定,履行减损义务。故赔偿停运损失的时间范围应从原告提出索赔请求后30日起至被告出具定损意见之日止,被告应当赔偿18天的停运损失。参照南京地区短途个体货运行业同型号普通重型货车的平均水平,被保险车辆每月平均营运成本约为6500元,预期收益约为6500元,合计1.3万元,被告应当赔偿停运损失7800元(18天?30天×1.3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被保险车辆维修费74944元、停运损失7800元、其他车损险及三责险损失54645元,合计137389元。 【评析】 本案涉及到2009年保险法修改后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未投保车辆停驶损失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因超过30天法定定损期限之迟延定损行为,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范围,是否包括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保险实务中,通常车损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车辆停驶损失附加险条款规定,保险人赔偿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所产生的损失。在未购买车辆停驶损失附加险的情况下,停运损失作为间接损失,不应得到赔偿。本案中,原告只购买了主险车损险,而未购买车辆停驶损失附加险,但保险人存在迟延定损的违约行为。此时,保险人是否应当赔偿因其迟延定损造成的停运 损失,本案审理中,对此亦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只需赔偿被告迟延定损所造成原告的直接损失,如交通费的额外支出与迟延给付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除上述直接损失外,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新保险法对保险人及时履行定损义务的规定 责任核定即通常所称的“定损”是保险理赔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接到报险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以及自己掌握的情况,全面评估损失、进行责任分析认定,确定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多大责任。由于1995年版保险法并未规定保险人的核定和给付期限,造成保险实务中理赔拖沓,“投保容易理赔难”成为长期存在我国保险业的顽症而广为消费者所诟病。针对这种现象,在新保险法修订中,将“30天内作出核定”、“达成协议后10天内给付或者赔偿”、“拒赔时说明理由”等内容明确写入了法律条文。同时,对保险人不履行及时定损和给付保险金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作出了规定。如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处的损失,一 般理解为因保险人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如交通费的额外支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获得赔偿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等。 二、保险人赔偿损失范围是否应包括停运损失 本案提出了一个特殊的问题,在被保险车辆为营运车辆时,上述赔偿损失范围是否包括停运损失,回答这个问题须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营运车辆停驶必然导致停驶损失,保险人在签订营运车辆的保险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因此,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保险人对因其迟延定损的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之停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被保险车辆未投保车辆停驶损失险。 因此,笔者认为,保险人因超过30天法定定损期限之迟延定损行为,除支付保险金外,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范围,应当包括交通费的额外支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获得赔偿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还应包括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而不论被保险车辆是否投保了车辆停驶损失险。 三、保险人定损期限的计算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实务中对“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时间点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报险之日起算;第二种意见以提交索赔资料之日起算。这两种意见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利,这样计算可以督促保险人尽快完成理赔手续,以便早日获得保险赔款。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被保险人提交全部索赔资料之日起算。保险人更倾向于这种意见,这样计算可以避免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时,补充资料而耽误的时间也计算在保险人定损期限内,减少因核定超过法定30天最高期限而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报险亦同时含有向保险人索赔之意,此处应当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保险人核定期限的要求是“及时”,应当理解为“合理且尽可能快”。要注意区分具体情形的不同,因为考虑到实践中保险业务类型多样,理赔 难度彼此间差异很大。因此,该条规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收到索赔请求后30日内作出,此30日应理解为是“及时”或 者合理期限的法定最上限。而针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交或补充资料耽误定损时间的问题,保险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处理:一是在被保险人因提交或补充索赔资料耽误定损时,可以就此与对方协商延长定损期限,或在对方补充资料期间暂停计算定损期限,但应当以书面方式对协商达成的意见加以固定,以便日后成为确定权利义务的证据;二是在协商定损不成,或一时资料难以齐备的情况下,对已经提交资料可以核定损失部分先予理赔,其余部分待其提交或补充资料齐全后再办理理赔手续。虽然这样做可能导致保险人在一起保险事故中需要多次做赔案的麻烦,但保险人毕竟是专业的机构,可以通过内部理赔流程的调整,克服困难为广大被保险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获得更多投保人的认可以提高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如确实无法核定损失,保险人应当及时出具拒赔通知,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告知通过法律等其他途径解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篇二:迟延定损违约保险公司赔偿 迟延定损违约保险公司赔偿 ? ? ? 正文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相关说两句(101234人参与) 2011年09月13日08:42 来源:生活晨报 ? ? ? 复制链接 打印 大 中 小 晨报讯 (特约记者 寇永俊)保险人因超过30天法定定损期限的迟延定损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承担赔偿被保险车辆停运损失的民事责任,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近日,晋中中院审理了一 起涉及保险公司迟延定损责任的新类型案件。 徐某为其所有的、用于营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附加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在保险期间,该重型车运载货物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段时,遇前方堵车,司机制动不及,与前方一轿车追尾,又刮擦到行车道上的另一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三车 受损、该车司机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发当日,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也及时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但直至5个 月后才对徐某车辆受损情况作出定损结果,车辆才开始维修。 徐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迟延定损的车辆停运损失,并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的停运损失进 行了评估。 对于此案,一审法院认为,徐某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徐某主张的营运损失在保险合同中未有约定也未投停运损失险,故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对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进行定损,既是保险公司的权利,也是保险公司的义务,而且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5个月后才为徐某的车辆定损,明显超过了法定30日的定损期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的迟延定损行为构成违约。徐某的营运车辆停驶必然导致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因此,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因其迟延定损的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停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被保险车辆未投 车辆停运损失险。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徐某停运损失。 篇三:理赔 常见的八大车辆保险理赔问题 尽管上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职责和车主的权利,然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依然有大量的纠纷发生。其实,发生纠纷之后,能否理赔成功关键在于车主能否正确理解保险条款,避免因误解而进入的误区。下面,我们对以下八种常见的车险拒赔纠纷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车上人员意外险必须投 事件:田先生驾车去山西路上出了事故,田先生受了重伤,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田先生很是气愤,因为交强险、商业车险他均已经购买,居然没有一个能赔。 专家提醒:车险的两个主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没有涵盖驾驶员本身在内,有车族应注意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可以获赔。 二、第三者责任险不保自家人 事件:夏女士开车快到自己家门口时,儿子听到汽车声飞奔过来迎接,夏女士不慎将儿子撞伤。她想,自己的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应该能得到赔偿。于是她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结果却遭到拒绝。 专家提醒: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一般指因被保险机动车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方的人。不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 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三、报案必须及时 事件:王先生在过家门口一条小巷时车尾不慎将一名打工仔撞到,当时男子并无大碍,只是蹭破了皮,王先生给了该男子300元私了,结果男子肩膀轻微骨裂,造成一笔医药费。几天后伤者家属找到车主索赔,车主想到向保险公司报案,结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专家提醒:按照车险合同,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事故损失。 四、发动机进水获赔难 事件:王小姐开一辆上海大众帕萨特,在一个暴雨天外出,由于路上大量积水,汽车发动机进水后王小姐强行点火,造成“爆缸”,仅更换发动机缸盖就花费3万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专家提醒:暴雨对车辆造成损失,如果属于暴雨淹及车身,导致车辆的坐垫、电路、内饰部件损失,可以通过报车损险获得理赔。 但机动车损失险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责任免除。保险公司认为这类车损属于车主自行增加汽车出险概率行为,不予理赔。所以当车主发现地下车库进水并 浸没汽车底盘时,不可侥幸启动汽车,应及时拨通保险公司服务热线,他们会请求专业人士将汽车安全脱险。 在暴雨多发地区,建议车主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附加险或者涉水险,可以对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和在水中启动时,造成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以及对机动车采取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五、注意盗抢险的约定区域 事件:小赵某天夜晚送女友回家,送到后将车停在女友家楼下,结果一小时后下楼时发现车被盗了。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呢? 专家提醒:如果约定了行驶和停车区域而在区域外被盗,则要增加免赔率10%,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等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时,增加免赔率5%。临时牌照的车辆被盗抢不赔。 当然,这里的赔款是指该车出险时的价值,并扣除了折旧等。另外,如果车在正规停车场被盗,车主必须先行向停车场提出索赔要求后,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停车场赔付后,保险公司再赔付车价的差额部分。如果停车场不赔,保险公司在保单责任内赔付。比如一辆车买时30万元,(来自:WWw.Zaidian.Com 在点网)在停车场丢失时价值25万元, 如果停车场赔了车主20万元,那保险公司还要赔车主差额5万元。要说明的是,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将取得“代位追偿权”,还可以向停车场追偿。 六、事故发生后停止使用,等待定损 事件:梁先生在驾车上班途中撞到了马路中间的花基上,致使车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他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然后就将车开离了主干道以恢复交通。事后,保险 公司的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后,发现梁先生的车辆底盘受损,而由于梁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又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只负责底盘受损等损失。 专家提醒:车险条款规定,当汽车发生事故后,驾驶员未经必要的修理就继续使用汽车,致使汽车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也不理赔。 通常在汽车发生碰撞后,车主急于驾车赶往修理厂,未能顾及汽车性能已经由于碰撞而受损,容易导致汽车二次出险,这时保险公司只负责理赔汽车前次出险的事故损失,后一次事故损失是基于车主未能执行汽车安全行驶的义务而引起的,依据车险条款,保险公司因而不作理赔。 因此遇到事故应第一时间拨打救援电话或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等待拖车,或者在车辆能推动的情况下,先把 车推到路边,等待保险公司查勘现场。有些保户认为只要车辆有碰撞,不管有没有现场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车辆发生事故必须保护现场,而不能离开现场后再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为车辆离开现场使得保险公司无法查勘现场情况,会在理赔上造成一定的困难。 七、玻璃单独破碎险不可忽视 事件:郭女士新买的车停在院子里,车窗玻璃被一群孩子的足球砸碎,郭女士感到不解的是,自己的车保了车损险为什么保险公司对此种情况不予理赔? 专家提醒:一些保险用户会习惯性地认为玻璃单独破碎属于车辆损失险范围,在没有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消费者应注意飞石击碎玻璃的风险。在投保车损险的同时请不要忘了加保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这个险种。 八、何为“不计免赔”? 事件:现在开车的新手越来越多了,为了尽量避免损失,很多人在给车辆买保险的时候都尽可能买全,包括一种叫做“不计免赔”的附加险。可是等到真的出了事故,人们发现自己还得掏腰包。一会儿是“不计免赔”,一会儿又是“绝对免赔”,这条款好像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 机动车保险理赔过程中常见问题解析 常听见一些车主在出险后抱怨“保险容易理赔难”,车主在 投保了交强险及相应的商业险后,出险后该如何向保险公司就其财产损失理赔及理赔依据、适用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等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该如何认定理赔标准等等都是近年来机动车保险理赔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当前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主要存在的类型 笔者通过对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近几年审理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调查发现,当前车险理赔纠纷主要存在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车险赔偿数额争议纠纷。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总是希望据实全部赔偿,而产险公司则坚持按公司内部的理赔原则进行理赔,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由此产生纠纷。 二是车辆定损纠纷。第一经保险公司定损且双方确认后因修理费增加而引发争议。第二保险公司定损后被保险人认为定损金额偏低,拒绝对定损单进行确认,后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了公估或评估,最终按照公估评估结果进行维修,或直接进行维修,产生了超出定损金额的维修费。第三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未与保险公司协商,在保险公司定损之前径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或通过交警部门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了维修,实际支付了鉴定费,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很多被保险人不信任保险公司定损员 的定损,会选择去4S店维修,而保险公司只能依据自身定损价格进行赔偿,4S店高昂的维修价格与产险公司的定损价存在差价,其中的差价由谁来承担,双方存在争议而由此引发此类纠纷。 三是车险理赔时效纠纷。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角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汽车出险后,因自身信息原因,对车辆保险理赔存在某种程度的误解,导致无法向产险公司出示充足有效的理赔证据或是产险公司不一次性告知、慢理赔,造成理赔速度慢等引发车险理赔时效纠纷。 四是营运车辆损失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主张营运损失的,应当承担营运损失的证明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营运损失的赔偿,如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损失的具体范围,证据如何认定,按什么标准赔偿是当前困扰产险公司、被保险人、法院的重要难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五是因保险公司拒赔引发的纠纷。实践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未约定免赔情形下擅自拒绝赔偿或对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赔事项未能向被保险人详细解释或予以明示,导致 双方引发的纠纷。 二、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通过分析该院审理该类案件,发现造成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主要原因有三方面: 一是当前我国在车辆保险理赔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某些保险条款不够完善。2013年6月8日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实施,对保险实务中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而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内容认定规则、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引发的争议等问题作出了规定。通过司法解释,弥补了部分法律问题的缺失,但是对于部分理赔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仍无法满足当前大众对法律的需求,如营运损失的认定、出险车辆选择修理厂及配件问题、保险公司超期理赔等等。需要立法及司法有关部门认真调研,立足车辆保险理赔实践,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提供高效、快捷、便利的司法保障。 二是保险人以营利为目的,恶意降低保险赔付率。从实践看,车辆保险理赔纠纷的产生多与保险人自身的因素有关。如保险条款制定不严谨,责任确定不科学,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不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足额理赔或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能够进行足额定损;保险公司业务员为招揽业务,对标的物审核不严、未 能向被保险详细解读保险条款及免赔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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