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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复习讲义 done法律职业道德复习讲义 done 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法律职业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象征意义和感召作用,因为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是正义和权利的体现,是规范社会、惩恶扬善的最后手段,也是最强有力的手段。而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裁判者的专业法律人员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行必...

法律职业道德复习讲义 done
法律职业道德复习讲义 done 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法律职业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象征意义和感召作用,因为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是正义和权利的体现,是规范社会、惩恶扬善的最后手段,也是最强有力的手段。而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裁判者的专业法律人员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行必然要高于其他职业的道德要求,这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二)职业的特殊性 职业的特殊性是指上述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对于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职业的特点,这样才有可能保持职业的先进性和树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 第二,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 第三,法律职业的行业属性。 (三)更强的约束性 更强的约束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了人民民主的意志和要求,反映了大多数人的意愿。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以事实为根据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现实的法律实践必然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使“以事实为依据”具有法律意义,是案件得到准确处理的法律保障。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中必须坚决贯彻这一基本原则。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严守纪律是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如审判、侦查、起诉、代理等都有严格的纪律要求,这些纪律要求是完成职业任务的基本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关于检察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制定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应当遵守的纪律作了许多具体规定。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发挥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的精神,才能顺利完成职业任务。在刑事诉讼领域,法官、检察官、律师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职责,但在追求依法公正惩罚犯罪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点上有共同之处,这决定了不同法律职业人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尽职尽责,这是对法律职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都规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尽职尽责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保持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的作风。坚持这一原则,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 第三节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作用 一、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司法公正。 ,(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轨时期,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尤为重要。 ,(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越发展,法治化水平就应该越高。 ,(法律职业队伍建设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职业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基本适应现阶段法制建设需要的自成体系的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律师队伍。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改善整个法律职业队伍的形象,树立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 ,(示范作用。 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有自己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 范本 协议范本下载族谱范本下载临帖范本下载公司章程范本下载监理月检范本下载 身就具有示范性特征。 ,(规范作用。 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本身就在于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这种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还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的日常活动中。 ,(提升作用。 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来源较复杂,法律职业道德水准差异较大,且总体水平不尽如人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提升整个法律职业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无 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辐射作用。 法律职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职业人员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对整个社会也会产生影响。 第四节 法律职业责任概述 一、法律职业责任概念和范围 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法律职业的责任范围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 二、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责任的关系 ,(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责任的基础。 ,(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二章 法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节 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法官法中也规定了对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法官法第,条规定了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一、保障司法公正 ,(全面实现公正。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基本准则》从不同方面对法官提出了基本要求:第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第二,实际公正和形象公正。 ,(遵守回避规定。 第,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抵制关系案、人情案。 《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开审判。 《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保持中立地位。 《基本准则》第,,条第,款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中立地位的要求,主要是确保法官始终处在中立裁判的地位,而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在调解案件时也应当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平等。 《基本准则》第,,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同时,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禁止单方接触。 法官法和《基本准则》都规定了禁止法官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的规范。 ,(“以理服人”。 《基本准则》吸收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将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要求扩及到法官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 ,(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的关系。 《基本准则》第,,条要求,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第,,条规定,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 ,,(维护司法独立。 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独立”被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具体准则对待。法官职业道德中的维护司法独立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外部独立。《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二是内部独立。《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三是法官内心独立。《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法官为维护司法公正而有义务监督其他人员。 《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二、提高司法效率 ,(勤勉敬业。 《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第,,条规定: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 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注重效率。 《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 (,)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 (,)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除此之外,法官在司法效率方面还起一定的监督作用。当法官发现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不注重效率甚至有意拖延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三、保持清正廉洁 ,(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 《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法官不得经商。 《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 《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 《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同时,《基本准则》还要求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不得提供法律服务。 四、遵守司法礼仪 ,(礼貌对待当事人。 《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遵守法庭规则。 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五、加强自身修养 (一)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我国的法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修养: 第一,良好的政治素质。 第二,精良的业务素质。 这些素质主要包括: (,)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良好的法律意识; (,)丰富的法律知识; (,)高超的职业技能; (,)对社会现实的充分认识。 第三,良好的道德素质。 (二)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在加强自身修养方面应当做到: ,(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六、约束业外活动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三节 法官职业责任 一、承担责任的形式 (一)刑事责任 法官因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的有关规定,法官的职务行为违反刑法规定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贪污罪; ,(贿赂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泄露国家秘密罪; ,(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法官的行为构成以上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 (二)纪律责任 法官的纪律责任主要规定在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中,主要形式包括: 警告,即对犯错误者提出告诫,是最轻的一种纪律处分,适用于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的处分对象。 记过,即记载过失,是较警告严厉的一种纪律处分。 记大过,即记载大的过失,适用于违法违纪比较严重的情况。 降级,即降低工资级别和职务等级,适用于比记大过处分更为严重的违法违纪情形。 撤职,即撤销现任职务,适用于因违法违纪而无法担任现任职务的情形。 开除,即把不适合担任法官职务而且不适于在人民法院继续任职的人清除出法院职业队伍,是纪律处分中最严重的处分。 二、处理机构 对于法官违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处理。人民法院作为最后定罪量刑的惟一机构。 对于违反法纪。应当纪律处分的,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确认。 第三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一、忠诚 忠诚这一准则要求检察官在职业行为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忠于党。 第二,忠于国家。 检察官法第,,条特别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这就要求检察官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保持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尊严,在任何情况下,不说有损于国家形象的话,不做有损于国家利益的事。 第三,忠于人民。 检察官法第,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忠于事实和法律。 第五,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暂行规定》第,,条、第,,条、第,,条和《办法》第,条分别将这些 行为作为纪律追究情形严加禁止。 二、公正 ,(崇尚法治。 ,(客观求实。 具体要求是: 第一,以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客观基础。 第二,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具体要求包括: 第一,要具备独立的品格。 第二,正确处理对外工作关系。 第三,正确处理内部工作关系。 第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实体法面前人人平等。 其次,程序法面前人人平等。 最后,反对任何特权。 ,(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公正对检察官的具体要求有: 第一,客观、准确。 第二,平等对待职权指向对象。 第三,实行任职回避制和诉讼回避制。 检察官法第,,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检察官法第,,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禁止兼职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检察官法第,,条作了明确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五,禁止私自接触当事人,限制参加娱乐活动。 检察官法第,,条和《决定》第,条的规定,检察官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所委托的人,不得接受他们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也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或者可能影响公务的营利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第六,推行检务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对检务公开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有: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工作中的重大活动、典型案例等检务情况,适时报道影响较大、群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情况,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公开展示证据;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要告知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在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协助执行有关强制措施时,检察人员要告知本人所在单位,表明自己的身份,出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制作的拘传证、搜查证、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依法需要出示、送达的,应当向有关当事人公开,送达有关当事人及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等等。 第七,提高诉讼效率。 第八,全面履行监督职能。 三、清廉 ,(模范遵守法纪。 根据《暂行规定》,检察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者特殊权利;调戏、猥亵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与之发生性关系;参与赌博;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聚众观看淫秽录像、进行淫乱活动;嫖娼、卖淫或者强迫、介绍、引诱他人嫖娼、卖淫,或者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吸食、注射毒品;违反规定鸣枪或者将枪支借与他人,或者使枪支丢失、被盗、被骗;违反警具、戒具使用管理规定;违反交通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或机密材料;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 为了使检察官真正做到清正廉洁,检察官法、《暂行规定》、《决定》等对检察官不得实施的有关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所委托的人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参加用公款支付或者可能影响公务的营利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违反财经法规、纪律;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 ,(不徇私情,自尊自重。 按照《暂行规定》、《通知》的要求,自觉防止下列行为:私自办理案件;为犯罪分子开脱或非法减轻罪责;该立案不立案,该起诉不起诉;私自制作、修改法律文书,改变案情及案件性质;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打听案情、通风报信;其他徇私舞弊行为。 ,(接受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侦查与案件线索受理、管理、审查相分离”、“侦查与审查决定逮捕相分离”、“侦查与审查起诉相分离”、“侦查与对不立案、撤案决定的复议、复查相分离”、“侦查与扣押款物管理相分离”、“侦查与监察、督察相分离”等内部制约机制,防止发生和依法及时发现、纠正错误。 四、严明 ,(严格执法。 针对实践当中容易出现的违法情形,刑事诉讼法和《暂行规定》、《硬性规定》分别对检察官严格执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例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不得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严禁对证人采用强制措施和在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非法羁押和非法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非法传讯他人;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私财产;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文明办案。 检察官文明办案,必须做到: 第一,保持文明热情的工作态度,力避野蛮粗暴。《决定》第,条规定:不 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第二,使用文明规范的工作语言,防止粗陋鄙俗。 第三,坚持文明规范的工作方式。 第四,维护文明严肃的职业形象。 ,(刚正不阿。 ,(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三节 检察官职业责任 2004年6月1日第十届第十三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处分条例》),1995年8月7日颁布施行的《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职业纪律观念,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行业性质规范,如《对违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民检察 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的概念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具备的道德品质和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检察官职业操守、职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集中体现。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八个字。 检察官职业责任,是指检察官违反法律、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类。其中,纪律责任即行政处分。 (一) (一) 违反忠诚规范的纪律责任 (二) (二) 检察官的纪律责任 检察官的纪律责任形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条例》等文件中,对检察官的纪律责任和纪律追究的权限、程序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三)违反清廉规范的纪律责任 (四)违反严明规范的纪律责任 (五)检察官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纪律责任 (六)纪律责任的期限与后果 1(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2(纪律处分产生下列后果: (1)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对应的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4)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两个以上的职务等级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科员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处理。办事员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可以同时撤销其行政职务和法律职务,也可以单独撤销其行政职务或者法律职务。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行政职务一并撤销。 (5)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检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其行政职务、级别自然撤销,其法律职务依法罢免或者免除,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宣布,并在处分决定作出后2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单位或者由上级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应当给予的纪律处分相应变更其享受的待遇。 三、检察官的刑事责任及与纪律责任的关系 检察官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况: 1(实施了与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如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 2(触犯刑法,构成其他犯罪。 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检察官因违法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和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的,不能免除纪律责任,即承担“双重责任” 四、检察官职业责任的追究机构与追究程序 1(追究机构和追究程序 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和处理。 2(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处分影响期满,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四章 律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一、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完成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律师的执业前提, 律师的执业前提,是指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的规定,律师的执业前提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具备执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取得执业证书。一般认为,作为一种职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书并履行了必要的培训以后,其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就已经外在化,达到了这一一般性要求。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为了达到上述要求:(1)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惟一凭证。(2)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3)律师应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律师执业宣誓誓词是:“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实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2(处于律师事务所的有效管理中。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因此处于律师事务所的有效管理中,也是律师的执业前提之一。这主要体现在:(1)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2)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3)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节、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的主体,禁止虚假承诺,代理范围与权限的划分,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服务手段的选择。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选择实 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2、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3、委托代理关系的强制性终止和任选性终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6)其他合法的缘由。 在委托代理关系终止时,律师应遵守以下程序要求:(1)劝诫义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纠正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2)通知义务。在终止代理时,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3)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义务。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4)不得扣押当事人的诉讼材料的义务。律师不得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但是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 第三节、保守职业秘密 1、律师保密义务的内容 律师遵守对委托人保密信息保密的道德义务不仅有利于完成委托事项,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鼓励人们更早地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遵守信息保密义务的范围是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律师在工作中获得的有关委托人的信息。保密 义务是无期限的,委托事项结束之后,律师仍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除受托律师之外还及于因为工作知晓这些信息的助理、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如果这些人违反保密义务,其责任由受托律师承担。 2、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保密义务的广泛性。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不仅包括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还包括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保密主体的广泛性。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信息。 (,)保密时间的后续性。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这是因为有关事项的秘密性并不因委托代理关系的结束而消灭,为了保证委托人能够坦率、全面地向律师披露案件的有关情况,律师在委托关系结束后也仍然要承担保密义务。 3、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的例外。 (,)防止未来伤害的例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自我保护的例外。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授权披露的例外。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律师在完成委托事项的过程中运用委托人的信息,应视为委托人的默示授权。但在委托人特别限制使用信息时,律师应遵守限制约定。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中因工作的需要公开委托信息也视为默示授权。但委托人特别指示信息仅限于受托律师了解的除外。 第四节、律师收费与财物保管规范 1(律师费的合理性 律师费的收取应当合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收费。在确定律师费是否合理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2)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3)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4)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5)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6)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7)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条件;(8)合理的成本。 2、律师收费的方式和要求 律师收费方式依照国家规定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可以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也可使用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记录清单。 3、附条件收费 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律师收费依据的,该项收费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应当以协议形式确定,应当明确计付收费的法律服务内容、计付费用的标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或审判不同结果对计付费用的影响,以及诉讼中的必要开支是否已经包含于风险代理酬金中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 4、财物保管 重点掌握区分保管义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物时,应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严格分离。委托人的资金应保存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独立账号内,或保存在委托人指定的独立开设的银行账号内。委托人其他财物的保管方法应当经其书面认可。 第五节、利益冲突 1、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行委托人、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其他职责而有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的状态。利益冲突可以分为律师--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又可以分为同时性利益冲突和连续性利益冲突。 2、律师--委托人利益冲突。律师--委托人利益冲突规范主要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委托人利益冲突 (1)同时性利益冲突 律师的同时性利益冲突,是指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现行委托人之间的存在的利益冲突。关于律师的同时性利益冲突规范主要有: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进行代理、辩护;律师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在同一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不得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2)连续性利益冲突 律师的连续性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可能受到其对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前职务职责的影响的利益冲突。律师的连续性利益冲突规范主要有: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 第六节、执业推广 1、律师的业务推广:业务推广的方法、业务推广的原则。 2、律师广告规范: (A)律师广告的主体。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广 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1)没有 )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2 满一年的。 (B)律师广告原则 发布律师广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律师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律师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节、律师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 1、尊重与合作。在尊重与合作方面。律师的行为规范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 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2、禁止不正当竞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1)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2)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3)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4)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5)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6)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 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2)没有法律依据地要求行政机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正当的业务竞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1)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2)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3)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1)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2)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其他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3)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1)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2)为低价收费,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3)非法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 第八节、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行为规范 1.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2(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究。 3(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4(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第九节、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1、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并成为会员的,应当提前报律师协会批准。律师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国际性组织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在上述会议作交流发言的,其发言内容亦 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成为民事被告或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应当向律师协会做出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3、参与律师协会活动义务。 4、自觉接受调解处理的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自觉接受律师协会及其相关机构的调解处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履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做出的裁决。 第十节、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1、律师回避义务 《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此外,《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2、律师的真实义务 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利用他人的隐私及违法行为,胁迫他人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不得利用物质或各种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 3、司法评论与诉讼宣传规范 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 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4、维护司法工作正当性与正派性规范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 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的,或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可以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接触和交换意见。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馈赠财物,更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或仲裁人员进行交易。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十一节、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 1(遵守管理机关登记管理行为的义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是两结合体制下的律师管理机构。这种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的登记管理。因此,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2)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3)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4)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2(维护律师管理严肃性的义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2)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3)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4)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3.内部管理上的行为规范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4.对委托人的行为规范。 5.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节 律师职业责任 一、律师职业责任的概念和内容 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违反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道德、纪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 (一)律师的刑事责任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我国律师法第,,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的民事责任 我国律师法第,,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法执业行为主要是指律师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过错行为主要包括: (,)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 (,)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 (,)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 (,)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没有及时收集,而使证据湮灭; (,)由于律师的原因,致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等等。 (三)律师的行政责任 律师的行政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律师行政责任的主要法律根据是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处罚种类 (1)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执业证书。 (3)停止执业;(4) (2)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停业整顿;(4)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应受处罚行为及处罚权限 根据律师法第44条的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3)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4)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6)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7)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8)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9)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10)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11)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44条第11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1)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2)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3)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4)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5)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6)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7)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8)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9)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10)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11)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12)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13)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14)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15)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16)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1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18)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19)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20)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21)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1)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2)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3)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的;(4)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5)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6)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7)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8)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9)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10)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11)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12)采用支付介绍费、 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的;(13) 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14)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15)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16)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7)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18)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19)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20)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的;(21)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购买商品、出资旅游、报销费用、装修住宅,或者提供交通、通讯工具的;(22)不依法纳税的;(23)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1)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3)受到刑事处罚的;(4)有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四)律师的纪律处分 律师的纪律处分,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纪律处分方式有: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二、律师职业责任的追究机构及其程序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一经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投诉,应当立案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被调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调查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接受委托的律师协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对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出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律师、律师事务所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协会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过程中,发现有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律师刑事责任的追究机构及其程序 律师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范围分工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立案、查处。 (二)律师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及其程序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选择追究律师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处理;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请求有关机构调解;依照法律服务协议约定仲裁或违法执业事实、执业过错事实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律师行政责任的追究机构及其复议 ,(对于关于警告处分;给予停止执业,个月以上,年以下的处罚;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分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设区的市司法局作出。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权,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必要时,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行使。 ,(对律师事务所违纪的处罚权,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行使;必要时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行使。 被处罚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 议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到罚款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律师纪律责任的追究机构及其程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地方各级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对律师纪律责任的追究。 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要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立案的投诉,应立即展开调查。调查终结,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根据事实和行业规范做出处分决定。做出决定前,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事前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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