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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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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 农业部令第39号 颁布日期:20040714 实施日期:20040901 颁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 农业部令第39号 颁布日期:20040714 实施日期:20040901 颁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 1 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 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 2 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二条 重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前~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统一组织评估。具体工作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 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 第十三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 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需要中央投资建设的公益性、 4 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综合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总量内~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 第二十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 5 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 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 追加投资。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 6 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 7 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 设计图 农村自建房设计图免费下载设计图纸下载可摘局部义齿设计图谱pdf英文书写纸设计图下载养猪场设计图 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严格 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8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组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组织项目检查。 9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市场、信息、质量安全等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农业部安排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 10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的 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海洋渔业,、农垦、农机、乡 镇企业等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农计发[2002]17号,同时废止。 11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 颁布日期:20020927 实施日期:20020927 颁布单位: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指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预算获得 12 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 13 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 凡使用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 14 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转入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支出和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 15 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正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事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16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的办法。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见附1。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标准的~需事前经部财务司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单位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竟财政部门批准后~做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17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有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作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18 第二十八条 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19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定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 20 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概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挡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21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 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 政部审批。 22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本建设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事实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23 附1: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 万元 算 例 工程总建设单位管理费 概算 1.5 1000 1000×1.5%=15 1000以下 1001-5000 1.2 5000 15+,5000,1000,×1.2%=63 5001-10000 1 10000 63+,10000,5000,×1%=113 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100000,50000,×0.5%=683 100001-200000 0.2 200000 683+,200000,100000,×0.2%=883 0.1 280000 200000以上 883+,280000,200000,×0.1%=963 24 附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建设性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财务负责人: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25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建竣决01表 建设项目 项目 概算实际 备建 ,单项工 ,元, 注 设 程,名称 地 址 主要设计主要施 单位 工企业 建筑安装工程 设计 实际 总投资设计 实际 设备、工具、器 占地面积 ,万具 元, 基 待摊投资 建 能力,效益,名称 设计 实际 其中:建设单位 支 新增生产管理费 出 能力 其他投资 设计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竣工 待核销基建支 出 建设起止实际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竣工 非经营项目转 时间 出投资 合计 设计概算批准文号 建设规模 设备,台、套、吨, 完成主要设计 实际 设计 实际 工程量 工程项目、内容 已完成投资额 尚需投资额 完成时间 收尾工程 小计 26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建竣决02表 单位:元 资金来源 金 额 资金占用 金 额 一、基建拨款 一、基本建设资产 1.预算拨款 1.交付使用资产 2.基建基金拨款 2.在建工程 其中:国债专项资金拨款 3.待核销基建支出 3.专项建设基金拨款 4.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 4.进口设备转帐拨款 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5.器材转帐拨款 三、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6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 四、器材 7.自筹资金拨款 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 8.其他拨款 五、货币资金 二、项目资本 六、预付及应收款 1.国家资本 七、有价证券 2.法人资本 八、固定资产 3.个人资本 固定资产原价 4.外商资本 减:累计折旧 三、项目资本公积 固定资产净值 四、基建借款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其中:国债转贷 五、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六、企业债券资金 七、待冲基建支出 八、应付款 九、未交款 1.未交税金 2.其他未交款 十、上级拨入资金 十一、留成收入 合计 27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建竣决03表 单位:元 序号 单项工程合计 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 项目名称 合计 建安工程 设备 其他 交付单位: 负责人: 接收单位: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28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建竣决03表 单位:元 单建造工程 设备、工具、器具、家具 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 项 工面积价值名规单数价值设备安名价值名价值名价值结 程,?, ,元, 称 格位 量 ,元, 装费称 ,元, 称 ,元, 称 ,元, 构 名型,元, 称 号 交付单位: 接收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29 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农财发,2003,38号 颁布日期:20031017 实施日期:20040101 颁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行为~强化财务监督~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农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系统,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及部署企事业单位等~下同,所有执行国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农业部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核算、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多渠道、多层次投资和群众投工投劳的特点~全面反映国家投资项目的各种渠道资金~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0 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经营性项目应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投资的筹划、建设、生产经营、还贷全过程的系统管理。非经营性项目参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办法~实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农业基本建设全过程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研究制定本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三,审核、汇总、编制农业部基本建设资金预算。 ,四,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农业部投资计划~审核、汇总部直属单位用款计划,编制中央与地方联建项目用款计划~并按财政部批复的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 ,五,审核、汇总、上报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和季度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报表~审核、汇总、上报批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重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 ,七,审核和审批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有中央级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的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指定适应工作需要的机构和人员~ 31 负责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农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部门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按计划、工程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三,审核、汇总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审核、汇总上报和批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监督重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 ,五,审核、审批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部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原则实行一级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编报用款计划和资金的解拨及核算。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业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加强会计核算。 ,三,按计划和工程进度付款~及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四,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 32 决算报表。 ,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加强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部财务司提交有关问文件和资料的复制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方向和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帐户,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范围的部属单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建立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帐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农业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各种资金~都应纳入预算~实现项目预算管理。 33 第十二条 建立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审核制度~财务部门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新建项目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工后才能拨付工程款~没有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及及不符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财务支出~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对多渠道资金配套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将安排配套落实资金的年度投资计划~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不予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经营性项目应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筹集的资本金~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已非货币性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清理结余资金。 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项目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34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上交的基建项目竣工结余资金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按拨款渠道逐级上交。其中中央投资形成的应上交结余~应逐级汇总上交部财务司。 第四章 财务成本 第十八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一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正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 35 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事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的办法。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 36 标准的~需事前经部财务司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项目竣工后~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厂和服务~必须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办法。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将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入部门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条 纳入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资金由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采购单位应按合同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填报采购资金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审批。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现行资金管 37 理渠道和合同规定自行付款。 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与验收~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运作~并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六章 财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准确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认真详细编写决算说明。建设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编报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报送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必须使用财政部开发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项目信息系统”软件编报~并按要求逐个项目录入~产生汇总上报数据~并以电子文挡的形式上报部财务司。 第三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要在做好建设单位资金清理、帐务核实的基础上~采用财政部统一编制的“数据处理软件”~及时、准确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在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的同时~应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的全面状况和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本年其他基建拨款”的构成情况做详细的说明。 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决算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38 手续的依据。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实事求是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工业性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或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性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编报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基本建设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合同、工程结算等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两个部分。 ,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 39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所在地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机构签署意见~由农业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按以下权限进行: ,一,部署农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农业部财务司审 批, ,二,部署科研单位院所本级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农业部财务 40 司审批~院下属各所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院本级审批, ,三,部署垦区本级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农业部农垦局审批~垦区下属各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垦区本级审批, ,四,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二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本建设收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及时调整有关帐务~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进行资产产权登记。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农业基本建设财务主管部门应严守廉政规定~加强与计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普查、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和国家资金运行的安全、合理和有效~对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有重大问题的项目~应通报批评~限期整 41 改~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农业基本建设财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追踪、检查和监督工作。对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的资金~应保证按投资计划使用~不得挪用、挤占,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应参与指导和监督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预算、工程实施中的资金运用、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作为有关审核、审批的依据。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财务部门应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分析与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 财务分析报表主要包括财务现金流量表,利用外资的项目分报全部投资和国内投资,、资金平衡表、基本建设投资表、基本建设借款情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表、基本建设收入情况表等报表。 第四十九条 财务评价指标包括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到期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偿还率、综合建成周期、交付使用率和资产产出率等主要指标。 第五十条 建立和完善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制度~部署单位和省级农 42 业主管部门应在编制财务报表的同时~加强项目实施和已完工项目形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的跟踪分析~正确反映基本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逐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信息资料的采集、加工处理、传递和利用工作。 第五十二条 加强基本建设财会队伍建设~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43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财会字,1995,45号 颁布日期:19951004 实施日期:19960101 颁布单位:财政部 一 、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财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做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44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在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有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份、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 45 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单位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资金占用类科目 序号 编号 资金占用类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 101 27 301 基建拨款 2 102 28 302 设备投资 联营拨款 3 103 29 303 待摊投资 企业债券资金 4 104 30 304 其他投资 基建投资借款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5 111 31 305 交付使用资产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贷款 6 121 32 306 其他 借款 7 201 33 311 固定资产 待冲基建支出 8 202 34 321 累计折旧 上级拨入资金 46 9 203 35 331 固定资产清理 应付器材款 10 211 36 332 器材采购 应付工程款 11 212 37 341 采购保管费 应付工资 12 213 38 342 库存设备 应付福利费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13 214 39 351 库存材料 14 218 40 352 材料成本差异 其他应付款 15 219 41 353 委托加工器材 应付票据 16 231 42 361 限额存款 应付税金 应交基建包干结余 17 232 43 362 银行存款 18 233 44 363 现金 应交基建收入 19 241 45 364 预付备料款 其他应缴款 20 242 46 401 预付工程款 留成收入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21 251 22 252 其他应收款 23 253 应收票据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24 261 25 271 待处理财产损失 26 281 有价证券 附注: 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47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 ,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221工程施工”、“223施工管理费”、“225待摊费用”、“215低值易耗品”、“216周转材料”、 “217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账科目进行核算。 ,2,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实行停、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的停、缓建单位~可设置“30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科目。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222自立生产支出”、“402自立生产收入”等 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自立生产明细科目”。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成本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灯,~包括 48 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房屋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炼铁炉、炼焦炉、蒸气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过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绿化工作等。 ,4,矿井开凿工程~露天矿剥离工程~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不包括生产矿山用生产费用进行的矿井、坑道的整理延伸与探矿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桥梁等过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溉等过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安装工程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试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的工程价 49 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上述业务~业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随同工程价款一起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等~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限额存款”、“现金”、“应付工资”、“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发生需要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终再分摊计入核算对象。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过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核算。有预收下年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单独进行核算。 第102号科目 设备投资 50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轧钢、发电机、蒸气锅炉、变压器、各种机泵、机床等。有的虽不需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如生产电铲、塔式吊、门式吊、皮带运输机等也包括在内。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电焊机、汽车、机车、飞机、船舶及生产商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 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使用的各种工具~实验室、化验室用的计量、分析、保温、烘干用的各种仪器~机械厂翻砂用的模型、锻模、热处理箱、工具台灯。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设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1)设备的支架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必须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需要安装设备领用出库交付安装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年终时~应对领用出库的设备进行清查~凡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下年度开始时~再用蓝字 51 重做同样的分录~登记入账。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具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根据设备入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如果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具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上述两项业务~如用基建投资借款完成的~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 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设备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 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52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非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试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实验~安装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验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开支的费用和应在间接费用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建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以及应由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费用,。 ,5,可行性研究费:核算在建设期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 53 资产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费用。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其他投资”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6,临时设施费:核算安装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施工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临时设施费的内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建、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7,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建设单位对进口成套设备自行组织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采购保管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8,延期付款利息:核算按规定对进口成套设备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所发生的利息。 ,9,负荷联合试车费:核算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的负荷联合试车亏损,即全部试车费减去试车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后的差额,。单机试运或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所发生的费用~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0,包干结余:核算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现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包干结余。 ,11,坏账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账款~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54 ,12,借款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周转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使用部门统借统还基建基金借款发生的资金占用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等科目。建设期的借款利息~应按规定全部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还款期间发生的利息~不在本科目核算~而应直接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接到生产单位偿还借款通知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借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和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留成收入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实现的贷转存利息收入~应冲减待摊投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3,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监测费。 ,14,企业债券利息:核算建设单位使用企业债券资金所发生的按规定计入工程成本的债权利息。 按规定计入工程成本的企业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债券 55 资金”科目。建设单位将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5,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6,汇兑损益:核算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种汇兑损益。 建设单位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所有外币账户~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 年度终了或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假设你单位应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本科目。如为汇兑损失即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如果是汇兑收益~作相反记录。 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交付时~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17,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核算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国外借款手续费和承诺费。 ,18,施工机构转移费:核算按规定应付给施工企业因城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56 ,19,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 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20,耕地占用税: 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应交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1,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22,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3,固定资产损失:核算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账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转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转账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24,器材处理损亏损: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自用积压物资的 57 修理改制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25,设备盘亏及毁损: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设备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和设备毁损。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待报经批准后~盘亏及毁损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26,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核算按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所发生的折价。发生折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调整器材调拨价格的溢价~借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 ,27,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核算筹措债券资金而发生的债券发行费用~包括支付给企业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和债券的设计、印刷等费用。 建设单位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如果发行手续费是由银行或企业从发行债券资金中直接扣收的~按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按扣收的手续费~借记本科目~按发行债券的实际数额~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如果代理发行手续费是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建设单位在直接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建设单位支付的债权设计、印刷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58 款”科目。如果上述费用是由生产企业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生产企业转来的有关账单凭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 ,28,其他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编外人员生产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和发生的器材损失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限额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上述各种待摊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上述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有些费用,如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还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待摊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04号科目 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役畜、新建单位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以及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和为生产试验部门购置的各种现成房屋。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事业伍的办公用房屋和为 59 生产使用部门购置的各种现成房屋。 农林建设单位的基本畜禽购置~是指新建农场外购的大牲畜,如种蓄等,、各种禽类,如鸡群、鸭群等,。老农场自繁自养或外购补充的基本畜禽支出应按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畜禽支出一般包括: ,1,基本畜禽购置费用, ,2,基本畜禽在移交生产单位前所发生的各种饲养费用。 农林建设单位的林木支出~是指各种经济林木的造林费用。一般包括:整地、种植和幼林抚育等支出。 无形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单位购买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 递延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工程成本而应单独结转生产试验单位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木业开荒费用等。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房屋、基本畜禽、林木等各种财产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本科目。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办公生 60 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并再按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其他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11号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给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 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做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3.交付使用资产~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 61 的采购成本,建筑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的待摊投资。 ,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的待摊投资。 4.已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5.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科目,同时~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成本扣减财政贴息数后的差额~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即结转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不应包括计入资产成本的财政贴息数~但转给生产单位的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为工程的全部成本~即包括银行计收的应由财政贴息得借款利息数,。 6.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62 7.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全数冲转。使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使用联营拨款形成的使用交付使用资产~冲转“联营拨款”科目,使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还应扣减财政贴息数,~冲转“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使用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企业债券资金”科目。使用多种投资的建设单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能分清投资来源的~分别按上述方法进行冲转~分不清投资来源的~按实际投资比例计算结转。 第121号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1.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建设单位的专用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基建投资借款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 2.建设单位将购建完成的资产~交付生产单位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同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科目。收到生产单位归还的基建投资借款通知~借记“基建投资借款”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用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节余偿还基建投资借款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收入”“应交基建包干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第20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建设 63 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公楼、汽车等,~在未移交以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 ~不在本科目核算。 2.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建设单位用留成收入购建的自用建设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主管部门或生产企业无偿调拨给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估计折旧,和“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账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 3.建设单位对于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64 ,净值,~贷记本科目,账面原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账时~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202号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自用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规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按月计算。月份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列作待摊投资。 3.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0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65 目,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 “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第211号科目 器材采购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器材及其加工成本~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器材的采购成本一般由一下各项组成: ,1,买价~包括原价和代销部门手续费,进口成套设备为进口加成费用,。 ,2,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进口成套设备还应包括保险费、手续费、关税、增值税等支出,, ,3,采购保管费。 以上第一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项支出~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材的重量 66 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器材的采购成本,第3项支出~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3.本科目的账务处理: ,1,根据发票账单支付器材价款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投资”等科目。 ,2,器材到达并已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时~在月份内可暂不记账~待发票账单到达时~再按发票账单金额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投资”等科目~月份终了~对于已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的器材~应按合同价或预算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下月发票账单到达~支付价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投资”科目。 ,3,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预付的大型设备款~借记“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设备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转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 ,4,向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取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 67 本的赔偿款项~根据有关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报经批准转销或尚待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以及意外事故造成的采购器材非常损失~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月份终了~分配应计入器材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月份终了~将验收入库的器材登记入账。 ,6,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备投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科目~贷记本科目。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7,经过上述账务处理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贷款已经支付但器材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器材。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和“器材采购”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设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账进行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收到材料时~根据发票账单、付款凭证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应付器材款”等科目。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 68 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进行核算。 第212号科目 采购保管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及交通费~以及检验试验费、材料盘亏与毁损,盘盈冲减,等。 2.发生各项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库存材料”、“现金”、“应付工资”等科目。 上述各项费用~能分清由购入设备或材料分担的~应直接计入本科目所属的“设备”或“材料”明细科目~分不清的~月终按照当月购入设备和材料总额的比例分摊。 设备和材料的包装用品~应及时收回~作价入账~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项采购保管费~应于月份终了时~进行分配计入设备和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其采购保管费应全部分配转入“器材采购”科目。 设备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其采购保管费~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分配转入“器材采购”科目。 ,1,某项设备,或材料,应分配的采购保管费=本月购入该设备,或 69 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预定分配率 ,2,预定分配率,全年计划采购保管费?全年计划采购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100% 预定分配率也可采用概,预,算中所确定的采购保管费率。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或“材料”两个明细科目。,有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单位~还应设置“进口设备”明细科目,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设备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按预定分配率分配的采购保管费与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的差额。此项差额应于年度终了或竣工时进行调整~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预定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 第213号科目 库存设备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转账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或“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科目。 已经验收入库~发票账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设备~应于月份终了时~按合同价格或估计价格暂估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相同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需要安装设备~按加工后实际成本~ 70 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盘盈的设备~按估计价格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 科目。 3.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 “设备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交付外单位委托加工的设备~借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对已出库而不符合“正式开始安装”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冲销原记录~下年度开始时~再重新入账。 4.转帐拨出的设备~借记“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经批准对外销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设备销售价款,~贷记本科目,设备实际成本,~同时将销售设备的实际成本与售价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 6.盘亏和毁损的设备~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7.本科目应按设备的存放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等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14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进行基本建设所储备的各种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材料的计划成本可以根据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如果有些材料没有 71 预算价格~可以参照近似的同类材料预算价格或以第一次购进的材料实际成本确定。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2.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会计分录。 转账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已验收入库~发票账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材料~月终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相同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材料~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清点盘盈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 科目。 3.领用的材料~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委托加工器材”、“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材料拨付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预付备料款”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 72 本或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在建设期间~根据有关合同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一部分工程用材料的~拨付给施工企业的材料可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处理~按照结算价格~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转账拨出的材料~借记“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建设单位~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销售积压或剩余的材料~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销售收入,~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建设单位~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销售收入与材料实际成本的差额转入 “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 盘亏与毁损的材料~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月份终了~计算各种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73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存放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等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18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2.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材料成本差异~应从“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提高或降低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将调整数自“库存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增加数计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数计入本科目的借方。 3.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发出的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公式如下: 月初结存材料本月收入材料+ 的成本差异 的成本差异 本月材料成= × 100% 本差异率 月初结存材料本月收入材料+ 的计划成本 的计划成本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 “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国外进行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74 第219号科目 委托加工器材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以下各项组成: ,1, 加工中耗用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2, 支付的加工费用, ,3, 支付的加工设备和材料的往返运杂费。 2.发给外单位加工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发给加工单位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并将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发生的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备投资”,不需要安装设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建设单位~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加工完成退回剩余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剩余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即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75 4.本科目月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的器材实际成本和发生的加工费和运杂费。 5.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设置明细账~在明细账中应反映加工单位的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设备和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和运杂费~收回加工完成及退回剩余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等详细资料。 第231号 限额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从上级拨入存在银行拨款账户内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限额。 2.收到上级拨入的拨款限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基建拨款—本年基建预算拨款”科目,退回和年终注销的拨款限额~用红字作同样的分录。支用拨款限额~借记各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应设置“限额存款日记账”~根据拨款限额通知~以及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在银行同时开设几个拨款户的建设单位~应按各拨款户分别设置日记账。 限额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应定期与银行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存数与银行对账单上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除了未达账项所发生的正常差额以外~属于银行对账单差额的~应立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单位错记漏记的~应作更正分录或补记 76 入账。 4.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5.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设置“预收下年度限额存款日记账”~单独进行核算~并将年末余额于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转入下年度的“限额存款日记账”。 第23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存在银行自筹资金户、待转自筹资金户、清理资金户、基建资金户和采购用款户的款项。 2.建设单位将拨入的自筹资金存入银行待转自筹资金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科目。将销售器材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存入清理资金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从拨款户中将款项汇存外地基建资金户、采购用款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科目。 支用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清理资金户的存款~借记“基建拨款—本年交回结余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将汇存外地的基建资金户、采购用款户的余额转回拨款户~借记“限额存款”~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应将存款户的户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 77 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账面结存数与银行对账单上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除了未达账项所发生的正常差额以外~属于银行对账单差额的~应立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单位错记漏记的~应作更正分录或补记入账。 4.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的缴款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以免重复记账。 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如果是将基建拨款存入银行形成的~根据银行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及有关明细科目,如果是将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形成的利息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企业债券利息”或“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科目。 5.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233号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用以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支用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78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存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严紧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每日现金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241号科目 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合同规定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负责一部分施工材料的~拨付材料的价款科直接在“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2.预付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建设单位~应结转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格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79 4.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42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进度~每旬或月中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51号科目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或经批准有偿调出器材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款项。 2.建设单位有偿调出的设备、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科目。收到调入单位归还的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调出设备”、“调出材料”和“转出未完工程”三个明细科目~并按调入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52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80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大型设备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和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或有关单位、个人报销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253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销售处理不需用设备和积压的材料物资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建设单位经批准对外销售不需用设备和积压的材料物资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销售收入与设备材料物资实际成本的差额转入“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到期的商业汇票因承兑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因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详细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81 第261号科目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的主管部门~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摊给所属建设单位的投资借款利息。 2主管部门在核定贷款指标额度内~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统一向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的投资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投资借款~主管部门在统借时不是先存后拨~而是采取直接下拨方式~则应直接借记本科目~贷记 “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主管部门接到银行转来的投资借款利息通知时~应按发生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将发生的建设期内的建设投资借款利息~按转拨给各所属建设单位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主管部门可自定适应本系统情况的利息分配方法,分摊给所属建设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3.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投资借款时~借记 “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存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 “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建设单位转来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借记 82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所属建设单位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27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毁损,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财产盘盈也在本科目核算。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估计折旧,和本科目,净值,。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盘盈的设备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和毁损的库存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结转盘亏和毁损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盘盈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毁损材料和设备的残料送交入库。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中耗损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外~能确定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应自 “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 83 3.列入本科目的各种盘亏和毁损~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设备、的材料盘亏、报废和非常损失~以及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短缺和非常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款项~借记“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器材的非常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3,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借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账。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设备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材料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 待处理设备损失, ,3, 待处理材料损失, 84 第281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2.建设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于交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基建收入” 科目。 3.本科目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01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器材转账拨款等。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目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2,本年预算拨款:核算本年内由地方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拨款。 ,3,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转账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的价款和有关费用。 ,4,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 ,5,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拨入用于完 85 成压油任务而进行能源交通建设支出的煤代油基金拨款。 ,6,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经批准从预存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中转入本年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7,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核算按规定预存银行待转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8,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核算本年内通过上级单位从本系统其他单位转账无偿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通过上级单位转账无偿拨给本系统其他单位的设备、材料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系统有偿调入、调出的设备、材料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9,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拨款。 ,10,本年其他拨款:核算本年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如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等。 ,11,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核算建设单位本年内收到预算拨入的下年度基本建设拨款。 ,12,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核算本年内按隶属关系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结余资金。 3.收到的以限额方式拨入的各种预算拨款~借记“限额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的以货币资金拨入的各种基建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86 贷记本科目,收到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器材转账拨款~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通过上级转账拨出的设备、材料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交回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的拨款结余资金~借记本科目~,“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各明细科目应作下列结转: ,1,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各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上年结转的“本年器材转账拨款” 明细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应转入 “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2,将本科目所属“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按批准数转入“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明细科目的贷方~未批准转入本年使用的部分仍保留在“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明细科目。 ,3,将“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4,将“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 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年预算 87 拨款” 明细科目的贷方。 ,5,在作上述转帐后~还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基建拨款部分,~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年度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批准数与冲销数如有差额~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批准数大于冲销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批准数小于冲销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02号科目 联营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以参股等投资形式直接拨入的基本建设投资。 2.收到投资单位拨入的参股基建资金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用参股基建资金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移交结转生产单位后~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应于进行相应的账务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工程竣工~将参股基建资金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移交生产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项目全部竣工~有关账务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 本科目应按参股资金拨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88 第303号科目 企业债券资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企业债券资金以及应付的债券利息。 2.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企业债券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企业债券资金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建设单位使用的企业债券资金属于计付利息的~其建设期利息应在工程竣工时分摊计入工程成本~具体分摊办法可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建设特点和债券还本付息要求自行规定。按规定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借记“待摊投资--企业债券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4.建设单位将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企业债券利息”科目。 5.建设单位使用的企业债券资金进行的工程竣工后~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资料~将交接双方签证后~一份由生产企业,即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作为资产入账的依据~一份作为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资产的计账依据~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科目。 89 6.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上年度用企业债券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减企业债券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7.工程全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结余物资及时进行清理~收回的资金交回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8.本科目应分别设置“债券资金”和“债券利息”两个明细科目。 第304号科目 基建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借入的各种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投资借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投资借款、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国外借款以及其他投资借款。 建设单位按规定从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和周转借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指标的核定数和一定期间的支用合计数~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拨改贷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由地方预算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借款。1988年以前借入的、尚未归还的中央预算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借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90 ,2,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国家开发银行安排的投资借款和用硬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还应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3,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基建基金和其他委托借款。 ,4,部门统筹基建基金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借入的由主管部门从财政统借的基建基金借款。 ,5,部门基建基金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由主管部门管理和安排的基建基金投资借款。 ,6,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从中国人民银行借入的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 ,7,建设银行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入的用存款发放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 ,8,煤代油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9,国外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国外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借款。 ,10,其他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除上述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借款。 3.使用国外借款的建设单位~发生的国外借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 91 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由建设单位自行选定。 年度终了或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应将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人民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待摊投资--汇兑损益”科目。 4.用投资借款支付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建设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实行贷转存办法~收到借入的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支付的建设期投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建成投产后的利息~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基建投资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以及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应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单位留成收入支付~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用基建收入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92 建设单位按规定用实现的包干节余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用处理借款形成的结余物资回收的资金归还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生产单位的还款通知结转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6.经批准豁免归还部分或全部基建投资借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豁免通知中的借款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7.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05号科目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的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摊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 2. 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分配来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用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支付的各项基建支出~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93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将主管部门分配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随同其他待摊投资费用一起~按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3.建设单位将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上交主管部门时~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应转帐。 4.建设单位将上级拨入的投资借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存款利息~应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归还投资借款并相应冲减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接到银行转来的存款利息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将存款利息上交主管部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建设单位除应将“交付使用资产” 科目余额与“待冲基建支出” 科目余额相互冲销外~还应将本年发生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余额转给上级主管部门~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6.本科目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投资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306号科目 其他借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借款~如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等。 94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国内储备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或材料向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 ,2,周转借款: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 3.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购买设备或材料~借记“器材采购”、“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根据银行通知支付储备借款利息~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国内储备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 “基建投资借款”、“ 银行存款”科目。 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按规定支用的临时周转借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的临时周转借款利息~借记 “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临时周转借款本金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基建投资借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国内储备借款和临时周转借款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以及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单位留成收入支付~ 4.本科目应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311号科目 待冲基建支出 1.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建设单位专用的备抵科目~核算待冲销的已转生产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 2.已转给生产单位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 95 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 3.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冲转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还应扣减财政贴息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第321号科目 上级拨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 2.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调出单位帐面原值,~贷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 科目,调出单位已提折旧,。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流动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上级拨入资金退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331号科目 应付器材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器材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因接受劳务供应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以及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设备、工具、器具和材料的应付款项~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时~根据已经验收入库而尚未付款的入库凭证~分别设备、工具、器具和材料等类别~抄列清单~按预算或计划价格暂估入帐~借记“设备投资”、“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月开始时~用红字作同样 96 分录~予以冲销~以便于下月付款时按正常程序记帐。 3.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4.按照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的大型成套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设备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5.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户名、合同号和经办的采购人员设置明细帐。 第332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 2.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全部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 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97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分段结算工程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分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所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工程款和随同工程款一并结算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以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材料抵减的应付工程款~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 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科目~贷记“材料成本材料差异” 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尚未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98 3.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而拖延结算期的罚款支出~按规定由自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4.本科目应按承包单位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第341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发给职工个人但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的各种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金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建设单位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级别等编制“工资单”~计算各种工资。工资单的格式和内容~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3.财会部门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照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职工房租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人员及时交回财会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月份终了~将应付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和工资的组成内容进行核算。 99 第342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借记“待摊投资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用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建设单位福利费结余。 第351号科目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的未完工程的应付款项。 2.建设单位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借记 “库存设备”、“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其他单位有偿转入的未完工程~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科目,为简化核算手续~贷记本科目,随同未完工程一同转入的待摊投资可直接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贷记本科目,归还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及未完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入设备”、“调入材料”和“转入未完工程”三个明细科目~并按调出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35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的各种赔款、罚款、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的款项 100 等。 2.发生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上交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353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和结算已完出包工程价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建设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结算已完工程价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建设单位开出、承兑用于抵付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等商业汇票~借记“应付器材款” 、“应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待摊投资 —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3. 建设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薄”详细登记每笔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据金额、合同交易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薄内逐笔注销。 第36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101 2.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交或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 本科目应按税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的税金。 第362号科目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1.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现的投资包干节余。 2.按规定计算实现的投资包干节余~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基建投资借款指标管理的建设单位~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按规定结转留用的包干节余~借记本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按规定用实现的包干节余归还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应转帐。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经批准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实行基建投资借款指标管理的建设单位~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工程竣工确定实现包干节余后~借记“待摊投资--包干节余”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和本科目。根据包干节余和已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做相应的帐务。如果未实现而在建设期间包干节余预提留用了包干节余~则应按规定由留成收入偿还~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收 102 款”科目~同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实现而尚未分配的包干节余。 第363号科目 应交基建收入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和应上交的各项基建收入~如煤矿、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田转井建设中的原油收入~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电站建设中移交生产前的电费收入~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负荷试车的纯收入等。 2.发生的各项收入~借记“基建投资借款”、“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上交基建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按规定留用的基建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 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用基建收入偿还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应转帐。 3.本科目月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基建收入。 第364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 2.建设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留成收入”等科目~贷记 103 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401号科目 留成收入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留成收入。 2.从实现的基建收入中提取的各种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用途支用留成收入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建设单位提取的尚未支用的留成收入。 104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工程项目(试行) 财会,2003,30号 颁布日期:20031022 实施日期:20031022 颁布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困难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105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四,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 106 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十条 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项目决策控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见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 概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 107 的编制、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 价款支付控制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制服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制服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准确。 第十八条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单位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单位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 108 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六章 竣工决算控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单位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 109 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技师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超越审批行为。 ,三,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继续审核。 ,五,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六,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 110 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计发,2004,10号 颁布日期:20040714 实施日期:20040901 颁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 112 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 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113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报表、凭证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匹夫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 114 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他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记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 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及组织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 115 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安装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以“计”字号文转报农业部有关司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项目内容进行验收。 116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过程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及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农业部行业司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项目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117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管理并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须具备验收组织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申领文件。 第十五条 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行业司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和行业特点制定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竣工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118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省级主管部门:----------------------- 验收组织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制 119 一、 项目基本情况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电话: 建设单位联系地址: 邮编: 项目立项批准文号、时间: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文号、时间: 是否组织验收: 项目初验时间: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日期: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竣工验收组组长: 单位: 职务: 电话: 二、 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批复建设地点: 实际建设地点: 批复建设期限: 实际建设期限: 初步设计,或可研,批复的建设内容及规模: 完成的建设内容及规模: 未完成的建设内容及规模: 重大变更: 非重大变更: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竣工验收组评价: 专家签字: 120 三、 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设 初步设计编制单位: 资质: 设计范围和内容是否完整: 计 设计是否规范: 施 土建工程单位: 工 田间工程单位: 承 包 设备安装单位: 有无工程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发包问题: 建 建筑工程验收评定结果: 田间工程验收评定结果: 设 设备安装与运行验收评定结果: 质 竣工图完成情况: 量 土建工程质量备案情况: 土建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报建程序: 工程有无重大质量问题: 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情况 合 应签而未签订合同情况: 同 合同文本规范情况: 制 合同执行情况: 招投标制 招投标制执行情况: 监 监理单位: 资质: 理 监理范围: 制 监理内容: 执行法规 环保: 消防: 劳动安全卫生: 抗震设防: 其他国家强制性法规执行情况: 竣工验收组评价: 专家签字: 121 四、 资金使用情况 万元: 立项批 总投资: 其中:中央投资 地方配套: 自筹资金: 复情况 建筑工程: 田间工程: 仪器、设备: 其他: 初步设 总计: 其中:建筑工程: 田间工程: 计批复 仪器、设备: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其他: 资金到 总计: 其中:中央投资 省财政: 位情况 地、县级财政: 自有资金: 其他,请注明,: 投资完 总计: 其中:建筑工程: 田间工程: 成情况 仪器、设备: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其他: 形成资产 固定资产: 其他资产: 核销支出: 竣工 类型 社会中介审计 内部审计 政府审计部门 决算 审计 单位 资质: 委托审计内容是否规范: 审计结论是否规范: 概算调整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财务制度建立及会计行为规范情况 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情况: 截留、挤占、挪用、侵占、套取建设资金情况: 竣工验收组评价: 专家签字: 122 五、 项目文件管理情况 文件类型 管理情况 文件类型 管理情况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执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行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建材、仪器设备质量、试验 阶记录 段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设备安装施工记录 产有关决议、领导讲话、会 过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 项生议记录 记录 目的征用土地、拆迁、补偿等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记 前资文件 录集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期料 定表 产工程地质,水文、气象, 其他,施工日记, 生勘察报告 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 竣工图 资纸概预算及批复文件 料 竣向地方报建的批准文件 施工单位报送甲方的竣工 工验收申请报告 阶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及招投 初验报告 段标文件 产土建发包合同、协议、招 初验会议文件、会议决定 生投标文件 的规划、消防、环保、劳动 竣工决算 资等部门审核文件 料 开工报告,大型项目,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工程测量定位记录 工程建设总总结和工作报 告 图纸会审、技术交底 竣工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施工组织设计等 其基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 他 文件材料 设备试运转报告 竣工验收组队资料归档情况的评价: 专家签字: 123 六、 竣工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结论及整改意见,可附页,: 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签字: 建设单位意见: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意见: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4 七、 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名单及签名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电话 签名 125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 农计发,2004,10号 颁布日期:20040714 实施日期:20040901 颁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项目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对农业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社会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126 第八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编制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组织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九条 农业部行业司局和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整改等具体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或本单位项目检查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程序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检查。检查项目立项报批是否符合规定,初步设计是否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是否与立项批复衔接~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施工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序。 第十三条 施工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办法、安全控 127 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查、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复检制度,监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计划,包括地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工程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及合同检查。检查是否按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投标,招投标运作是否规范,合同是否合法、严密、规范,是否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机构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否配备专职人员~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开工条件检查。检查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已经批复~建设 128 资金是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是否完成~施工图设计是否完成~建设用地和主要设备材料是否落实。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运行情况检查。检查项目是否能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在组织项目检查前~一般应将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部直属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 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三, 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四, 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129 检查组应当做好检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检查结束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项目检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整改建议。 第五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农业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 ,四,冻结项目资金, ,五,暂停项目建设, ,六,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 130 ,七,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对违纪、违法人员~农业部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责令限期整和通报的项目~奴婢发出整改通知和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相应行业司局。 农业部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目整改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农业部给与通报表扬~并在年度投资及项目安排时给与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建设项目~是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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