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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公安法律文书标准化建设刍议【doc】公安法律文书标准化建设刍议 公安法律文书标准化建设刍议 2008年第4期 (总第150期) 世纪桥 ShiJiQiao No.4,2008 (GeneralNo.150) 公安法律文书标准化建设刍议 刘伟民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南京210046) 摘要:文章通过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比较,分析了目前《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和《公安行 政法律文书》规定文本格式中发文文号,成文时间,受文单位以及具体文种等方面 存在的问题.从促进公安机关队 伍的正规化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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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公安法律文书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建设刍议 公安法律文书标准化建设刍议 2008年第4期 (总第150期) 世纪桥 ShiJiQiao No.4,2008 (GeneralNo.150) 公安法律文书标准化建设刍议 刘伟民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南京210046) 摘要:文章通过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比较,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了目前《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和《公安行 政法律文书》规定文本格式中发文文号,成文时间,受文单位以及具体文种等方面 存在的问题.从促进公安机关队 伍的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出发提出了加强公安法律文书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具体观 点. 关键词:公安法律文书;标准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与要求 人世以后,我国各个领域,各个行业都重视并加强了标 准化工作的建设,在公安法律文件制作方面,标准化的程度 也比过去有很大的改观.自2002年以来,公安部对刑事案 件和行政案件中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先后出台了文件,使公 安法律文书的标准化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但就目前的情况 来看,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公安法律文书制作尚没有强有力的法规性文件加 以规范.公安法律文书如何制作?目前是以公安部下发的 两个通知作为法律依据的,一个是公安部2002年发布的《公 安机关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格式)》,另一个是公安部2006年 2月发布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这两个文件实际上 都是把文书格式作为《通知》的附件形式下发的,其法定效力 的强度与法规性文件是有区别的.与国家机关对行政公文 制作的要求相比,国家机关的行政公文规范法性要求显然就 要比公安法律文书的强度大得多.建国以来,国务院在公文 的标准化建设进程中历次颁发的法规性文件都是以"办法" 这样的文种来实施的,如2000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行政机 关公文处理办法》,"办法"本身就是一个法规性的文种,其 法律效力虽逊于"法",但却是比任何通知,通告之类的行政 文书的法律效力的力度要大得多的,而最应得到法律效力强 化的公安法律文书都在法规性文本的定位上远不及行政公 文,这无疑削弱了公安法律文书标准化规范要求的力度,这 与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能的性质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第二,公安法律文书制作关键要素的非标准化情况. 2002年以后,公安法律文书的标准化建设的意识明显地大大 增加,先后在五年时间里发了三个文件,以加强对法律文书 与制作的规范和指导,但尽管这样,目前的情况仍不能如人 意,还存在比较明显的缺失. 一 ,格式的缺失 公安法律文书的格式主体结构上也是三大块,在标题部 分(本问简称为"题头"部分),正文,落款这三大部分都分别 存在不同的问题. (1)在题头部分,文书标题下应有的要素是发文文号. 文号要素有几个?没有明确,而有文号的文种都带有"字"式 样,甚至特别说明"使用文书时需要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 "x公()行移字[]第号","x公()检字[]第 号"等",这更是不合时宜的,为什么?从机关的隶属关系来 看,公安机关仅是国务院下属的一个行政职能部门,其颁发 的各种规定都必须与国家的规定保持一致,至少也不应有较 特别明显的矛盾和不一致才行.在国务院2000年颁发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文号制作已经作出了明 确地要求,应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如果将 这个要求与2000年以前的《办法》比较,最突出的区别就是 "无第,无字,无虚位".以标准化的规范要求,凡2000年以 后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公文,只要出现"字"的式样,均可做 明显的硬伤处理,但是,公安法律文书至今仍保留这样的"字 号"式样,并也没有作出相关特别的说明和解释,其理由何在 不得而知.而且,即使有一定理由,也不应该与国务院颁发 的"办法"不一致. (2)成文时间的不确定.落款处的成文时间在国家行政 公文中本来就有明确的规定"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而在 公安法律文书中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说法,成文时间出现汉字 与阿拉伯数字混乱的情况就成为必然,即使在目前各种版本 的教材中,对此也不尽一致,这势必会让基层办案单位在操 作中感到莫衷一是. (3)受文单位的缺失.在目前几乎所有的公安法律文书 中(几个通知类文书除外),几乎都不署主送机关名称,这显 然也是不规范的.署不署主送机关不仅是机关行政程序和 管理是否规范的问题,也是必要的职责明确的一个措施.不 署主送机关名称这在行政公文中是不允许出现的情况,那么 安法律文书可以例外吗?显然也不可以.而且,从公安法律 文书的一些内部文书的文种来看,大多数报告类文书性质上 其实都是请示性质的文书,而请示是必须"单头行文"的, "单头行文"的目的就是一定要明确审批职责.再者如提请 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外部文书如果也都不署主送机关 名称就更不合适. 二,文种的问题 主要是一些报告类文种的"万用"格式.如"呈请一 报告书"这一类的文书到底是报告还是请示?从形式,名称 上看是报告,而从内容和审批情况看,又完全是符合请示的 要求.2002年以后,原有的"报告书"前都增加了"呈请"字 样,虽然没有注明增加"呈请"的原因,但此类"万用"格式报 告书的"请示"特征却是更加明确了.从"呈请报告书"的结 (下转第62页) 收稿日期:2008—03—15 作者简介:刘伟民(1960一),男,江苏南京人,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中文教研 室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现当 代文学,写作学. ? 60? 为而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的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复议程序也不能加以利用, 即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时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道法》取 消了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复议程序正是这一理论的体 现. 具体来说,"交通事故认定"属于鉴定结论.尽管从传统 的概念分析,"交通事故认定"既不符合书证的概念,也不符 合鉴定结论的概念.L2但和书证相比,鉴定结论在质证上的 要求更高:鉴定结论的制作主体,制作程序,论据是否充分, 推论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都是质证的重 点所在;而且鉴定人员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允许当事人对推 断性结果及其得出过程发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不同意见并能申请重新鉴定. 同时把"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结论还决定了以 下两个问题:一是根据回避原则,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人员不得在该事故涉及的交通肇事犯罪中担任侦查人员. 二是鉴定结论只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因此其证据能力和 证明力绝对不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做出就决定了并且是 不能改变的,这必须由法院加以认定.因此把"交通事故认 定"定性为鉴定结论,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但"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属性却让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无法对涉及到其自身权利的行政"认定"通过合法途径提出 异议,即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却无法找到救济途径,这明 显是与"法治"的理念不相符的.而且对"交通事故认定"的 重新审查不能在其做出后很快进行,反而必须在经过一段时 间后的诉讼中进行,这既不易于查明事实,而且查明事实所 耗费的司法资源也将会更多——这也是与"效率原则"相违 背的. 三,结论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兼具具体行政行为与证据的 双重属性,在理论上这两种性质在决定其本身是否具有可诉 性上是不同的,而这种不同会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保护的途径 和诉讼的效率.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在《道法》实施后,最高 人民法院并没有就此问题作出一个统一的规定,而不统一的 认识也就造成了不统一的处理结果:有的法院将其视为具体 行政行为而受理,有的法院将其视为证据而不予受理,这也 极大地影响到了法的权威性和安定性. 因此法律必须根据所要保护利益的需要而对"交通事故 认定"的属性进行选择,并以此作为构建不同阶段的相关处 理机制的理论基础.基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保护行政相 对人利益以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为目的的基础上,以是否进 入审判程序作为划分标准,在进入审判程序前和进入审判程 序后这两个不同的阶段将"交通事故认定"的双重性质从法 律角度做出不同的单一性界定,并采取与该单一性相应的解 决方式. 在"交通事故认定"做出后,在相关的刑事案件,民事赔 偿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前,"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都应认定为 具体行政行为.这时如果当事人对该认定不服,既可以向上 一 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或申请复议,也可以就 此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就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 径来说,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重新 做出或申请复议是普遍的一种做法,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 利益;而且交通事故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 生后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而对有关切身利益的纠纷及其 解决方式不满而诉诸司法的方式,正是法治国家标志之一的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这也有利于对公安 交通管理机关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的行政职权行为进行 监督. 只要在相关的刑事案件,民事赔偿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后,"交通事故认定"就已经成为认定事故当事人是否构成交 通肇事罪,以及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 纷的主要依据,其性质当然为鉴定结论.这时当事人只能通 过质证的方式来论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能力和证明 力,而不能就该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该刑事,民事诉 讼前已经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交通事故认定"提出 异议的,该复议或生效判决已经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属 性进行了确认,因此当事人不得再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这既 保障了司法的权威性,也保障了诉讼的高效. 参考文献: [1]鲍雷,刘玉民.用证据说话——行政证据的收集,保 存,提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6. [3]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上接第6O页) 束语来看,事实上也符合请示的要求,其规范写作是"妥否, 请批示",而不是适用于报告的"当否,请审阅",说明"呈请 报告书"是有明确的目的性诉求的,无论立案与否,上级机关 都必须有所答复,这也与行政公文中"请示"的制作要求和行 政机关内部行文规则一致. 1.从思想观念上来看,公安法律文书应当在关键要素上 与国家机关行政公文保持一致,至少要注意与国家行政公文 的衔接.目前的国家行政公文标准化程度已经相当高,公安 法律文书不能够超越国家行政公文,在标准化程度也不应距 离太大,不确定的要素太多. 2."呈请"类报告书的文种应做认真的研究,是否用"请 示"也未必,可以参考"提请批准逮捕书"这样的模式,回避 "报告"或"请示"的文种问题,使之突出文书内涵,淡化文种 要求. 3.尽快就整个公安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法律 文书》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以更高权威性质的文 件形式加以规范,"办法"或"意见"等都是比"通知"更好的 ? 62? [责任编辑:李红] 文种选择. 总之,公安法律文书无论在形式上还是文种的内涵等方 面都有待进一步地完善.对内可以更好地发挥公安法律文 书法律效力;对外更能够迅速地适应国家公文标准化建设的 需要和行政机关文书制作的整体发展水平.将加强公安法 律文书的标准化建设作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大事来对 待,一定能够更好地促进公安机关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崔玖.公安机关新刑事法律文书制作精解[M].北 [2] [3] 京:法律出版社,2003. 严学良,等.公安文书写作[M]. 2OO4. 刘春生.公务文书写作教程[M]. 版社,2005. 江西高校出版社, 上海:复旦大学出 [4]张靖.法律文书制作精解[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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