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陈森林诉贾茂和、第三人毕合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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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法律案例:陈森林诉贾茂和、第三人毕合庆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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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法律咨询网www.4000648864.com
原告陈森林(陈林森)诉称:2007年2月26日,原、被告就合伙租赁舞钢市华宝建材有限公司(原尹集镇水泥厂)达成一份合伙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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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原告出资180万,占45%股份,被告投资220万元,占55%股份,后原告实际投资66.8万元,经原、被告核帐原告按16%股份计算,但2009年3月6日原告得知被告于2008年10月22日已将水泥厂中属于原、被告合伙所有的财产承包给第三人毕合庆经营,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被告贾茂和辩称:2007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约定被告为企业法人、董事长,因双方合伙企业经营体系未建立,被告全面行使了董事长及总经理的权力,被告对外签订合作协议是合伙协议赋予的职权,其主体资格合格,另原告股份占合伙份额16%,在与第三人协议中份额也很少,对外
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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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以被告名义签订,被告未超越权限,主体合格,所签合同应当有效,以被告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不意味原告股权丧失,反而将原告股权盘活,被告行为不是恶意且与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属无效合同范围,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毕合庆辩称:我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原告起诉不实,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6日,舞钢市华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殿伟签订租赁
经营合同
关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广告位合作经营合同书餐厅承包经营合同合伙经营公司合同委托经营合同
,将位于尹集的水泥厂厂区内所有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内外道路、高压线路、土地使用权等租赁给王殿伟经营,名称是为舞钢市固安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2月4日,舞钢市华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又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同,将尹集水泥厂原立窑以东的资产及厂区、厂区内外道路、高低压供电等租赁给被告经营,原、被告于2007年2月26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在尹集镇北舞钢市华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以租赁形式投资建设一条水泥粉磨生产线,被告投资220万元,占股权55%,原告投资180万元,占股权45%,被告为合伙企业董事长,合伙企业名称定为舞钢市茂森建材有限公司,后合伙企业未登记注册。2008年3月8日,原、被告又签订了股权确定协议,约定被告投入资金374万元,占股权为84%,原告投资66.8万元,占股权为16%。2008年5月15日,被告以舞钢市茂森建材有限公司名义与王殿伟的舞钢市固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合作协议书
关于合作协议书范本加入合伙人合作协议书关于项目合作协议书关于项目合作协议书关于项目合作协议书
,将双方经营的生产线进行合作,被告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权,2008年10月22日,被告与第三人毕合庆签订合作协议,将尹集水泥厂的全部固定资产承包给第三人,中间包括原告在合伙股权确定协议中所确定的16%的股权。庭审中,被告称在与第三人签协议时告知过原告,原告当时表示同意,但当庭原告表示只是打电话商量过,只是意向,并未同意此事,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告知原告且原告同意的事实。
被告贾茂和和与第三人毕合庆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涉及原、被告合伙财产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