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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为应对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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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为应对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立法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应当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行综合协调和信息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重大行政决策的执 行。 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责任追究。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第七条 编制或者调整以下重大规划事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县(市)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等重大规划; (三)全市防灾减灾规划、设立新的重大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基 础设施布局规划、商业网点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总体规划,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滇池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等重大专项规划; (四)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卫生发展规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行业规划; (五)其他涉及规划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安排以下重大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及其调整方案等; (二)由国家、省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安居工程、保障性住房、道路白皮书项目、重大扶贫攻坚项目; (三)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省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四)重要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重大事项; (五)大额度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转让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项;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制定或者调整以下重大公共政策: (一)涉及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全局性、政策性、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制度规范; (二)涉及全市城乡规划、城市更新改造、征地补偿标准、教育、医疗、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重大公共政策; (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重大政策; (四)其他对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政策。 第十条 制定或者调整以下重大行政措施: (一)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标准和价格; (二)制定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和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三)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断交、限制车辆行驶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或者需要在城市特定区域采取限制车辆通行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 (四)其他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五)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 第十一条 以下资金使用事项: (一)市级财政预算编制原则、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二)市本级财政净结余资金、财政超收财力审批; (三)大额度的年度预算(含预算外)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的使用、预备费使用、预算追加; (四)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本息的大额度贷款;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六)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 (七)大额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大额度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 (八)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十二条 本章所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按照市级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章 动议和承办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和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以及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按照市人民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二)市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作为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建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 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研究,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确定为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的,由议案、建议、建议案、提案的主办(承办)部门作为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认为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报经分管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同意后,确定承办单位; (五)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认为该文件所设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将该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后报分管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起草前或者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对于专业性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形成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职能 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意见。对未采纳且涉及提出意见单位职能的意见,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拟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应当经单位集体讨论通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承办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说明等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一)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二)采取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三)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四)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对于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用事业、交通管理等重大民生事项,需要考虑社会认同度或者承受度的,承办单位可以开展民意调查。民意调查可以委托专门调查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 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第五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综合性较强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控性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论证会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争议较大的论证内容,应当有持不同意见各方的代表参加论证。承 办单位不得选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 承办单位应当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论证;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送达专家、专业机构。 承办单位可以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并如实记录各方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及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 逐步推行公众和媒体旁听专家论证会、专家意见公开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提出意见的专家。 依照本规定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专家论 证或者论证未获通过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第六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单位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采取公示、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 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风险等级,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确定为无、小、中、大四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等级; (四)提出决策可执行、可部分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不执行的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或者其他替代方案。 依照本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进行评估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第七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前,应当交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交的决策草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决策事项草案以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四)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咨询)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和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六)其他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承办单位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决策草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收到承办单位提交决策事项草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经市长、副市长或者秘书长批准后,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 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主体的合法性; (二)决策依据的合法性; (三)决策内容的合法性; (四)决策权限的合法性; (五)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视审查情况,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补充完善本规定要求的相关程序。对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咨询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调研,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到场进行介绍和解释说明。 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考察调研、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 审查期限。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 (二)建议部分内容修改完善; (三)决策事项草案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者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第八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收到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性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可以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应当将决策事项草案以及相关材料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暂不能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经请示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对决策事项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原则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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