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退换货规定
《***购物广场退换货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在顾客中树立良好的口碑,进一步规范管理,做好商品退换货工作,做出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商品退换货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行。
第二条、 商品退换货是商品销售的继续,我们必须坚持购物自愿、退换自
由的原则,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必须牢记:退换的是货,
留住的是客。
第三条、 因商品质量原因或顾客喜好发生变化要求退换货的,我们必须坚
持“三主原则”即:可换可不换的,以换为主;可换可退的,以退为主;
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
第四条、 在规定的退换货范围内,以及商品质量问题,对专柜不执行退换
货的,先由部门主管与专柜协商解决,对专柜不配合的,由值班店长强
制执行。
第五条、 退货时,如顾客曾领取了现金券、赠品及其它返利积分等,则须
退还及减分,由服务中心及部门负责人确认无误后,给予退换。 第六条、 对于不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只是由于顾客需求变化而提出退换的
商品,只要商品保持原质、原样、包装标示齐全、不脏、不残、不损、
不影响再次销售,生鲜限当天(现场屠杀生鲜如:鸡、鸭、鱼等非质量
问题不予退换货),食品、用品七天内,百货十五天内都给予退换货。
另:烟酒、奶粉、化妆品、贴身物品、黄金首饰、药品一经销售非质量
问题概不退换货。
第七条、 退换商品遇调价情况做如下处理:在七天以内,如遇涨价或降价
情况,应按原购物价格退换;超过七天,按降价后价格退换,如遇涨价,
按原购买价格退换。
第八条、 原则上无商场购物小票不予退换货。
第九条、 所有退换货必须填写退货单,由防损部、客服部、实物部门负责
人签字确认后才可退换货。
第十条、 因营业员商品知识不足,有意或无意地误导顾客而引起的商品退
换货,经查实后,责任全部由营业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如商品在规定的退换货范围内或商品确有质量问题存在,而部门
负责人或专柜执意不给予退换货的,一经查实后由值班店长先行安排强
制执行,同时给予专柜300—1000元、部门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处
理。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1-10-18
***购物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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