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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审法院认定门诊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广告公司未对广告进行维护是严重错误的。门诊部提交的照片很明显看出来广告画面不整洁,还有小广告长期贴在上面。一审法院采纳广告公司提交的大量照片,不采纳门诊部提供的照片;四、一审法院对广告费用数额计算严重错误。本案中,广告公司于 2009 年 6 月份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给付广告费用,而一审法院却判决给付广告费是到 2009 年 10 月 24 日的,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从广告公司起诉到法院后,就己经陆陆续续撤走广告,广告公司在合同未到期时,就把广告全部撤走,门诊部不能给付广告费;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严重不公正,广告公司违约在先,门诊部履行合同抗辩权,不给付广告费是合情合法合理的。一审法院却判管理公司、门诊部给付广告费及违约金,严重不公正。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严重错误、判决结果严重不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广告公司辩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不是行政法规,且门诊部已经取得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双方所签合同属合法有效。广告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没有撤走广告,门诊部应给付拖欠的广告费。管理公司与门诊部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门诊部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 告发布媒体类别为: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有效期1年,自2009年2月18日至2010年2月17日。 本院认为,广告公司与门诊部签订的两份《广告发布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广告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门诊部应按约向广告公司支付全部广告费用。门诊部未按时支付广告费,构成违约,按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门诊部及其法人单位管理公司向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及违约金并无不妥。门诊部及管理公司提出双方签订合同时门诊部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双方所签合同应属无效,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属行业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况且门诊部作为医疗机构对其行业相关的管理规定应当明知,而门诊部在合同履行中已经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因此门诊部及管理公司所提合 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门诊部及管理公司提出曾因双方所签合同违法通知广告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广告公司不予认可,门诊部及管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通知广告公司停止发布广告,目前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终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门诊部及管理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用。因门诊部及管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广告公司未对广告进行维护,广告公司亦不予认可,门诊部及管理公司以该理由拒不支付广告费用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此,管理公司、门诊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二十五元,由北京凯胜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凯胜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木樨园门诊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五十元,由北京凯胜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凯胜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木樨园门诊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审 判 员 盛 涵 代理审判员 刘 斌 二 ? ? 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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