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福利费
2009-02-24 10:34
日前,为有效贯彻落实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实施条例》涉及的合理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总额和职工 福利费的扣除、核算等内容进一步释义。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通知》对“合理工资薪金”进行明确,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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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 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会按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或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 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等原则掌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提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 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 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 条提到的“工资薪金总额”含义同上。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通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同时,《通知》还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将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地税宣)
问题:企业食堂的开支,该怎么入账呢,食堂购买的菜或其他食物有时候是没有凭证的。
解答:如果打算把食堂支出列入费用必须附购进食堂用品的发票,应该到当地税务局开具发票。
如果走应付福利费则附一张食堂支出的明细表,以福利形式付给员工,或者直接作入工资以误餐补助的形式发放。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9]3号发文日期:2009-0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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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