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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小抄经济法学小抄 经济法学 一 名词解释 1 “三同时”制度:也是环境保护和基本建设共同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一切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一切可能给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工程项目)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3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职能权利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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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小抄 经济法学 一 名词解释 1 “三同时”制度:也是环境保护和基本建设共同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一切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一切可能给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工程项目)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3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职能权利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4 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 5 财政管理体制:指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6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 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仿冒的或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8 草原法:是调整人们在草原资源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开发利用过程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 产品缺陷责任,又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为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0 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11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12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3 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14 出口退,免,税制度: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对出口企业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 15 对外贸易:是指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 16 对外贸易调查: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预以查证的过程。 17 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19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0 法定增值额: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 21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3 房地产法:是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4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25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姿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6 个人所得税:,第十一章 税法, 27 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8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利息的有价证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29 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30 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拨款: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出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 31 固定资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事实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32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关系:是指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机关在领导和组织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33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4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 35 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6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7 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内容、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38 环境保护法:就是关于调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确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39 会计:第十四章 会计法和审计法 40 会计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41 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42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43 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4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 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46 金融法:,第十二章 金融法, 47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48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49 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50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51 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2 可转换债券: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53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54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55 破产法中的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56 企业变更:是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57 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8 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是森林的管理、养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9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60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1 商业银行:是指依法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是经营货币金融业的特殊组织。 62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63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64 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家资产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期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65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利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 66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急务对纳税人依法征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 67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68 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9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占有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 70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1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2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十五章 自然资源与能源法律制度 73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4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75 我国的股票交易:仅指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76 乡镇企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7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8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 79 银行业监督管理: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80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81 有限责任公司: 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2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83 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84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85 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86 债券交易: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87 证券: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88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89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90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规范基准价。 91 知悉真情权:也称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92 指导性指标: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93 指令性指标: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94 中国金融法: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因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5 中国经济法: 96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9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9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9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100 转移支付法: 101 资产评估法:是指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方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102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简答题 1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是什么。答:(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 《会计法》确定的会计原则有哪些。答:在《会计法》总则中规定的会计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单位负责人负责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性原则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答:(1)将消费者作为弱者加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法律实质公平的原则;(2)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3)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5)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求偿权和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答:消费行为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民事行为,违法经营者要承担的责任相当于民事活动中侵权行为人的补偿性责任或者是合同当事人主张的违约责任,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民法特别法对于消费领域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作出的“双倍返还”的规定就明显带有惩罚性特点,体现了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的特殊保障,区别与一般民事责任的补偿性的原则。就这一条款本身的规定来看,对于增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是非常有意义的。 5 《证券法》所规定的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答:,第十二章 金融法, 6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答:(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7 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答:?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8 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答: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9 产权交易行为特征。答:?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特定的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转让方要收回企业产权的资产价值;?产权交易行为最终导致被交易企业产权结构的改变。 10 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的构成要件。答:?实施搭售行为的经营者往往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供销关系属于卖方市场,卖方垄断和控制着买方需要的商品。?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违背交易相对人的主观意愿。 11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答: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一个独立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经济实体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它享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权,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和企业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经济责任。一旦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产生争议,对外贸易经营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12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素质太差,无法整顿的;?企业在整顿期间,由于本身的过错或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法院终结其整顿,宣告其破产的;?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13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答:?特定的经济部门;?知识产权领域;?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 14 反垄断规则的内容有哪些。答:(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限制竞争协议;(3)企业合并;(4)行政性垄断。 15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主要内容。答: 16 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答:?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它是由个人独立投资、独立经营、独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个人独立的经营体,它既不同于人合企业的合伙企业,也不同于作为资合企业的公司,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个人独资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一种独立进行商品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17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答:?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个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行业相符合;?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投资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个人投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和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8 根据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额率、个人所得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答:,第十一章 税法, 19 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答:?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其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0 构成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答: 21 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答: 2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答: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3 股票与债券有哪些不同。答:?定义种类不同;?发行条件不同;?转让方式不同等。(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实物券式股票即纸面形式。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所以股票的类型与股份的类型是一致的。《公司法》将股票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开原则,指发行股份时,应将股份发行的有关情况和公司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平原则是,指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债券,是指企业或政府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债券是有价证券一种。按不同标准划分,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担保债券和无担保债券、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等等) 24 国债形式特征。答:(1)国债的自愿性;(2)国债的有偿性;(3)国债的灵活性。 125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和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答: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设立程序:?合伙人产生合23伙意向进行合伙商谈;?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4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5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6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6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答:?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27 合伙企业的特征是什么。答济组织。 28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作为企业对外债务所负责任的限度。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9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为什么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答: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这样规定是处于经济安全的考虑。因为我国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等于企业的自有资本、实收资本,企业以此作为借贷和其他信用的担保,作为风险责任与亏损承担责任的依据。如果允许减少注册资本,就意味着合营企业可以逃避应负的经济责任。 30 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答:?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 31 环境污染的特点。答:?公害性;?潜伏性;?长久性;?复杂性;?代价高 32 会计档案制度以及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的法律规定。答:第十四章 会计法和审计法 33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答:?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的方式。 ?34 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哪些特点。答: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主体一般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我国主权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即由纳税人交纳的税款所形成的财政资金;三是采购程序的法定性,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有严格的限定性;四是采购目的的公益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 35 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36 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点,如:?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37 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答:,第一章, 38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答:?两者调整范围不同;?主体构成不同;?主旨思想不同;?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39 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答:经营者的权利:?自主制定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吉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经营者的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加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40 垄断的特征。答:?形式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垄断者之所以能形式垄断势力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垄断限制和排斥了竞争。 41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答: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2 企业合并与兼并的区别。答:合并是两个或两以上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合并为一个企业法,或直接由政府决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它实际上是法人消失和产生的统一过程,无变更。实行合并,应由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并方案,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兼并可称归并,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归并到另一个企业法人中去。它是法人消失和变更的统一过程,属变更。它是一种有偿合并形式。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接,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减免;政府有关部门可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缴利润指标;银行驿被兼并企业原欠债务,可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可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现行有关立法将合并和兼并分别称为亲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43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异同。答: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一种制度。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目的有:一是对内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是对外提高企业的信誉,向需要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家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注,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也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申请认证。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产品的信誉,增强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定义不同;?目的不同。相同:申请原则相同) 4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答:第十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45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答:,第三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 46 森林和林木采伐的基本规定。答:?森林年采伐限额。森林年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所确定的年采伐数额。?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许可证制度,是指采伐林木者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林木采伐的制度。?关于森林和林木采伐的规定。(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47 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答:(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48 审计的特征。答:?它既是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又是经济监督的一种方法;?审计必须由会计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依法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内部审计也必须如此;?审计的对象是会计,包括会计资料以及与会计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情况;?审计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是间接的,必须通过对会计活动所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的审查来进行;?审计是为了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审计具有多种职能。 49 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条件。答:(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50 税收的含义。答:所谓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寂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理解税收概念应明确以下几层含义:第一,税收的目的;第二,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第三、税收主体;第四,税收的形式特征;第五,税收不具有惩罚性。 51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答:税法作为国家制定的特殊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具体说,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税收活动必须以税法为依据。税法是国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税收和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任何一种税收都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保证其实现。因此,税收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现象所体现出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税收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是税法的实质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 52 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答:?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53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答:?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是平等、自愿、有偿、有期。?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不变,土地所有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由政府垄断经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由土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实施。 54 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答:?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外资企业是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55 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答:权利:(1)财产所有权;(2)经营管理权。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包括制订生产经营计划权,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权,劳动人事权和土地租用权等;(3)解决争议请求权。义务:(1)登记义务(2)纳税义务(3)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56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答:第十四章 会计法和审计法 57 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答:第十七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58 我国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答:第十六章 环境保护法 ?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59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答:?国家经济管理关系;60 消费者协会的职责。答:第二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61 有哪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信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62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答: (一)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此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二)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但法律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的除外;(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5)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6)董事、经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7)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3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答:?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4 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答:?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预算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预算权与预算年度紧密相连,具有严格的周期性;?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65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答:?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66 在哪些行业中或情况下,合营企业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规定,属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一是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二是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三是从事资源戡查开发的;四是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67 债权与破产债权有何区别。答:债权和破产债权是有区别的。债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而破产债权,是指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的债权。债权不受债务人财产的限制,而破产债权则要受债务人破产财产的限制。也就是说,破产债权可以不如数属行或根本不能履行。 68 证券法确立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答:其作用在于保证投资者获得真实、充分的证券市场信息,在公平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有利于对发行人监督,促使其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有利于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减少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69 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区别。答:?两者的范围和重要性程度不同。指令性计划指标规定的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一般地说,要比指导性计划指标重要得多;?两者的法律效力和保证手段不同。指令性计划指标是具有“法令”效力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违者要负法律责任。指导性计划指标不是靠国家强制力贯彻的,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促其实现,有关执行单位可以适当变通,合理安排;?两者的管辖关系不同。指令性指标由国务院管理,其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共同研究提出,报国务院决定、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也可增列少量指令性计划指标,报国务院批准执行。指导性计划指标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它们的授权机关提出。 三 论述题 1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答: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具备四项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3)公司最近3年内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 论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答:第十七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3 论述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答:,第五章 私营企业法律关系, 4 试从合营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出资方式、投资收回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方面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答: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普通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合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会组织组成。合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是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二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三是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四是向投资人分配利润。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可分给投资人的利润,按照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件汇往国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作企业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有两种:?法人型合作企业;?合伙型的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不是股权式的经济组织,合作各方的出资不必折算为货币形式计算比例,这样可以避免对实物如何作价的许多争议。《合作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主要有三种:董事会管理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合作企业在利润分配上具有明显的特点,有较大的灵活性。《合作企业法》第21条规定了合作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种规定体现了合作企业的契约式合营的本质特点。合作企业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目前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资金主要有两种办法:(1)从合作企业净利润(税后利润)中回收资金;(2)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中回收资金。在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外方先行回收资金,这种办法实质上是合作企业通过灵活的利润分配办法,实现资本的内部转移。《合作企业法》第21条第三款还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承担责任。”合作企业法确认了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种分配利润的方法,但同时又明确规定,凡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5 试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答:第二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6 试述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答:产品缺陷责任,也可直接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在产品责任法的历史发展中,该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严格责任原则的两个发展阶段。产品责任法最早出自买卖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合同法的性质,担保责任(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确定产品制造商和其他提供者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一般侵权责任以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原告对被告的疏忽行为负举证责任。为了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严格责任逐渐被确立为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对一般侵犯责任的"过失原则"的重大发展,其主要作用就是不考虑产品生产者的主观过错,而以法定形式强制只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后果,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普遍采用该原则。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仍属于般侵权责任,从而适用过错原则;严格责任仅适用于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 7 试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答: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说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同。销售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而产品缺陷责任,各国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再根据实际情况追偿。?免责条件不同。〈产品质量法〉第40条就销售者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规定,产品缺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才可能成立,没有损害后果则不可能产生产品缺陷责任。?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 或销售者须按〈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生大损失。?诉论时效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8 试述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答:现有的民商法律法律制度中缺少有利于消费者的求济制度。在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始终处于对立统一的状态,而消费者在利益的对立中总是处于弱者的劣势地位,如果按照传统的民商事法律理念,将消费者与经营者放在形式上完全同等的位置,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而这种不公平试图依靠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或是有组织的消费团体也很难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在充分认识这一点基础上,由国家依自己的权力进行适度的干预,对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它运用的方式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不同。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师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以形式平为理念来规定交易双方完全对利和处于强势的经营者更多的强制性义务来平衡双方的力量,避免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以上种种实质不公平的情况。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对只强调形式公平的一般合同法的补充,而法律的相关条款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对双方是具有强制性的,这样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也增强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或者说是公权干预。 9 试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答: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一个独立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经济实体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它享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权,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和企业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经济责任。一旦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产生争议,对外贸易经营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10 试述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答: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下列条件:(1)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 试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应当具备的条件 12 试述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答: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依照法律、行政和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13 试述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性质和特征。答: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一般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关系,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关系,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国有资产流转管理关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等。国有资产管理法,不属于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法,而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财政法范畴。因为从性质上看,国有资产管理关系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从调整目标看,它是从社会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具有明显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本位的特点。国有资产管理法有效实施,受益人是全体国有,而不是某个公民或某家企业;从其内容看,它是关于国有资产的开发,利用,监管和保护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而不仅仅是产权的交换问题。 14 试述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即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换言之,是指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其交易对方的关系。(一)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分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15 试述合作企业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答:合作企业在利润分配上具有明显的特点,有较大的灵活性。合营企业在利润分配上采用的是“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作企业与之不同。《合作企业法》第21条规定了合作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种规定体现了合作企业的契约式合营的本质特点。险此之外,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不同的是,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目前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资金主要有两种方法:(1)从合作企业净利润(税后利润)中回收资金;(2)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中回收资金。允许外方先行回收资金,这种办法实质上是合作企业通过灵活的利润的分配办法,实现资本的内部转移。在这样灵活的利润分配过程中,中方放弃本应分得的部分利润,购买外方的资本,虽然外方提前收回了资本,但是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并未减少,并不影响企业对外承担的债务责任。合作企业法确认了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种分配利润的方法,但同时又明确规定,凡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16 试述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确定了该行为构成违法的三个要件:?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擅自使用完全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假冒行为较容易认定。 17 试述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与保护。答:,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18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 19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答: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即通过国家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属于第二性的。它主要反映着统治阶级对该类经济关系的意志;同时,在具体关系,具体过程中,也反映着当事人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要求,并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的思想社会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所以说,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过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与原来的经济关系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它不是经济关系的原样照搬,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对之进行整顿,梳理,筛选,确认之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因此,它对原生的经济关系有着巨大的反作用。我们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要使更多的经济关系尽可能通过法律的"加工"渠道升华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20 试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答:联系:表现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必要时也采用行1政手段。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区别:?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23理关系。?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即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行政活动追求的是工作效益,4它首先应服从的是长官意志。?经济法主要运和经济手段,也运用行政手段,但它具有辅助的性质,而且一般应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它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21 试述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答: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有: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这里的违法主体专指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级下各级人民政府。?这类行为的客体是竞争条件下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对经济职权的滥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间接的。这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这一限定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22 试述哪些行为不属于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答: 23 试述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规定。答:破产财产在变卖时,如果成套设备的,应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才分散出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开支后,进行分配的顺序是: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然后清偿所欠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则按比例进行分配。 24 试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答:199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终于基本上完成了对企业认识的“历史使命”,在其第2条中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等,作了全面、正确地确认和规定。第2条要点可概括为:?企业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依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点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经营权;?企业依法 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由此可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依法享有经营权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这三点全面、准确地揭示和确认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和法律地位,三者缺一不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3条规定:“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第4条还规定了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 25 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答: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包括:?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26 试述税法的构成要素。答: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税收法律规范的内部构成。(1)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对象。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标的。(3)税目。指税法规定的同一征税对象范围内的具体项目。(4)税率。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5)纳税环节。指税法规定的商品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6)纳税期限。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期限。(7)减税免税。减税指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免税指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征。(8)违法处理。指税法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规定的制裁措施。 27 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主要职责。答:《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管理和金融调控的特殊的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活动的中心,处于金融组织体系的最高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发行银行、国家银行、储备银行、银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属于国有所有,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13项职责:?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8 试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答:(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 29 有哪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信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四 案例分析 1 外方A企业与中方B企业签订协议成立合资经营公司C。各出资15万元,以30元为注册资本。当年1月29日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审批。3月9日C公司召开首次董事会形成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决议:承包单位为B公司,约定承包期是九年,平均每年上交两万美元给外资方,承包结束之后C公司的外资方的全部股本资产归中方投资者。合同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后来A企业要求B企业履行合同并请当地政府协调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要求B企业支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在承包期期间,B企业和C公司因在法定期限内未年检已经分别于01年和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C公司在A企业起诉时尚未进行清算。问:,1,本案中合营企业的发包合同是否有效,,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A企业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1)合营企业发包合同无效。按照法律规定,C公司成立后,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按合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从C司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与B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是外方投资者A公司以推行承包经营的名义掩盖其在合同存续期间收回投资款的目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合同自始无效。(2)依照法律规定,合资企业C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仅可以在对C公司资产清算并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方可按照合资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C公司尚未进行清算,A企业作为合资企业的一方投资者没有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的权利。承包合同虽约定B企业需向A企业支付承包费,但合同签订双方是合资公司C和中方投资者B ,A企业并非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双方当事人C公司和B企业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A企业对承包方B企业并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而且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A企业诉请B企业支付承包费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2 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个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5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两人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要求二人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二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示,,2,公司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提哪些义务,答:(1)王某、刘某二人应当将获得的28万元收入交给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竞业禁止”义务。本案中,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制造各种农用机械为主,包括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而王某与刘某作为该公司董事,还与他人一起经营手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2)根据我国公司的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的法定义务主要有:?禁止获得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禁止越权运用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禁止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活动。?禁止泄漏公司秘密。 3 1994年春夏,湖南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种了71.4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孽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150公斤,71.4亩大田共减产10710公斤。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问: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答:1(种子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3)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2(因为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稻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是正确的。 4 某国有酒厂2003年全年度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销售成本4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40万元。此外,还有其他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2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该厂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下:(1)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2)直接向某革命老区捐赠50万元,帮助老区建设;(3)支付增值税滞纳金20万元;(4)向有意进行联营的单位赞助20万元。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并计算该酒厂200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答:(1)该酒厂的收入总额:6000+200:6200万元(2)现在分别计算准予扣除的项目:?销售成本4000万元,可以完全扣除;?销售税金及附加40万元,可以完全扣除;?国库券利息收入20万元可以扣除,但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不可扣除;?业务招待费30万元不能全部扣除,应计算出扣除限额;根据规定:全年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限额为0.5%;1500万元以上的但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限额为0.3%;5000万元以上但不足1亿元的部分,限额0.2%。所以,该酒厂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500×0.5%+(5000-1500)×0.3%+(6200-5000)×0.2%=20.4万元。?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50万元不能扣除;?违反税法规定而支出的滞纳金20万元不能扣除;?非广告性质的20万元赞助费支出不能扣除。(3)综上所述,该酒厂应纳税所得额为:6200-4000-40-20-20.4=2119.6万元应纳所得税=2119..6×33,=699.47万元。 5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在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与该企业在性能、质量、价格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降至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领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该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竞争地位。随后,该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调高。问:1(B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哪些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3(B企业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答:1(该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在商业竞争中,采用的是降价排挤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所谓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至低于成本来销售商品的行为。2(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有:(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3(B企业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表面上看来似乎是针对同业竞争对手,并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在降价销售中,甚至消费者暂时还获得了实惠,但从长远看,不正当的经营者排挤竞争对手之后,垄断了市场就排斥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在这种不正当竞争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同样受到损害。 6 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问:,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然后再来确定最终责任。(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 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7 福利五金装潢厂是A市的城镇集体国有制企业,民族卷烟材料厂是该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1991年9月,A市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将A市福利五金装潢厂、民族家具厂、猪肉加工厂三个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并入民族卷烟材料厂,同时宣布这三家企业的原法人资格丧失,其全部债权债务由民族卷烟材料厂承担。福利五金装潢厂对该文件的决定不服,以该文件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试分析: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答:A市的行为合法。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拥有的权利主要有:财产所有权、经营方式选择权、自主安排产、供、销等活动权、人事劳动权、优惠待遇权等。在本案中,福利五金装潢厂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因此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非法侵犯集体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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