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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代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史论文)6宋代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史论文) 宋代法律制度的研究 参考著作&论文: 郭成伟《论北宋重典治贼盗》载于《史学评林》1983年第1期。 郭东旭著《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李俊撰文《的变化及法史料价值探析》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薛梅卿著《宋刑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郭成伟、沈国峰《神宗变法与北宋编敕的发展》,载于中国法律史学会主编《法律史论丛》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江必新、莫家齐在《“以敕代律”说质疑》《法学研究》1985年第3期。 陈绍方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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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代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研究(法律史论文) 宋代法律制度的研究 参考著作&论文: 郭成伟《论北宋重典治贼盗》载于《史学评林》1983年第1期。 郭东旭著《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李俊撰文《<宋刑统>的变化及法史料价值探析》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薛梅卿著《宋刑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郭成伟、沈国峰《神宗变法与北宋编敕的发展》,载于中国法律史学会主编《法律史论丛》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江必新、莫家齐在《“以敕代律”说质疑》《法学研究》1985年第3期。 陈绍方的《略论宋代立法特点》,《暨南学报》1998年第20卷第4期。 曾宪义、赵晓耕在《宋代改制与更法的历史启迪》,《政法丛刊》1988年第2期。 王侃《宋例辨析》与《宋例辨析续》,分别载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第6期。 郭成伟《从阿云狱的审理看宋神宗间的律敕之争》,于《政法论坛》1985年第4期。 学者在这一时期关注的主要问题有: 1.宋代的《盗贼重法》。 2.《宋刑统》的编纂问题。 3.宋代编敕与“以敕代律”的问题。 4.宋代的“例”。 一、 宋代的《盗贼重法》 郭成伟《论北宋重典治贼盗》(载于《史学评林》1983年第1期)详细分析北宋“重典治贼盗”的历史现象,提出刑事特别法的概念。文中指出:仁宗时期的“窝藏重法”的制订是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一个重大变化,“窝藏重法”使得运用惩治“贼盗”的法律审断“窝藏”案件,实际上扩大了“贼盗”的范围,而且加重了“窝藏犯”的处罚。针对特定人,划分危险地区,颁布特殊法律代替常法实行严厉镇压,是从仁宗朝开始。中国封建时代在立法形式上,也曾有过和西方类似的两种形式——普通法与特别法,“窝藏重法”就是一部特别立法。英宗为适应惩治“贼盗”的需要,另定重法,强调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扩大重法实施范围;神宗颁布“盗贼重法”,扩大重法地的范围,提出“重法之人”的概念;哲宗将重法发展到顶点,扩大重法地范围,《盗贼重法》全面代替《宋刑统》“贼盗律”,特别法成为北宋全国法律镇压的基本形式。 郭东旭著《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书中分析了“贼”法的重典化,指出军事镇压和抚谕招安是北宋末统治者镇压“贼盗”策略上的突 出变化,至于南宋虽然没有明确制订重法地之法,但其在惩治“贼盗”中,又多重于北宋时的“贼盗重法”。书中指出北宋重惩贼盗,不止广行重法统治和军事镇压,同时还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1)严捕贼之令,重捕贼之赏;(2)推行保甲连坐之法;(3)轻饥民为“盗贼”之罪。 二、《宋刑统》的编纂问题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奉诏编修新律,同年七月完成,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同年八月,太祖下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宋刑统》继承《唐律》及五代《刑统》,窦仪在《进刑统表》中已明其渊源:“伏以刑统,前朝创始,辟彦规为,贯彼旧章,采缀已从于撮要;属兹新造,发挥愈合于执中。”继承与发展的问题是有关《宋刑统》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台湾和解放初期的一些学者认为《宋刑统》为《唐律》翻版,内容格式与《唐律》无异,因此认为在法制史研究领域不具有重要意义,甚而至于一些观点否认宋代有修律的行为。与此相对,晚近学者则多认为《宋刑统》较之《唐律》并非毫无损益,在承继唐及五代的基础上,也有创新之处。 郭东旭著《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书中指出:《刑统》这种编纂综合性法典的体例,开创于唐末,完备于周,为《宋刑统》的制订奠定了基础。《宋刑统》较之唐律在体例和内容上均有所发展。从体例上来看,这种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篇下详细分门;(2)附列敕令格式;(3)增创“起请”之条;(4)首创综合性法规之门;(5)补《疏议》之未备。从内容上来看,主要包括:(1)在刑制上的变化,在五刑之后增创“折杖之法”;(2)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规定较《唐律》有了明显的减轻;(3)对“盗罪”呈现加重态势;(4)有关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款与《唐律》相比明显增多,这是变化最为突出的地方。 此外,李俊撰文《<宋刑统>的变化及法史料价值探析》(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亦指明《宋刑统》在体例和内容上对于《唐律》的新的发展,同时指出《宋刑统》的这一变化具有重要的法史料价值:(1)《宋刑统》为《唐律疏议》的完整保存、传播起过特殊的作用;(2)“刑律统类”的编订体例,使唐、五代及宋初的许多敕、令、格、式得以完整保存,为后世的研究者提供了准确的史料。 薛梅卿著《宋刑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书中指出:宋太祖夺取后周政权,正式修纂一国律典《刑统》,同样没有脱离历史的传统和因素,以唐律、五代《刑统》作为蓝本,进行了模仿式的立法,《宋刑统》乃是直接源自《唐律疏议》、《大周刑统》的一部刑书。考察赵宋一代保留《唐律疏议》的全部旧 章,原因在于:(1)社会性质相近,时代相近;(2)唐律的完善,是为封建法典的代表;(3)立法者的意向潜移默化。以上几点,加之宋初立法环境尚未安定、统一事业未竞等条件限制,使得《宋刑统》保留《唐律疏议》的内容是时势使然,也是实际可行的。同时,自唐高宗永徽年间颁行《唐律疏议》到宋太祖建隆年间编修《宋刑统》,其间封建社会发展三百余年,使得《宋刑统》虽在主体内容上无出于唐律,却还有其自身发展的殊异之处,具体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宋刑统》对于唐律文及疏议的部分变通,包括:(1)不录篇首疏议释文图说;(2)缜密杂条议文释解;(3)犯讳易字。其二是律典条文的新增,包括:(1)新定折杖刑制;(2)增入“一顿重杖处死”极刑;(3)酌变刑的适用原则;(4)宽治官吏赃罪;(5)加重贼盗罪刑罚。 三、宋代编敕与“以敕代律”的问题 (1)学界争论 宋代的敕指皇帝对于特定的人或者事所做的命令,经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最后被赋予法律效力。而编敕则是将单行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自明代丘睿以后,学者多认为自神宗朝开始“以敕代律”,这种观点一直流行至宋朝末年。 郭成伟、沈国峰在《神宗变法与北宋编敕的发展》(载于中国法律史学会主编《法律史论丛》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一文中指出:宋太祖时期,律至少在形式上仍享有主要法律渊源的地位。宋太宗以后进入了编敕极为频繁的时期,不仅新帝即位而且每次改元都有一度或者数度的编敕工作;不仅朝廷,而且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仁宗朝对于《刑统》已经作了重大的修订。自太宗至仁宗三代,大体上是“敕律并行”时代。神宗即位以后,“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并把唐以来的律、令、格、式改为敕、令、格、式,进一步提高了敕的地位,最终形成“以敕代律”的局面。文中分析了神宗朝围绕“阿云之狱”所展开的敕律地位之争以及制置三司条例司、详定编敕所的建立和新旧两派的权利之争。文中指出“阿云之狱”的背后,是变法派要利用神宗的地位,充分发挥敕令的作用,从而冲破旧律的束缚。守旧派则认为如果承认神宗敕令优先于旧法地位,将会导致对于王安石变法合理性的认可。同样制置三司条例司和详定编敕所的建立也是变法派控制权力的重要措施。文中指出宋神宗熙宁、元丰年间的编敕,无论在种类上、数量上,都是北宋其它各代所无法比拟的。作者最后指出无论律或者编敕都是封建法律的一种形式,其取舍无不决定于当时统治者的政治需要。北宋编敕,“以敕代律”局面的出现是北宋王朝封建君主专制主义加强的反映。神宗时期抛弃律的形式,采取编敕,是整个变法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直接目的在于保证“富国强兵”政策的实施,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一概否定“以敕代律” 显然是不妥当的。神宗朝之后,“以敕代律”成为皇帝个人专断的法律工具,在徽宗年间发展到了极端,造成法律制度极其混乱的局面。此外,郭成伟在《从阿云狱的审理看宋神宗间的律敕之争》(载于《政法论坛》1985年第4期)一文中对于进一步进行了论述。 但是,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对于宋代的“以敕代律”提出了质疑。江必新、莫家齐在《“以敕代律”说质疑》(载于《法学研究》1985年第3期)一文中,对于学界的通说——宋代中期以后“以敕代律”—这种观点提出质疑。主要认为:在神宗以后,宋朝法律体系中的制裁性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依然是敕律并行,为不是笼统的“以敕代律”。其中针对《宋史 刑法志》中的“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作出新的解释,指出:(1)“更目”不是以敕代律;(2)所谓“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说明“律”的效力优先于“敕”;(3)“律恒存乎敕之外”应理解为由于将敕令格式从《刑统》中划分出来,律自然就在敕之外了。“恒存”一词恰恰证明了“律”有其它法律形式所不可替代的适用范围。文中否定传统观点认为以敕代律是终宋之世不改的说法,认为神宗以后各朝是律敕并用,而非以敕代律,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敕律作为理断案件的法律依据并用不悖,并且多次进行修律活动,敕与律均为法律考试的内容。敕律关系应当是:以敕补律之未备,以敕补律之未详,以敕纠律之偏颇,以敕变律之僵化。该文进一步指出,神宗以前律尚未失去其正宗地位,其后敕的地位逐渐优于律条;宁宗朝律的效力非但不如敕,还不如例。 陈绍方撰文《略论宋代立法特点》(载于《暨南学报》1998年第20卷第4期)指出:敕之效力,因时而异,终于刑统,并行不悖。在宋代法律体系中,敕的地位经历了四个变化时期:(1)宋初是以敕辅律时期;(2)仁宗朝是敕的地位不断上升,逐渐与律相抗衡时期;(3)神宗至宁宗是律敕并行时期;(4)宁宗以后是“例”优于敕律,律敕的适用以“例”为条件时期。宋代神宗法制改革以后,是一种新旧体系并存的状态——《宋刑统》所创立的律、格、敕、令、式的旧体系与改革后的敕、令、格、式的新体系并存,刑统依然活在。律、敕的关系式:以律为基础,以敕补律之未备,二者发生矛盾时,以敕为依归、优先适用。因此,“以敕代律”说只是在下面两种意义上理解才能成立:第一,敕上升到了新的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第二,敕具有补充、变通律文,优先适用的效力。 (2)敕的历史地位。 学者不仅关注律与敕的关系这个问题,对于敕本身的历史地位也作了分析。曾宪义、赵晓耕在《宋代改制与更法的历史启迪》(载于《政法丛刊》1988年第2期)一文中认为:以往文章多论说“敕律关系”,而对于敕本身的特点缺乏重视。敕在神宗朝地位骤升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人们时常提及的“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其二是人们所忽视的“熙宁初,置局修敕,诏中外言法不便 者,集议更定”,亦即对某些与其时一系列变革不适应的法律,以编敕来修正。敕成为适应统治者变通政策,修订灵活的法律形式,有利于将改变的政策及时上升为法律。神宗以降,特别是南宋政治、经济政策的多变,使敕的地位日渐重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中则认为:编敕的盛行从立法上反映了皇权的加强,但敕出律外,造成了法令不一,法司得以任意援引,以行其私。神宗以后,不仅存在严重的以敕破律和以御笔、指挥“变乱旧章”的倾向,而且“凡律、令、格各不尽载”,有司可以“引例以决”。造成北宋后期,经常是“因一言一事辄立一法”,“烦细难以检用”,“用法以后冲前,改更纷然”,以至法出多门,前后抵牾,成法旧章渐成形式。 四、宋代的“例” 南宋时期在编敕之外,还存在编例。王侃的《宋例辨析》与《宋例辨析续》(分别载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第6期)对于宋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例不是司法审判机关的判例,而是皇帝的特旨断狱、特旨裁断。特旨断狱或裁断具有恤刑属性,绝大多数是减刑、免罪、免死,所以“揆之于法,大相抵牾”,因此,原则上是不许援引的,只有少数处刑符合法律规定或其处刑适中的特旨断狱或裁断,在法所不载的情况下,作为“例子”(即称为例),可以援引,这个例的确切叫法是“可行之例”。但事实上,宋朝官员把所有特旨断狱或裁断都泛称例,确切叫“不可行之例”。宋朝官员为循私受财大肆引用的不是可行之例,而是不可行之例。不可行之例不是“法”、“法典”、“法律形式”,所以引例是以例破法。文中列举理由如下:首先,宋朝史料中,例与法经常并提而且是对立的;第二,官员要求将可行之例入法,也说明例不是法;其次,从皇帝下诏和臣僚上请废例守法来看,例显然不是法;再次,法公之于众,而例藏于吏手;最后,例与法的修订编纂程序有简繁之差。宋例从其属性而言就是唐律、宋刑统的制敕断罪,即后来明、清律的特旨断罪。 (2)宋朝不仅司法审判机关有“例”,其他机关如吏部等部、寺、府、监等也有“例”。各机关的例与司法审判方面的“例”一样,都是出自皇帝的特旨,而特旨、御笔都是“出于法令之外”,不复经由朝廷,也不是“法”。所以,引例也是“以例破法”。此外,宋朝还有例子之“例”。例子之“例”才是诸书所说的“成例”、“事例”,才是“前事作为后事的依据、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这个例多数出自皇帝的诏,所以例子之“例”才是法。不仅各机关引例决事,皇帝也引例决事。 (3)指挥既不是“例的一种”,更不是尚书省等机关的指令,而是皇帝圣旨的一种,其所涉及的不只是法律而且还包括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也不只是“与法并立”,“甚至超过律文”。 下面内容为赠送的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范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 删除!!!! 工作总结怎么写:医院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一年里,我在院领导、科室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不帮劣下圆满的宋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本年度的工 作总结主要有以下几项: 1、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有主次的 先后及时的宋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宋成工作,工作效率高, 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劤力,使工作水平有 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医院及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 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医学教,育网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坚持“以病人中心”的临床服务理念,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 向各位局领导以及全体教 义精神,立足本职岗位,踏踏实实做好医疗服务工作。职工进行述职,请予批评指正。 一、工作目标宋成情况 我校一年来,秉承“质量是生命,师德是灵魂,公平是民心, 安全是保障”的教育理念,以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标准化学校建设为突破口,以“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为学校发展目标,团结一心,攻坚克难,大打翻身仗,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效益实现了“质”的飞越。 在全体教职工的劤力下,我们基本宋成了《XX年目标管理责仸状》中的德育管理、教学管理、两基、师训、标准化学校建设、特色学校建设、艺体卫、财务管理、捐资劣学、组织工作、信访监督、工会及团队、行风建设、安全、政务等xx项工作仸务。3、与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能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严谨,视病人为上帝,始终把他们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能及时准 确的宋成病历、病程录的书写,对一些常见疾病能独立诊断、治疗。较好的宋成 了自己的本职工作。遇到问题能在查阅相关书籍仍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虚心的向 上级医生请教,自觉的做到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结合,从而提高了自己发现问 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主要亮点 1、确定和生成了“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的学校发展 目标。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是指教育必须遵循规律,脚踏实地,摒弃功利思想,拆掉空中楼阁,不折腾。劤力让学校教育贴着“地面”,接受地中之气。更多的关注学校教育不师生愿望、诉求、发展的最佳契合点,使教育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丰润土壤,根植于新中国教育的优秀经验,根植于中国的国情,根植于不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使全体师生在学校教育中真正快乐成长、并福成长、茁壮成长,创建一个全“新”的学校。 2、在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中,全校上下戮力同心,攻坚克难,目前,已经顺利通过省级验收,幵被评为市级先进,推荐省级先进。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迎接近期到来的省教育督导室的复检。在九月二十一日是的检查验收中,验收组的袁主仸用感劢、惊奇来形容他的心情,给予我校有内涵、有特色、有发展的高度评价,当场决定推荐我校为省级先进学校。 3、德育工作我们重点抓住“诵弟子规 孝行天下”德育主题 教育活劢,开展“孝道”教育,传递“正能量”。“一周一行”已经成为我校的一个传统,一大特色。学生为父母长辈洗脚洗头、端茶倒水,做家务等,使孩子们从小就懂得感恩,幵带劢父母及全社会孝敬自己的父母长辈,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学校收到家长反馈信息四百余件。我们编写了《诵弟子规 做小孝星》校本教材,已经投入使用。学校自编了“孝亲操”,得到市督导室领导的首肯。(述职报告 )我们把感恩教育延伸到了校外,全校师生长期照顼无儿无女的抗美援朝老军人卢爷卢、卢奶奶,定期看望,送去生活用品,全体男教师为其捆玉米秸秆等,老人给学校送来了锦旗。主题读书活劢成果显著,我校吴彥川同学被选为我县唯一一名优秀学生进京领奖。学校设立朵朵爱心基金,全体师生每年募捐一次,用于救劣校内外的弱势群体。 4、劤力构建以培养学生自学能力为主的“构建自主学习的高效课埻”教改活劢,一年来,丼行了上下学期各两个月的教改展示课活劢,天天展示,天天评课,使我们的教改取得了可喜欢的成果。曹红军的快乐课埻、王玉荣的自信课埻、 周杰的高效课埻、宊永亮的激情课埻已经形成了鲜明教学风格。教学管理上,我 们强化“规范”这一主旨,越是常规的工作,我们越是强制规范。学校实行查课 制度,一年来,仅我参不的查课就进行了五次。 4、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劢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 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宋成工作按 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宋成。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 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宋善,这有待于在今后 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劤力使思 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医院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医生的天职就是治病,这些基本工作我这么多年来一直在进步,虽然质变还是没 有发生,不过相信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我就会迎来自己的质变和升华。我在不 断的提升我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我相信只要我做到了这一切,我就会迎来一 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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