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有关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从医学角度说明婴儿的出生情况和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证明。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出生婴儿情况和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因此,要求填写者及有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式样见附件2。
二、《出生医学证明书》和《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一)填写范围:
1、《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均应填写。活产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2、《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范围:凡在目前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的市、县属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均属填写对象;对于在中国境内正常死亡的境外公民可由有关医疗单位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死亡凭证,但不作为统计对象;没有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的地区,医疗卫生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填写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有填写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填写单位和填写人:
1(凡出生在医疗单位的活产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生或护士填写;如在家中或其他地点出生的婴儿,由赴家中接生的医务人员或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
2(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内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死于家中者,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断后填写。
3(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说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与使用
(一)《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卫生部门统一制发,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二)出生婴儿或死者的家属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必须持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户口登记或注销手续;殡葬管理部门凭加盖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三)《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一联为医疗卫生单位的存根,由填写单位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二、三联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注销的凭据。《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二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后定期移交卫生部门作为统计依据并保存,第三联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四联是死者殡葬的证明,由殡葬部门收集、保管,以备查询。
(四)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此之前根据社会发展和家长要求印发的各种《出生证》小本,只作为出生纪念和私人档案,不能作为申报户口和统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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